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四荒地”的经营管理就是对“四荒地”进行开发、保护和经营的行为。从目前农村的实践来看,“四荒地”经营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村庄内部的开发经营;二是村庄外部的拍卖经营。前者的开发主体是村庄本身或者村民,后者主要是对自然条件较差,开发潜力大,集体和农户无力开发的“四荒”土地资源,拍卖、租赁、合作经营给外商、外地经营者承包经营,租赁期一般在30~50年,其使用权准予承租人和受让人继承或出让。
国家鼓励“四荒地”的开发,将“四荒地”改造成农用地、生态旅游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四荒地”经营、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三是必须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即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未利用土地有条件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应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当然,不排除在某一地区和特殊情况下,对建设用地的开发实行优先。国家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可以给予政策优惠。
“四荒地”经营管理包括承包地经营管理的所有形式,如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反租倒包经营等,而且还有承包地经营管理所没有的长时间的转让经营权、使用权形式,即“四荒地”租赁承包形式。“四荒地”租赁承包,是指“四荒地”所有者(以下统称发包方)将“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承包给开发经营者(以下统称承包方),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租赁承包金或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以拍卖方式租赁承包“四荒地”的,由发包方发出拍卖公告,负责向竞价者提供拟租赁承包“四荒地”的有关情况及承包条件等,按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组织竞价者进行公开竞价。价高者获得“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
(2)以招标方式租赁承包“四荒地”的,由发包方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通知书,负责向投标者提供拟租赁承包“四荒地”的有关情况及承包条件等,待投标者按规定投标后,组织有村民代表参加的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者。
(3)以协议方式租赁承包“四荒地”的,由有意承包者提出“四荒地”租赁承包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由发包方确定承包者。
租赁承包“四荒地”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四荒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承包金额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四荒地”开发经营权;违约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承包方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四荒地”;违约的,发包方有权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责令其支付违约赔偿或依法收回“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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