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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标的制度适用性激励

时间:2023-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再设计作为EPR的中间目标,将这一环保制度的主体凸现出来,生产者由此成为通过反馈进行产品再设计,进而完成环境目标的第一责任主体。中间目标所昭示的鲜明的主体性特征将EPR与同为产品环境责任制度的产品责任延伸制区别开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已实行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等。随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将成为又一项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环境保护制度。与其他的环保制度相比,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具有鲜明的特色,具有独特的目标设定,也就决定了EPR具有自身的适用范围,与其他的环保制度形成互补合作的关系。

4.2.1.1 基于制度终极目标的制度适用性激励要素——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

EPR是以降低产品材料维度环境为终极目标的环保制度,这一目标也明确了制度的责任对象,因此EPR首先是一种产品环境责任制度。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是EPR的首个适用性要素。当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非常有限时,产品环境责任制度的有效空间将非常有限,以产品环境绩效改善为目标的EPR不具备良好的适用条件,因此应采取产品环境责任制度以外的环保制度,例如,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反之,当产品基于其良好的环境绩效改进潜能而成为环境保护的重心时,EPR就获得了一个最基本的适用条件。因此,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构成了产品环境责任制度的前提,也必然是EPR的适用性要素。

4.2.1.2 基于制度中间目标的制度适用性激励要素——产品设计反馈性

产品设计反馈性要求生产者根据下游环境责任的要求与实施状况来对产品进行再设计,以便在新的回路中,增加环境目标实现的有效性。产品再设计作为EPR的中间目标,将这一环保制度的主体凸现出来,生产者由此成为通过反馈进行产品再设计,进而完成环境目标的第一责任主体。中间目标所昭示的鲜明的主体性特征将EPR与同为产品环境责任制度的产品责任延伸制区别开来。产品责任延伸制要求产品链上的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分别承担主要的环境责任,因而产品设计反馈性缺乏明确的指向,也不是必然的要求;而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下,只有具备显著的产品设计的反馈性,责任的第一承担者才有理由直接指向生产者——对于产品设计具有决定性影响力或支配力的主体。产品设计的反馈性也就成为必须的适用性要素。

4.2.1.3 基于制度适用性要素的激励目标设定

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与产品设计反馈性构成了EPR的两大适用性要素。只有具备这两大要素时,EPR作为环境保护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体现出来。这两大要素与EPR的激励性呈现显著正相关,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越高,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激励性越高;产品设计反馈性越高,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激励性越高。因此,制度适用性这一激励维度的激励目标就锁定为提高产品环境绩效改进潜能与产品设计反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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