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已有研究的不足及本文的突破之处
在上述的文献中,笔者从征地冲突“起因与内容”“策略与手段”“价值与意义”三个维度,回顾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关征地冲突的起因与内容,实际上回答的是“为何冲突”“冲突的焦点是什么”的问题;有关征地冲突的策略与手段,实际上是考察双方“如何抗争”“怎样博弈”的问题;有关冲突的价值和意义,是考察学术界研究的“理论走向和价值追求”。正是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考察梳理,基本上抓住了征地冲突问题的主线,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说蔚为壮观,立意深远、视角各异、观点独特,这也为笔者的接续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扩展了理论视野、启迪了思想的灵感。接下来,笔者将对照文献考察中的三个维度进行评述。
首先,目前国内对征地冲突的原因和内容的探讨上,主要以中国社会快速变迁为背景依托,以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和转型理论为解释范式,在结构分析上广泛地关注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影响因素,但更为集中关注的是土地征收相关制度中,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纵容”和对农民权利的侵害,形成了征地冲突的“权利的侵害与维护”分析路径,因为法律上的权利观多借鉴于西方,并未很好地与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相契合,难免会出现很多差错(郭亮,2012)。因此,一种非权利观的“斯科特-波普金”分析路径[1]受到了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青睐,一种分析认为农民征地抗争的原因是源于对“生存论”和“道义经济”的侵犯,另一种分析认为农民是逐利的理性小民,遵循利益竞争的逻辑而非法律衡量的标准。这种分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出现了此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冲突,于是一种集体事件发生机制的研究逐渐兴起,这种分析模式较之结构分析和“斯科特——波普金”分析路径更具有动态性和微观性,虽然国内一些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较之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理论的研究,例如空间及人际关系(赵鼎新,2007)、人际网络机制(石发勇,2005)、群体与外部网络关系(Shi&Cai,2006)、群体网络资源状况与抗争运动的暴力行动之间的作用机制(王国勤,2008)、共享的身份认同和观念(Jing,2003;甘满堂,2007)、非正式组织成为抗争动员机制(Yang,2005,Stalley&Yang,2006)等方面,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所欠缺。
其次,在征地冲突策略和手段的文献研究上,存在四方面的不足。
第一,虽然对征地冲突的主体“农民——政府”对抗策略研究,已经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以底层视角来研究农民单方的抗争策略及抗争武器选择上,出现了诸多类似“以(依)……抗争”的解释框架,而这些解释框架面对的是一个社会事实,在解释这个社会事实时,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相互补充关系还是前后继承关系呢?显然很难说清楚和划分界限,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抗争武器”解释框架的多少,而在于“抗争武器”解释框架背后农民与政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第二,对农民长期抗争的基础和动力研究不多(谢艳,2012)。从情感路线出发,斯科特所研究东南亚农民生活“水深齐颈”状况下,“生存伦理”和“道义经济”是其长期“日常抗争”的基础和动力,这显然与当今中国农民衣食无忧的情况不同。应星的“气”是用来解释突发性群体性行为,却无法解释农民持续不断的抗争行为,吴长青(2010)重视抗争的伦理研究,认为是策略研究范式的重要补充,但是抗争者所具有的“过度、激情、坚定”以及与之相伴的失望、骄傲和荣誉等情感,能否是中国农民持续抗争的基础和动力吗?从理性路径出发,农民基于理性的计算而进行“维权”或“谋利型(田先红,2010)”抗争,事实是成功较少并且付出代价较高。以“成本——收入——风险”三要素来衡量是不划算的,那么农民为什么还会几十年的坚持不懈;
第三,对政府“维稳”理念、方式和弊端研究比较多,但缺少如《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那样较为详尽的个案考察,所以基于政府“维稳”的研究成果不免缺乏翔实事实材料的支撑;
最后,抗争实践及策略的研究,较少考虑农民和政府内部的利益分化对行动的影响(谢艳,2012)。事实上,农民和政府都不是铁板一块,其内部代表不同利益的各个部分形成了层级或空隙,政府会利用“理性小农”“一袋马铃薯”“一盘散沙”的情况进行策略选择,农民也会利用政府形成的“政治机会结构”而采取各种博弈策略,有时候还会出现地方政府与农民“合谋”而应付或对抗中央政府的情况,所以我们要摆脱政府“剥夺”与农民“维权”简单对立的分析模式。
再次,征地冲突的“理论取向和价值意义”,依据上文三点分析,同样存在三方面的不足。
从农民的权利侵害看征地制度建设和权利保护上,从“此岸”的缺陷看到了“彼岸”的完善,但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过渡期制度”的重要性,如果一味强调最终制度建设,容易欲速则不达。例如,在分析征地冲突中的两对矛盾:征收权与不动产权的矛盾、规划权与发展权的矛盾(叶芳,2011)。对前组矛盾的理论前提是土地的“私有产权”,后者是征地的“公益要件”,而在现实中,农民并不否认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不在乎政府征地是“公用”还是“公目的”,甚至不管是政府征地还是私人征地,他们只在乎征地补偿价格的高低,所以如果忽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而简单的以西方的法学理论框架来分析征地冲突问题,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导致错位。
从农民抗争策略的选择看抗争意识的变化,分析的视角主要集中在“理性抗争”上,“情感抗争”的研究近年有些好转,但是“阶级抗争”虽然有些新动向,例如李静君(2006)、沈原(2006)、冯仕政(2008)、李培林(2005)、潘毅(2005)等强调“重返阶级分析”并有的学者也以此来分析,但是目前还鲜有用此来分析农民征地抗争问题的。这并不代表农民不具有“阶级抗争”意识,或许事实恰恰相反;
另外,“理性抗争”“情感抗争”“阶级抗争”三个分析视角相互之间对立、争论情况较多,而把三者融合在一起以更高的角度进行尝试分析的较少;此外,作为农民抗争的对立面,政府或地方政府其治理意识是否发生了变化,也被忽视了。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困境看政府“维稳”变革,学者们非常精确与客观地指出了现有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也看到了“维稳”中的“拔钉子”(打压上访者)、“开口子”(给上访者特殊的政策优惠和经济补偿)与“揭盖子”(惩处有关官员)之间的悖论与张力,提出了“维稳新思维”(应星,2011b)以及“维权就是维稳”(于建嵘,2012;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2010)的主张,但是问题的一个关键点是:农民的利益表达,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并未“蒙聪”,而是处理机制的欠缺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面对诸多现在及历史遗留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开口子”悖论),如何既能解决遗留问题又能创造新的“维稳”环境,应该是学者集中思考的一个议题。
综上所述,已有文献研究的不足与缺陷,正是本文试图弥补和突破之处。本文将通过对东北S村的田野调研,“深描”“厚写”该村20年来围绕土地及征地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为切入点,以“结构”“变迁”“话语”三个维度,分别考察征地产生的起因、发展过程及结果预测。这能避免在起因的研究中,或强调“权利侵害”,或强调“情感道德”,或强调“发生机制”的一维片面性;在征地冲突博弈的策略和手段上,既考察农民抗争的策略和政府应对措施,又考察在时空的变换中其抗争的基础和动力,何以能持续?并且能统领和整合“以(依)……抗争”诸多解释框架的乱象;在理论取向和价值上,不仅关注农民抗争意识的走向,也更关注在“变迁”中,涉及征地制度、保护农民权利及政府“维稳”策略的“过度性制度”的建设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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