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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组织伦理的含义与功能

时间:2023-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1 公共组织伦理的含义与功能组织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至于什么是公共组织伦理,以及公共组织伦理具有什么样的功能,我们还是要从最基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伦理和什么是伦理学谈起。但从中国的词源来看,伦理与道德还是有一定差异。

9.1 公共组织伦理的含义与功能

组织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现代社会作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其每一个角落几乎都有组织的身影。现代社会要在复杂的组织网中做到有序和有效地运行,不仅要通过制定硬性的制度和规则来规范组织,而且还应通过发挥诸如伦理道德等软性规则来约束组织。特别是在今日全球化、市场化和一体化越来越显著的社会里,每一个组织都被捆绑在一个利益链条上,因而每一个组织自觉约束自己来维护和获得自己的利益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呼唤组织伦理来约束组织就尤为不可缺少和紧迫。

至于什么是公共组织伦理,以及公共组织伦理具有什么样的功能,我们还是要从最基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伦理和什么是伦理学谈起。

9.1.1伦理及伦理学概述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对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思考,在人们经过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之后,逐渐形成了规范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观念、道德认识和行为准则,并发展成为较为系统复杂的道德伦理思想,进而促使伦理学的产生。那什么是伦理?什么是伦理学?要对此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我们首先有必要从词源上进行考察。

1.伦理与道德的词源含义分析

伦理一词,就中国的词源含义来看,起初是分开来使用,后来才合起来表达意思。汉代许慎著的《说文解字》解释为:“伦,辈也”,表明伦是辈、类的意思,后来引申为“人际关系”,如“五伦”,就是五种人际关系,即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的关系。“理”本义为“治玉”,《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理,治玉也。……玉之未理者为璞”,引申为具有动词性质的整饬含义,如修理、理发,和具有名词性质的物的纹理含义,如木理、肌理,因而理具有条理、道理的意思;进一步引申为规则和规律。“伦理”两字最早连用是在战国至秦汉之际的《礼记·乐记》中出现,书中写道:“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意思是说,一切音乐都产生于人的内心;乐与事物的伦理相同。所以,只懂得声音不懂得音乐的,是禽兽。只懂得音乐而不懂得乐理的,是普通百姓。只有君子才懂得乐理。这里说的“伦理”,是指当事人依据某种特定的乐器,进行相关的琴弦松紧调试和砝码配置,然后再按照律吕规范进行乐曲演奏的状况,引申为事物的条理。因而从文化意义上讲,中国的“伦理”一词来自于音乐现象,后来伦理才演化为“处理人际关系所应遵循的规则”,而研究这种规则的学问就被视为“伦理学”。

在西方,伦理源于古希腊的“ethos”一词,与“道德”源于拉丁文的“mos”一词具有一定相似性,最初这个词只表示为一群人共同居住的地方,后来含义扩大,还表示为这一群人的品性、性格、气质及风俗习惯。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写下了西方最早的伦理学专著《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在书中,他把“ethos”一词的含义进行扩大和改造,先构建了一个形容词“ethios”,以后又建构了一门新的科学“ethika”即伦理学。这标志着西方完整的规范伦理学开始出现。此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一直受到西方思想家们的重视。而在中国古代没有使用伦理学一词,19世纪后才广泛使用。

从以上信息来看,西方社会的伦理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伦理就是道德,因为西方社会的“道德”拉丁文“mos”本意也指品质、性格和风俗习性。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人们会认为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的原因。

但从中国的词源来看,伦理与道德还是有一定差异。在中国,道德一词起初也是分开来使用的。人们对德的思考可以追溯到殷商时代。根据商朝出土的甲骨文来看,已经有“德”字,形如一个人瞪着敬畏的眼睛,在周通过革命取代殷商后,德移鼎迁,周人在“天命无常”的忧患中反思,德的形义便产生变化,于是金文的德字在甲骨文的形符上增加了一个表意的“心”符,德字写作“悳”。这样,“德”就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行为,更是行为所体现的内心准则。《说文解字》写道:德,“升也,从彳,上声。”段玉裁注云:“升,当作登。”王筠在其《说文解字句读》曰:德,“上达也”。并引《玉篇》曰:“德,福升也。”在解释“从彳”时,王筠又曰:“行道而有得也。”《说文解字》继续解释德曰:“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段玉裁注云:“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清代学者朱骏声说:“外得于人者,恩惠之德;内得于己者,道德之德。”其大意就是,德就是一个人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一方面能够“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这就是所谓的“内得于己”,另一方面,又能够“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这便是“外得于人”。

“道”的本义是道路。《说文解字》解释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和规则。“道”与“德”两字合起来使用成为“道德”一词最早出现在管子和荀子的书籍中。管子说:“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也。”意思是说人们按照天道的规律(现在可以理解为自然规律)去行为处事,就是有道德的人。荀子在《劝学》篇中也说道:“故学至乎礼,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道德”一词有些类似于现在的“科学言行”,这个词汇始终是与人所认识自然规律联系在一起的,蕴涵着“天人合一”的理念和行动内涵。

从上可知,中国古代的伦理一词与“道德”一词有严格的区分,“伦理”有分析、归类、配置、技术、操作等含义。古代统治者往往把治理天下当成是在演奏一首和谐的乐曲。所以,他们往往把自己当成演奏者,把社会关系中的人伦君臣和各种社会关系则看成是琴弦和乐曲中的音节、音阶、调式等,因而“伦理”一词往往有很强的官方管理的文化色彩,或者说就是一种管理者的语境,有“教化、教育、培训、训练”等意思。

2.伦理与道德的现代含义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伦理与道德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许多学者从各自的视角论述了它们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看一下道德的含义。什么是道德?罗国杰将此定义为,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正当理想等的价值体系,是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活动的动力[1]。王海明则认为道德就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简言之,就是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2]。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道德最一般意义上首先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通过人们内心形成的信念和应当如何的评价标准来起作用。

其次,看看什么是伦理。何智炫在《伦理与道德的辩证探讨》中指出,伦理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性、爱以及普遍自然法则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不便明文规定,而是约定俗成,并且随着道德标准的普遍上升而呈上升趋势。但国内有不少学者则主张,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在何智炫看来,伦理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其隐含的寓意就是说,道德里面包含伦理,伦理只不过是人们遵循道德最底线的要求,是作为人这个种类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道德的要求大体上要高于伦理的要求,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伦理都不能遵守,那就不能称之为人;而国内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则主张伦理是不仅包括行为规范在里面,还包含人们对善恶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在我们看来,伦理虽然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行为规范,但它不仅仅指行为原则的内涵,还包括与此相关的认识活动和行为表现。

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论述,则更是丰富多彩。

王海明认为道德仅仅是人际关系应该如何,伦理则既包括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又包括人际关系事实如何[3]。宋希仁主张,伦理是一种客观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之间的领悟和治理;只有形成客观的关系又通过人为的有意识的调节,才能构成伦理关系。即这种关系只有被人自觉意识,才能形成伦理关系,并有相应的观念和规范调节维系这种关系,才能构成伦理关系[4]

赵汀阳则声称,“伦理”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而“道德”表明的却是生活本意的性质。道德是一个存在论概念,是一个作为伦理学基础的特殊的存在论概念。道德问题是伦理学的根本性问题。伦理规范作为一些禁令,总是为保护有意义的生活,而确立伦理规范只是依照道德要求的技术性处理。因此,伦理学的主题是“道德”而不是“伦理”,道德主题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另一个是由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去澄清建立伦理规范的要求[5]

尧新瑜在《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撰文指出,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性情、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西学东渐”以来,中西“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

因此,从伦理与道德的区别来看,伦理范畴侧重于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规则,道德范畴侧重于反映道德活动或道德活动主体自身行为的应当;伦理是客观法,是通过他律来实现的,道德是主观法,是通过自律来实现的;“伦理”概念的西方文化属性较强,而“道德”概念的东方文化色彩更浓;道德包括伦理,都属于调整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但伦理常用于与家庭等有亲属关系的人,道德使用范围更广。

总之,“伦理”与“道德”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差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又是多层次、多侧面的。

3.伦理、道德和伦理学

伦理与伦理学、道德与伦理学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般来说,伦理学就是关于伦理的学说,是一门以道德为研究现象的独立的科学[6]

对于什么是伦理学,自从伦理学产生以来,就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从总体来看,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家都认为伦理学是以道德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即伦理学是研究人类道德现象的科学。但人类道德现象无论是从时间、内容还是范围来看,均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伦理学究竟采取什么视角、什么态度、什么方法及在多大范围来研究道德现象成为不同伦理学派别的分水岭。

从伦理学产生至19世纪末以前,大多数的伦理学家都赞同以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从而形成规范伦理学学派。这一学派在20世纪以前一直在西方伦理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在1903年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以来,则宣告规范伦理学退出主导地位,取代它的就是“元伦理学”的诞生。元伦理学声称伦理学不是研究所谓的道德规范,而是从逻辑学语言学视角来研究道德,是关于伦理术语的意义和道德判断的确证的科学,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其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确证,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7]。从而把伦理学导向一种脱离人的道德实践的空洞的、抽象的伦理概念分析的研究道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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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伦理学、伦理、道德关系图

至此,伦理学便分为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两类。元伦理学居于伦理学主导地位的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

20世纪60年代以来,脱离规范伦理学而失去研究目的和意义的元伦理学开始走下坡路,代之而起的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和反对规范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学的兴起。前者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为标志,后者以麦金泰尔、彼得·杰奇、泰勒等为代表。美德伦理学也是反对规范伦理学的观点而产生,两者的区分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侧重点的差异。规范伦理学侧重以道德、规范和行为为研究中心,而美德伦理学侧重以美德、品德和行为者为研究中心。因此,相对于美德伦理学而言,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区分完全在于两者的研究对象的差异。依据王海明的观点,即伦理学如果被看做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制定过程及其实现途径的科学的话,那么,元伦理学就是研究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主要研究“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规范伦理学就是研究优良道德的制定过程,主要通过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美德伦理学就成为研究优良道德规范的实现过程,这三者实际上是西方伦理学分别独立化、绝对化伦理学的三大不可分离独立部分的结果而已[8]。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因为:元伦理学脱离规范伦理学研究就使伦理学失去目的和意义,而规范伦理学抛弃元伦理学的研究就使伦理学丧失研究的科学方法,美德伦理学只是以美德中心论自居而夸大了美德伦理的结果,从而颠倒了道德与美德的关系[9]

随着伦理学研究的进展,这三者有一种趋于整合的倾向,这将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伦理学和科学发挥伦理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以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

9.1.2公共组织伦理的含义与特征

伦理在人类社会中处处可见。公共组织作为社会的一个分支系统,其行为同样要受到伦理的制约。公共组织伦理就是公共组织在其行为和扮演角色功能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和规范。通常意义上,公共组织可以分为政府性质公共组织和非政府性质公共组织。因而公共组织伦理也自然可以分为政府性公共组织所应遵循的伦理和非政府性公共组织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同时,无论是政府公共组织还是非政府公共组织,还应该遵守它们作为公共性质的组织所应遵守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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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公共组织伦理的组成

政府组织伦理是相对于非政府组织及其个人伦理而言的社会伦理范畴,是政府组织在治理社会、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以协调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关系为核心、以政府组织的“责、权、利”相统一的一整套的政府组织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系统,是通过政府组织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反映着社会对公共权力进行伦理道德约束和控制的必要性和不可忽视性。其主要表现为政府组织既要遵守一般的社会伦理要求,又要遵守其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所要求的特殊伦理规范。它是由观念要素(即行为伦理意识)、行为实践要素(即以一定的伦理规范为指导的政府组织行为)和作为观念与实践的结合要素(即社会的政府组织伦理调节和导向的伦理评价和教育活动)等多种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其伦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组织系统,还包括政府组织成员个人。这是因为政府组织成员虽然是个人,但身份却是非个人化,在其担任组织职务和实施组织行为期间,他不再是个人的意志、动机的代表,而是社会利益和政府组织利益的代表。政府组织伦理不仅依赖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还需靠制度来进行外在约束。政府组织系统和政府组织成员个人的行为举动会对整个社会公众都会产生作用,因而政府组织伦理可以与所有社会成员发生关系。因此,对政府组织伦理的评价,不仅要看其整个系统的实际功能和作用,还要看它是否真正维护和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为社会公众谋取切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

非政府组织伦理是指调整非政府组织在其活动中与服务对象之间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非政府组织伦理具有与公益性和慈善性质相一致的奉献和服务的特征,体现了较强的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它指导非政府组织成员不能为谋取利益而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以此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它既不同于商业伦理,在于它不是与商品生产、流通、交换关系有关的伦理规范,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伦理,在于它不是与权力运作有关的伦理守则,但它的发展与活动,不只影响社会成员个人,或服务对象,而且还影响政府、社会、环境和其他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伦理是非政府组织成员群体意识和精神的凝聚点,是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非政府组织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非政府成员的日常行为渗透于非政府组织服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以此来展现非政府组织的精神风貌和组织形象。

9.1.3公共组织伦理的功能

由于公共组织自身的特性,公共组织伦理作为协调公共组织与个人、社会及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总和,对整个社会领域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涉及公共组织伦理的功能问题。公共组织伦理的功能,归结起来,大致可以从政府组织伦理的功能和非政府组织伦理的功能两个维度进行考察。

1.政府组织伦理的功能

政府组织伦理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能够反作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很大的作用。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它是国家中人们的粘合剂。”现代著名的英国学者沃拉斯也认为“政府组织伦理是能够影响政治力量的倾向”[10]

政府组织伦理作为一个社会核心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对整个社会能够起到规范约束、评价引导、聚心维系和衡量选择功能。

(1)规范约束功能。

政府组织伦理首要的作用是对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政府组织和政府工作人员能够在既定的规则和程序下实施社会管理行为,为社会的最大多数成员谋取公共利益。它以善恶标准来认识、评价和把握政府组织从行为到结果过程中担任政府组织角色的政府组织行为,通过一系列的伦理准则和价值判断来限定政府组织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范围,通过给其工作人员的内心信念和外在的舆论评价的体验及一定的制度约束,形成强大的规范力量,约束和引导政府组织系统的运行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使政府组织的管理过程程序化和规范化。

同时,政府组织伦理中的道德规范对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起到自律、指导、监督和自我评价的作用。它对于组织工作人员合乎政府组织伦理要求的信念、情感和行为给予奖励、强化和巩固,对于组织中工作人员的不符合组织伦理标准的欲念、情感和行为给予批评、纠正或弱化,从而使政府组织中工作人员的信念、情感和行为始终受到一个约束力量的限制,而不至于出现过度偏离政府组织伦理要求的行为、情感和信念在政府组织中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政府组织行为因认识错误或方式方法不得当时,政府组织伦理能够纠正行为者的个人私欲或偏颇情感,改变其错误或不当想法或行为,从而避免违背政府组织伦理要求的行为后果发生。

(2)评价引导功能。

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政府组织伦理具有评价引导功能。在于它能够帮助社会成员认识什么行为是合乎政府组织伦理要求的良行,什么行为是违背政府组织伦理标准的坏行,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评价政府组织行为好坏的伦理标准,也引导社会成员明辨是非,弃恶行善,从而促进社会正气和良好风气的养成。这是因为政府组织伦理是现实社会的主体道德规范,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普遍性、公共性和影响力,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和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并直接影响民风民俗的形成。它一旦成为人们内心评价衡量行为好坏的标准,当组织成员违背组织的伦理规定,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批评;当其成员表率遵守组织伦理规范,就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好评和表扬。这种善恶好坏的评价所产生的社会舆论和压力,一方面帮助人们形成明确的善恶好坏评价标准,而引导人们做该做的行为,而不做不准做的行为,起到抑制公众的某些行为和提倡公众的某些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使组织成员形成抑恶扬善的情感和坚定高尚理想和信念的信心。

(3)聚心维系功能。

政府组织伦理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政府组织和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道德进行约束和规范,使组织行为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社会公平和正义,使组织成员能够真正为民服务,为民办事,从而为社会最大多数的成员谋求最广泛的社会福利,而不是使组织行为成为少部分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样,就不仅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而且还使民众意识到政府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支持和拥护政府组织,起到凝聚民心、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相反,如果政府组织行为没有其伦理规则的约束和规范,它就不能按照其伦理要求来实施组织行为,也就有可能失去其行为的公平和正义性,从而使组织行为成为少数人谋求私利的手段,那就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伤害社会成员的情感,产生对政府组织的不信任感和抱怨感,不利于政府组织行为的实行,而使政府组织本身失去公众的支持和拥护,就会造成社会成员对政府组织存在合理性的质疑,而不利于团结民众,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最终使政府组织本身走上不归之路。所以,古语就说“得民心者兴,失民心者亡”,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因而,政府组织伦理具有凝聚民心、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功能。

(4)衡量选择功能。

政府组织伦理要求政府组织必须以社会或公众的利益为标准,这为政府组织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提供一个参照标准,为其做出正确、自觉、自主的抉择提供一个衡量标准。这是对政府组织的行为意图、动机、目的和行为方式、过程和结果的一个选择。这一功能要求在政府组织做出组织行为之前完成,要求政府组织必须从优化管理的目的出发,依据政府组织责任的伦理要求,对政府组织本身的行为动机、方式和结果进行审查,然后再做出具体的组织行为。从本质上讲,协调利益的分配和各种利益关系是影响政府组织进行组织行为抉择的关键性因素,并成为一切政府组织伦理的基础。

总之,政府组织是在一定的伦理意识支配下实施组织行为,这一伦理意识对政府组织本身、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2.非政府组织伦理的功能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组织的补充组织——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11]的特点,它也是在一定的伦理意识支配下进行组织行动的。这一伦理意识同样会对政府组织伦理、社会伦理、经济伦理、个人伦理和国际伦理发生作用。

(1)促进政府组织伦理的发展,利于推动政治民主化和政府组织行为的公益性。

公益性是非政府组织伦理的核心属性。它要求非政府组织关心和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关注和关心团体和组织中的民众自身利益。而非政府组织本身又是介于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个公共组织,是联系政府和沟通民众的桥梁和中介,利于把真实的社情民意及公众利益需求传达给政府,使政府在掌握更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政策,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政府组织行为的公益性和民众性。

同时,非政府组织代表公众直接和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打破了传统社会中单由政府组织独管公共事务的格局,形成由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局面,使公众能够直接了解政府的各项政策和主张,并审视这些政策主张是否是真正代表民众意愿,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证政府组织行为的公益性和民主性。它还代表民众直接参与、质询、监督政府组织行为的全过程,促进其改变官僚作风避免腐败,从而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通过这些作用和影响,促进政府组织伦理向健康方向发展,保证政府组织行为的公益性,还助推政治民主化进程。例如,2004年2月至4月间,北京市发改委在多次论证会上强调搬迁动物园已成为政府的决策,但进入5月,媒体和公众不仅公开讨论搬还是不搬的问题,而且反对搬迁的声音越来越大,此种情形有违北京市发改委的初衷,之所以出现这种变故,根源首先是信息被公开,而促成信息公开并将其变成一场社会大讨论的就是北京的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可见,非政府组织有利于促进政府组织伦理的发展和推动政治民主化。[12]

(2)促进社会伦理的发展,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非政府组织伦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属性不仅使非政府组织跳出社会利益链条的束缚,真正为社会公众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而且还使非政府组织能够弥补政府组织行为的不全面性,帮助政府组织完成其所不能达到的方面。因为政府组织在制定社会公共政策的时候,一般总是从社会主流民众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造成社会覆盖面有一定局限而不能代表和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自然就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民众,由于其处于社会的劣势地位,不能充分享有占有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犯和剥夺,由此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非政府组织以其广博无私的利他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密切关注政府组织管理所不能顾及的群体和地区,积极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弥补政府组织管理中的公益缺失和伦理不足,传播人道主义的伦理关怀,达到促进社会伦理的发展,推动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实现。

(3)促进经济伦理的发展,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和利润的分配都是以市场为导向,一切都是围绕市场来运作。这种情形,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供给和利用,促进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物质的繁荣;但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强化市场的功利主义和利润主义倾向,而易刺激和诱发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由此产生社会不公、经济腐败和贫富分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等社会问题。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另一方面,要发挥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规范作用,对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行为和思想;同时,还应该大力发挥非政府组织伦理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来促进经济伦理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性。

众所周知,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伦理的特殊属性。它要求非政府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进行利润的分配和分红,以此保证其纯洁性。这一特殊属性可以使其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的侵蚀,保持经济上的清廉和组织上的纯洁,成为公益性和道义性的组织。这一属性若能在社会领域,特别在经济生活领域广泛渗透和发展,就可使整个社会都能自觉抵制上述不良思潮的侵袭,保持社会的纯洁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起到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同时,非政府组织还利用其多样化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其固有的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资源,为民众和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它还通过其许多社会责任的承担,监督和督促企业承担社会和民众的职责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促进个人伦理的发展,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个体道德。

非政府组织伦理的多样性、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属性,促使其成员随时随地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宗旨,以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来实施组织行为,不牟取个人利益和不要求社会回报。这种道德优先性在组织内部易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和浓厚的道德氛围,对于有私利之心的组织成员很难在这种组织中生存下去,自然就会离开这个组织或他必须进行自我改变才可能在这种组织中继续呆下去。因此,这种良好的组织环境和道德氛围有利于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良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浓厚的人道主义情怀和勇于自我奉献的精神等个体美德。

(5)促进国际伦理的发展,利于推进国际社会的和平、正义和人道。

和平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全球伦理的共同价值诉求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各国非政府组织很多又是国际非政府组织或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密切联系,而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都有其分支机构,并在其境内开展活动。它们互相交叉交流,充分利用和发挥其自身范围广、人员多、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在全世界范围内积极开展各种旨在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正义、人道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它们不仅促进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创新,帮助建立国际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境;还作为民间组织开展国家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交流合作,促进人类精神文明的传播与融合;还主动监督、促使各国政府承诺和遵守国际组织所规定的各种规则;还发挥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实施国际救援、保护人权等活动,关心和关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的人口、贫困、医疗、教育、粮荒等问题;此外,它们还在各种国际冲突中斡旋,促进冲突各方的沟通理解,化解冲突与矛盾,推动世界和平的进程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总之,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各国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正义和人道,促进国际乃至全球伦理,包括人道主义、环境生态伦理、发展伦理、经济伦理、和平伦理等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中国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齐彦曾经说,在高度关注人权发展的当今中国,非政府组织伴随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参与人权保护的领域正不断拓展,在人权保护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正不断增强,它们在人权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我国近40万非政府组织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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