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度建设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大的问题。各个领域有各个领域的制度。就经济领域而言,要建设的制度又何止几百个、几千个。这里,只想讨论经济制度建设中应遵循的几个原则问题。就目前情况看,有这样几个“关系”可能值得重视:
一是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关系。市场经济在世界各国发展中存在一些共同规律,因此,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一些国外的规章制度是值得我们研究、学习、借鉴的,但这种借鉴必须结合中国国情。例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已有许多经验较成熟可供学习。然而,中国实际情况是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保障覆盖面如何定,标准该多高等,都要根据国情。欧洲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保障制度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这些国家也在总结经验教训,我国就更应引以为鉴。
二是少数人利益和多数人利益的关系。经济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重视历史,也要面对现实,考虑方方面面的利益冲突,但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民意,立足于多数人利益。例如,在资源价格制度改革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税收制度改革中,金融制度改革中甚至房地产行业中许多规章制度改革中等,都会涉及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中从业人员的利益,高收入阶层和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城乡人民的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人们的利益关系,需要勇气和智慧。任何经济制度都关系到各种人的经济利益。假定一种现行制度更有利于少部分人利益,就势必不利于多数人利益。要改革这种制度,就必然引起既得利益人群的不满和抵触。对于各方面人群利益和呼声,改革和创新制度时必须高度重视。对于各方面利益关系要完全摆平是不可能的。可能更多只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样,不仅可充分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三是短期和长期的关系。目前我国不少制度都是在问题尤其是一些重大事故产生以后通过总结经验教训而制定出来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制度确实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从问题和事故产生的原因中寻找防治对策才产生出来。然而,决不能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当作是应付眼前情况,防止事故发生的短期对策或应急之举。制度是人们行为规则,至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要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故应有稳定性、可预期性,着眼于长效机制。例如,反腐败、反浪费,打击假冒伪劣等都要从制度立法上从长远解决根子问题,如果仅靠运动式打一阵子,就会像割韮菜一样,割掉一茬又长一茬,“你方唱罢我登场”。再如,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中实行的部分城市限购制度虽然也是一种约束人们购房行为的举措。但这完全是禁止人们炒房的一种应急措施。其局限性一是只限于商品住宅价格上涨过快的部分城市,二是没有明确的期限性。因此,一些开发商、中介商和热衷房产投资的人都认为这种行政命令的应急之举不会长。哪天政府宣布废除,房价就会报复性上涨。显然,这种限购政策不是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安排。如果要从根本上抑制人们的住宅投资和投机行为,就需要建立一套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的基本制度。
四是思想情绪和法制意识的关系。中国历来不是法治国家,因此,人们法制和契约观念十分淡薄。这样,就给制度的执行带来许多问题。“法不罚众”,必然使法制效力大打折扣。举个例子说,近年来我国许多购房者买了期房,由于房地产调控,房价在短短几个月内跌了15%—20%,也许是几十万元的房产价值缩水。于是不少地方出现了大闹售楼处的现象。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购房者的愤怒情绪完全可以理解,因为住房钥匙尚未拿到,一下子几十万元付之东流了。几十万元对于许多工薪家庭来说,也许要节衣缩食多少年才能省出来。从此角度看,要求推翻不能说毫无道理。然而,他们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政府支持,因为不合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房产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这份买卖合同就有了法律效力。房价上涨还是下跌,都要执行合同。好比一件衣服,今天在店里买了,明天打折扣跌价了,购衣者有理由退货吗?再好比人们今天买了股票,明天该股票价格跌了,你又向谁去要求退股呢?购房者大闹售楼处现象说明,中国老百姓法制意识薄弱,想以情绪代替法制,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百姓的法制观念教育也是中国制度建设中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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