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正义的局限性
据森分析,除了原初状态和正义的两个原则之外,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大特征是强调“政治的正义观念”。正义的政治观念表现为两个相关特征。第一个特征涉及政治观念的主题,即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为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这个特殊主题设计出来的道德观念,此处关键在于主题的“政治”方面。第二个特征涉及宽容原则的运用,在立宪民主制度内,公共的正义观念应尽可能超脱公民们所拥有的互相竞争的哲学和宗教学说,正义观念应该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政治”的特征是有分歧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宽容(toleration)”。
森承认,宽容确实是从政治角度思考正义时的中心议题之一,对各种不同善观念的“宽容”绝对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最重要政治方面之一。然而,“宽容”不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政治事务,也非政治主题的充分必要条件。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的选择过程中,即便完全没有罗尔斯概括的那种多元主义宽容,也将存在正义问题。任何正义理论都应该提出政治上的对与错,以完备性学说互不宽容造成争论且无法解决为由,把“对错”问题排除于政治正义观念视野之外,将极大地限制政治正义观念的适用范围。
以埃塞俄比亚1973年发生的大饥荒为例。当时海尔・塞拉西(Haile Selassie)皇帝宣称财富要通过努力工作获得,那些不工作的人应该挨饿,据此解释为什么政府在饥荒面前不采取救济措施。这遭到了政敌的暴力反抗,最终皇帝的统治被推翻。从正义的政治观念要求“宽容”来说,塞拉西皇帝以及他的反对者都不接受对其他人善观念的任何宽容原则,双方都只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丝毫不宽纳对方目标,双方都没有兴趣为了生活在一起的欲望而在宽容基础上寻求一种政治解决。这是否意味着:在关于制度性饥荒救济的争论中,政治正义观念无法做出决策,或者说塞拉西皇帝声明中体现的社会选择原则(即政府不救济失业的饥荒受害者)在政治正义观念领域之外呢?回答必然是否定的。塞拉西皇帝的政治伦理观实际上非常粗暴地违背了正义要求,饥荒受害者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有着严重不平等,前者有理由要求获得救助。扩大而言,世界上大量显著的不正义,发生在“宽容原则”难以实行的地方。认为有些主义和原则不属于“政治正义观念”范围之内,将严重缩减正义的领域,付出漠视不正义现象的高昂代价。罗尔斯运用了一个非常狭义的政治术语,只是在“立宪民主”的范围之内,而事实上,“政治”应该为更多政治观念安排宽广的使用空间,不能以“意识形态”为由消除它们的存在。
对不顾“共同善”的正义原则,还有来自共同体主义者的犀利批评。照后者看,善优先于正当性,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承认一种权利取决于向人们表明,它能为某种重要的人类善增光添彩或使之发展。而“正义论”是一种不把善特殊化为独立于正当之外的、不把正当解释为最高善的义务论,其重要志向之一“就是推导出一整套规导性原则,而不需要预设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也不用依赖任何特殊的人类动机理论”。(44)正义的社会制度规定了个人追求自己目标所不能超越的范围,这个制度提供了一系列权利和机会,也提供了满足的手段,遵循和使用这些手段,就可以公平地去追求各种目标。显然,罗尔斯正义论更关注有着不同目标的个人之间能如何和平共处的规则——公平程序的标准,它并不关注“什么是好生活”的问题。
森站在哪一阵营呢?他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既非‘善’优先于‘权利和责任’,也不是‘权利和责任’一成不变地优先于‘善’,事实上,它们是要求同时考虑的相互联系的概念”。(45)
首先,森在理性、身份认同等问题上批评了共同体主义,可他也反对自由主义否认考虑社会善的规范意义。人类行为的目的绝不是既定的,合理审查中的推理和选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不平等、贫困、排斥、饥荒等严重损害人们幸福生活的现象是重要的政治主题,而非必须表现为宽不宽容。不顾后果的自由优先性,以及试图使政治道德脱离有关美好生活之性质的伦理预设和纷争,将漠视人们最终享有的过某种生活的实质机会。在森看来,政府有责任促进社会的总体善,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给出一个操作性的社会善定义,并识别出最好实现它的政策。
其次,批判功利主义没有提供社会善恰当解释的森,努力给出一个更加充分的社会善解释。当探讨人类善之时,森始终保持着多元主义思路。人在追求自己偏好时,不只考虑效用、商品等福利因素,还有自由和权利。人类善是多种多样的“功能活动”和“可行能力”,不存在单一的、支配性的人类目的。英国经济学家罗伯特・萨格登(Robert Sugden)的分析是中肯的,他认为森的研究是在两方面开战,“一方面,森证明,与福利主义或者作为福利主义来源的古典功利主义提供的社会善解释相比较,可行能力理论提供了更加令人满意的社会善之解释。另一方面,他反对契约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否定社会善考虑具有规范意义的主张”。(46)
最后,归根结底要善于在各种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森不是程序绝对优先的坚持者,其体系具有结果论的特征;也非只关注结果的目的论者,他还关注自由和正义原则。社会发展的度量不只涉及总量满足,还要考虑社会公平问题。社会选择的目标也不只追求最终社会排序,尊重个人自由是不可动摇的前提和基石。
森当然认识到,自由权的保障应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对自由权的破坏本身就是一件坏事。但如果要使“自由权优先”的原则在极其贫困的国家中也合理存在,就必须对其内容进行相当程度的修改。这不是说自由权不重要,而是认为自由权的强调不能忽视经济的要求。“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完全的优先地位,而在于一个人的自由权是否应该得到其他类型的个人利益——收入、效用等等——完全同等(而且并不更多)的重要性。特别是,问题在于,自由权对社会的重要性,是否可以由一个人在评价他自己的全面的利益时通常会赋予自由权的那种权数恰当地反映出来。关于自由权(包括基本的政治自由权和公民权利)的崇高地位的主张(claim),不同意简单地按一个人自己从其自由权中得到的好处——就像得到额外的收入一样——来评价自由权的社会意义”。(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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