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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理性

时间:2023-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放的理性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一、开放的理性如果理性确实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原则,那什么是这种原则的正确运用呢?也就是说,理性以“合理审查”为特征,以明智的“推理”为内核。其次,合理审查的“理性”赋予人们行为和选择的理由,理由、原因、动机又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开放的理性

如果理性确实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原则,那什么是这种原则的正确运用呢?如何理解理性才不至狭隘化呢?

1.理性的真意

宽泛的“理性(rationality)”概念,指“使个人选择——行为、目标、价值观和优先性的选择——服从合理审查(reasoned scrutiny)的原则”。(54)而要进行“合理审查”就要凭借“推理(reason)”,所以,“更一般意义上理性”表达了这样一种需要,“使个人的选择服从推理的要求”,是“推理的系统运用”。(55)也就是说,理性以“合理审查”为特征,以明智的“推理”为内核。“一般形式的理性(它要求‘合理审查’)能作为解释一些复杂概念的基础,在这些概念中,推理(reasoning)和合理选择(reasoned choice)占据着重要地位”。(56)

“理性”首先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体现,是人具备的一种能对任何事物进行检视、辨识、公开争论的合理审查能力,并使选择服从于推理之要求。人类与动物王国其他成员的最深刻差异就在于,我们有能力推理和进行详细检查。“推理”包含理由、审慎、检视、判断、明智等广博的内涵,它最大限度表征了人的理性特征,能对其行为或事件做出原因性的解释,能清晰明智和逻辑的思考,能为自己的行为提供理由和动机,能不束缚于单一模式地去合理行动。

其次,合理审查的“理性”赋予人们行为和选择的理由,理由、原因、动机又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代经济学试图通过一种定义的技巧,或一些武断的工具性经验假定来消除多样性,这些做法十分狭隘。在森看来,同情、承诺、自利、正义感、慷慨等都有可能成为一个人理性行动和选择的理由与动机。而且,个人并不总是有了完备理由才行动,还可以基于部分理由进行选择。

最后,能进行推理和合理审查是自我的“第四个方面”。自我的这个方面的特点是:“一个人不仅是能享有自己消费、体验和预期自己福利,以及有自己目标的实体,而且是能审查自己价值观和目标,以及依据那些价值观与目标进行选择的实体。我们的选择不必然无情地服从我们消费或者福利的体验,或只是把被感知的目标转换成行动。我们能问自己想要什么和如何去做,在此背景下还能审查我们应该想要什么和如何去做。我们也许会被道德关注或社会理由所驱使,也许不会。但是,在形成我们的价值观和如有必要根据价值观修正我们的目标之时,我们绝没有被禁止考虑上述那些问题。”(57)从这段话中可探知森批判自我三个方面的用意,不是说它们不存在,而是要指出人类行动并没有先在和确定无疑的理由,理由在人自己的推理和合理审查之后。正是在合理审查的视野下,“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的苏格拉底问题才不限于伦理学领域,也是经济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的富有挑战性问题。

在这样一种更广泛的理性框架和自我认识下,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理性选择是基于“合理审查”之后的选择,理性的广泛影响不可能被任何先验公理所把握,理性的本质也不可能被追求某种预设目标所表述。不能像主流经济学文献所建议的那样,根据某些公式条件来定义理性,比如满足预先设定的某些“选择内在一致性”公理,或遵从“自利的理智追求”,或某些最大化行为的变化形式,而应从最一般意义上理解理性,亦即使选择服从推理和合理审查的需要。内在一致性把理性限制在各种一致性条件之内,自利则把任何非自利目标排除在推理之外,它们都非常短视地看待推理。理性不只是被用来追求一些既定目标和价值的工具,人们还可以通过理性审察各种目标和价值,并通过审慎推理运用这些目标和价值于系统的选择中。而且,理性不仅可以检视个人的目标,还有必要被用来审查社会性目标和要求。

第二,任何限制人的“合理审查”能力的理性简化模式都是对“自我”之自由的侵犯。无论何种目标被设定为个人必然追求的,无论何种公式被设定为个人行为必须遵循的,都是一种错误的“自我”认识,它们低估了自我的“推理”能力。坚持只有一种形式的理性运用,将束缚能动的“自我”,忽视个人在决定应该追求什么时运用推理的自由。“选择的内在一致性”或者“无情追求自利”给予理性太多枷锁,导致自我在许多情况下无法采取行为和选择失败,缺乏“合理审查”的自我就会遭遇“布鲁丹之驴”那种窘境。

第三,自我的范围绝不限于自利最大化,个人还有着更为广博的其他目标和价值追求。不能幼稚地把它们交付给“非理性”,而应该容纳进理性的空间。“正是理性的力量,使我们能够考虑我们的义务和理想,以及我们的利益和优势。否定这种思想自由,就等于对我们理性的作用范围施加严重的限制”。(58)

理性必定是多元而开放的,对它的理解必须能够有更大的包容程度。“存在不同的推理方式,以及在这些环境下,有关何谓理性行为也存在着不同的可能结论。在理性的一般概念中,接受可允许的多元性是非常有意义的”。(59)

2.理性的运用

理性的多元性还表现在理性的运用上:描述和规范、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以及公共理性。根本上说,真正的理性运用乃是充分发挥合理审查的功能,并没有绝对唯一的运用方式。

首先,关于经济理论中使用理性概念的兴趣,森区分为间接运用和直接运用,或者说描述运用和规范运用。直接动机是理解合理行为可能采取何种形式,间接动机是关注实际行为的描述和预测。

主流经济学偏重理性的间接运用,把理性假定当成是为了预测、解释、描述的需要而运用的行为模型。它分两步:第一步是通过刻画理性行为的特征来解释、预测和理解理性行为;第二步是基于理性行为来描述实际行为,即假定实际行为与理性行为一致。这种运用的动因构成了一般均衡理论的主要基础,其根据是:尽管实际行为从原则上说可以采取任何形式,但能够确信在大部分时候它实际上可被描述为“理性的”。由于“通过理性预测”的间接程序有着方便操作和简化的优点,所以它作为一种预测人类行为的方法在经济学中十分流行。不过,这种理性运用却受制于内在一致性和自利,无法真正实现预测之功用。而且,即便对理性间接运用,主流经济学也表现出狭隘性。因为理性的间接旨趣不限于预测或解释行为,还可用来理解其他人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么做,以及他们知道什么,我们能从他们知道的东西中学到什么等等。在理解他人的不同理性行为时,推理可以帮助我们识别不同的理性要求。

理性概念还有直接运用,它表现为运用“理性行为”概念的另一动因:经济行为常常具有某种规范性形式,需要了解人们在既定情况下怎样合乎理性地行动,即什么使得一个选择成为理性的。森引用豪尔绍尼(John C.Harsanyi)对理性的界定,后者从对策论角度描述了“完善的理性行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规定性)理论,而不是实证性(描述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他自身的利益应该怎样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或者像他这样的人)事实上将怎样做。”(60)这儿的规范性未必具有道德性质,有时可以明确用非伦理学术语来描述,比如把对个人自身利益的追求看成是合乎理性的。

虽然理性直接规范运用和间接预测或描述运用相互联系,但森强调后者是前者的衍生物,理性最重要和首要的运用必然是规范的。一则,因为可以在没有假定人们根据理性命令怎样实际行为的情况下,关注理性选择应该要求什么。二则,因为直接运用符合“合理审查”的意思:人们想要明智地和智慧地去思考和行动,而不是愚蠢地或冲动鲁莽地去行动。关键不是按照标准行为假定行事,而是理性选择要求些什么。例如,停留于预测的工具理性主义专家,当看到一个人正在用钝刀剁自己的脚趾时,他会冲上前去告诉那个人应该用更加锋利的刀去服务于自己的目标。“理性不仅用于追求给定的目标和价值集合,而且还审查着这些目标和价值本身。……理性不可能只是追求某些给定——未经审查的——目标和价值集合的一个工具条件”。(61)

理性规范运用之本质要求是:对任何目标都可以进行批判性审查。而主流经济学竟然毫无审视地把自利最大化视为唯一明智行动的象征,以为每一项行动之合理性在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否则就不合理性。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排斥所有其他目标和价值观时,确实运用着理性。但这是狭隘地运用。把人想象为脱离社会的自利最大化者,其实固守了一种分离的人性观,从描述和预测上看都是无用的,因为它忽视了人作为各种群体一员的存在本性。承诺或许并不能促进个人利益,可这种追求没有否定承诺者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承诺相关于理性的直接和间接运用,它不仅对于刻画理性的要求、而且对于解释不同社会和不同时期的行为变化来说也是重要的。“在一个理性理论中准许承诺行为进入,不仅丰富了我们对理性的概念理解,而且通过考虑不同社会环境中承诺的变化角色,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实际行为”。(62)

其次,理性用于理解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冲突,涉及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主流经济学局限于自利理性,必然忽视集体理性的存在。个人理性会受社会影响并在社会中起作用,它是一种社会现象。

社会理性是存在的,每个人都是在特定群体内运用自己的理性,它涉及个人与群体其他成员间关系。“对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类的理性的内容——是对于所有的人类而言——不可避免地必须要有社会组成部分”。(63)个人身份绝非“我就是我”的一种识别,还受所属群体的影响。“仅仅把我们本人作为我们身份的识别……是不对的。反之,我们是把自己、把我们自己的身份视为特殊群体的成员。当然,这些群体是交叉的:我们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一个阶级的成员,一个行业群体、一个民族、一种种族和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等等。每一个群体都对我们身份的识别起到一点点作用。所以,为了探求自我在理性中的作用——我认为,在任何理性概念中,自我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更仔细地考虑我们的身份问题”。(64)

当视线转向社会理性,凸显了理性与社会价值观和文化的紧密联系。社会理性要求个人从自己的价值观和本能上去理解和评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会有什么影响。除了个人嗜好和偏好外,社会价值和这些价值的实现也被包括在理性范围内。个人选择被各种社会规范(如信任、公平和正义等)所引导和驱动,遵守它们就会在社会中获得自尊,反之带来羞耻或者罪恶感。进一步来看,人们不必然以唯一的理性方式行事,自利理性和集体理性都不是看待群体中理性的唯一视角。主流经济学过分强调自利理性,排斥了所有其他可能存在的理性行为,而集体理性的确是看待理性要求的一种方法,不过不能由此得出集体理性是唯一的理性存在形式。

最后,理性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ing)”中的运用,指开放、批评和公共的审查。社会选择什么、各种伦理要求的地位等最终都依赖于有着充分可用信息的无阻碍讨论和审查,即一个公共检视的过程。公共讨论有助于问题的澄清,一致同意将在一种自我澄清程序中不断接近,因为许多不一致来自模糊陈述和受制于某种被强制观念带来的疏忽。森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阐释这一点,“关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把所见的现象用作证据和范例,去努力探讨,以通过论证使其得到确认。最好的结局当然莫过于使所有的人都明白地赞同我们将要提出的看法,但如果不行,也应使一切人在某种意义上赞同。如果慢慢地变化,他们就会这样做;因为每个人都有对于真理的某种特殊关系,我们必须以此为起点,给这些问题以某种证明,既然从真实但不清楚的说明开始,向前推进,就会得到清楚的说明,如果能总是用更为真实的知识来替换习惯的混乱说明的话。在每一探讨中,哲学式说明的论证和非哲学式的论证式是不同的。所以,不要以为在政治学中,这种不仅要使事物的‘是什么’清楚,而且还要使它的‘为什么’清楚的思考是多余的。因为在每一探讨中,这样的思考才是哲学的方法。但是,这需要更多的审慎。”(65)

参与者当然是社会存在物(而不是孤立的单位),他们会想象反思过程的目标为发现一种符合他们能一起生活在共同体中的共享价值观。不过,“公共理性”的运用不应局限于某种地方性、某种文化、某种身份的限度之内,要超越限定于特定国界和公民身份的做法,采取一种斯密式的“公正旁观者”的运用。公共讨论应该来自“一定的距离”,“如果我们不离开自己的地位,并以一定的距离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动机,就绝不可能对它们作出全面的评述,也决不可能对它们作出任何判断。而我们只有通过努力以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动机,或像他人可能持有的看法那样来看待它们,才能做到这一点”。(66)斯密方法的普遍主义性质,使得来自“一定距离”的人们能跨越地域或文化限制,对地方性观点提供有用的审查。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森极力强调的,无论在各种评值标准的确定,还是文化、人权、全球化等问题上,他都持这样的态度。

以合理审查界定理性,好像没有什么惊人之处,非常浅显明白。如果真是这样,那将是一件幸事。事实却是许多学科中盘踞着各种各样的褊狭理性模式,森批判经济理性就是要收复理性固有失地。他一再告诫,不要总是先入为主的坚持一套主张、原则、标准,把理性塞入由它们决定的特定程式中,而是要进行不断地审查。诚然,理性本身并不能保证必真无疑的唯一检验标准,它是复杂原则而不是一套简单公式的机械应用,应该“把理性看成是一种原则,而不是一个被证实的公式,或一个本质主义的教条”。(67)对待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开放的,“合理审查的要求有着不可避免的开放性。所需审查不可能在它进行之前就结束和封闭”。(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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