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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管理的有效举措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主持人管理的有效举措2004年8月1日起,在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方能上岗。这是国家广电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而实施的又一有效举措。26号令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主持人管理的有效举措

2004年8月1日起,在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方能上岗。这是国家广电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而实施的又一有效举措。

一、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气质、言谈、举止有着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和不可低估的示范效应,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宣传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主持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一方面,节目主持人作为广大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一分子,要遵守各项广播电视管理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主持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准入门槛,规范从业行为,国家还专门针对播音员、主持人出台了一些规定。

1995年,原广电部就出台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规定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节目主持、录音、配音工作,一律由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外借事宜;外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准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准做广告等。1997年出台了《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规定了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的基本条件,资格的考核与取得及资格管理。200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管理机构,加强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岗位管理,完善播音员、主持人考核办法,重视播音、主持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加强播音、主持理论建设,关心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和生活。2001年12月出台了总局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对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员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程序和资格管理作了相应规定。2004年6月发布国家广电总局第26号令《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在总结上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26号令的出台,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规定由广电总局实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许可项目。为保证许可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26号令中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了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

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6号令)共分五章三十条。明确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考试合格证,并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方能上岗。这两个证书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唯一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两年。未获得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制度。考试时间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凡是遵纪守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含高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无须参加考试,本人提出申请后,可通过审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26号令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播音员主持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需要。特别引人关注的是26号令对主持人的道德提出了要求,职业道德、品行、声誉成为主持人上岗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广播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主持人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对公众具有比普通群众大得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少主持人还是青少年学习模仿的对象。很难想象,一个品行不端、丑闻缠身的主持人能具有良好的公信力,能有利于观众接受先进文化。因此,对主持人的道德方面提出一些基本要求,是其特定工作岗位的必然要求。26号令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和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并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等。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代表着在宏观的主持人管理层面已经开始走向规范化。26号令规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资格考试、证书发放、执业注册、从业权利和义务等各个环节;另外,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将资格取得区分为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符合执业资格管理的惯例,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整体上看,程序清楚,要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国家对主持人素质、道德进行监管

2004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广播影视要坚持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规范的汉字,帮助引导未成年人学习掌握和规范使用标准普通话。广播影视节目要提倡语言美,倡导文明用语、规范用语,净化语言文字环境,不能使用粗话、脏话;除特殊需要外,节目主持人必须使用普通话,不要以追求时尚为由,在普通话中夹杂外文,不要模仿港台语的表达方式和发音。这种要求是符合法律、法规精神,也是为了纠正当前一些广播影视节目、主持人在语言文字运用方面存在的随意、不正确、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节目主持人队伍建设,提高主持人的综合素质。要坚决纠正节目主持人低俗、媚俗现象。要求广播影视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及整体风格上,应该充分考虑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欣赏习惯、审美情趣,切实做到高雅、端庄、稳重、大方,不能因过分突出个人风格、个人品味而标新立异、哗众取宠,不能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迎合低级趣味。提出主持人不宜穿着过分暴露和样式怪异的服装;避免佩戴带有明显不良含义标识图案的服饰。主持人的发型不宜古怪夸张,不宜将头发染成五颜六色;不要模仿不雅的主持风格,也不要一味追求不符合广大观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审美情趣的极端个性化的主持方式,更不要为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畸形心态而极尽夸张怪诞的言行与表情。可以说,这正是根据近年来节目主持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而提出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

2004年12月为了加强队伍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广电总局发布《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共分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和附则六个部分,对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作了详细的规范。《准则》着重强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作为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应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自觉追求德艺双馨;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通过严格约束日常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媒体公信力;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准则》还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这是我国首部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道德准则,内容详细、具体,进一步加强了对播音员主持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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