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节,将对S村几起冲突事件进行一个微观分析,考察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进程及影响。以及在这些冲突中,为什么有的冲突很快就结束了,而有些冲突会反反复复,一直持续。
首先看王M“跳塔吊”讨要征地补偿款事件。冲突的起因是村支部书记张A以王M已经搬走为由,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而王M认为家虽然搬走,但是户口和土地承包合同尚在,理应获得补偿款。于是王M多次前往S村委会讨要,并与村支书发生了口角争执。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王M爬到施工塔吊顶端,以死威胁,在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下,经过一下午的沟通谈判,最终以满足了王M所有要求而告终,即支付了3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并且不追求其“跳塔吊”的责任。
这个冲突个案,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在王M之前几次讨要补偿款后,以其“跳塔吊”事件为标志,冲突迅速升级,走向了暴力性(自杀和杀人一样,也是一种暴力行为,只是对象是自己而非别人)、极端性。此事件非常类似斯梅尔塞提出的一般化信念产生过程的两个非理性概念:“不耐心者的冲动”(act of impatient)和“一蹴而就的观念”(if only mentality)。[1]事件中的王M,并没有采取正常的维权渠道,而是直接采用了“以死抗争”剧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王M不采取正常的维权渠道,是不知道如何维权?还是认为维权渠道不起作用?这个我们或许不得而知,但是,王M,作为分散的抗争个体,采用了“以死抗争”的方式证明是有效的,并非斯梅尔塞所说的非理性。其次,王M采用以死抗争的地点,是比较容易积聚人群的工地塔吊,事实证明她在登上塔吊几小时之内,迅速聚集了包括媒体在内的几百人围观,这更能证明抗争者的勇气和智慧,并非简简单单的非理性行为。最后,暂且不管冲突双方的谁是谁非,总之,在强大的舆论和以死威胁等压力下,村支部书记张A被迫满足了王M全部条件,事件以王M讨要到征地补偿款而告终。此事件,是比较简单的因事(讨要征地补偿款)而起,因事(支付征地补偿款)而终,但是赵E暴力抵抗征地事件就较为复杂。
赵E因补偿款过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等理由,不同意政府征用土地。开发商遂采取了强制征地,并以暴力威胁的等方式。最终双方发生了暴力冲突,结果是造成开发商雇佣的两名“工作人员”受伤,赵家参与斗殴的四名男子受到处分,赵E被拘留15日,其他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几个家庭能够继续生活下去,赵E最终屈服,放弃抗争,同意征地,并且支付给受伤人员8万元的医疗费用。
在这个冲突案例中,事情的起因是征地补偿问题,在进程中,开发商和政府并未采取其他调节手段,而是直接进行强制征地。赵家并未示弱,就地暴力抗争,导致冲突升级,结果是以刑事案件收场。此案例与王M案例不同之处在于,王M“跳塔吊”事件是以满足讨要征地补偿款后,冲突结束,而赵E家暴力抗争事件,不仅仅是满足“同意”征地,而且还需要支付被打伤人员医疗费用,老老实实不允许再“闹事”,否则赵E的三个孩子将要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实刑而非缓刑。赵家面对强大压力下服软,冲突的结束并不是最初基本问题的解决,而是“节外生枝”,更高一层次的冲突。赵家抗争的条件可以说全部丧失,王M可以“以死抗争”借助舆论、群众给政府施压,而赵家稍有大动作,例如,上访、诉讼、找媒体等,其3个小家(3个孩子3个家庭)将受到威胁,日子将无法继续。冲突虽然结束,但是赵E家并未“心服口服”,积累了怨恨。
较之上两个案例,以敬B为首的农民代表组织,抗争的过程比较复杂,并且还在持续。起因也是因为征地补偿过低问题,农民代表采取了集体行动向政府施压,与政府工作人员谈判,又采取了上访、复耕、向媒体爆料、举报、集体到省政府抗议等多种抗争、维权策略,并且诉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地方政府也是采取了拖延、哄劝、截访、收买、拘留等多种方式“维稳”。冲突一直持续,中央虽然派出了“信访使者”,也多次要求地方对农民的信访进行复核,但是最初问题并没有解决。从事件开始到现在,虽然也发生过肢体冲突,但是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抗争话语从“生存伦理”的“传统话语”转向“国家话语”,在被拘留和“终结信访”之后,又试图借助人权组织和境外媒体,以采取具有“挑战性”的“外来话语”进行抗争。自从被拘留之后,农民代表的抗争内容不仅是最初的征地补偿款问题,还叠加了“非法拘留”等,使抗争内容和抗争话语都发生了转型趋势。在思维和行动上,不仅掺杂了“权利意识”,也具有克里斯玛特征,征地冲突面临民粹主义的风险。
这场有组织的农民抗争,虽然采取了正常的维权渠道,以敬B为代表的农民组织尽量克制自己,“踩线不越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抗争,但是农民与政府的冲突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农民代表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抗争条件,在农村时空背景下,多数中老年人具有时间、金钱上资源动员优势,成功发起了一次次集体抗争事件。并且在新闻记者、律师的帮助下,以及上访过程中结识志同道合的“战友”,不断交流、效仿、鼓劲,农民代表在抗争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实践,从最初的“原始抗争”升级到利用国家话语抗争,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例如要求村账目公开等;但是另一面,被压制的抗争也具有克里斯玛特征和民粹主义的倾向。在冲突过程中,农民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满足,政府与农民最初的几次谈判都因价格差距过大不欢而散。随着事态的发展,最初谈判的好机会已经丧失,农民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政府并没有诚心谈判的意愿,偶尔找农民代表谈,更多的只是权宜之计。信访制度的“拖延”,具有筛选功能,但是另一个特点是使原本能够轻易解决的问题,“问题化”,“扩大化”,产生的影响是冲突不断持续,农民逐渐对政府的申诉机制缺失信心,后期农民试图借助境外力量和话语,就是一个危险的新号。农民在维权抗争的过程中,从媒体以及坊间传言,接收到的都是农民成功维权的故事,而现实维权之路却艰难异常。正反馈、负反馈,让维权农民的不平等感愈加深入,问题不断放大。
通过上面几个案例的描述和分析,简单总结一下冲突持续性在征地纠纷过程中的原因和特点。第一,冲突的基本矛盾和根本问题的解决与否,是冲突能否持续的核心。王M“跳塔吊”事件以支付征地补偿款而迅速结束,而赵E家暴力抗争事件、S村农民代表维权事件,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虽然前者冲突已经结束,但是积累了怨恨。第二,良好的申诉和协调机制,是冲突迅速结束或良性发展的保证。只因为没有良好的调节机制,使王M事件和赵E事件迅速升级为暴力事件,使冲突走向恶化,结果是一方完胜一方完败的零和博弈。以敬B为首的农民代表组织,虽然一遍一遍地走完了体制内的申诉程序,但是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逐渐加压升级,使冲突逐渐走向危险的边缘。第三,时效性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这个时效性是指解决冲突的最佳时间,免于冲突走向暴力、极端和恶性轨道。上述的三个案例,都错过了解决冲突的最好时机,前两个案例都走向了不正常轨道,最终以暴力形式收尾。最后一个案例,不仅农民的诉求不断加码,而且抗争内容、手段和话语都发生了转型、变化,由于时间持续较长,相关政府涉事人员已有较大变动,这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双难的困境,即地方政府想解决也无法解决,而农民长时间积累的怨恨已无法弥补。第四,冲突持续过程中的“节外生枝”,使矛盾叠加“共振”,问题更难以解决。赵E家征地冲突,上升到暴力冲突,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并未彻底放弃“申冤”和“雪耻”的念头,一有机会也会奋起抗争。而S村的农民代表组织,在维权抗争的过程中,历经复耕被铲平、拘留、被拖延推诿等“不公平”待遇,加上长时间的挫折,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投入,等等。这一系列的冲突,最后叠加在一起,势必会把冲突推向了危险边缘,冲突双方都难以挽回局面。第五,话语的“正反馈——负反馈”,让冲突双方使问题不断被放大。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媒体对征地冲突问题,除了不报,如果大肆报道,结局都是涉事官员得到应有惩罚,农民抗争以完胜而告终,再加上坊间各种传言,使抗争农民不断坚信自己一定能成功。对比别人的成功,自己的遭遇,在不断“污名化”地方政府官员“贪腐”的同时,使冲突更加情绪化、对立化;而地方政府人员,面对“不遵守规则,蛮不讲理的刁民”,认为“改革就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他们(指农民)是弱势群体,不牺牲他们利益牺牲谁的?”[2]最后采取并非“和谈”策略,而是利用政治手腕或者强制手段,进行压制,结果是造成双方对立持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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