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领导权力的两重性及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
毛泽东有一个著名的哲学观点,认为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看问题,不但要看到问题的正面,也要看到它的反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权力也具有两重性,它的强制性和影响力,既有建设性,也有破坏性。今天,我们也必须学会全面地看待权力问题,不然在运用权力时,好事也会变成坏事。
(一)领导权力的两重性
权力是人类最早最普遍的社会现象。尽管权力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和特点,但相同的是权力是为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同样,领导权力关系的形成必须有共同的利益作为基础,只有对权力关系范围内的绝大多数人有利益,领导权力才能成立和存在。领导权力的运用必须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亦即,领导权力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领导权力才能被得到认可和实施。
然而,人有利己的自然倾向。恩格斯有一段关于人性的著名论断: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程度上的差异。列宁也指出:各政党各阶级的任何代表,作为个人是可能犯错误的。在权力问题上,人性既有向善的一面,也有向恶的一面。实践证明,掌权者必然倾向于垄断权力、滥用权力,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寻租者谋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利益。所以,领导权力具有两重性,既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也有可能用来满足一己私利。权力的正确使用能服务于人,腐败变质的权力更能害人。因此,社会既要有权力,又要有限制。世界上绝对没有无限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权力。即使具有国家权威的政府权力也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权力需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践,不能越权,避免权力过度使用,避免权力被滥用。
(二)公共权力的异化
权力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具体运行背离了自己的公共利益目的,公共权力主体不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从而造成对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其表现形式是权力腐败,即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异化是由权力的内在本质特征引发的。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权力,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存在着否定这种权力公共性的异化力量。这种异化力量来源于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四种矛盾。
1.支配与服从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有可能从事物质生产实践和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关系不仅是人的生存方式,也是权力生成的现实基础。因为在社会领域中活动的主体都是有意志和有目的的人,意志指导人们的行动。这些意志是各不相同的,不同的意志又是由不同人的特殊需要、特殊利益决定的。不同需要、不同利益的交叉、碰撞,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们在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中,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破坏了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制约,需要一种权威性的力量对各种不同意志和行为进行调控,以维护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如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一切行政管理措施,如果违背之,必定要受到相应的惩处。这种惩处包括借助监狱等各种强制机关来执行。因此。具有强制力的权力是在社会实践中应运而生的,由此产生出支配和服从的权力关系。所以,权力的本质一种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客观力量,是一种工具,它本身无所谓是与非、善与恶。然而,权力是由现实的人来具体执掌和行使的,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是具体的权力主体。由于具体的权力主体是有意志、有目的人,权力一旦为其所执掌和使用就凝结了他或他们的主观意志和目的,即权力的运作受具体的权力主体的权力观驱使。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权力的客观性与权力行使者的主观意志相结合,才能使权力成为支配和决定社会或他人行为、乃至命运的一种现实力量。有支配就有服从,由此产生出权力的不平等性、侵犯性等属性,“权力拜物教”亦因此萌生。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的情况下,掌权者是处于主导、主宰地位的强者,权力管辖对象是处于次要、被主宰地位的弱者,往往掌权者的一句话就能决定下属的进退荣辱,“一支笔”就可以调动国家的巨额资产,所以,支配与服从的矛盾是决定权力本质的主要矛盾。由于权力是有意志的个人和群体改变人与人、人与物的社会关系的强制力量,权力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会产生正负两种社会效应,运用权力既可以利国利民,也可以祸国殃民。前者是权力的原质、本意,后者是权力的腐败、异化。由于权力意志的内容和用权方向的对立,造成“支配与服从”矛盾解决的结果大相径庭。中国共产党内,既有以孔繁森为代表的执政为民的好干部,又有少数如成克杰之类的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
2.所有与使用的矛盾
权力具有归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权力本应由人民掌握行使,但在任何形态的社会、在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中,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公共权力不可能由全体公民直接掌握行使。现代世界各国民主制的基本形式是代议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即人民行使自己的主权,要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代议组织来实现。在这一制度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与权力所有者的分离状态。
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国家问题时,辨证地吸取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思想的合理性,同时明确指出,国家既有社会性的一面,又有阶级性的一面。公共权力实际上是以“公共性”为表现形式的阶级的权力。公共权力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他们凭借着特殊的机构,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因此,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公共权力和广大人民群众实质上是分离的。从政治学的视野来看,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体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作为公共权力所有者的地位,国家权力是实现“三个代表”,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工具,这是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权力的根本区别。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的限制,公共权力仍然保留了以往国家的某些特征,人民的权力仍然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去行使,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只能通过选举委托给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治理国家。而政府施政是通过政府官员来实现的,使得本来属于多数人的公共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来行使,他们在形式上变成了权力主体。因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度。由于人民与权力之间的直接联系变成了间接联系,就有可能在中间环节上出现问题,造成权力背离权力所有者(即人民)的意志,而异化为权力使用者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必然产生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矛盾。事实上,无论是何种公共权力,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存在着否定这种权力的异化力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共权力也不例外。
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执政是通过党的领导干部具体执掌社会公共权力来实现的。一旦领导干部违背公共权力的本性,以公权谋取私利,人民就由真正的权力主体变为徒有虚名的形式主体,人民的权力就变成了侵害人民利益的工具,受人民委托、掌握公共权力使用权的少数领导干部,则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变为社会的公害,这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发生的权力的异化,这就是腐败。权力异化是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人民政权的性质根本背离的。
3.职位与职责的矛盾
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分离,使职位成了权力的象征。但是,权力并不属于个人,而是社会体制中地位的标志,当人们在社会机构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持地位时,他们就有了权力,并对他人发生影响。由于行使权力是由受人民委托的人来实现的,人民把权力赋予位于职位上的人,当然要求他为民用权,对民负责。但是如果没有建立起保障责权统一的约束机制,就会导致位于职位上的人一掌握权力,这种权力就存在着异化的现实可能性,腐败分子就会“前腐后继”。职位是权力的社会外壳,职位的核心是权力,职位的权力怎样运行,怎样被约束,都与职位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相关。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居于职位上的领导干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掌其权不负其责的状况客观存在,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已成为危及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职位与职责是一对矛盾体,加强执政党的政权建设必须矫正权力对责任的背离。
职位决定职责,权力必须与相应的责任相统一。一方面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必须对自己运用权力的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具体行使者作为人民主权的受托者,必须向人民负责,在为民谋利、促社会发展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负责任的权力就是一种被滥用的权力,就是权力的异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即人民对一定职位上的官员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来实现。既然人民是权力的真正主体,所有官员手中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委托,被委托者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就是对委托者的背叛,就是对人民主权的亵渎,人民当然有权利对背叛者实施训导和惩罚,直到收回这种委托。简言之,既然国家权力由人民授予,自然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这一思想要通过宪政实践变为社会现实,必须依法保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通过参政权、选举权、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控告权等权利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使公共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
4.公益与私利的矛盾
任何社会都需要公共权力,社会秩序的建立、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社会进步的促进等,都有赖于公共权力的作用。同时,在任何社会中,公共权力都必须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不能背离这一目标,这是公共权力最根本的质的规定性,公共利益是公共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从“应然”的角度看,权力本质上是公众意志的反映,是维护公益的工具;从“实然”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人民一旦把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行政权力便具有支配社会资源和调控社会利益的合法性,而公共权力最终要由具体个人和集团来行使,这就使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权力与社会需要和公众的共同利益相关联,权力的公共性要求其行使者必须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权力又同具体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和其所在的集团利益相联系,私欲会诱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化公权为私利。所以,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就构成了一对矛盾。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中提出了“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理念。他认为人性具有两重性,即利己的“经济人”属性和利他的“道德人”属性。在这一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关“经济人”的理论认为,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是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个体——“经济人”,“经济人”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一般表现为自利的人,他们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在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从权力的根本来源和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权力的行使者所掌握的权力是公权,公权应该为谋取公众的利益服务,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权力行使者履行公权职能时,他们就是“道德人”。但是,当现实中的公共决策不可能同时实现公众利益和具体决策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时,当权力的具体行使者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时,在对公共权力缺乏严密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的社会环境中,具体决策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选择公共决策。此时,权力行使者就是“经济人”,此刻,就发生了公共权力的异化,产生腐败现象。
对权力的矛盾分析说明,公共权力本身具有异化的内在可能性,为了防止和遏制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为人的自我约束有不稳定性和弹性,仅凭道德制约权力是靠不住的,还必须建立、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体现为从理论上确认人民群众在政治民主中的主体地位,而且体现为以健全的政治运行机制确保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这就是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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