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市场伦理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其思想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古罗马的《罗马法》,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系统;基督教教义所阐述的平等学说,认为一切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的两个发现,即世界的发现和人的发现所滋生的个性自由、人格独立的思想传统;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倡导的禁欲、勤俭、敬业和聚集财富,这种聚集财富是符合上帝的旨意的。这里根据历史进程择其要者阐述如下。
1.古希腊的经济伦理思想
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联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主要见于色诺芬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经济一词,源于希腊文oikonomia,原意为家计管理,色诺芬最早使用了“经济”这个词汇。色诺芬(公元前427-前355),古希腊历史学家、作家,雅典人,苏格拉底的弟子。色诺芬比当时的任何一个史学家都要重视人们的经济生活以及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奴隶主经济理论,详细地记述了古希腊城邦的经济事务,为后人研究和了解古希腊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方便。色诺芬的经济专著主要有两部:《经济论》(亦译《家政论》)和《论税收》。这两部著作是现今流传下来的古希腊最早的经济专著,集中反映了色诺芬的经济思想和对经济活动的主张。《经济论》是一部语录体的著作,全书共分为两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色诺芬借苏格拉底之口阐述了农业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认为农业是国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希腊自由民的最重要的职业,然后又讨论了人们应当如何用最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好自己的家产。在第二部分中,色诺芬提出,主持家务是妇女的天职,家政训练应该成为女子教育中的特别项目。总的看来,色诺芬拥护自然经济,反对雅典所采取的发展商业和货币经济的方针。他根据奴隶制自然经济的要求,确定了奴隶主的经济任务,主张把奴隶主的家庭经济管理作为一门专门学问。《论税收》是色诺芬晚年的著作。它主要讨论了如何改进雅典的税收制度的问题,主张要在不增加税收的前提下维持雅典的财政平衡。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1卷中,为了说明古希腊的社会分工情况,就大量地引用过色诺芬的著作。
色诺芬的经济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经济论》中,他在论述以家庭为单位的奴隶制经济的管理时,把经济活动看做是创造有用物品,即使用价值的过程。他是古希腊作家中第一个注意到工场内部分工的人,他告诫奴隶主,为了发财致富,必须最低限度地满足奴隶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色诺芬的主张中具有“市民阶级的本能”,[2]就是说,他试图建立一种有利于奴隶主的经济伦理规范。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是古希腊著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他的伦理学思想主要见于专著《尼各马可伦理学》。《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一部系统、完善的伦理学著作,对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了阐述,但由于当时科学还未分类,加之道德与教育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亚里士多德在阐述伦理学原理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有关品格教育的主张。
《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亚里士多德为纪念他的父亲和早夭的儿子而作的。该书第一个中文小译本,由商务印书馆于1933年出版,是向达根据英国韦尔敦的英译本翻译的,名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全书共分十卷,体系严整,条理清晰,论述细致,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主要代表著作,亦是研究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主要依据。它与另一部著作《政治学》堪称姊妹篇,二者互相补充,目的在于用理想的伦理和政治观点训练将来管理城邦的政治家,以便使城邦实现最美好的生活。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及第十卷里,亚里士多德详细地论述了快乐与幸福的问题。他把人的本性分为三个层次:植物性的生长与繁殖,动物性的感觉与欲望和与神性类似的理性精神。人生的幸福不仅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其植物性功能和动物性功能,而且最重要的是使人的理性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快乐不是人生的目的,它只是人完美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之后所得到的满足。快乐和完善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幸福。他根据对人性的分析,把美德分为伦理美德和智慧美德,并在第二、三、四、五卷中讨论了伦理美德问题。他把伦理美德概括为:美德是习惯的结果;美德是品性;美德是中庸之道;美德出于自愿。美德是在正确理性指导下,表现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活动中,而“中庸之道”是伦理美德中最重要的,它是人们用理智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感与行为,使之既不过度,也无不及,而始终保持适中的原则。亚里士多德根据中庸的原则,采用过度——适中——不及的模式,在第三、四、五、八、九卷中,对勇敢、节制、公正、友爱等具体的道德内容进行了分析。在第六、七卷里,着重讨论了智慧美德与正当理性观念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智德是纯粹理性活动的产物,包括技艺、科学、实践的智慧、直觉理性和智慧。智慧是智德的最高形式。智德是纯粹理性活动的产物,是由训练而产生和增长的,是教育的结果。伦理美德是通过习惯养成的,是长年累月实践的结果。智慧美德高于伦理美德。
关于经济伦理思想,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把经济学科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指出了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关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但在更深的层次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因为很显然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3]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卷和结尾当中,亚里士多德还涉及劳动意义问题,他从现实的经济生活出发,强调一切具体的行动和职业活动,都在追求某种目的,是在实现某一具体的善。而且劳动的普遍的善是和个别的善相联系的。尽管亚里士多德反对以赚钱为目的的交易,但他还是对私有制表示拥护,而且反对对拥有私有财产数量的限制。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可以看出,古希腊伦理思想既有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也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反映了古希腊人对自然秩序、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品质的认识。
2.中世纪的经济伦理思想
古希腊罗马之后,欧洲经历了漫长的、经济发展缓慢的中世纪。在中世纪早期,有关法律、伦理的规定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所有制关系相符合的,例如法兰克王国制定的《撒利克法典》是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主义产生的纪念碑,它反映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独立化的过程,因此也提倡保护私有制。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经济思想也是从属于伦理道德的。当时,基督教教会不仅是欧洲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它的经济结构的最重要支柱之一。经济思想是基督教道德教义的一部分。中世纪的“圣典学者”认为,经济学意味着一种能够保证经济活动得到良好管理的道德箴言。这些圣典学者对经济问题的分析是以神学教义为规范去做价值判断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谴责贪婪与欲望,把个人物质生活的改善服从于他的教会兄弟的要求,服从他本人在天国中得救的需要。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
奥古斯丁(354-430)是古代基督教主要作家之一,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教父哲学的代表,与托马斯·阿奎那并称基督教神学的两大师。同中世纪的“圣典学者”一样,奥古斯丁担心贸易使人们不去追随上帝,因而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里,“基督徒不应该做商人”、“富人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孔还要难”这一类说法是普遍的。[4]教会时常表现出思想的两面性,因同情穷人而谴责那些加深剥削和不平等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因维护神权而进行漠视人世上一切苦难的说教。奥古斯丁就说过,因为人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比起贪婪来,服役于人还是一种比较快乐的奴役事件”。[5]
托马斯·阿奎那(约1225—1274),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对中世纪的经济伦理思想进行了最完全的陈述。托马斯的经济伦理思想包括对私有财产制度、公平价格和高利贷问题的意见。他认为私有财产不违背自然法,并采用了一个机智的诡辩作论证。首先他引用了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说,对人来说,裸体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自然并没有给他衣服。”他又说:“在这种意义上,共同占有一切东西和普遍的自由被说成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持有财产和奴隶制不是自然带来的,而是人类理性为了人类生活的利益设计出来的。所以,自然法在这个方面除了添加了某种东西之外并没有改变。”[6]在这种狡猾的论证中,实际上暗含的批评是,那些认为私有财产违背自然法的人,无异于认为穿衣服是违背自然法的。
在公平价格的讨论中,托马斯·阿奎那实际上是面对罗马法维护契约自由议价原则的传统在其时代实践矛盾的一种表态,他表现出对等级利益的维护。托马斯·阿奎那从基督教教义出发,强调参与买卖的人对于他人应负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在他看来,公正、诚实、与人无损,就是商业交易中应遵循的伦理道德标准。
托马斯·阿奎那基本上沿袭了教会的观念,也表示反对放高利贷。说他基本上同意禁止高利贷,是因为在此问题上他做了一些重新阐释,他对高利贷的商品做了区分,在涉及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例如粮食,这些必需品作为纯粹消耗,又关系到人基本生存的伦理问题,那么,这类商品的高利贷就是非正义的。而其他商品不一概而论。托马斯·阿奎那比其他人表现出了犹豫不决的一面,他曾认为地租是一种合理报酬。
对中世纪高利贷理论的反应随时代的不同而改变。在古典经济学那里,限制利息也意味着限制个人主动性。而到了凯恩斯时代,他经过反复思考,却有了新的认识。凯恩斯认为,“过度的流动偏好造成的投资动机的消灭是突出的罪恶”。[7]他认为,“经院学派之讨论,乃在找出一种方策,提高资本之边际效率表,同时用法令、风俗、习惯及道义制裁等压低利率”。[8]就是说凯恩斯发现了禁止高利贷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具有积极的经济伦理意义。“教会对利息的态度不能按照教会的狭隘经济利益加以解释。教会聚集财富。因为比较而言,教会的债权人比债务人多,加以禁止也许转而在经济上对它造成不良影响。就涉及总体上的经济而言,这个早期中世纪社会是原始的和总的来说是农业社会,为了这个缘故,对利息的禁止也许非常适合于它,正如《旧约》的规则首先用于的希伯来社会一样。”[9]但是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人们迫切需要从借贷关系中获得投资的资金。这时候,在商品经济大潮面前,教会禁止贷款收取利息的做法就行不通了。那时,为了逃避教会的禁令,人们采取一种把金钱的“贷”与“借”隐蔽起来的办法——就是处于“匿名”状态下的合伙经营。1574年,新教的加尔文否认借钱收取报酬是一种罪恶——这意味着拒绝亚里士多德关于“货币不增殖”的权威观点,承认货币是可以用来取得那些会产生收入的东西。他认为,只有对为灾害所迫的穷人放债收息才是罪恶。
中世纪人对利息和高利贷的关注也把他们引向了财富分配的研究。法国神父尼托尔·奥雷斯姆曾借助于一个类比说明他的思想:“正如在合唱队中,一致不能有助于整体的和谐,而极端的或不正确的不协调毁坏或破坏整体的和谐,但是需要一个按比例的基于标准的声调来产生一次欢快的合唱的甜美的旋律。同样,一般来说,在社会的一切领域里,财产和权力的不平等是不便利的和不合理的,但是,过于纷争会毁坏和破坏国家的和谐。”[10]显然他反对财产两极分化,而主张财产利益的结构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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