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
1.2.1.1 日本的政治体制[2]
(1)政体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度。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有480个议席,议员任期4年,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院举行大选。参议院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不能中途解散。在首相选举和预算等重要议案表决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国会议员由选民在各党派推举的候选人以及无党派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
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党提名、国会众参两院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一般而言,由国会中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一职。
(2)政党
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通过参与国会选举的方式,从事政治活动。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共产党等。以下对这些政党做一简单介绍。
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Liberal Democratic Party,LDP):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50多年来,自民党绝大部分时间控制着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多数席位,曾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之久。现任自民党总裁安倍晋三,于2012年9月26日当选,并于同年12月26日再次出任内阁总理大臣。自民党是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该党主张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维护自由经济体制,修改宪法,坚持日美安保体制,增强自主防卫力量。对外政策方面强调以日美关系为基轴,积极参与构筑冷战后的国际新秩序。自民党党内派系林立。自民党的最高领导是总裁,下有负责掌管党务、国会对策、组织、人事和财务的干事长、总务会会长、政务调查会长。执政期间,由总裁兼任内阁总理大臣。
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日本民主党是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成立于1996年9月。1998年4月,日本民主党、民政党、友爱新党、民主改革联合4个在野党组成新的民主党。民主党属温和保守型政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并主张加强与亚洲各国开展外交活动,深化经济关系,强调对华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该党支持基础主要为工会组织和市民工薪阶层,其党员主要为年轻的职业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律师、医生、银行家和新闻工作人员等。现任民主党党首为海江田万里,2012年12月25日当选,任期到2015年9月。
公明党(Komei Party):1964年11月成立,其支持团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19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但自1994年底以后,为参与日政界分化改组,公明党分出一部分力量参加新进党,新进党解散后,组成“和平新党”。未分出去的部分则重组为“公明”。1998年11月7日,“和平新党”和“公明”宣布合并,并恢复原党名。1999年10月,公明党加入自民党和自由党的联合政权,成为执政党。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从2012年12月起,公明党与自民党两党联合执政至今。该党基本政策主张总体上仍沿袭了过去公明党“中间路线”的传统,坚持稳健的政治路线,提倡和平主义,提倡中日友好。
日本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Japan—Nippon Kyosanto):1922年7月15日成立,是左翼政党,在战后获合法地位。进入90年代后,日本共产党根据冷战后新形势,对政策主张进行调整。2000年11月,召开第二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把党的性质由“工人阶级的先锋政党”改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现任委员长为志位和夫。
(3)内阁与中央机构
根据日本宪法,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选举产生,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2001年1月6日,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中央政府机构现为1府12省厅,分别为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根据法律规定,各中央机构的职责分别如下。
内阁府除负责处理相关的内阁事务之外,还需处理振兴及开发冲绳、保护国民抵御灾害、促进公正自由竞争、保证国家治安、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转、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从政府整体角度出发协调相关行政机构之间合作,以推进经济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
总务省的职能是主管行政组织、公务员制度、地方行政、选举、防灾减灾、信息通信、邮政事业等作为国家基本体系的各种制度以及社会活动。
法务省的职能是维护法制、维护法律秩序,统一处理与国家利益相关的诉讼,管理出入境事务。
外务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外交事务,通过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事务、建立良好的国际环境。
财务省的职能是负责国家财政事务,编制预算,实现合理、公正的税收、管理海关业务、维护对货币以及外汇汇率的稳定。
文部科学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教育、科技以及宗教管理事务,振兴教育、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厚生劳动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卫生、就业以及社会保障事务,提高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同时完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保证就业。
农林水产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农林渔业、农村发展事务,确保食品的安全供应,发展农林水产业,增加农林渔业者的福利,振兴农山渔村发展、保护及管理森林、水产资源。
经济产业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国内产业发展与对外经济的相关事务,提高民间经济活力、促进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负责制定与实施经济、产业与通商政策等。
国土交通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国土管理事务,推进国土开发、完善交通设施、发展气象业务、确保海上安全等。2001年由原运输省、建设省、北海道开发厅、国土厅合并组建。
环境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环境保护相关事务,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确保核能研究、开发的安全。
防卫省的职能是负责处理与国防相关的事务,统一指挥陆上、海上、航空自卫队。此外,还负责处理《日美安全保障协定》所规定的日本境内事务。其前身为1950年成立的警察预备队本部,之后改为保安厅、防卫厅,于2007年1月升格为省。
国家公安委员会负责管理警察厅。委员会由国务大臣担任委员长,另外还有5名委员。警察厅作为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执行委员会交由的任务。具体负责管理警察的培训、犯罪甄别与统计、警察装备等事项,并调整关于警察行政的事务,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4)司法
日本的近代法律体系主要依据欧洲大陆法系而建立,从1889年宪法颁布到1907年刑法颁布,日本完成了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所构成的六法编制工作,建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日本的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属各级法院。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有权对国会制定的法律及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作出裁决。
日本实行四级法院“三审制”。四级法院分别为:最高法院(1所),高等法院(8所),地方法院(50所),家庭法院(50所)以及简易法院(450余所)。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的刑事诉讼。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首相任命,但须接受选民的信任投票。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1.2.1.2 日本的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制定并执行经济决策的各种机制的总和。通常是一国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方式。是一定经济制度下国家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具体形式。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人的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这一体系加以体现,并得到调整。
日本的所有制以私有制为主体,日本现行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持有的个人财产。
日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具体包括:第一,建立与私有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系。即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保证各个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的组织形式实行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由竞争秩序。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第三,建立保证政府宏观调控和维护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汇、外贸管理法》、《科学技术基本法》、《银行法》、《环境基本法》等。第四,建立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法律法规。如《税费》、《劳动关系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
日本经济体制的特征是:(1)以私营企业制度为基础,以市场竞争为主,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配置社会资源;(2)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并通过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施引导,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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