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足球竞赛规则的制度变迁
足球竞赛规则的制度变迁的原因与前面讲的各个项目规范规则制度变迁的原因基本一致,主要如下:(1)促进技、战术发展,修改后的规则不仅反映足球运动当时所达到的技、战术水平,而且要引导足球运动的技、战术向高水平方向发展;(2)对等的原则,对比赛的双方一视同仁,使运动员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赛;(3)提高比赛观赏性,吸引更多的观众;(4)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激励进球,激励进攻,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
(一)点球
点球条款在足球规则中出现较晚。最先给犯规队员的处罚就是让对方队员踢任意球,但是犯规一方把人墙排好以后,被侵犯的一方便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有一个时期任意球直接得分还不被认可,这就更加助长了犯规与不正当行为在赛场上蔓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格兰足球协会规则中第一次写明了罚球的条文:当守方在距本方两球门柱为圆心12码(11米)的范围内犯规需要罚球的情况下,除了守方守门员外,在距球门线11米的球场范围内,要求任何队员离开。罚球队员依据平行于球门线的那条罚球线,可以直接把球罚进球门得分。可是罚球线只有7.32米长,在这条线上的不同点射门,对主罚队员和守门员的影响很大,不利于技战术的发挥,而且容易受到其他队员的干扰。
1902年,规则对场地内各界限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之一就是,以距球门中心12码的罚球点替代距球门线12码的横线(罚球线)。从那时开始正式比赛场上都画出了罚球点,同时还相应画出了罚球区线和球门区线,并一直沿用至今。为了保证罚球队员在踢点球时有足够的不受干扰的空间,1937年规定国际比赛需增加一罚球弧,即以罚球点为圆心,以10码为半径在罚球区外画一道弧。
由于主罚点球的队员离球门的距离只有11米,而球门的宽度是7.32米,所以命中率非常高。以近9届世界杯决赛阶段比赛统计,平均成功率为82.02%。犯规队员之所以在罚球区内犯规,目的就是破坏对方难得的进球得分机会,而判罚了点球以后,由于罚点球具有很高的命中率,使犯规者无利可图,并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从而有效地抑制了犯规的发生次数,既保护了队员,又提高了比赛的观赏性。
早年的世界杯足球赛采用淘汰制,如果加时赛成平局,则规定次日重新比赛。这种规定对队员的体力和精神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赛程不能推迟,重赛获胜的队在下一轮比赛中面临体力充沛的对手大都以失败而告终。所以1958年规定,在加时赛仍为平局的情况下,以抽签形式决定胜负。但这种规定并不科学。1970年,为准备在墨西哥举行的第9届世界足球锦标赛,国际足球理事会决定用互踢点球决定胜负,并制定了9条细则。以罚点球决定胜负比一般比赛中的罚点球对运动员有更大的压力,所以成功率较低,只有65.9%。1980年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对此规则解释如下:比赛结束时如执行罚点球决定胜负,所有比赛队员必须回到球场参加罚点球;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故意用球抛击一名罚球区内的对方队员,应判罚点球。1982年的决议为:罚点球时,如攻方队员先侵入罚球区犯规,球射进无效,应重罚。如球踢出后触门柱或横梁爆裂,无论球是否进门,应重踢。1986年的规定对主罚队员要求更加详尽。1987年详细阐述了进球有效的几种情况。1995年、1997年、1998年几次对规则的修改使“点球”条款更加严密、合理。
(二)越位
越位规则是足球竞赛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其演变对足球运动的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19世纪以前,足球比赛是一窝蜂式打法,没有统一规则和固定阵型,队员都聚集在有球的地方。进攻时全队压上,防守时全队后撤,有时全队围在对方门前进攻,使比赛杂乱无章,失去了其观赏性。1863年有了统一的规则,规则规定:当球员踢球时,同队任何队员较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时,不得参与比赛接触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他队员接触球。也就是说,任何队员接到同队队员从身后传来的球,不管他前面有几个防守队员,该队员都算越位。这项条款相对于现在来说过于严厉,但在当时,它毕竟使比赛有了一定的秩序,攻守趋于条理化。
1870年正式规定了“越位”规则,即“进攻者与对方球门之间必须有3名防守者”,否则为越位犯规,由对方罚任意球。这大大丰富了战术内容,相继出现了“七锋三卫制”、“六锋四卫制”阵型,前锋和后卫分工越来越明确,并逐渐有了位置分工,队员之间注重传球配合及传球的力度、方向和角度。19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了“二三五”式,即塔式阵型。1880年又增加了两条:一条是队员直接接到球门球不存在越位;另一条1974年被取消,也就是球最后被对方队员触及后也不越位。后来添加了直接接到角球也没有越位的规定。到了1907年,才规定队员在本方半场不越位,这一条款促进了中线的产生。
1925年,“越位”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前面有3名队员不为越位,改为两名队员不为越位。这促使各队不得不放弃僵化保守的踢法,并加快了比赛战术和阵型的改革,出现了“WM”式阵型,局部、整体战术更加丰富,攻守趋于平衡。1980年将1979年规则中的两项规定,原为不越位改为越位。其原因是该队员参与比赛应判罚越位。1995年对越位的判罚进行了更为详细、精当的规定,国际足联为了激励进球,对足球规则中“仅仅处于越位位置”的含义有了新的解释,规定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越位。下列情况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被判为越位,即当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主动的:(1)干扰比赛;(2)干扰对方队员;(3)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三)场地设施
1863年以前,足球比赛的场面非常混乱,既无场地方面的详细规定,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两个队只要达成协议,可以随便找一个地方举行比赛,草地上、街道上、村镇间,只要人能跑的地方都可以,其最终目的不一定是射门,也可能是把球踢到某一地区就为胜。至于踏倒多少禾苗、多少队员受伤、以什么样的形式取得胜利都无所谓。由于当时没有合理的竞赛规则来组织比赛,所以实际上这种比赛只能算作一种游戏。
到了19世纪中期,足球界有识之士普遍认为统一足球场地设施规格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不利于足球这一竞赛项目的健康发展。
1863年《规则》第一条规定:球赛必须在平坦的地面上进行,场地长150码,宽100码以内,在每条边线上距球门线25码处,各竖立两根标志杆。如果球落到球门线以后或边线标志杆之外时,任意球应该在距球门线25码处发。第二条规定:球门由两根直立的柱子组成,相距15英尺。球只要从两根柱子中间穿过就算胜一球,向上没有限制。1887年“规则”规定:球门高度为8英尺(2.44米),还规定比赛场地最小限度为100码(90米),宽50码(45米)。这使足球技战术发生了变化,使原先盲目起高球,草率进攻的打法,转变为重视地面进攻,配合更加灵活多变。
1878年规定,比赛开始在球场中心踢定位球,并且开球队的对方队员在球开出前都应离开球10码(9.15米)外,对方队员在球开出前不能进入对方半场。为了使场地更加清晰、明确,便于对界外球的判罚,1883年规定场地按长度和宽度画出两条边线和球门线。为避免球是否通过球门的争议,1900年决定正式使用球网。1894年规定球门柱和横梁的最大宽度和厚度均为5英寸(12厘米),这与后来规定的场地界线的宽度相一致。1939年出现了角球区,即在场地四角,以边线和球门线交点为圆心,以1码(1米)为半径,画四分之一圆弧,两端与边线和球门线相接,形成“角球区”。
随着足球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加剧,1972—1977年对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变更、修改和补充:各国足协,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在两球门线后面画出一条“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球区至少2米,距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处至少3.5米,距门柱至少6米,画成一条连接线,不允许摄影人员越过此线,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1993年“规则”规定,比赛中教练员可以向场上的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还是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另外强调在高级别的比赛中,上面所涉及的技术区域要有限制,其区域为替补席两侧向外延伸1米,且距边线1米。1998年对原规则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场内、场外的管理。新规则第五章和国际足球理事会第14号决议中解释了球场技术区的概念,即它是联系比赛场地与替补席的特殊区域,并对技术区域规格、标志线、区内人数、指挥人员作了明确规定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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