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
现代福利经济学的反伦理倾向,最终产生了只包含最低限度价值判断的帕累托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人因为某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更差,这种改变就是帕累托改善;如果当且仅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再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这种社会状态即为帕累托最优。之所以说是最低判断标准,乃因为帕累托原则不需要效用之外的评价信息,而且“根本无须进行个人间的比较,它只需作一个很通达的伦理判断(说‘……这是一件好事’)就够了”。(32)
根据森的观点,帕累托标准是尽可能推进功利主义逻辑的结果,作为自利假定、效用信息和效用人际不可比合力的产物,在评价活动中暴露出很大局限性。第一,帕累托原则只要求一个人状态更好,而无他人状态更差,丝毫没有考虑分配,对平等问题极其冷淡。一些人生活极端贫困,同时另一些人生活极度奢华,此类社会状态完全符合帕累托原则。许多穷人不能在减少富人财富的情况下变得更好,也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尽管此时富人和穷人之间差异悬殊。因此,要使帕累托标准成为判断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必须忽略掉不平等。相反,要想考虑种种剥夺问题,就需要引入有关分配的价值判断来补充。
第二,帕累托原则中个人福利的唯一代表是效用,没有为自由、权利之类的价值留下任何空间。若利益被非效用信息解释,那么帕累托最优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设想两种社会,一个赋予个人选择的自由,另一个为专制社会,它们产生相同的效用值。毫无疑问,由于独裁体制下缺少个人按其意愿采取行动的自由,就不能说与一个有自由选择的社会一样好。
第三,帕累托原则肯定个人是自己幸福与否的判断者,社会福利只受个人福利影响,一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前提下可采取任何手段使自己受益,这似乎是承认自由价值的一种方式。然而,自1970年森提出“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The Impossibility of a Paretian Liberal)”(33)定理以来,自由主义原则和帕累托原则之间的冲突被公诸于世。
按照森的分析,在评价社会状态时,帕累托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是两个被广泛运用的标准。帕累托原则要求:如果在每个人的效用排序中,事件x的状态高于事件y的状态,那么x就是比y更好的状态,或者说,若每个人都偏好x胜于y,社会应偏好x胜于y。自由主义原则的“自由主义条件(Liberalism)”,指每个个体至少在一对备选方案上的社会选择具有完全决定权,即每个人都在其“私人领域”内有权力做出决策,只有他的偏好算作决定社会偏好的因素。例如,“你仰着睡还是趴着睡”是社会给予你的绝对自由,不用管其他大多数人认为你应怎样睡。这可能会走向独裁,因为只有一个人有决定权。为此,还可假定更弱的“最小自由主义条件(Minimal Liberalism)”,它要求至少有两个个体,他们每人对一对备选方案的个人偏好应该反映在社会偏好中。即社会中至少有两个人,必须在至少一对备选对象上有一个非空的私人领域。(34)自由主义原则(哪怕是最小自由)与帕累托原则,一个是福利经济学的根本定理,一个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们之间会发生尖锐冲突。
设想面对一本据称劳伦斯的“黄色书”《查太莱夫人的情人》,据守礼仪的正统A女士厌恶,粗俗的B先生喜欢。存在三种可能性:A读它(a),B读它(b),没有人读它(c)。正经的A最希望没人读它,其次宁愿自己读而不愿使B先生受不良影响,最差是B读此书。粗俗的B偏好他们中任何人去读此书,而不是两个人都不读,特别高兴假正经的A女士被迫读这本书,因此B先生的第一偏好是A读这本书,次好是自己读,最差是无人读。由此得出两者偏好的降排序分别为:A:c>a>b,B:a>b>c。依据帕累托原则,社会应该偏好a胜于b,因为所有人都偏好a胜于b。
从自由主义原则出发,则呈现出另一种排序。在a与c之间选择,即A读这本书与没有人读,A自己的偏好应具有决定性,不应该强迫她读不喜欢的书,因此社会偏好c胜于a;在b和c之间选择,即B读还是没人读,B的偏好应是决定性的,因而社会偏好b胜于c。由传递性,社会偏好就变成b胜于a,即b>a。
由上可见,帕累托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得出的社会排序相互矛盾。而且结合它们的结论还出现循环排序:a>b>c>a。每一个方案都比其他方案好或差,这违背了偏好排序的“非循环要求”。帕累托原则与个人自由主义之间的这种冲突,即所谓“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否定帕累托原则意味着现代福利经济学大厦的倒塌,而否定最小自由则否定了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最低限度表述。
表面上看,森提出“帕累托自由悖论”好像是继“阿罗悖论”之后给社会选择理论制造的又一障碍。实质上,森的“不可能性”定理不像“阿罗定理”那样突出社会选择的悖论性,而是想从评价多元性出发去阐明不同评价标准会赋予评价者以不同视角,主流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却试图用一种狭隘眼光抹杀这种差异。“……帕累托原则和尊重个人自由的原则诉诸不同的道德关注。前者诉诸帮助人们获得他们想要的无论什么东西,后者诉诸尊重个人偏好对一定领域的支配权利。这些不同关注的维度不容易在新古典观点中看到,因为如上所述,新古典观点往往把偏好、选择、福利、个人福利和自利等同起来”。(35)
首先,“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证明了帕累托原则以效用来排序的巨大缺陷(即便效用可比),社会选择过程还涉及个人自由之类的非效用信息,最低限度的自由应该得到承认。
“帕累托自由悖论”的根源在于“一元论”效用信息观,不考虑任何非效用信息的结果必产生社会选择的两难处境。无论多丰富的效用信息都不可能完全把握作为社会选择重要因素之一的自由,自由的内在价值无法通过效用来比较。借用穆勒的话,“即使某人的私人行为可能会在宗教习俗等事务中冒犯他人,也不宜用计算宗教习俗自由受到尊重之人所获效用的方法来计算被冒犯之人的负效用。”(36)假如某人宣称在纯私人事务中,他应当有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自由,那么此论断依据于选择的“私人性质”,而非以效用考虑为根据。个体被保护领域内有绝对自由,不会被该领域内任何人际效用比较所影响。就是说,“自由包括个人权利的安排,并不以福利比较为基础,而是以承认个人和某些选择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为基础,这些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个人’领域内的事情。既然这种优先性适用于有关几对特定状态的选择,那么,结论显然就无法中立。”(37)因此,森指出,任何社会福利函数都应当考虑个人拥有各种确定无疑的权利,“如果我们接受人们拥有一定权利的说法,那么非效用信息就不可能这样被排除”。(38)
其次,“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涉及偏好地位和价值判断问题。喜欢“帕累托标准”的学者们沉迷于这一概念的“优点”:他们可以不带任何价值判断来有效安排经济秩序,判断只依赖于个人偏好,偏好本身又不用评价(效用不可比)。
事实上,第一,个人偏好不单纯是一个相对强度问题,而是要放到某种评值标准下进行判断。每个人的偏好并不是等值的,在个人想要决定自己读什么和想要决定别人做什么之间有着道德区别。不可能存在任何非伦理的直接机制或形式程序处理个人偏好之间的冲突,它们必定是道德审慎思量的主题。“森的自由主义暗示,社会福利所依存的不是单一的个人偏好。为了估价社会福利,例如,我们需要知道我的效用是来自吃香蕉,还是来自亏待别人。”(39)把偏好等价起来的一个理论并不一定能尊重任何个人自由的观点。
第二,个人偏好具有多义性,绝非给定不变。主流经济学坚持个体以自我中心的方式行事,个人偏好只是追求私利,不受其他目标和价值观影响。森则坚持一种宽泛的偏好观,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的偏好不限于追逐私利。多义的偏好不仅指精神满足、欲望、选择,还包含了价值观念。个人偏好既担负选择的功能,还反映人们的价值观。个体选择会受价值观和公众讨论的影响和约束。无法在基于自利的集体选择机制中实现的最小自由,倒可能在一种尊重他人的价值观影响下或“所致”,这种价值观将保证个人自己“私人空间”内的偏好获得最低限度的尊重。进一步说,按照狭隘的社会选择理论,以为任何规则只有依靠个人偏好才能成立。实际上,总有一些规则会在社会选择某个阶段外在于个人偏好领域,“很难期望整个过程方面能最终建立在所涉个体的偏好基础上,因为此种基础必定包含了它自己这个过程。事实上,存在不可缩减的普遍可接受价值观的作用……”(40)不过,需要注意价值观对个人来说也非给定不变,偏好包含合理审查后的价值观,通过检视和培养,偏好又会被修正和改变。
最后,“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还有积极结论,它展现了社会评价的复杂性和合理审查的必要性。虽然针对“自由悖论”有许多不同解决方案,但自由原则和帕累托原则之间的冲突没有自动消失。这是一个消极的论调吗?其实,森想要说明的是,集体选择中的原则通常是非基本的,并不存在适用于每一个社会和每一个个体偏好结构的“理想”集体选择体系。(41)在社会评价活动中,我们不能以预先设定单一公式和全然不顾对方的方式解决悖论,每个要求其实都有可能受另一个要求之限制。“像个人自由和帕累托原则之间的紧张,或者最大化个人福利和承担责任之间的紧张,都是理论应该说明和澄清的真实境况的一个特性,而不应该消除它。”(42)“帕累托自由悖论”的解决方案需要人们仔细审慎检察冲突,容纳更丰富信息内容来进行合理审查,如评价个人自由和总体欲望满足之间的可接受优先性,敏感于个人自己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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