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纪、经纪人和经纪机构概述
一、经纪、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涵义
(一)“经纪”涵义的考察
在我国的东汉时期著名的文字学家许慎撰著的《说文解字》中对“经纪”两个字的本义是这样解释的:“经:织从(通纵)丝也。……纪,别丝也。”后人对此的笺注分别为:经,必先有经而后有纬,……纪,以罔罟喻为政,张三为纲,理之为纪。”也就是说,经是丝织物中的纵丝,织丝织物时先纵丝(经丝),后织横丝(纬丝);纪是织丝织物时理清散乱的丝绪。经纪两字连用,从本义出发,现今人们用的引申义,就是指的在买家和卖家云集的市场上,如何将能够配对成交的买卖双方撮合在一起的行为。
现代意义的经纪,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商业行为,它是一种以赢利(通常是获取佣金)为目的的媒介买卖双方成交的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它是一种行为主体(经纪人)以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地位行事并承担有关责任、介于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边缘法律行为。
经纪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客观存在,孕育于商品经济,并随商品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而同步繁盛,我们早就认识,在人类社会的幼稚时代,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为自身的生存及种族的繁衍而进行的种植、采摘和狩猎等劳动是简单而又效率低微,食用之余,没有多余的产品剩下,不存在交换,自然也就无需经纪活动。
只有当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阶段,出现了商品生产产和商品交换,即人们已有意识地为了交换而生产特定的产品,商品交换的数量、质量、范围和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展,以及一般等价物
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从为了获取某种使用价值的物所交换而转变为获取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交换,商品交换的中介行为才逐渐形成,这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历史过程。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既是生产者,又是交换者,即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拿到市场上去卖掉,换到钱后再去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以后出现了专门的商人,即他不自己生产产品,而是靠买卖的差价来获取利润,这是社会分工的一大进步。然而随着商品种类的增多,市场范围的扩大,自营买卖的商人除了要垫付大量资金、承担经营风险外,他还往往不能在理想的时间、理想的场合以理想的价格卖出或买进理想的商品,于是他们也需要有人来替自己寻找买家或卖家,并帮助协商议定交易价格,这样只需支付少量的佣金作为交易成本,即可以有利的价格及时地进行买卖,从而可以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经纪行为就由此应运而生。
到了商品经济异常发达、市场体系充分完善的现代,商品交换的时间更长,世界性的商品交易已突破时区限制,24小时不间断地可以从事交易;空间更广,足不出户就可利用电话、电传与全世界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完全突破了国家的界限。当代世界三大流: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投入市场商品也扩大到一切领域,既有有形商品,如煤炭、建材等生产资料和家电、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又有无形商品,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金融、旅游等劳务商品;既有物质商品、如汽车、轮船、宇航器、通讯卫星;又有精神商品,如科学技术专利权、出版物版权、文化演出与体育比赛、电视传播权等,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体系。在这体系中,需求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日趋复杂、广泛、深化,交易日趋集中而专业化。这就导致二种情况:一种是像有价证券市场、商品的现货与期货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一类市场、其商务手续之繁杂、运作程序之精密,有关法律约束之严谨,本身就构成了一门专业的学问,非沉浸其间多年的专业人士不可能对之有完整的把握。所以为了保障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立法或行业惯例都规定此类交易必须通过精通本行业务的经纪人代理;另一种情况是,现代经济一方面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各经济领域的互相渗透更加社会化,即分工越来越细,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多元化,一家主营汽车的大型跨国公司可能同时又把相当多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旅游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以分散经营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增值。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可能对要投资的有关行业都做到热稔而保证取得足够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它也要通过经纪人来完成它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
综上所述,经纪行为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中间环节。
(二)经纪人的便览
经纪人,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从事买卖双方介绍交易并以此获取佣金的中间人。它处于独立的中介地位,他本身不占有商品,而是利用自己的本领和能力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独有的供销渠道,为交易双方穿针引线,撮合交易。在市场活动中,他的信息灵通,办事快捷,服务周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独到之处,对交易的完成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现在经纪业和经纪人的发展,国外比较发达的国家称呼各有千秋。在英语中,经纪人为Broker或Middleman,以前者较为规范,而后者外延更为宽泛,包括了经纪人、代理人、委托人等一应中介人员在内。在法语中,经纪人称为Courtier,它的词根起源于“奔跑的人”。在日本,经纪人被称作“ブロ一カ一”,或“周旋屋”,或“仲买人”等。
从以上的表示来看,各国的用意各有千秋,但对经纪人的角色界定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这说明了,经纪人这个角色是不分时代和地域的,只要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就有经纪人活跃其间,充当了不可缺的中间商角色。各国的法律、法规、对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对经纪人的社会评价正在转变,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予以保护,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将统一制定,这将更有助于经纪人这一社会经济角色更好地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发挥自己的特有功能。
(三)经纪机构概说
在经纪业里,最具竞争力的不是个体经纪人和合作经纪人,而是经纪公司、经纪企业、经纪行和经纪人事务所等各类经纪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我们一般称为经纪机构。我国现有实质上的中间商性质的经纪机构,包括甚为广泛,其中有的居绝对地位,如各级各类商业公司、外贸公司、信息资料中心,各级供销社管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主管的劳务市场、银行主管的证券公司、国家和省市主管的演出公司及版权代理公司、各级旅游局主管的旅游公司等等。由集体和股份制办的经纪机构尚处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如各省市县的经纪事务所,经纪公司、对外贸易咨询公司、清债公司、婚姻介绍所等等。私人办的经纪机构尚且不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经纪机构也将有一个大的发展规模和更完善的前景。
二、经纪机构的基本要求
经纪机构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的,那么,对经纪机构的组成人员有什么要求?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我们还要注意如下的几个问题:
第一,发起人除了要具备经纪人资格外,还要符合工商登记法规的要求,也要符合组织规定的人数限额;还要注定投资注册资金,要承担筹建和日后经营中的一切风险。如果是合伙的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应对其风险责任、盈利分享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如何运转要明确的规定。诸如谁是主要负责人,重要问题如何作出决定,人事管理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弄清楚。否则,发生纠纷,影响经纪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三,所聘用的经纪人与经纪机构的关系是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下来,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经纪机构应当要为经纪人员提供相应的活动条件。例如,办公设备、信息资源等。
第五,经纪人的活动收入应当通过经纪机构来收取由经纪机构按规定的结算支付办法办理。当然,被聘用的经纪人的收入应根据其经纪活动所创的收入提成。
第六,经纪机构也应当为经纪人支付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经纪人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应当以经纪机构的名义,不得损害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得接受经纪机构之外其他任何人给予的与经纪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八,经纪机构无正当理由开除经纪人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赔偿给经纪人造成的损失,而经纪人不按规定程序辞聘,也应负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对各类企业的立法是按所有制不同分别建立的,因此,设立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另外,在工商登记时,经纪机构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注册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申请企业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他文件和证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纪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号,购买有关票证,签证合同,开展经纪业务。
三、经纪机构的活动方式
由于经纪机构的各自活动领域不同,有的搞生产资料,有的搞生活资料,有的搞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开发,有的搞有价证券等等,不同领域的经纪机构就存在不同的内容,但一般而言其经纪活动方式应有如下几种:
①联系、中介、传递信息。这类经纪机构与个体经纪人一样,起着传递信息、媒介交易的作用。他们活动作用就是能使双方产生达到签订合同。就可获取佣金。
②代表一方进行交易条件谈判。这种谈判并不是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任意行使的,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委托,并且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③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经纪机构如果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实际上就由经纪人变成代理人。
④提供交易活动草拟文件。经纪机构按其活动委托要求来草拟各种所代理的交易文件。
⑤提供保证和解决商业信用的危机。在经济交往中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卖方怕交货后收不到货款,买方怕交款后收不到货,产生双方互不信任的情绪,丧失交易的成功。因此,经纪机构发挥他们保证作用。给双方提供可靠的条件,使双方便以产生别的疑问。把交易达到圆满的成功率。
⑥为交易提供经济、法律、程序方面的咨询。、在交易者不熟悉相关的经济、法律、程序的时候,经纪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并协助办理有关的交易手续。例如为委托方制定价格提供建议和信息,对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市场趋势和动向,并就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财务制度、税收政策进行咨询,提供意见等。
四、经纪企业的主要特征
经纪企业是指以经纪活动为其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其主要经营活动是经纪活动,即是搞中介服务。
第二,经纪人是经纪企业的业务人员。
第三,这类经纪企业大多以“经纪公司”、“服务公司”、“咨询公司”、“介绍所”等的企业名称出现。
五、经纪人服务机构的主要特征
经纪人服务机构是指为经纪人经纪活动提拱服务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就是企业。如,我国成立较早的江苏镇江经纪人事务所、山东济南市经纪人事务所等。它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经纪人服务机构是企业。
第二,经纪人服务机构是为经纪人经纪活动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大体是包括如下的内容:①代开发票②代缴税金和管理费。③代为收取佣金。④为经纪人提供交流信息和谈判的场所。⑤组织经纪人进行中介业务经验交流。⑥交换信息、情报,举办信息报刊等。
第三,经纪人服务机构同经纪人的关系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
六、经纪人的基本特征
在社会经济不断演进过程中,由经纪人以及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专业咨询公司等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的机构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的经纪业。经纪业就是从中介绍他人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行业,其中经纪人是实施经纪行为的主体。关于经纪人的定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办法,但总体上大同小异。如美国市场家菲利浦·R·特奥拉在《国际市场经营》一书中认为,“经纪人系指提供廉价、代理服务的各种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之间无连续性关系。”我国的《经济大词典》中定义道:“经纪人,中间商人,旧时称掮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双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由此可以看出,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起一定中介作用,并从中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经纪人的中介服务对象是买卖双方;其二,中介服务活动是在充分尊重买卖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三,经纪人以收取一定报酬为其中介服务活动的目的。
经纪人是中间商,这是人所其知的,但中间商又分经销商和居间人两类。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居间人包括经纪人、代理人和售托人。居间人与经销商的不同点,是他们一般不拥有委托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薪金,而是一笔买卖一次付清,其收入称为佣金。
经纪人与代理人、信托人在民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其主要区别是:
代理也称委托,这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又称行纪,指信托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购销或寄售物品,并取得报酬的法律行为。
而经纪,是一种既可属于商法,又可属于民法的法律行为,经纪人是介绍他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者。他们仅仅通过中介活动获得佣金。在整个活动期间,既不占有商品,与客户之间也无连续关系。与代理相比,他不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与信托相比,他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推销商品。因此,经纪是一种买卖双方关系最简单、最灵活、而本身承担风险又最小的中介活动。正因为经纪活动收费低、活动灵活、周期性短、省时省力,从而是一种用最经济、最节省的办法来促进商品成交的活动。
但在现实中,目前在我国,经纪人很可能兼为代理人,只要企业愿意把本厂产品全部或部分交由经纪人向批发商销售,或委托经纪人在市场上代为采购、寻觅原材料,这时经纪人即具有了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但他们不占有商品,取得的报酬仍是佣金。我国也存在许多经纪公司,经纪人即同时是企业的代理商和代理人。
经纪人与中间商比较,它具有如下的特征:
①经纪人不占有商品。
②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连续性关系。
③经纪人以信息为资本,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并凭借专业知识和有效的服务促成供需双方的成功交易。
④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
⑤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的。
综上所述,经纪人是特殊意义的中间商,作为供需双方交易的中介媒介,主要职能是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交易信息,以独立身分、合理地促成双方交易的成功,在此基础上获得应有的佣金报酬。
但最后指出的是,我们说的经纪人,既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又可以理解法人。主要看具体情况看而定。
七、经纪人的基本类型
在市场经济大潮流中,活跃着行行色色的经纪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简明扼要地划分如下:
1.根据经纪人的不同结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①个体经纪人②合伙经纪人③企业和公司经纪人。
2.根据经纪人服务的不同社会区域,可分为三种。①城市经纪人②乡镇经纪人③边贸经纪人。
3.根据经纪人的素质划分为二种。①一般经纪人②专家型经纪人。
4.根据经纪人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如下种类。①商品现货交易经纪人②证券经纪人③期货交易经纪人④技术经纪人⑤保险经纪人⑥信息经纪人⑦房地产经纪人⑧产权经纪人⑨投资基金经纪人⑩劳务经纪人⑾文化经纪人⑿广告经纪人⒀国际商务经纪人⒁人才经纪人⒂体育经纪人⒃金融经纪人。
5.从法律角度划分,经纪人可分①合法经纪人②非法经纪人。
6.从职业角度划分,可分为二种:①专职经纪人②兼职经纪人。
总之,我国现实生活中的经纪人,远非上述这些,各种各样的经纪人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经纪人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可以说,商品生产越发达,市场经济越繁荣,各行各业,各型各类的经纪人就越多,分工就越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 经纪职业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经纪人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商业就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西周时期管理市场的官职就称为司市、载师、间师、胥师、贾师、司稽、质人等。同时,在《周礼·地官》卷第十五中很明显地记载:“贾师各掌其次之资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还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这里的质人就是指负责管理买卖成交的验证并制发契卷。而那时期的“质人”地位最为低下,相当于现在所说的经纪人身份。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经纪人最早还是在两汉时期产生。据《史记·货殖列传》中的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节”即是节制,亦指管理“驵侩”。裴骃集解引徐广注:“驵,马侩也。”《汉书》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在司马光撰著的《资治通鉴》中也出现:“牙郎,驵会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马贸易”。驵,语意为骏马、壮马,而引伸为贩卖马匹的中间人的意思。而“侩”即是撮合买卖的交易,这很显然是经纪人的性质。在当时的贩卖牛马的过程中,驵侩却需要通过检验牛马的牙齿的磨损程度来判断其年龄,然后才确定交易的价金。由此,人们就称这种行为的人为“牙人”或“牙郎”。随着当时的市场逐渐建立和扩大,为从事这行列人而提供交易场所,并协助买卖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得佣金的商号通称为“平行”,由此得名演化而来。 ‘
到了唐代,我国的“牙人”、“牙郎”中介活动更加活跃,统治者也开始对“牙人”重视,也体会到他对市场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并也给予相当的地位。在德宗贞元年间下旨的记载:“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但宣令会本行头及停居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并规定货物交易须经牙子验证、署名、盖章方为进行卖买双方交易。这样牙子也适当收取佣金,也为当地官府交了税。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日趋繁荣,牙人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中亚、西亚和西北、西南少数民族的进行互相交易起了促进的作用。
由于“牙人”的发展建立不断完善。在唐代也出现了中国经纪人最早的经纪机构——邸店、车坊、质举等。这些新兴行业的出现,为安寓客商,代客商寄存货物,并提供交易条件的场所,其经营者就是牙人,邸店、车坊就是经纪机构的前身。
到了宋代,商业活动的发展日渐广泛,牙人的活动也进一步多样化和复杂化起来。特别的是官府也对牙人进一步的控制,诏令他监督商人交易和收税的作用。牙人由官府统一管理,发放身牌,作为其执行职责的标志。代表官府监督商人贸易成交“使者”。这说明了牙人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层次。
在元代初期,由于发生战争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商业失去了发展的物质基础,商易很不景气,同时,也出现了蒙古族人垄断了国内外的商业笼头,禁止汉人和南人经商,国内的牙人的经纪业遭到衰落。
进入明代初期,牙人几乎被禁止。据《图书集成·食货典》一书记载:“天下府州镇县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契之后,听从发卖。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厢拿获赴京。”这是一项很明显的禁令。后在商贸活动日益办活跃繁荣的情况下,官府无法阻挡,结果,于永乐年间这项禁令被取消。牙人又恢复他们的活动生机。复苏后,官府在通商口岸市舶司下诞生“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内陆民间贸易,即分有官牙和私牙而维护市行,牙人的职责是评估货价,介绍买卖,在交易中充当中间人。
在商易活动中,牙行价格提出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对买卖双方可以掌握并从中介绍,依出价高低顺序安排交易。当时,明律还制定了对牙行人员惩戒条例,进行对牙行人员的监督。
由于牙人随着商易的发展,从业人数盛况庞大,如广州设立三十六行,基本上垄断了广州港的对外贸易。官府对于牙人的统一管理,其口岸贸易由官牙主持。并规定牙人中介活动要领取“牙帖”(即相当于现在的营业执照),必须按期缴纳“牙税”(即按所获取的帖费每年缴纳税银)。同时还作了重要的规定,不管是官牙、私牙只有领取牙帖后才算是合法经营。
到了清代,随着社会分工发展日益规范和市场的扩大,牙人在商贸活动中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被视着“买卖要牙,装载要埠”的良好局面。清代的牙人发展还仍用明代的管理制度,并且对牙人的社会地位提到一个新的领域,反是外国人来华贸易,必须要通过牙行,牙商接触认证后方才与中国商人接触进行商易活动。
明清牙人权威沿用明代的惯例,还开始大量地代官管理市场,管制物价,管制度量衡。有的还兼营客店,有的代客收购,有的包买包卖等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恰恰说明了牙行及牙人的发展渐渐地向那种所谓的交易所及经纪人方向靠拢。
二、中国近代经纪人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以武力胁迫清政府开辟了五个通商口岸,公行制度取消了,作为中介人、牙人或通事;已被外商培植起来的“买办”所取代了。
买办的产生,是一种新型的中介人。他们与行纪人形成了对外贸易的垄断势力。这种势力的存在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加剧而加强,以致他们在各大通商口岸左右了商品交易的中介活动,内陆城市的行纪人也不得不与他们建立联系,内陆商人也不得不向他们出佣金以求货物外销。
买办经纪人的出现是经纪行业和经纪人发展史上一个比较特殊地位,也是一个经商贸易历史上的突破。“买办”一词早由葡萄牙文(comprador)译义是“康白度”。意思是指欧洲人在印度雇佣的本地人当管家的意思,不是中介商人。但把这一词汇移植到国内后,它的使用范围就扩大到商业交易方面的含义中去。这词汇说起来在中国还有一定的歧义,最早的是为明王朝宫廷提供用品的商人,他们与各通商口岸“官牙”可能有一定联系,但性质不同,无中介意义。在清朝初,“买办”则专指为居住广东十三行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购人或管事。后来就逐步发展为特指在中国的外商企业所雇佣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当时的买办对于所经手的交易、银钱和货物、雇佣的人员以及对客户的支付能力都负有全部保证责任,稍有出现差错,不仅受到当时所控制的洋行申斥,还要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买办的经济来源,在履行它所规定条例收取佣金外,还会增加额外收入,主机构——“买办间”,反又称“华帐房”,与洋行进行互相交易。
随着历史的演进,到了19世纪70年代。买办的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倾向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市场。着重趋附于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的商人;失去买办应有的公平和信用,导致中介作用的缩小,也引起了买办的衰落。由于买办失去了他理智的做法。最后,到1843年间中国同西方国家列强订立的新条约,结束了旧条约制度,买办的活动能力开始在经济舞台上趋于消失。
三、民国时期的经纪人
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特别是“洋务运动”之后,市面上开始出现证券买卖活动。到1892年,洋人在中国上海设立最早的交易所一一上海股份公所。随着业务上扩大与发展,到1906年又设立了上海众业公所,并开始进行他们从争证券及其他物品投机交易场所。
爆发了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上海华商证券开始萌芽。出现了具有色彩的经纪人——华商股票掮客。于1919年6月,由虞洽卿等人发起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除经营证券外,还有金银、皮毛、花纱布、粮油等。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也先后出现了证券和期货市场。与此同时,相应的职业经纪人也频繁出现,据有关资料记载,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时,当时显得很活跃的经纪人蒋介石、张静江等人也不例外。
在民国时期的交易场所,都下设几个经纪行,每个经纪行规定经纪人的名额限制,每个经纪人本身必须交纳身份保证金作为担保。具体数目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此时期的经纪人,大部分是行业公会中注册的经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才发给营业执照,并报农商部门登订注册。
经纪行是代客户进行买卖,并负责保证这种交易或契约的代理机构。买卖双方不能直接同交易所联系,其交易必须通过经纪行来进行。经纪人作为双方卖买的代理人,由经纪行委托或交易双方指定。
委托人欲委托经纪人进行交易活动时,必须先发出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应写明买卖项目、日期、价格等。经纪人根据委托书上的要求代为成交。
为了方便与管理当时还颁布了《交易所法》现把主要的条例列出供参考。
交易所法
(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立法院会议通过)
(民国十八年十月三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三章 经纪人及会员
第九条 凡欲为交易所经纪人者应由交易所呈请工商部核准、注册。
第十条 非有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或法人,不得为交易所之经纪人或会员。
中华民国人民有下列各款情事之者,亦不得为交易所之经纪人或会员:
一、无行为能力者;
二、受破产之宣告者;
三、在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处一年以上之徒刑,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处刑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六、交易所受除名处分后未满五年者。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法人非有下列各款条件之一者,不得为交易所之经纪人或会员: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与执行业务之职员,全体为中华民国人民;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额过半数及议决权过半数,并其董事监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均为中华民国人民。合伙组织之商号准用前项第一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 交易所经纪人或会员发生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丧失其资格及注册之效力。
第十三条 有用不正当手段为经纪人或会员者,工商部得撤销其注册,或予除名或令其退出交易所。
第十四条 经纪人经核定注册为交易所之职员时,其原有经纪人注册即丧失效力。
第十五条 在其他有同样交易所之区域,承揽同样之买卖,经纪人或会员不得用支店或其他任何名义。
第十六条 无论何人不得以代办介绍或传达交易所买卖之委托为营业,但经纪人或会员经工商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经纪人或会员对交易所应负由其买卖所生之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经纪人呈请注册时,应缴纳注册费。
前项注册费由工商部定之。
第十九条 经纪人或会员应缴存保证金于交易所。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于经纪人或会员得照章程所定停止其营业,或课以一千元以下之罚款,或予除名。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得以章程规定经纪人或会员之资格,并限定其名额。
经纪人或会员丧失前项资格时,即丧失其注册之效力。
会员组织之交易所,其会员额位非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同意,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有歇业者,至在其交易所经手之买卖了结后两星期为止,视为尚未歇业。
经纪人或会员有死亡、解散、除名、退出交易所、撤销注册或注册失效者,在其交易所经手之买卖了结时为止,准用前项之规定。
前二项之规定如遇无人了结该经纪人或会员之买卖时,交易所得依章程委托其他经纪人或会员了结之。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纪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交易所被保留下来,但规定只允许做现货交易,杜绝期货交易。后来为打击投机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查封了上海证券大楼。1950年1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中规定了下列行为是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应严格加以取缔:(1)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之经营者。(2)不在各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场内交易者。(3)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以图窃取暴利,以招致物价波动,影响各地当时的人民生产或生活者。(4)买空卖空,投机倒所把企图暴利者。(5)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者。……(6)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
于1952年7月,停止天津证券交易所交易。因而,丧失了合法的交易场所的股票、期货经纪人被列入“投机商业”而取消。之后,全国各地对中间商和经纪人分别采取了利用、改造、取缔等措施进行管理。
1958年以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在城乡普遍取消了个人中介活动,黑市经纪予以取缔。政策只允许少数特定的单位从事中介商业活动,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委托行等。但是由于经纪活动和经纪机构长期不受重视和扶持,在各大中城市日益萎缩,几乎达到消失的程度。
经纪人和经纪业的一度消失,是一个很大的失误,给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带来了阻碍作用,使中国的物资、商品交易市场趋于衰落。
五、改革开放以后的经纪人
自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贸活动有较大发展。伴随商贸活动的发展,经纪人又活跃起来了,其经纪活动已深入到各个领域,但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国家对这一职业还是以限制为主,其活动一般都在地下进行,时称“黑市经纪”。1981年6月和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都将“黑市经纪”认定为是投机倒把行为。1985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使经纪人及其活动面临严厉制裁。这些法规都制约着经纪人的发展。1989年后的治理整顿时期,全国大规模地清理整顿公司,大量曾从事流通领域经营活动的“皮包公司”被查处撤销,经纪人活动又陷入低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长期受到压抑的消费欲望逐渐高涨。消费对象不再仅局限于基本的吃、穿、用、行诸方面的物资资料,人们需要在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社会公共生活、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等方面的物资资料得到更多的满足,经纪人在为人们提供这些物资资料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仍然出现大量为商贸交换牵线搭桥的经纪人。仅在四川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1986年9月,重庆工业品贸易中心交易所成为重庆市第一家经纪人公开活动的场所,其中有62名经纪人由工商局颁发资格证书。1986年,该市共有其他行业经纪人4,700多人,其中当地人占81%,外地人占19%。从中介的商品看,工农业生产资料占81%,日用百货占5%,农副土产品占1%,其他商品和劳务占4%。据沈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1987年市已核准登记给予监督管理的经纪企业78家,其所聘用的经纪人已达480余人,而分散在各行业中的经纪人多达1,300余人。这些经纪人主要从事商品、技术、金融、劳务、房产、农副产品等中介服务。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张营业,新中国第一代证券经纪人开始出现,代表证券商交易的交易员就是身穿“红马甲”的经纪人,为证券成交服务的是身穿“黄马甲”的交易所经纪人。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目前,两所正在研究多种方案,准备使海外经纪商能加入证券交易所,加强国内外证券交易业务的联系。
1992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和逐步健全,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纪人又活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并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搞活商品流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993年3月17日,《经济日报》头版头条刊登庹震的文章《经纪人,你听到掌声了吗?》,它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上,经纪人终于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现实从幕后昂首走到前台,并堂堂正正地开始活跃在中国经济舞台上。1993年3月,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中介市场——上海外滩经纪人市场,经纪人可以在场内以中介、代理、咨询等方式从事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房地产、储运、租赁、外商投资项目引进、人才交流、宣传广告、文化艺术、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经纪活动。浙江省在1993年春天出台的《浙江省经纪人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充分肯定了经纪人的合法地位,并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到经纪业中来。济南市以政府令形式于1993年2月颁布了《济南市经纪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在培训了1,500多人的基础上为1,024人颁发了经纪人服务许可证。在北京1993年2月3日,和平里农贸市场的一个个体户领取了北京第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经纪人事务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4月28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第一个有关经纪人的法规,由国家税务局、文化部联合制定,在1993年春天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是国家正式对演出经纪人在税收方面的具体触角,已经深入到金融、科技、物资、交通、文化、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
总之,经纪人的存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它的重新出现并获得较快的发展,必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第三节 经纪人的社会功能
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信息反馈不灵敏、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承认经纪人的合法地位,发展一支经纪人队伍,对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保障供给,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经纪人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只要有商品生产,就会有供求,就会有交换,就会有市场,就会有人为买卖双方撮合买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轨,它们面对的是一个像汪洋大海一样的市场,面临的是众多的竞争对手,因此必须不断地开拓新市场。如果只针对某一类市场,健全的企业还能够捕捉信息、分析行情,有以决进退的能力。而企业在实际生活中要触及多种类型的市场,靠自身能力掌握多种市场的信息就力不从心了。经纪人恰恰能发挥这个作用。经纪人所拥有的资本——信息,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他们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且联系面广,了解市场信息,掌握市场行情。较好的经纪公司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信息库,用现代化手段,搜集掌握信息,并向客户有偿或无偿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经纪人能够发挥信息传播作用的重要特点是:经纪人掌握的信息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因为经纪人一般都专门从事某一个品种商品的中介活动,对该类商品的供求关系、价格变化、更新换代产品的出现等,都有一个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可以说经纪人就是活跃在不同市场上的专家。由于他们自身的专业性和借助中介组织的优势,他们把握信息有很强的针对性,某一种商品,某一种证券,市场上买方的多寡,卖方主体的分布,售卖的方式等,经纪人都可依据委托的情况,依靠中介组织及有效的设备及时掌握在手;市场上买方的心境,包括需求量,能容忍的价格水平,购买方式等,经纪人同样可以依上述手段将信息汇集。随着买卖双方信息向经纪人手中集中,经纪人就可以按照卖方的委托为其选择买方,按照买方的委托为其选择卖方。这种信息传播作用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更为明显。由此可见,经纪人具有沟通信息和进行信息反馈的功能,他们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了解市场信息,传递市场信息,进行市场信息反馈,使卖方了解市场的供给和潜在供给状况,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来调节自己的生产和消费,避免短缺和浪费。
二、加速商品流通,扩大交易范围
我国的现阶段经济的状况是总量上的供不应求和结构上的供过于求,这就是说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同时存在。反映在市场上,对供不应求的商品,需求方都急于购进,但不一定都能找到卖主;对供过于求的商品,供方都希望尽快脱手,但不一定能找到合适的买主。若每一个厂商之间,供需双方之间都进行直接的联系,往往是事倍功半。当供需双方之间由经纪人作媒介,则交易联系可以大大简化。因为这些市场信息一般都是分散的,但通过反馈往往向经纪人集中,经纪人再利用这些信息开展中介业务,充分发挥其为供需双方穿针引线、牵线搭桥、沟通信息、调剂余缺的作用。既节省了买卖双方互相盲目地寻找对方的时间,缓解了供需矛盾,又活跃了商品流通。
同时,经纪人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还可以使商品交割变得十分便利,从而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当前,在细分划的市场中,每一个专业市场都因交易特点的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的交易规则,企业不可能对市场交易规则全都熟悉并熟练掌握。而经纪人却能做到这一点。由于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中不断地实践,积累了丰富交易经验和熟练的交易技巧,结合自身对交易商品的市场行情和供求双方情况十分熟悉的优势,能够比较容易地中介双方的交易。一般来说,商品供需双方交易的交割手续十分繁琐而复杂,例如核实资信、签约、公证、检验纳税、运输、结算、报关等。何况在每一环节又有这样那样的情况需要分析和利断。以运输为例,选择什么样的运输路线、确定什么运输工具、离岸和到岸的具体地点等,都需要企业来考虑安排。而这一切对供需双方来说往往是一件棘手的事项,即使具有一般的知识和经验,但对不同的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法规、程序和方法也不可能全部掌握,而商品的时效性又直接影响着双方的利润,供需双方都希望尽快实现交割。把这些繁琐的手续交给经纪人去办理,他们可以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技巧顺利地通过这一系列环节,照顾到诸种交易因素,以最理想的价格、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该笔交易成功。
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角度观察,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系统化而实现。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是商品,文化艺术作品、技术专利、劳动服务也成为商品。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市场日益多样化且瞬息万变的今天,如果让其生产经营者亲自处理如寻求资金、组织生产、推销产品等问题,那么,企业就很难集中精力抓产品生产和开发,提高产品竞争力。由于经纪人是专门从生产中分离出来,专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一部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专门研究市场运行规律,研究企业怎样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研究企业如何从市场上购买那些物美价廉的商品,以达到企业投入较少,获利较多的目的;研究如何掌握商品价格涨落同商品供求变化的关系,合理组织市场购销活动等。这样一来,企业生产的整体成本也会随之降低。这必将促进社会专业化水平提高,对全面发展社会经济也有很大的作用。
四、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促进市场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科技市场、劳务市场、房地产市场场相继出现,从发展趋势看市场细分化和网络化的速度还将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在专业市场上虽然企业是交易的主体,但许多交易的过程企业难以或没有必要直接参加,一般是依靠委托经纪人来完成。经纪人可以以其熟练的业务技巧,灵通的信息,广泛的社会联系、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金融中介经纪人,通过中介活动,开辟金融拆借市场,调剂资金余缺;科技经纪人,在研究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不断地传送信息,牵线搭桥,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文化经纪人,为演员、剧团、作家等代理有关演出经营、著作出版及其他各种事项,使他们专心地从事专业方面的工作。经纪人的工作使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它可以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劳动,使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由于经纪人业务的发展,市场上商品交换的过程相应加快,商品交换的范围、数量也相应扩大和增长。交换的扩大又刺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网络的形成,并不断向更大的范围延伸,互为作用的结果是市场在经纪业务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其结构进一步完整。
五、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即人力、物力、财力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向之间合理分配。而解决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要靠市场的完善和市场体系的完整,因为市场的完善和市场体系的完整对于资源较高层次的分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资源在不同产业、地区的合理分配创造了条件。就我国国情而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一般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通过他们有效地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可以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分割,使各地区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优秀科技人才得到合理的传播和流动,使地区间的生产资源和生产要素得到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使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趋于平衡,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第四节 国际商务经纪人概述
一、什么是国际商务经纪人
国际商务经纪人是指在国际上从事商务活动中,处于买卖交易中间人的地位,并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促成交易而收取佣金的个人或商号。他的作业中跨越国界,成为国内外的商务活动纽带,因此,亦称为国际经济生活的“催化剂”。
国际商务经纪人同他所代表的交易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他同委托方可以保持长期的关系,也可以只限于在某个合同的交易中保持联系。国际商务经纪人和委托方之间,可以根据意愿签订各种期限的合同,如果合同在期满之前被委托方无故废止,委托方要对其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经纪人对此不负责任。作为交易中介的国际商务经纪人有义务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并负责保护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说明与国际商务经纪人有关的权利有义务不相一致。目前关于国际上对于国际商务经纪人也没有统一具体的规范,还是由各国有自已的规定约束。
综上所述,国际商务经纪人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商务活动复杂化的必然要求。国际商务经纪人对于搞活国际商品交流、繁荣世界市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国际商务经纪人的分类
国际商务经纪人根据他的活动范围及场所以及各方面的规定可分为如下的类型:
(1)根据有无固定交易程序和场所划分
①交易所国际商务经纪人。是指按“交易所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委托人的一定资格,代表顾客进行国际商品买卖和国际证券买卖,以获取佣金的商人,也就是国际商品交易所和国际证券交易所国际商务经纪人。
②非交易所国际商务经纪人。泛指一般无固定交易程序和场所充当国际商务买卖双方中介联络的一切商人。这类具体又分两种形式。
第一,受公司、企业或银行雇佣或委托的国际商务经纪人。这类经纪人的收入是按公司、企业或银行的要求和一定的交易条件,推销商品或求揽顾客收取佣金。别外,也会得到委托人视其业务好坏而适当给予津贴或其他报酬。
第二,自行私奔于交易双方,自动充当买卖中介的国际商务经纪人。这类经纪人作用只能是双方的媒介,完成双方的媒介而允许交易一笔生意后,就算结束。仅拿到的报酬是佣金。
(2)根据国际商务经济人活动领域和作用划分,可分为国际贸易经纪人和国际金融经纪人。
①国际贸易经纪人。这类经纪人需要有扎扎实实的专业知识、灵通的市场信息、熟练的业务技巧和比较准确的心理判断,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种贸易服务和容易接受的交易方式,并据以领取佣金的中间商和服务机构。然而,这类经纪人还分有国际商品贸易经纪人、国际劳务贸易经纪人、国际技术贸易经纪人、国际运输经纪人、国际保险经纪人,报关经纪人等。
②国际金融经纪人。是指在货币和资本的国际转移领域充当交易中介的商业机构或个人。国际金融业务内容十分复杂。各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当多,国际金融市场范围广泛,变化迅速,因此在国际金融活动中交易双方往往担有很大的风险,都愿意寻找一家经纪人牵线搭挢,能够完成其交易义务,并大大地减少买卖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以说,国际金融经纪人一般还包括有:外汇经纪、金融期货经纪人,黄金市场经纪人和国际券经纪人等。
三、国际商务经纪人必备的知识和能力
国际商务经纪人涉及业务范围广、内容复杂,而且受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国际商务经纪人不仅要有远大的眼光,贯通的产业情报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且必须具备广泛和博深的知识,才能胜任其业务。然而也存在着和不同的层次人员来往,所以,知识还比较全面和广泛地掌握,下面依不同的业务性质程度熟悉相关的知识。
①了解国内外政治与经济形势知识。
政治和形势的发展是社会变革的一项规律,一个国家的社会是否稳定,与政治和经济形势分不开,没有良好的政治规律,一个国家的社会是否稳定,与政治和经济形势分不开,没有良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国际商务经纪人根本无法拓开其业务,所以说,在国际经济竞争激烈化和国际政治多元化的今天,国际经纪人就该要有广泛的知识,才能够了解国际风云,才能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避免发生风险。
②国际商务经纪人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业务,在业务来往中少不了相关的外语知识。在一般国际经济发展多元化的契机,英语还是被世界作通用语来对待。所以还是要多加一门外语,以便改善与在交易双方中发生疑难的问题。
③有关的法律识。
国际商务本身就是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的意思之外,均需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世界惯例作后盾。
④有关国际商务的专业知识。
国际商务经纪人对进出口贸易的规章、报关、检验等手续及外汇、国际投资、运输、保险等的业务及其运作,都必须有相应的了解。否则,在遇到问题的同时,不必操这份心思,就可以随时应符。
⑤要有相关的经营管理知识及能力。
国际商务经纪人必须以国际商务的经营管理科学为基础,并随时加强现代化经营管理能力以便与其他同行者拉开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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