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法学者普遍认为,美国国会是世界上最强大的立法机构。它是美国政治系统中一个重要的权力中心,是内外政策的主要决策者之一,在国际经济政策特别是贸易政策领域则是一个特别积极的决策参与者。美国国会这种在政治和决策中的重要性首先源于其宪法地位。美国宪法规定,在政府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其中,由参众两院组成的美国国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政府部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在存在着“宪法崇拜”的美国,一个机构的宪法地位是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美国国会的重要性还与其功能有关。国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三项:(1)代表人民。国会由此成为对舆论和民意最敏感的一个部门,这一特点在众议院尤为明显。(2)制定法律。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和非立法权两类权力,其中立法权是首要的、核心的权力。在高度法治化的美国,在理论上,任何政府行为都需要得到国会的立法支持。(3)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制约和监督。其中,对总统及其领导下的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是主要方面。国会的监督职能意味着这一机构要经常扮演“批评者”的角色。
当然,国会的地位在历史上是有变化的,其贸易权也往往随之变化。在美国的制宪者们看来,国会是中央三部门(立法、行政、司法)中最重要的部门,国会的宪法地位居于首位。事实上,从立国到20世纪20年代,除了几个强势总统(杰克逊、林肯、老罗斯福、威尔逊)时期,国会一直是美国联邦政治的中心。威尔逊在他1885年出版的一部著作中,很有感慨地把当时的美国政府统称为“国会政体”。
但是,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30年代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工业化之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随着美国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卷入全球事务,总统和行政部门的权力急剧膨胀,从而成为美国政治的中心,国会则退居第二位。到六七十年代,总统权力之大已使人们称之为“帝王般的总统”(阿瑟·史莱辛格语)。
不过,就在总统扩权的时期,国会依然是美国政治中的一个活跃的中心。此后,随着越南战争失败和水门事件爆发,国会通过《战争权利法》等法律逐渐从总统那里收回了一些权力。冷战结束以后,随着美国政治日程的焦点从总统权力较大的国际安全事务转向国会权力较大的国内经济和社会事务,国会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恢复。可以说,虽然现在总统仍是美国首屈一指的权力中心,但是国会作为一个整体,其在政治上的影响力已接近于总统,在某些问题上甚至还要超出。本章将集中研究美国国会与美国的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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