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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平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时间:2023-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5.1 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方面目前面临两大问题:一是我国农村互联网市场仍有较大潜力。大量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的农村人口制约了我国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互联网络服务成本较高,对我国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以及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巨大阻力。

11.5.1 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方面目前面临两大问题:一是我国农村互联网市场仍有较大潜力。虽然我国网民规模于2014年底已达6.49亿,但其中农村网民占比仅为27.5%,2014年全年新增网民中仅有6%为农村网民。且农村网民中也存在较大的地域差距,据国家工信部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东部农村地区固定宽带人口普及率为13.8%,接近14%的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和西部农村地区仅分别为5.0%和3.8%;如果将移动网络考虑进去,差距会更大。非网民不使用互联网的原因中有13.7%是无法获得上网的设备和网络。大量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的农村人口制约了我国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二是我国互联网服务资费仍比较高。2008~2011年,全球ICT服务价格年均降幅达30.4%,我国则仅有17%,在全球排名中先降后升。2011年,我国固定宽带网络服务占人均国民收入的5%,而俄罗斯为1.2%,韩国为1.6%。我国固定宽带服务成本是俄罗斯的4.2倍、韩国的3.1倍。互联网络服务成本较高,对我国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以及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巨大阻力。

由于我国的电信业几乎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企业垄断,市场集中度较高,导致电信企业降低资费以及开拓农村市场动力不足。在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允许民间资本参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投资主要以政府为主,民间投资较弱。而互联网较为发达的韩国在发展信息化过程中,民间投资则占有总投资的92.6%。[7]尤其在开发农村市场方面,应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普及,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基础网络的投资并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另一方面,适度在三大运营商内部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电信资费的下降。电信业作为带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需要政府进行规制。我国对电信行业的规制进行了多次改革,2008年,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重组为三家全业务经营的电信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此后电信综合价格水平年下降幅度逐渐走低。如图11.6所示,电信综合价格水平下降幅度从2003~2007年的年均13.24%的下降幅度削弱为2008~2012年的6.58%。在进一步降低电信资费的过程中,应更多应用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我国可借鉴韩国等国激励电信企业竞争的经验,尝试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行“携号转网”的试点,减少用户的转移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另外,为防止一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过高,可以参照韩国的经验,在电信业中实行市场占有率规制,规定占有主导地位的运营商的最高市场占有率,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11.5.2 进一步降低平台经济与传统产业融合的政策阻力

我国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与其他产业相融合,并试图绕过部分垄断产业的行政进入壁垒,因此在部分领域遭到政策法规方面的阻力。在打车软件方面,由于现有政策法规规定出租车运营必须持运营牌照经营,而牌照的数量则被主管部门严格控制。打车软件在进入互联网专车服务领域时,采用租车公司出车,劳务公司出代驾司机,服务平台整合匹配信息,最终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形式规避政策限制。即使如此,打车软件平台仍遭遇较强的政策法规阻力:2014年底,上海、北京、广州等全国10余个主要城市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严查互联网专车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大大提高信用卡审核效率的“虚拟信用卡”面世困难。2014年,阿里巴巴、腾讯分别与中信银行合作的“虚拟信用卡”服务在即将推出时因“合规性和安全性”问题遭遇临时叫停。在医药电商领域,互联网医药平台则遭遇医药领域准入限制、处方药限制、网购医药报销难等问题,市场推进较为缓慢。

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速度较快,而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大量法律法规尚未针对互联网经济和信息社会做出调整,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部分。为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孵化和激励创新,首先,可以考虑对平台经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创新提供宽容的法律法规环境。其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当新的经济形态出现一段时间后,对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管理。最后,针对我国法律法规中不适应互联网时代以及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的部分逐步进行改良,释放“制度红利”。

11.5.3 规范平台企业并购行为,落实并改进反垄断政策

近几年平台企业的并购行为时有发生,如视频网站优酷和土豆合并、阿里巴巴入股新浪、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合并等,一方面,平台企业的合并可以共享用户基数、扩大服务领域、迅速增大规模,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提高用户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占据相关市场重要份额的主要平台企业之间的合并也会迅速增加市场集中度,形成垄断并影响市场竞争。2015年初,打车软件两大巨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宣布合并,这两家企业占据了移动打车软件市场超过99.8%的市场份额,合并后使打车软件市场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面对平台企业层出不穷的并购行为,一方面,应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企业之间自发的并购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对于合并后引起市场集中度显著变化的并购行为,政府主管反垄断的当局也应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审核其合并后是否会对市场竞争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在平台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传统反垄断实践中罕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后我国的反垄断审查需要考虑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方式。例如,有的新兴细分市场(如打车软件领域)的平台企业尚未实现盈利,没有达到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判定标准,但是该领域内企业合并对市场集中度和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却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和判定。

参考文献

[1]程贵孙:《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误区与释疑——基于双边市场理论视角》,《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3期。

[2]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3]何大安:《产业规制的宏观交易成本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6期。

[4]卢现祥、李小平:《制度转型、经济增长和交易费用——来自中国各省市的经验分析》,《经济学家》,2008年第3期。

[5]秦海、李红升、丁振寰:《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增长——一项基于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潘海岚:《服务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的构建》,《统计与决策》,2011年第3期。

[7]史健勇:《优化产业结构的新经济形态——平台经济的微观运营机制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3年第8期。

[8]吴敬琏:《中国经济增长模式抉择》,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年版。

[9]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10]笪凤媛、张卫东:《我国1978~2007年间非市场交易费用的变化及其估算——基于MIMIC模型的间接测度》,《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

(本章主持及执笔:徐琳)

【注释】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4年8月,http://www.100ec.cn/zt/upload_data/down/2014shch.pdf。

[2]东方早报:快的滴滴市场占比高达99.8%反垄断法没有限定市场份额,2015年2月15日,http://money.163.com/15/0215/10/AIG41QD400253B0H.html。

[3]中商情报网:1997~2014年中国互联网统计数字一览,2014年7月21日,http://www.askci.com/data/2014/07/21/21641svug.shtml。

[4]艾瑞咨询集团: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发展报告2008-2009,2010年12月,http://news.iresearch.cn/Zt/89427.shtml。

[5]即时通信用户是指过去一年每月至少使用一次即时通信软件的用户。

[6]中国B2B研究中心: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12年调查报告,2009年9月21日,http://b2b.toocle.com/zt/1997/images/down.rar。

[7]李淑华:《韩国信息化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90~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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