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范围
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范围,主要指可以向哪些组织和部门、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利用,以及开发利用什么内容。
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人事档案的利用服务范围的限定主要是为管理人员的机关及其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考察、了解、使用和办理所管人员的人事工作事项服务,不是向全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一般地,制定人事档案服务范围时应当遵循服务范围与人员管理范围相一致,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人事档案部门对档案的利用范围是不能变动的。在当代条件下,人事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例如针对社会流动人口的档案信息服务,针对当事人的档案信息服务等,都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总体看来,人事档案服务需要实行内部与外部有别、档案管理部门与人事管理部门及档案所有者有别、机关人事档案部门与档案馆服务利用范围有别。
7.2.1 对内服务范围
对内服务范围是指为档案所有者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协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提供服务。这种利用服务的前提是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某一具体的人事工作中,必须通过利用其人事档案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大多数情况下以研究解决该人员的问题为主。对内部的服务利用是人事档案利用服务的主要方面,对符合利用手续的,都应无条件给予提供利用。其利用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组织对人员进行考察了解。
②办理人员职务、职称呈报与审批事宜。
③审批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④呈报或审批人员的入党、入团、参军、提干、出国等事宜。
⑤核实和审定人员的政治历史、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年龄、工龄、学历、学位,以及某阶段的主要表现情况。
⑥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党员、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及有关审查、处理事宜。
⑦商办人员的调动事宜。
⑧死亡后撰写悼词、生平。
⑨编史修志工作需要提供相对人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而相对人已死亡或病重不能口述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情况的。
⑩办理与相对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必须利用其人事档案的。
7.2.2 对外服务利用范围
对外服务利用范围是指外单位和非主管单位申请利用人事档案,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人事档案的利用,档案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提供或限制提供档案内容。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人员因违法乱纪受到法律追究,有关部门需要利用其人事档案。
②人员是他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的主要证人,而本人已死亡或病重不能口述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③人员与重大案件或重大事件有直接关系,而本人已死亡或病重或其他原因不便由本人直接提供情况的。
④为编史修志工作提供利用服务。人员是某史志中的重要人物或与重要事件直接有关,而本人已死亡、病重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情况的。
7.2.3 机关人事档案部门利用服务范围
人事档案在机关档案室阶段,处于封闭期,机密性强,服务利用的范围一般只限于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主管协管该人的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使用。人事档案特别是干部人事档案一般只限于查证、考察、了解干部本人的情况,#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需要办理申报、审批等手续,利用的面比较窄,手续也十分严格。一般人事档案利用服务范围较宽松。
7.2.4 档案馆人事档案利用服务范围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人事档案中的干部档案,在该干部死亡5年后,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向档案馆移交。进入档案馆的档案还有一段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与在机关人事档案部门利用服务的手续相同,封闭期满后,经行政单位与档案馆审查,才能解除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经过一般的手续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利用。凡属开放的档案,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持有合法证明,经档案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可以阅读、摘抄或复制。
7.2.5 对人事档案所有者的服务范围
在“汤国基案”后,不少人开始思考人事档案信息向个人开放的问题。(1)信息化条件下,人事档案信息服务向该档案当事人开放的技术已经成熟。通过技术手段,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专业特长等直接向档案当事人开放,并赋予该当事人一定的读(浏览)权限,而限制其修改或删除权限,这有利于提高人事档案的透明度,提升人事档案的服务水平。
7.2.6 人事档案服务内容的范围
人事档案服务既包括提供原件服务,也包括提供信息服务。其中,原件服务即是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收藏的该当事人的所有档案原件,而信息服务则仅提供档案信息内容,而非档案原件本身,这往往可以通过结合信息化技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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