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敲竹杠问题
(一)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是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假定的重大修正。威廉姆森(Williamson)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信息的不完整的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指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它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条件或人为条件的原因,这种情况使得经济组织的问题大为复杂化。”[6]从中可以看出机会主义是与信息不对称直接联系的概念。新古典经济理论中的“经济人”是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产物,既然所有的当事人都已掌握全部信息,自然无法利用信息优势去获取更多的利益。新制度经济学修订了完全信息的假定,承认当事人对客体具有不同的信息,即信息不对称,此时的主体为了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必然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去达到自己的目标。这同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厂商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如垄断地位,去获得最大利润是一样的,无非一个是利用信息优势,一个是利用市场地位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机会主义的人的行为与经济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区别仅在于前提不同,一个是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行为,一个是完全信息条件下的行为。
国内的著作中不少认为机会主义是“损人利己”,我们认为这容易引起误解。如果说“损人”是指有意隐藏信息,造成对方误解,尚可理解是“损人”,但信息不对称还包括外生的信息不对称,此时就不存在“损人”一说。而且前面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例子中,当事人都没有直接要“损人”的含义。在旧车市场的例子中,除当事人没有在坏车(或好车)上贴标签以示区别外,买者因不知好车的概率,只能从最坏角度出坏车价,卖好车的人因为价钱低而撤离市场,这些都只能是他们在这种状态下,从自己利益考虑的最优策略,没有涉及“损人”的意图。自行车被盗的案例中,投保的学生不锁车也是他们的最优作法,因为既然丢了有人赔,自然不用这么小心。保险公司亏损只是自己未考虑到投保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必然会有变化。所以用通俗的话讲,机会主义是善于利用机会去获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如果真认为要“损人”,问题讨论就太复杂,几乎无法进行下去。
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的存在,造成产权交易的复杂性,使得交易成本大幅增加;也因为这两个问题使得制度的问题和契约的问题值得研究;使得交易方式的选择,其中包括交易的组织形式和交易制度安排的设计成为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
(二)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是敲竹杠问题中的又一个重要概念。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于不完全信息、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三个方面。资产专用性是指耐用性实物资产或人力资产在多大程度上被锁定在一种特定的交易中。锁定的程度高就是专用性资产,反之则是通用性资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概念,有通用和专用的概念。专用设备指专门加工某一产品或完成某一工序的设备,而通用设备则可加工多种产品或多个工序。专用设备的优点是效率高,缺点是一旦不生产这种产品,设备就没用。通用设备则相反。是选择专用设备,还是通用设备,是工厂设计中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用资产专用性的观点,专用设备相对通用设备被锁定的程度高。我们知道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必须有目的地将多种生产要素组合在一起,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可用于各种生产活动的多个生产要素组合后锁定于该生产经营目的的过程。因此,只要有生产、有交易,生产要素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锁定,因而资产的专用性具有普遍性。普遍性是指不论何种资产、人力、场地、物资、知识、品牌都有专用性;不论何种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中都存在资产专用性。区别仅在于锁定程度,有的高,有的低。
当资产锁定在某一目的时就不能进行其他活动,保持该资产的成本就成为沉没成本。因此,专用性越强的资产虽有效率高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经营的风险。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资产被锁住程度越高,被敲竹杠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会造成市场失灵,因此敲竹杠问题也成为契约经济学的重要问题。
(三)敲竹杠
敲竹杠是我国民间对由于自己的弱点被他人利用来抬高价格和索取钱财这类事件的形象比喻。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敲竹杠(Hold up)有时也称作“套牢”或“要挟”,是指由于资产专用性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是签约后的行为,因而属于道德风险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多数人认为敲竹杠是信息不对称、专用性投资和机会主义的产物。克莱因(Benjamin Klein)认为,敲竹杠不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或欺骗的行为基础上的,而是签约后发生了不可预测的事件,致使缔约双方的地位发生变化,从而一方可行使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属于事后的机会主义[7]。
敲竹杠最经典的案例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收购费雪车体公司的事件[8]。
费雪公司1908年成立,生产敞篷和封闭车体,1910年专门成立了费雪封闭车体公司,1912年建立加拿大费雪车体公司,1916年三个公司合并为费雪车体股份有限公司,当时是车体行业的最大企业。这一事件发生在1919年,当时通用汽车公司与费雪车体签了一份十年期供应封闭车体的合同。合同规定,通用汽车“同意从费雪购买其所需的全部封闭车体”,“价格设定在成本之上加成17.6%的水平。”同时还约定,“费雪卖给通用汽车的同类车体,价格不得超过其他汽车制造商的价格”。该合同刚生效的那一年,封闭车体的市场需求骤然增加,通用汽车认为这个价格太高,要求费雪靠近通用建车体工厂的建议也被费雪拒绝,到1924年通用认为与费雪的合约关系已经变得无法忍受,决定收购费雪,并于1926年达成全盘并购协议。流行的说法是费雪利用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敲了通用的竹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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