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利主义的“工具权利观”
森把以往处理权利的方法分为两类,即“工具权利观(instru-mental view of right)”和“义务论权利观(deontological view of right)”。互相对立的它们却有着共同点,两者都没有把权利本身包含在事件状态评价中:义务论权利观不顾事态本身去规定权利;工具权利观认为事态价值在于权利为之服务的其他目标上。
“工具权利观”把权利看成实现其他目标的有价值手段,权利本身没有价值,基于权利的规则、惯例、制度等仅在追求独立于权利的其他目标上有用。权利的功利主义方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依据这种观点,权利没有内在价值。侵犯权利本身不是一件坏事,权利实现也非内在的善。承认权利在于它促进了最终重要的东西,即效用”。(57)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一方面拒绝“简单的无意义”的“自然权利”,拒绝“矫饰的无意义,夸张的无意义”的“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他重视对良好社会能有促进作用的具备工具价值的权利,付出大量精力去试图改革权利体系。不过,权利之所以值得肯定和保护,乃是因为它有助于效用增加。就是说,权利在功利主义框架内只是实现效用的手段,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没有内在意义,只是根据实现它们的后果来评判。
“工具权利观”在主流经济学中很有市场,许多重视权利的经济学家把权利仅当成纯粹的法律实体,只有工具价值而没任何内在价值。这一点在福利经济学那里尤为突出,“在经济学家对‘社会福利’的描述中,认为各种权利纯粹是制度的(法律的)人工产物,它们本身没有任何重要性:在典型的福利经济学分析框架内,根据权利怎样实现或妨碍人们的利益来判断权利”。(58)
这鲜明体现在福利经济学家黄有光对“为什么有人权而没有石头权?”的回答中,他给出了一个经典福利主义答案:权利来自人感到的痛苦和快乐。由于石头没有此种感觉,所以人们可以自由地践踏石头,而不用冒着侵犯“石头权”的危险。基本人权是那些被证明在增进人们福利水准的作用上有十分明显效果的权利,或者说,从长期福利水准来看,侵犯这些权利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暂时侵犯获得的好处。因此,“基本人权最根本上是导源于福利的考虑”。(59)
森专门对此进行反驳,认为任何一个关于人权的严肃理论都会指出,除了感觉之外人类还有异于石头的其他方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尊重和关心很难被视为只是后者享受快乐能力的函数。甚至一个人去世了,不再有感觉苦乐的能力,人们也不能完全终止对他的“权利”的考量,人们会妥善安置他的遗体,避免他遭受诽谤。事实上,“从与‘石头权’相关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以福利主义者的方法来看待人类时,焦点会变得多么狭隘”。(60)这种褊狭性不由人们不去质问:倘若一个女工嫁给了有钱的丈夫,难道同工就不应该同酬吗?倘若失业有利于大多数人,难道人的就业就不应该受到保障吗?倘若反对各种歧视并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总效用,难道就不应该反对这些歧视吗?倘若保护某一社会弱势群体会影响效率,难道就不应该关心这些人吗?
显而易见,要坚持人的权利,就不能只着重于权利的工具好处。权利固有着规范性意义,而非只有法制含义上的工具意义。设想一个没有侵犯个人权利的社会,另一个是存在许多权利侵犯现象的社会。依据福利主义,权利满足或侵犯没有内在价值,只要它们拥有相同效用,加上权利侵犯能被效用补偿,那就是一样好的社会。其实,把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引入事件状态的评价,超越一元的效用信息和权利工具观,就能明白上面两个社会的本质差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