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前,浙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长期居国内中游,浙江的GDP总量1978年只排在全国的第12位,而人均GDP在全国只处第15位。改革开放以后,浙江区域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截至2004年,浙江省GDP总量已连续6年稳居全国第4位;人均GDP高出全国平均数近一倍,名列全国各省、区第一。人们普遍认为,浙江经济的高速发展应该归功于浙江灵活的市场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经济指标统计表明,浙江的市场化程度居于全国前列。〔9〕浙江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很有特色的经济活动方式,这些经济活动方式的共同特点是交易成本低,运行效率高。比如:股份合作制、红帽子企业、专业市场、民间金融、民营经济、块状经济等。可以说,浙江经济发展高效率的实现,主要是因为采用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交易成本很低的市场运作方式。
但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以上提到的这些交易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经济活动方式是如何形成的?灵活的市场机制在浙江是如何建立的?本节拟围绕浙江个私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对政府的制度供给在市场机制形成中的作用作一实证分析。
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是浙江经济的优势所在。透过浙江民营经济20多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浙江省各级政府为民营经济发展所营造的宽松的外部环境,所提供的各种政策和制度性支持,是浙江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温州、台州地区是浙江民营经济发源地,在如何扶持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探索和实践中,这两个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制度供给上也最早发挥了作用。早在1978年,温州市政府就颁发了全国第一份私营企业地方性法规——《温州市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私营企业提供地方性的法律保护,该条例后来成为国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蓝本。随着个体、私营经济通过合伙、合作、合资、合股不断发展为股份合作制经济,温州从1987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以扶持股份合作制经济为主要目的的地方性法规,如1987年颁布的《温州市挂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温州市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全国最早的私人企业管理办法)、《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份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地方性法规),1988年颁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89年颁布的《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0年颁布的《批转<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政策规定的报告>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机制形成、制度创新、结构完善,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政策环境。对于产权问题,温州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温州市推进企业兼并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暂行规定》、《温州市企业产权转让程序和温州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事务所章程》两个文件。〔10〕
台州政府从1978年开始,针对农村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在社队企业(这是当时的叫法,这些企业后来成为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的骨干)发展方面,1978年地县相继建立社队企业管理局,区(镇)社也先后设立社队企业办公室;1979年,台州政府还专门制定了社队企业发展规划。这些着眼于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政策,在各级政府执行中并没有过多地强调和限制各类经济主体的性质,这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后来,针对台州民间“联户企业”的大量出现,台州政府及时总结经验,于1986年出台了《关于合股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成为全国第一个鼓励、支持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官方文件。1987年10月,中共台州地委、行署进一步明确提出“取两南(苏南、浙南)之长,走自己之路,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之后,股份合作经济在台州全面推开,发展迅猛,对台州整个经济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11〕在浙江各地个体、私营企业初步发展的基础上,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植政策和措施。特别是1993年初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个私经济的社会作用予以充分肯定,继续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更加旗帜鲜明地提出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经济不发达地区更要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之成为本地经济的重要增长点。”〔12〕浙江省是全国各地最早由政府提出把个私经济作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来抓的省份,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旗帜鲜明的支持,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推动作用。
在这之后,浙江全省从省到市县各级政府,都把发展以个私经济为主的民营经济列入了本级政府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温州市政府1992年颁布了《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1993年颁布了《温州市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试行办法》,1994年颁布了《温州市股份合作企业管理规定》、《温州市国有企业公有民营试行办法》等。台州地区先后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企业的通知(试行)》(1992年)、《台州地区股份企业试点实施意见(试行)》(1993年)、《中共台州地委办公室、台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恢复扶持挂牌乡(镇)村集体企业原有性质的若干意见》(1993年)、《台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1994年)等文件,全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13〕
在各地民营经不断发展的基础上,2004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通过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结构、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创新、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和监管,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培育一大批知识型、创新型、战略型的民营企业家,形成一大批具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较强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一大批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展也集群,构筑增长方式集约化、产业组织合理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目标任务是要推进“五个转变”和实现“五个提高”〔14〕。这个文件的出台,为浙江民营经济在新一轮发展中实现再次腾飞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证。从此,在浙江,一个全方位促进公平竞争的有利于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已经基本形成。有了这种制度环境,人们就会对浙江的民营经济和整个浙江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的信心和期待。
从经济的运行来说,健全的市场体系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保证了经济发展的效率。而一个地区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健全是一种综合因素的结果,国家和政府的制度供给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诺斯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同时,契约论又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由于契约限定着每个人相对他人的经济活动,因而契约对经济增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契约的实施。假设没有国家,那么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了意义。〔15〕因此,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来说,“能够通过政府行为调整、政府职能改善来降低制度成本、增加经济安全、改善经济绩效,将是启动经济,促进增长的关键。”〔16〕从浙江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政府制度供给对市场交易成本和经济发展的影响,除了提供基本法律,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政策和制度规定这一基本功能以外,还需要通过政府对社会管理方式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在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对自己传统职能的调整,通过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方式的改革,减少社会管理中许多繁琐的程序,建立起与社会公众之间更有效的沟通渠道,实现政府与社会更有效的合作,从而使诺斯所说的“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得以有效下降,使经济发展的效率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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