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权的几种形式
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总有其归属的主体。根据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即是归属于一个特定的个人,还是归属于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可以将产权从根本上分为两种形式或类型,即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正如张五常所说:“产权结构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私人产权为一种极端,共有产权为另一个极端。”
(一)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附着了类似权利的物品进行交换,也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让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正如阿尔钦所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5]
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与资源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里。一套房屋的所有者可以将其出租给他人居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的所有者,但房屋的使用权却属于另一个人。两个人拥有房屋的不同的产权。就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来说,也可以由几个人同时拥有。阿尔钦指出:“A可以拥有在这块土地上种小麦的权利。B可以拥有在它上面走路的权利。C可以拥有在它上面倒煤灰、冒烟的权利。D可以拥有在其上空驾机飞行的权利。E可以拥有开动邻近设备而使之承受振动的权利。并且每一种权利都是可以转换的。总之,这块土地各种被分割的私有产权被不同的人所拥有。”这就是说,同样的一种有形资产,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就不是私有的,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的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资源或资产行使的权利仍是私有产权。因为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及其承担的后果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二)共有产权
有些资产的产权具有这样的特点: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力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这种产权被称为共有产权。例如,我步行穿过一块公共土地的权利与他人穿过这块土地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我可以或有权去一个公共水塘钓鱼,你或他人也可以这样做。无论何种情况,许许多多人可以为了同样的目的行使对某一资源的产权。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个人都可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个人都没有权利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也就是说,每个人对此都拥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任何个人。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共有产权的存在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1)建立和执行资源排他性权利时出现了与其价值相比过高的交易成本;(2)在特定区域内由政府颁布法规会由政府强制执行契约的交易成本很高。在原始社会,几乎所有物品和资产都属于共有产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物品和资产转变成了私人产权。但是,即使在现代社会,仍然有不少物品保持着共有产权的性质。例如,地球表面的70%是海洋,但这片海洋的绝大部分都还缺乏明确的产权。这就是说,海洋的绝大部分仍然属于共有产权,即所谓“公海”。1958年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协议指出:所有国家和公民都有在公海海域航海、捕鱼、航空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另外,诸如南极、月球、外层空间等的产权目前都属于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有财产。在完全的私有产权和完全的共有产权之间存在很多的中间形式。正如德姆塞茨所说:“共有制与‘完全’私有制之间有一个巨大的范围。”[6]例如,如果说公海、南极等这种属于全世界人民共有的资产则是相对不完全的共有产权,因为这种资产的共有产权只对该国或该地区的公民有效,在该国或地区以外的公民是不享有对这些资产的产权的。这意味着,一国或一地区范围内的共有产权也有一定的“私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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