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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的抗议

时间:2023-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2 拘留后的抗议这期间,敬B等几个农民代表不断地到长春市信访局打听消息,都没有结果。就在十八大召开之前的敏感时期,敬B和武H又一次成功进京。[1]就这样,在北京召开十八大期间,敬B和武H在拘留所度过了15日。更为重要的,从N县公安局的拘留以后,敬B等人的抗争,已经从最初的政府补偿利益抗争,转向了被拘留后的人权抗争,抗争已经发生了积累和叠加。

5.3.2 拘留后的抗议

这期间,敬B等几个农民代表不断地到长春市信访局打听消息,都没有结果。就在十八大召开之前的敏感时期,敬B和武H又一次成功进京。这一次又被“截访”人员“成功”带回,回来后他们二人没有像往常那样幸运,而是直接给送进拘留所拘留15日。《N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如下:

“现查明:2012年3月5日7时许,敬B、武H、李J、卢K、冯G等人经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以征地补偿不合理为由,串联H镇S村150余村民集体积聚吉林省政府门前上访,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扰乱了省政府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二款,现决定给予敬B(包括武H)行政拘留十五日。”[1]

就这样,在北京召开十八大期间,敬B和武H在拘留所度过了15日。笔者见到敬B时,他非常憔悴,坐在炕上对笔者说,他已经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书》,大致内容如下:

申请理由:事实不清,非法拘留。

2008年3月11日N县H镇总体规划时,H镇S村,以招商引资为名,没告知承包土地的农民情况下,强行发给被用土地农民统一印刷的协议书,每平方米定价25元钱,共征用土地2720亩,按国家《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最低价实施政策的通知》每平方米120元,我家6.5口人11亩,每亩地价应12万元,共计:132万元,而H镇S村只给我发27.5万元。

因此,失去土地的农民对政府强征暴敛,低价征地不服纷纷上访,中央人民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督查组于2011年10月25日发出督办函,但N县政府和H镇政府对函知(置)若罔闻,从而激发了95%失去土地的农民对政府的矛盾。导致2012年3月5日,群众自发去省政府上访,早上7点钟到8点钟省政府领导上班前,就同几位警察和信访处刘处长,通知我们上访群众选代表谈话,我被群众临时选为谈话代表,整个在上访一个小时左右,群众都是排队等候,没吵没闹,根本没有扰乱领导办公的行为。

所以,不存在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公安部2011年3月3日讲话和公安部1989年3月15日颁布的[89]公(治)字30号通知,讲的各级公安部门不得参与征地和经济纠纷非警务活动,N县公安局强行羁押我15日是非法的,应该得到法律的追究。

更(何)况,我们群众是2012年3月5日自发去省政府上访的,为什么到2012年11月8日“十八大”期间突然给我加上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拘留我15天道理何在?

值此,我本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诚望领导依据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民做主,惩恶扬善。

请求撤销N县公安局N公(H)决定[2012]第106号决定书的决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在《申请行政复议书》的最后,附上了一些材料,其中包括2012年3月5日到省政府上访农民的《证明材料》,即“我是自愿的并不是谁组织的”,后面有“证明人”及签字和手印。敬B向笔者说:“他们(地方政府人员)要给我钱,让我息访”。敬B没有答应,原因是他怀疑地方政府人员对他不怀好意。在当天访问的最后,他说:“我要向海外媒体,人权组织反映这些问题。”

从本节的叙述中可以看到,双方的博弈技巧和水平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在阻拦、“截访”以及“用钱收买”不成功的情况下,采取了拘留的形式“教训”上访农民代表,也有力地阻止了访民在“十八大”期间到北京“闹事”。从农民代表《申请行政复议书》内容可以看出,他更强调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代表全体村民,在文书的撰写上,虽然有个别错别字,但比之前更加简练,逻辑更加清晰,或许有别人的帮助(例如记者或律师),但是可以看出,敬B等农民代表在抗争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更为重要的,从N县公安局的拘留以后,敬B等人的抗争,已经从最初的政府补偿利益抗争,转向了被拘留后的人权抗争,抗争已经发生了积累和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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