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的定义
由于对“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统一或不完全统一,因而经济学文献中对产权的定义不止一个。中国学者在研究产权问题,引用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时,对“产权”概念的使用更加混乱。
德姆塞茨(Demsetz)可能是较早对产权的概念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有明确观点的经济学家,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成为产权经济学早期发展史的经典文献。其中对产权的定义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2]德姆塞茨的这一定义一是强调产权的行为性,即强调产权是被允许通过采取什么行为获得利益的权力;二是强调产权的社会关系性质,认为产权是“社会的工具”。
诺斯(North)也从与德姆塞茨基本一致的角度给产权下了定义:“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既强调了产权的行为性——排他性行为,又强调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主体排斥他人的关系。
阿尔钦(Alchian)在论文“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给产权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E·富鲁普顿(E.Furubotn)和S·佩杰威齐(S.Pejovich)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概览”一文中,通过对产权理论文献进行总结,把产权经济学家的各种各样的产权定义归结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已经是一个比较科学的定义了,既概括了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给产权下的定义,也与罗马法、习惯法以及现代法律对产权的定义基本上一致。
国内学者黄少安在总结上述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3]
综观上述各种定义,国内学者黄少安的产权定义基本涵盖了其他学者的观点,而且这一定义也比较明确、全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特征,因此,在本书中将采用这一产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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