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回收并不要求生产者独自负责,只要生产者能够借助合法便捷的回收渠道,对废旧产品的流向有所把控,并能保证废旧产品最终能够汇集到负责循环再生活动的责任主体手中即可。因此,定向回收有几种可以借助的方式:(1)由生产者自己负责回收;(2)由指定的循环再生商负责回收;(3)由社区附近的回收商负责回收;(4)由社区附近的零售商负责回收。各种回收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保障机制也不同。
生产者回收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大宗耐用消费品,并且由生产者承担实体责任的情况,而在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更为适用,因为这类生产者通常拥有雄厚的资金与技术实力,能够在自己的价值链体系内建立起独立的回收利用系统。为了促使消费者主动将废旧产品交还给生产者,生产者可以提供便捷的上门回收服务,同时以直接现金支付的方式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通过“以旧换新”等名义给予消费者再次消费时以一定的折扣。生产者回收与生产者实体责任相结合,能够充分保证产品的闭环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建立起自己的回收利用体系,并将其融入自身的产品价值链。
由指定的循环再生商回收的方式适用于生产者承担经济责任,并授权或委托特定的循环再生商帮助其进行产品循环利用的情况,而通常情况下,产品的使用寿命也相对较长。指定循环再生商在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将作为生产者承担经济责任时的重要成本组成。对于大宗产品而言,循环再生商也可以通过上门回收的方式来促进废旧品进入自身的回收渠道;对于易于搬动的废旧产品,则可以借助经济补偿,鼓励消费者主动将其送往循环再生商所在地。循环再生商在回收到一定规模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时,就可以按照生产者的价值链特征,以及相应的循环利用要求,对废旧产品进行循环利用,并确保循环利用后的部件或材料能够回归到生产者的价值链中。
对于小宗的消费品而言,最便捷有效的回收途径是借助社区附近的回收商。它们的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离消费者的居住地非常近,不论上门回收还是由消费者直接将废旧品交给回收商都非常便利。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社区附近的回收商必须被纳入制度内合法的废旧品回收渠道。由于规模与技术条件的限制,它们无法自己从事废旧品的循环利用,但也不应该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将回收的废旧品交由那些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而不考虑循环利用活动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制度外的循环再生商。社区附近的回收商应当成为消费者与负责任的循环再生商或生产者之间的便利中介,为双方提供服务,并有权为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社区附近的零售商是回收日常消费品的另一个便捷有效的渠道。作为零售商,它们通常不承担上门回收的责任,但是可以凭借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通过预付抵押金等办法,鼓励消费者主动返还废旧品。由于日常消费品的使用周期短,而零售商具有便利的区位优势,因此可以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相对固定的产品销售与废旧产品回收的关系。对于具有明显循环利用价值的废旧产品,零售商也可以根据循环再生商所提供的回收经费,反馈一部分给消费者,从而促使其返还消费后的产品。与社区附近的回收商一样,零售商作为社区回收的代理,应当与制度内的合法循环再生商或直接与生产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定期地将回收的废旧品上交给对应的循环再生商或生产者。由于零售商是以产品销售而非回收利用为盈利手段的,因此这一点更容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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