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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互补合同的不完全信息分析

时间:2023-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体育赛事互补合同的不完全信息分析体育赛事作为竞技表演业,提供的基本服务是表演,即竞赛信息。3.体育赛事互补合同的形成原因。根据信息经济理论,由于存在资产的专用性,基础合同一旦签订,承办方就被“锁定”,就有被“敲竹杠”的危险。因此,如何避免因“敲竹杠”而造成的市场失灵是发展体育竞技表演业,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体育赛事互补合同的不完全信息分析

体育赛事作为竞技表演业,提供的基本服务是表演,即竞赛信息。此外,体育赛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主体多,因而形成多种、多层次的交易关系,为此必须签订和执行一系列的合同,而签约和执行的过程一方面也是信息的搜寻、发送、识别,从而决策的过程,因此信息特征会直接决定体育赛事的运营特点。

(一)体育赛事的互补合同

1.互补合同的概念。在经济学中常把必须同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的商品称为互补商品。其中,商品间比例不变的称为完全互补品,商品间的比例可变的称为非完全互补品。前者如眼镜的一副镜架必须与两片镜片相配,后者如相机和胶卷。在体育赛事中为了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获得一定的收入以抵消支出,必须签订多个交易合同,因此可借用互补商品的概念,将这类合同称为互补合同。

2.互补合同的形成原因。存在互补合同并非体育赛事独有的现象。互补和替代本来就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两种对称关系。在市场中,当多个企业生产同种产品或服务时就形成了替代,替代造成企业的竞争,缺乏替代就形成了垄断。微观经济学重点讨论了不同竞争状况(市场结构)下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资源的配置效果,因此重点讨论的是替代。当多个企业为了满足同一社会需要而生产不同的产品,或各自完成生产、销售中的某一环节时就形成互补。互补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互补使得企业相互依赖与合作。从社会整体看,既存在替代性合同,又存在互补性合同。例如,甲、乙两个企业分别从A、B两个企业购买相同的产品时,这两份(甲与A,乙与B)合同就是替代合同,因为甲、乙企业均存在执行这一合同后,改变采购方向的意图,从而甲和乙分别成为A和B企业的潜在竞争性买方,反之A和B则成为甲和乙潜在的竞争性卖方。若A企业生产汽车轮胎,B企业是汽车总装厂。B向A购买轮胎的合同就属互补性合同,因为为了完成整车出厂的目的,B企业一定要买轮胎。但是若从企业角度看,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均属互补合同,因为只有为生产所必需的产品和要素,企业才会通过交易获取。例如一个生鲜食品的批发商,为了完成采购、运输、保管、分销,在签订生鲜食品的订货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运输、冷库、零售合同(除非上述环节均由自己完成,即不需要分工)。

以上表明,经济生活中必然会有互补合同,互补合同的数量一是取决于生产产品(服务)的技术特征,即生产、投入和产出的复杂性,包括投入物和产出物的种类和生产销售环节的多少;二是取决于社会专业分工的程度,分工越细,每一主体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同时互补合同就越多;三是取决于交易的制度安排,如交易主体资格审批、合同审批等。互补性的强弱则取决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投入物和产出物的时间、规格、质量、数量等要求的严格性。一般而言,涉及主体多、生产和经营环节繁、时效性要求高的产业,如装配生产的总装企业、房地产业、文化演出业以及体育竞技表演业均具有以上特征,因此有关互补合同的研究就尤为重要。

3.体育赛事互补合同的形成原因。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存在互补合同是经济运行中的普遍现象。涉及主体多、环节繁、产品(服务)时效性强的企业所需签署的互补合同多,且互补性强。体育赛事从承办方角度看恰好有这些特点。

体育赛事存在互补合同的独特原因:一是由于体育赛事的竞技性要求,即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赛者,于是参赛者之间必然有保证比赛进行的参赛合同(或非书面的协议);二是在现行体制下体育赛事的承办者必须通过资格审批,而体育赛事采用一事一批的审批办法,因此必然有审批合同;三是体育赛事是多种投入物、产出物及运作过程的总和,

4.体育赛事互补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间互补关系的强弱可将互补合同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具有一票否决的合同。这类合同大多与政府资源的提供有关,多数是以报批的形式出现。例如,大型国际性赛事必须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政府的审批,而且采用一事一批的方式,即每举办一次这样的赛事都必须报批。类似的还有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的使用等。这一类属非市场的审批型互补合同。

第二类虽然没有一票否决权,但供给方只有一家单位。例如,比赛确定在某城市举行,而符合条件的场馆只有一家。类似的还有电视转播合同,确定参赛队伍的合同等。这一类属单边垄断的互补合同。

这两类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只要基础合同(如赛事承办合同)一经签订,第一、二类合同就必须签订,否则比赛就不能举行,从而造成基础合同的违约,因此可称作完全互补合同。根据信息经济理论,由于存在资产的专用性,基础合同一旦签订,承办方就被“锁定”,就有被“敲竹杠”的危险。因此,如何避免因“敲竹杠”而造成的市场失灵是发展体育竞技表演业,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两类合同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一个是政府,受行政法约束;一个是独立法人,受市场利益驱使。

第三类属于价值互为依赖的合同。例如,广告权的价值与是否有电视转播,在什么范围内转播及门票的销售情况有关,即广告权合同的标的价格依赖于电视转播合同、门票销售合同。反过来谁是主赞助商,谁是合作伙伴也会影响电视转播合同和门票销售合同,但关联性要小一些。这类合同因为价值互为依赖,合同签订的过程(即交易过程)也是价值发现的过程,因此存在如何设计交易方式,才能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的问题。

第四类互补合同多涉及赛事产品的需求方面,如赞助合同、门票销售合同。这类合同不属于完全互补合同,原因是没有这类合同赛事仍然可以举行,但会影响赛事的价值实现。若需求主体不是一家,可通过多种手段扩大搜寻面(寻找买家)。这类合同从大类看是不可缺的,且与基础合同是互补合同,但从购买主体看又是可替代的,即不与甲签可与乙签,因此可称作非完全互补合同。这类合同关系赛事产品能否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人,关系到承办方的最终利益,因此有采用哪种交易方式经济效率最高的问题需要解决。

第五类也是基础合同,是承办赛事就必须签订的合同,如安保、保险、运输等。这类合同涉及为赛事提供辅助性服务的主体,虽属互补合同,但一则可供给的主体多,承办方的选择余地大,二则对赛事收益影响不大。

第六类属于赛事必备的工作,但承办方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外包(即通过签订合同,用交易方式实施),属于可签或不可签的合同。一旦外包则属于互补性合同,不外包就属于企业内部的工作安排,如公关、推广、宣传等。其决策依据是承办方与外包方的运作效率与运作成本的比较。

第五、六类合同可称作弱互补合同。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不同的赛事不一定都会涉及这六个方面的合同。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局招标的赛事就不涉及第一类合同;全国联赛,如足球、篮球职业联赛一般不涉及第一、二类合同;小型体育赛事不涉及第二类合同,第一类合同的审批也较为容易。比较典型的是大型单项国际体育赛事,包括了几乎全部六个方面的合同。2002年上海网球大师杯赛的基础合同(承办合同)由上海体育局与ATP(国际职业网球联合会)签订。上海市政府主办并提供政府资源进行组织、协调、策划,通过财政进行补贴,还提供大量公益性户外广告用于宣传。体育总局、中国网球协会就赛事进行审批,与几十家平面媒体签订了报道合同,与四家电视媒体(包括网络)有转播合同,还有一个场地租赁合同和一个制作合同,两个票务代理合同,以及安保、公安、赛事管理、住宿、餐饮等一系列合同。契约经济学重点研究单一合同的非完备性,研究合同之间的关系的文献极少。因此以体育赛事为研究背景,对互补合同进行研究不仅对体育赛事研究而且对一般性的经济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和研究的前提

1.研究对象的界定。有关体育赛事的信息很多,如比赛过程中的信息、新闻报道中的信息、与技战术有关的信息。从经济角度看,重点讨论的是交易信息。

交易过程通常由四个互相关联的过程组成。一是权利(产权)的交换(亦称商流),二是实物的交换(亦称物流),三是资金的交换(亦称现金流),四是信息的交换(亦称信息流)。产权交换是一切交换的前提和依据,是交换的核心。信息流伴随商流、现金流、物流而产生,依附并服务于它们。制度经济学主要是讨论产权交换而产生的信息。其中,涉及四方面的信息:一是现实的和潜在的买家和卖家,即交易主体的信息;二是买家(卖家)以什么价格买(卖)多少商品数量的信息,即需求(供给)信息;三是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的交易风险,即风险信息;四是与商品本身有关的质量、规格、技术条件、交货期等信息,即商品信息。第四类信息因涉及不同商品,不是本文的讨论重点,重点是前三类信息。

2.研究的前提。为了简化,以下是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

(1)经济人假定。认为有关赛事的主体都是经济人,即在制度和环境允许的范围内,主体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存在机会主义倾向。

(2)有限理性人假定。认为信息总是不完全的,从而搜寻、发送、识别信息都需要成本。主体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决策,一般在签约前有“逆向选择”、签约后有“道德风险”和“敲竹杠”问题存在。本文的特点是认为还存在信息互为条件、互相依赖。

(3)为了暂不讨论合同的执行问题,假定凡正式制度和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赛事的相关主体一定会执行,且执行成本为零,反之,凡未明确规定的,出于自利的本性,相关主体一定会加以利用。即由于信息成本大于零,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没有界定的权利等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而为具有成本优势的人攫取。通俗地讲就是照章办事,但有空子就一定会有人钻。

(三)有关互补合同的经济行为分析

1.第一类互补合同的经济行为。第一类互补合同的主体是明确的,因而不存在搜寻主体的问题。特点是主体为承办方(企业)和政府的行政机关(简称机关)。作为整体的机关和身为其中一员的办事人既有目标相同,又有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它们分开讨论。机关的职责一是照章办事,在假定(3)的条件下是强制性的;二是有一定的决策权,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机抉择,此时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弹性。具体到体育赛事,当赛事供给无法满足机关的需求(如满足提升城市影响力的要求)时,机关会调动公共资源(政府的协调能力、财政、税收补贴)支持赛事举办,反之则会减少公共资源的供给。这与机关的利益相吻合。因为随着赛事的增多,赛事对提升城市影响力的作用递减,而随着所提供公共资源的增加,机关所能调动的公共资源减少,每减少一定量的资源的代价就越大。因此相同的赛事,由于价值的改变,机关审批的态度也会不同。也就是说赋予机关一定的审批决策权(而不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赛事一定审批),从经济上看是合理的。现在的问题是倘若审批对于机关存在机关私利(如审批收费,从目前情况看收费标准并不低),从经济上看只要审批的收入大于审批的支出(实际是收远大于支),在可能的公共资源范围内机关会尽可能地审批,以实现机关收入的最大化,而且一定会将公共资源优先分配给使机关收入最大的赛事。这样机关就有了在双重目标下进行赛事公共资源分配的权力。从赛事承办者的角度看,由于没有标准的审批规定,赛事承办方一定要设法减小审批风险,一是通过公共关系尽力讨好审批机关;二是在承办合同的意向阶段向政府提出申请意向(由于没有约束力,仅仅是打招呼的性质);三是在承办权合同上将政府同意审批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四是让机关在申办权的意向阶段就进行审批,或在此阶段请政府机关实质性介入(如考察、洽谈)。其中第三种方法从承办方讲是最节约交易费用的方法,但对于赛事的拥有者而言花了很大的力量进行洽谈,而最后政府又不审批,就必须承担浪费谈判成本和精力的风险,因此一般不愿意这样做(除非赛事的承办权销售有困难)。因此,大型国际性赛事的拥有者通常愿意直接与有审批权的机关谈判、签约,或至少让机关作为鉴证人。但这样机关又会涉及民事责任,与有关法律相抵触。

此外,作为机关的办事员除机关利益外,还有私人利益,拥有权力会造成寻租行为。这方面的研究很多,本文不再讨论。综合起来从经济上讲,赋予机关有一定弹性的审批权,让机关审时度势进行审批,对赛事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有利的,但由于机关具有多重目标,以及承办方为减少审批风险而大幅提高交易费用,权衡下来这种权力的赋予是需要讨论的。一种观点认为政府的产权一定要完整界定,信息成本为零,信息是充分的,无歧义的。机关只能照章办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关键是解决机关的双重目标,即剥夺机关寻求私利(小团体的利益)的权力,如采用收支两条线,或审批收费按机关审批的边际成本定价,同时通过监督,提高执法力度来使公务员廉政。前一种方法的缺点是要制定十分详细的制度,而这个制度又随客观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制定制度的成本太高。第二种方法又会提高执行和监督成本。

2.第二类互补合同的经济行为。其他情况与第一类互补合同相同,区别仅在于行为主体是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由于基础合同签订后,该主体成为唯一的供给者,因此必然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强势地位“漫天要价”。例如,赛事的承办合同签订后,当地只有一家适用的球场,球场的拥有者便可以向承办方“敲竹杠”。比如在正常情况下(即不存在“敲竹杠”的条件),球场的租金是40万元/场。承办方如果不举行比赛,从而造成承办合同的违约加上承办方为洽谈此合同的费用和信誉损失是100万元,而如果球赛正常举行,考虑了正常场地租赁费40万元后的利润是200万元,则承办方可能承担的最高租金即为340万元。因为付340万元进行比赛的亏损和不举行比赛的亏损均为100万元。与正常租金的差额300万元就留置在公共领域,球场的拥有者因为承办方签订承办权合同而获得300万元的“剩余索取权”,承办方则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承办企业的对策有四:一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从此不再担任赛事的主要承办方,即“逆向选择”;二是设法成为球场的大股东,解除后顾之忧,即“内部化”;三是与球场签订长期合同,或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即通过多重博弈化解;四是借助权威机构(如政府)的力量,用“行政垄断”对应“市场垄断”。

3.第三类互补合同的经济行为。第三类属价值互为依赖的合同,原因是这类合同价值的基础是公众的注意力,而这些合同的执行又直接影响公众的注意力。赛事的公众注意力一方面与承办权合同(即基础合同)有关,因为承办合同决定赛事的项目、级别、球星的多少,但这仅仅是一个方面。公众注意力还与电视是否转播、转播范围、报道媒体数量和宣传力度等有关。例如,冠名赞助商不仅关注赛事项目和级别,也关注进行赛事直播的媒体,收视率和覆盖面,而且据此决定自己的赞助费。简单地说,这些合同的标的相互影响,不能单独确定。目前的做法是以承办方为信息沟通和交易的平台,由承办方一对一地进行信息发送、沟通和交易。关联方如赞助商、电视台、推广公司、票务代理公司之间基本上没有信息联系,从而带来一些运行方面的特征。第一是有较长的试探和洽谈过程,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搜寻买家和发送信息阶段;二是对方反馈信息并由承办方进行识别阶段;三是对可能的合作单位进行意向性谈判;四是决定签约顺序,逐个签约的阶段。第二是所传递的信息多数为条件信息,识别较为困难。第三是如一个合同不能顺利签约就会造成已签订合同的变更和修改,也会使即将签约的合同重新谈判。这三方面使得体育赛事有交易费用高,风险大和成功率低的特点。总体上看,第三类合同关系赛事的经营收入,它虽不会直接导致赛事不能举行,却能影响赛事的盈利,从而影响赛事市场的兴旺与发展。目前的做法实质上是将互相依赖性很强的系列合同等同于彼此相互独立的合同进行操作,显然有改进的空间。但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值得我们深思。因为商品期货市场有价值发现的功能,产权交易市场能够提供一个集中交易和信息发布的平台,可设想将两类市场的功能进行整合,以解决第三类互补合同的交易难题。这可能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面。

4.第四类互补合同的经济行为。第三类合同与第四类合同实际上是一类合同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合同标的(价格)互相依赖,另一方面是说这类合同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潜在买家的搜寻和针对客户的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并将产品分配给出价最高的买家就十分重要。从承办方的角度则有一个赛事产品的信息发送问题以及客户的开发和管理问题。从赞助商角度也有一个广告载体的选择问题,即赛事广告载体价值的评估和讨价还价的问题。这个问题可通过体育赛事的权威评估机构,用实测数据进行评价,也可设计一种制度,让赞助商表达出其真实的出价。这就有评估信息及市场激励机制的问题需要解决。

(四)分析的结论

1.微观经济理论重点是讨论有替代性的商品和生产要素,原因是替代会带来竞争,符合经济学重点研究选择的传统。同时有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可以利用,从而引出交叉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为均衡分析提供基础。互补品之间不存在竞争,选甲必须选乙,甲和乙之间有比较确定的关系,类似于一种技术和计划关系,要么全要,要么全不要,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往往就不适用。因此,对具有互补性的合同进行分析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体育赛事是多种投入物和产出物的组合,有较强的时效性,从承办方角度其产权交易会涉及一系列互补性较强的合同,从社会角度看又有替代性,从而造成体育赛事交易的复杂性和市场失灵。

3.根据互补强度的不同将合同分类,有助于找出不同合同关系的市场失灵原因,从而为制定有针对性的补救制度提供分析的基础。

[案例]

1993年北京职业拳王争霸赛

该赛事由隶属于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北京星华事业集团出资承办。总裁李伟是第一个获得国际职业拳击联合会(IBF)颁发的职业拳击经纪人证书的中国人。根据星华公司同原美国经纪人威勒的协议,本次比赛将有当时世界排名第一的重量级拳王乔治·福尔曼等十名拳击高手参赛。并正式对外宣布于1992年10月在北京首都体育馆举行。但实际的举行时间是1993年2月27日,来北京的拳击手中,水平最高的仅是一位中量级职业拳击冠军迈克·亨特,而且很不幸的是这位选手在正式比赛的前一天骨折受伤,不得不宣布退出比赛。这次行动中星华公司共投资700万美金,包括先期支付给威勒的定金310万美金,在美国打三年官司的74万美元的律师费和重新启动赛事的250万美元。还不包括承诺给中国拳击协会的185万美元。历经三年的官司最终以1994年4月美国地方法院判决星华公司胜诉,但威勒已破产,无钱可还。

资料来源:选自马铁,《体育经纪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211—226。

这次赛事的失败有许多客观的原因。从不完全信息经济理论的角度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编者注):

(1)信息不对称。唐·金认为李伟等几个中国人太缺乏在美国办职业拳击争霸赛的基本知识和常识;对美国经纪人威勒未经考察,也没有看到福尔曼等运动员给他们委托代理授权书,就轻信了经纪人威勒的说辞,过高地估计了赛事的效益,给国家体委有关下属抛出了极为优厚的合同。

(2)忽略了资产专用性造成的“套牢”。首先是在情况尚不明确的条件下过高地支付给威勒310万美元的定金,收到定金后威勒马上翻脸不认人,推翻了以前的约定,更换了参赛选手名单,并将举办时间从1991年底,推迟到1992年10月。用李伟自己的话就是“不要轻易把钱付给对方”。其次对外宣布1992年10月在北京首都体育馆比赛,当美方人员已准备购买机票来华时,中国有关方面明确要求更改时间,为已违约的威勒提供了一次反攻倒算的机会,威勒以此为由提出很多苛刻的条件。再次是美国电视转播机构因为这次比赛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拒付给星华公司电视转播费,更使星华公司雪上加霜。

(3)信息不完全。星华公司对比赛风险估计不足。对迈克·亨特的受伤,星华公司认为原因是中国拳击协会不顾组委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外方教练员的阻止,擅自派我国业余拳击运动员与正在训练的美国职业拳击手同台训练造成。从而为星华公司事后与美方电视转播机构和与中国拳击协会的经济纠纷拉开序幕。

【注释】

[1]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增补卷),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424。

[2]王宪磊:《信息经济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4。

[3]靖继鹏:《信息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74—175。

[4]宗小川:“入世后信息经济学在我国的应用”,《经济学动态》,2002.No.3:14—20。

[5]〔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96—496。

[6]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4。

[7]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84—211。

[8]〔美〕丹尼尔·史普博:《经济学的著名寓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74—230。

[9]宗小川:“入世后信息经济学在我国的应用”,《经济学动态》,2002.No.3:14—20。

[10]陈瑞华:《信息经济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256—268。

[11]同上。

[12]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6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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