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日本海关退税制度
2.8.4.1 关税减免制度
日本的关税减免制度可分为永久减免和临时减免。适用永久减免的商品范围比较明确,在基本税率表中都已列明。适用临时减免关税的商品范围需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内生产情况,在每个财政年度修改税率时确定。日本的关税减免制度还可分为无条件减免(在货物进口时就免除纳税义务)和有条件减免(货物进口后继续负有一定纳税义务)。无条件减免指货物如果属减免税项目即可减免税。有条件减免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适用减免税的各种条件,如对进口商进行限制,对减免税程序、进口用途、进口批件等作出规定。
进口关税的减税及免税
(1)货物发生变质或损伤(Damage Cargo)
a.进口申报前发生变质、损伤的货物,在进行申报时应考虑酌减关税。
b.进口申报后至获得进口许可前,货物因所在地发生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导致变质或损伤的,可减征关税。此时,进口商须在进口许可下达前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关长提交2份《损伤、变质减税明细书》,记载货物编号、品名、数量、变质损伤原因及程度、计划减税金额及其计算根据等。
(2)非变质、损伤货物(Sound Cargo)
日本政府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出发,对一些商品规定了临时或长期的减免税政策。例如,对于有利于国内设备现代化的某些机械类产品,有临时规定的减免税或退税政策。
(3)关税减免手续
申请减免税时,须在进口申报书上注明减免税有关事项,在申报时提出减免税要求。
日本关税减免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与生活有关的物资实行减免税。如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对大米、小麦等主要粮食,猪肉和食糖,暂时减免关税;对食品、服装用品及其他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货物,当进口价格上涨时,为保持国民生活稳定,在形势确属紧急且增加进口不会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损害时,对该类商品减免关税。
(2)对原子能、飞机、宇宙和海洋研究所需物品实行免税。
(3)对低硫燃料油和生产用原油实行减税。
(4)对进口用于防止公害的机器设备实行免税。
(5)对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商品实行减税。为扩大同邻国的贸易,日本规定对出料加工1年内返销国内的电冰箱、彩电等24种商品减征关税。
2.8.4.2 关税的退还制度
日本《关税法》对退税制度做出了规定,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可全部或部分退还税款缴纳人。现行退税制度主要适用于质量受损的进口货物,制造出口货物所需的进口原料以及某些特殊的货物。
此外,日本海关还采用一种关税偿还制度,与退税制度相似,所不同的是所退款项不必偿还给纳税人本人,而是退给法律指定人。
另外获得进口许可并已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在获得许可后继续保存在保税区或其他规定地点时,因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变质、损伤,按规定可退还全部或部分所缴关税。灾害结束后,进口商须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受灾货物报告书》,海关关长予以确认并发给确认书。灾害结束后3个月内,进口商可凭上述确认书向货物所在地管辖海关关长办理受灾货物关税返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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