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技术市场与科技商品
一、技术市场的类型、特点和模式
(一)技术市场的类型
技术市场是指进行技术商品交易的活动场所,它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它一般分成下列几种类型:
(1)按技术市场形式划分,可分为“硬件”技术市场、“软件”技术市场和技术劳务市场。
(2)按技术市场的形态划分,可分为开发型技术市场、服务型技术市场和咨询型技术市场。
(3)按技术市场范围划分,可分为综合技术市场、行业技术市场和区域技术市场。
(4)按技术市场商品交换的时间、地点固定与否划分,可分为临时技术市场和常设技术市场。
(二)技术市场的特点
技术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相比,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技术商品使用价值滞后。一般商品在市场上经过交换就进入消费领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但技术商品却是一种潜在生产力,必须经过开发,从而改变物质商品的结构、功能,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人们的需要。技术商品间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滞后性。
(2)技术商品交易时间长。一般商品买卖经成交,实现所有权转移,便告结束。但技术商品交易则不同,一项技术成果转让,需要进行充分调查、预测和可行性研究,才能订约成交,交易达成后还需卖方技术指导。技术商品交易时间,不仅包括成交前反复论证、洽谈时间,还包括售后服务时间。
(3)技术商品流通渠道短。一般商品常要经过多次转手,周转时间较长。而技术商品由于具有知识性和复杂性,使用范围和领域有限,有很多特殊要求,销前、售后工作量大,不易多次转手,一般只经过一个中介环节,流通渠道短。
(三)技术市场的模式
(1)直接模式。由技术商品供需双方直接联系而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具体可分推广式和吸收式。推广式是卖方经营技术市场的模式。吸收式是买方经营技术市场的模式。
(2)中介模式。通过技术经纪人,联系、沟通技术商品的供需双方,促进技术商品流通。这种以中介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在当前技术市场上居主要地位。
(3)网络模式。以科研和生产单位为中心,组成开放型网络状的技术市场。由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构成,以能力较强的科研单位或生产企业为核心,联合其他若干个相关单位组成松散的网状系统。
(4)科研生产联合模式。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组建,集技术商品的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技术市场。技术商品的生产方以技术入股为主,与技术商品消费方的关系,从单纯的技术商品贸易伙伴关系,发展为科研生产紧密结合的联合关系,共同开发、生产新产品,使技术商品在同一个联合体内完成营销过程,是这一模式的突出特点。
二、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经营形式和业务范围
(一)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
技术市场经营机构是按照市场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成立的,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技术商品并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我国技术市场经营机构分为以下三大类。
(1)基层技术开发、经营机构。由基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工矿企业设立,在技术市场上充当卖方的执行机构,如“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开发部”等,是我国技术市场上最基本的经营单位。
(2)经纪服务机构。我国技术市场是在技术经纪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中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技术经纪服务机构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或群众组织,依托于本系统、本部门的技术力量。技术商品的开发功能是中介服务生命力之所在。要使科研成果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需要对成果进行二次开发,这就要求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开发、咨询、服务、销售于一体,联接、沟通科研和生产两家,使技术商品顺利转移到需要的地方,最终物化为巨大的生产力。
(3)社会上开办的各种技术开发机构或经纪机构。这主要是指社会上由一些离退休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科技人员开办的民办科研所或民办技术开发公司。其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立门户,像个体工商户一样,有自己的字号,依法核准登记,承接业务,自己对自己的咨询服务负法律责任;另一种是不自立门户,作为某公司或咨询机构的分公司,接受委托处理某些业务,其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二)技术市场的经营形式
技术市场的经营形式,是指技术商品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营业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手段。
1.有中介的经营形式
(1)科技成果交易会。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面组织,把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民办及个体发明者召集在指定的场所,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集中的技术交易。这种经营形式形成的主要是买方市场,其优点在于及时、方便。
(2)技术难题招待会。通常由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将生产单位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收集在一起,公开发布,通过自由招标和投标的方式加以解决。
(3)技术商店商场。这种经营方式有固定场地,常年对外开业,使技术经营活动经常化,具有连续性,既及时又方便。
(4)通讯、广播、情报信息网络或技术市场。通讯和广播分别以文字和语言为载体开展技术交易,投资少,且履盖面大,交易方式简单,是供需双方均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情报信息可促进技术风险投资、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商业化和技术开发。
(5)重点技术成果示范推广会。
(6)科技信息发布会。
(7)经济技术协作交流洽谈会。
(8)巡回举办技术集会、技术庙会。
2.无中介的经营形式
是指技术需方直接向技术供方购买技术,而技术供方也直接向技术需方销售自己的技术成果。无中介经营方式只有在技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技术成果商品化程度较高,技术供方和需方彼此有相互了解基础上才能实现。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
(1)科研生产联合体中。
(2)专业对口的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之间。
(3)掌握一定信息的单位之间。
(三)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
根据《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
(1)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进行的科学研究、试验、设计、试制、推广等活动。包括计划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
(2)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将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活动,又称技术转移。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其转让方式主要为许可证贸易。
(3)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利用智力及其条件,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活动。技术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可分为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辅助服务、技术中介服务等三种类型。
(4)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运用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经验、智能和方法,为委托方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所进行的研究活动。
(5)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受委托方的委托或聘请,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生产实践经验介绍等活动。
(6)技术承包。技术承包是指一方根据另一方的委托和要求,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负责科研、设计、物化直到生产应用的全过程。
(7)技术入股。技术入股是指技术的拥有者,把技术作为投资,与技术的接受方合作,共同组成经济实体的活动。
(8)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科研联合体是指由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运用经济手段,自愿联合,彼此建立较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使科研成果及时、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
(9)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三、技术商品的特点及其流通形式
1.技术商品的特性
(1)与一般有形商品相比,技术商品具有无形性。各种进入生产咨询和生活咨询市场的商品都是有形商品,而技术成果则表现为一种知识、一种可以转化为物或能作用于物质的知识,它一般表现为图形、文字等。
(2)与一般劳务行为相比,技术商品的直接表现性差。如某一技术成果转让后的实施(即形成生产过程),由于设备条件,人员素质及相关的社会与环境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可能是大相径庭的。所以说,技术成果的直接表现性较差。这既增加了技术成果转化的难度,也是技术经纪人的经纪业务较其他经纪业务更复杂的原因。
(3)与一般商品相比,技术成果的交换过程具有延伸性。一般商品的交易过程中,货与款的交换完结,交易过程即可视为结束。而技术商品的交易一般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它一般包括:洽谈成交、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具体实施、安装调试等一系列过程后,才算结束。
(4)与一般商品相比,技术商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随机性。由于技术商品是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复杂劳动的科研工作,其内在价值是很难用一定的价格准确表现出来的。因此在技术商品的交易中商品的先进性、独特性、新颖性、实用性及市场对该技术的需求强度等成为影响其价格的直接因素。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技术的使用价值。因此同一技术成果,在其内的价值涵量完全相同的条件下,由于转让的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其价格差异可能是很大的。
(5)与一般商品相比,技术商品的转让有较强的政策性。技术商品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世界各国对其进入市场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我国对技术商品的有偿转让和流通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不同类型的技术商品在流通条件、流通范围、转让人员署名及流通中的保密程度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由于技术商品具有上述特性,因此,其流通过程也以其特有的形式进行。
2.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条件
技术成果成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必须具备相关的社会条件。
(1)科学技术研究部门或产品开发部门从直接的生产部门中脱离出来,即科技成果不再是直接生产者的天赋、经验和技巧的简单组合,而是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偿劳动成果。
(2)科研机构和生产者都必须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技术产品的交换,而只是交换的方式有所不同。
(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交换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同时都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努力,这样就加大了交换的复杂性。
上述条件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已初步形成,已经为科技商品进入我国市场铺平了道路。
第二节 技术经纪人与技术合同
一、技术经纪人概念
技术经纪人是指在技术交易过程中,为技术商品的卖方和买方牵线搭桥,积极组织和促成技术商品交易机构或个人。在我国技术市场上,一般习惯把这些机构和个人称为中介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纪人活动逐渐规范,这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将逐渐纳入到经纪人的管理系列中。狭义的技术中介只局限于技术商品买方与卖方之间起媒介作用,为促成技术商品交易提供技术服务;广义的技术中介可拓宽为在技术和生产两个领域之间起媒介作用,为科学技术商品化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经纪人一般都具有两重性质,即“中介性”和“技术性”。
所谓“中介性”,是指技术经纪人居于技术商品的买方与卖方之间,以中间人身份沟通技术商品交易;所谓“技术性”,是指技术经纪人所媒介的必须是技术,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非技术的一般商业中介活动,不属于技术中介范畴。
二、技术经纪人的作用
在技术市场上,经纪人作用可归纳为三点:
(1)科技信息的收集、传递,为不同需求者寻找买方或卖方。
(2)技术成果的集结、配套、系统组装、中间试验,优化技术成果的攻关结果,促进转让。
(3)为技术成果的转让,从洽谈签约、合同实施,试行生产等全过程提供中介服务防止技术交易纠纷。
三、技术经济人的基本素质
1.具有较广博的技术知识
技术交易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其中涉及法律、商贸、物价、金融、经济、科技等众多门类的知识,因此,技术经纪人参与技术交易,开展中介业务首先要有广博的知识,熟悉商贸和市场交易常识,他们应该是品德高、开拓能力强、懂技术的交叉学科型人才。
一句话,技术经纪人不懂技术不行。
2.谙习技术交易政策与法规
除了懂技术外,技术经纪人还应谙习技术交易政策与法规。
技术交易过程是一种政策性较强的活动,涉及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技术合同的签订均要求技术经纪人熟悉地掌握其内容、程序、界定范围和注意事项。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很多,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签约各方缺乏对专利知识和技术合同法的了解,在签订合同时责、权、利界定不清,应列明的事项没有列明,引起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国家颁布的其他一些科学技术法规,还规定一些科学技术不应参与中介,如:国家基础科学的研究及其转化,国家尖端保密科技研究及其转化,作为非国有中介机构不应参与;破坏植被、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涉外政策的科技转让,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也不能染指。
另一个注意的方面是,是否侵权的问题。科技成果,分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两种,前者所有权属国家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集体研究机构,后者所有权属科研个人。因此,技术经纪人在技术中介服务中,必须首先弄清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是国家研究单位或集体研究机构,中介谈判直至成交,侵权问题不多,购买方亦较放心,中介率较高,事后发生的经济纠纷亦较小。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经纪人应认真识别某项职务技术成果是否侵权,同时,还要注意在中介合同上订上“该项技术成果若有侵权行为,概由所有者一方负责”之类的条款。
3.善于与科技人才打交道
技术不是自生的东西,它来自于人的努力创造。光知道技术,而不知道人才,等于光吃鸡蛋,而不识母鸡。看好技术人才市场,善于与科技人才打交道,也是技术经纪人的一种本领和素质要求。挑好了母鸡,还愁吃不着鸡蛋。
对于技术经纪人来说,盯上技术大腕不会没有好处。得人才就得技术,得技术就得天下。有了一批技术人才朋友,技术经纪人不愁揭不开锅。技术经纪人应该有自己的人才库,学会做慧眼识才的现代伯乐,把技术经纪法码押在技术人才身上。
怎样才能和科技人才交上朋友,这可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因为,科技人才是知识分子中的精英,他们往往恃才傲物,清高逍遥;他们身怀一技之长,志向远大,有强烈的报效祖国、为祖国的现代化事业贡献力量的雄心壮志。能够让自己的技术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他们所特有的强烈的工作愿望。要了解他们就要了解他们内心深处的思想,从这一点说,技术经纪人必须准确地把握科技人才的心理特征。技术经纪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科技人才的行为导向,要引导他们光明正大地向“钱”看,让他们知道,有钱并不是什么坏事情。一方面可以发家致富,另一方面可以继续投资,开发新技术。鼓励他们大胆地把技术投入市场,讨价还价,为技术在市场经济大舞台上争一席之地,也为自己在社会大舞台上争一席之地。
技术市场风云变幻,强手林立,竞争激烈,要立于不败,技术经纪人除具备本文所述的基本素质外,还应从各方面完善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经纪能力,使自己的经纪之路越来越宽。
四、技术经纪人应具备的能力
(1)获取和筛选信息的能力。新的技术革命导致新技术的供给和需求猛增,选择空间日益扩大。技术经纪人的能力在于对信息的分析和筛选,为买卖双方在扩大选择空间的基础上缩小选择空间,使其迅速形成结合点。
(2)评价和论证交易项目的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对技术交易发挥咨询作用。经纪人的咨询作用表现在帮助买卖双方作出成交的决定,并在有关法律界限、合同条款、价格确定、合同履行中双方应注意解决的问题等方面达成共识,以提供技术交易的成功率。
(3)市场调查和预测能力。某项技术和市场前景是实现技术交易的前提。许多技术发明者往往不太熟悉市场调查和分析,也没有精力去从事这项工作,因此,哪些新技术能在何时何地成交,以什么价格成交,只有依靠技术经纪人通过市场调研和预测去解决。
(4)宣传和促销能力。技术经纪人要善于用口头的、文字的、广告的手段,去诱发社会对新技术的需求。
(5)社交和协调能力。技术经纪人通过社交活动,同业务有关的各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实现信息交流,捕捉有利机会,推进双方协作,协调存在的争议等。
总之,技术经纪人是联结科研工作者和生产者的纽带,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这种纽带作用发挥的程度。然而,技术经纪人毕竟是我国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技术经纪人素质较低,不但缺乏涉及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而且对相应的政策法规也不熟悉。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及其机构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各地有关部门应下大力气,通过扎扎实实的长期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不断壮大的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从而为我国技术市场向深层次、大规模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五、技术经纪人与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关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在科技成果转让中,技术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技术合同的一些知识。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当事人和合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才能成立。
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经纪人或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向经纪人出具委托书之后,经纪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为订立合同而提供服务的中介经纪机构,可以依法收取合理的费用和佣金。
经纪人代理客户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合同的项目名称或科技成果内容;
(2)合同标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况和资料的保密情况;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或科技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技术成果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以及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及支付方式;
(9)当事人如果违约所要交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10)纠纷的解决办法。
另外,经纪人应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有关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技术合同依法签订之后,即具法律效力。经纪人应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是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有以下两点说明:
(1)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数额;
(2)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经纪人在对待不能履行的合同时尤要注意,那就是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经纪人要注意以下几种技术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④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对于这种无效的技术合同,经纪人应当向委托客户说明,这种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应视为有效的技术合同。
经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发生了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另一方违反合同;
(2)发生了不可抗力;
(3)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1.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委托经纪人,由其寻找合适的受托方进行开发。经纪人所接受的委托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经纪人所寻找的研究开发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且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的成果。
经纪人应督促委托方认真履行合同,如果委托方违约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同样,经纪人所寻找的研究开发方违约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退还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这里不再详述。
3.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
(1)委托开发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得到专利的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创造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使用该项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受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三)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1.经纪人所中介双方的各自义务
经纪人介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要履行各自的义务,经纪人要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2)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予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2)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经纪人应当提醒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等。
2.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经纪人所中介的双方,如有违反技术转让合同的行为,各自应负一定责任。其中转让方应承担的责任是:
(1)未按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立即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补交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和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立即停止违约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委托时,同样也应让客户明确各自的义务。客户分为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和技术合同的顾问方。
1.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的义务
(1)通过经纪人向对方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等;
(2)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并向对方支付报酬,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2.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的主要义务
(1)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
(2)提供的报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如果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了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如果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能按期提交咨询报告,或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节 技术经纪人的业务技巧
一、经纪人与客户相互选择的技巧
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在进行技术商品交易时一般是要以技术经纪人为中介的,因为经纪业务是科技成果转让的有效“捷径”。如何使这条“捷径”畅通,关键是寻找和选择一位合法、合格、合适的经纪人。
客户选择经纪人时,一般应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经纪人的资格选择:客户准备选择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是否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中介服务许可证或经纪人上网证,即经纪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
其次,对经纪人的能力选择:客户准备选择的经纪人是否具有所要经纪的业务的科技知识,是否对所要经纪的业务有充分的了解或能够对该业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是否有过经纪此类业务的经历,以及相关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如何等都是客户必须认真选择的实质性内容。
其三,对经纪人的信誉选择:客户对要选择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的以往业绩,工作效率,服务水平等必须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依其信誉状态和业务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对经纪人的信誉选择,不能只听其自我介绍,而要通过多方面的了解,包括报刊、杂志、广播等的介绍和其他客户的评价。
经纪人对客户的选择,包括对技术商品买方客户的选择和对卖方客户的选择。在技术市场上,买方客户主要有:
技术商品的直接实施部门,如大中型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乡镇企业和实行合资、合作、拍卖、承包的中小型企业对技术商品,尤其是对投资较少、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的技术商品尤为热衷。近年来。农业生产中对技术商品的需求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农产品中的技术含量迅速提高。这属于技术商品的最主要需求者。
技术商品的间接使用部门:这主要是某些技术经营机构,他们买进单项技术,进行简单的加工配套后出售。这比一般的技术商品具有实用性强的特点。这类部门对技术商品的需求一般挑选性较强。
政府部门:这主要是某些高技术项目或大型技术项目,它一般涉及的资金量较大,且实际投产后,一般必须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取得效益,即规模效益。因此这些项目一般由政府部门出面购买,然后向工农业生产部门推广。
在技术市场上,卖方客户主要有:
独立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由于我国的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这些部门内,他们一般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又能及时了解当代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和技术发展的趋势,因此,这些部门提供的技术商品大多是市场上的热销货,他们是目前我国技术商品的最大产出者。
工矿企业。企业的科研力量借助贴近生产实际的优势,研制的技术成果大多具有实用性强的特点,因此,在同类型企业中推广销售具有一定的优势。
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部门。他们多是把替代下来的军用技术通过市场转为民用,或是利用自身雄厚的实力从事民用产品的研究。他们的技术成果一般具有较好的信誉,因此,凡较为实用的,均有较好的市场销路。
个人出售的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这多属于小型实用的产品,这类成果的信誉状况往往是市场关注的重点。
民办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它的情况类似于上述个人成果的出售。
经纪人在正式接受客户委托之前,必须对双方客户认真审查,并对他们要求转让或准备购入的技术商品针对其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鉴定和审核。
二、接受客户委托的技巧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与客户相互选择之后,经纪人要积极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快速、准确、全面、优良的服务。
1.主动为客户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尽量做到详尽、准确
这可以帮助客户调整自己的技术商品交易决策。技术成果转让中,卖方的决策内容主要有:(1)科研方向的战略决策;(2)科研选择决策;(3)技术转让方式决策;(4)接受委托科研和难题招标等一系列决策。买方的决策内容主要有:(1)确定企业的技术发展战略;(2)在技术市场上选择最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成果;(3)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所需要的技术。这些决策在提出委托前就应做出,但是,由于供需双方会受到各自的信息量、知识结构、市场预测能力等限制,不可能事先做出完全科学、正确的决策。由于经纪人的介入,可获得更多的信息,可以对原决策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对供需双方都是有利的。经纪人可以凭自己的知识、经验、判断力帮助客户研究情况,做出科学的具有开拓性的决策,这样才能保证技术成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后双方共同受益。
2.客户根据自己的决策,提出委托书
其内容应包括:(1)要求经纪的技术成果的名称或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如数据、图纸等,要能够反映出该技术的性能、特点。(2)客户的自身状况,如卖方客户的科研力量、资金状况、涉及的科研领域、主要的科研成果,还要介绍其技术所有权的归属等。买方客户的技术水平和资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银行的资信证明。(3)要求转让的方式,包括转让的地区。(4)其他条件。
3.经纪人要仔细审阅委托书,必要时要亲自考察客户的情况
审查后如果认为是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并且有能力完成该项经纪业务,经纪人便可以在委托书上签字表示承诺。随后,经纪人可与委托客户签订经济服务合同或叫做中介服务合同。订立经纪服务合同是经纪人接受委托的法律程序。它把经纪人与委托方的责任与权力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经纪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和法律保证。
经纪服务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1)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2)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经纪人的活动经费。(3)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经纪人的佣金。
经纪服务合同中经纪人的主要义务是:(1)真实反应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有关信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2)为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履行技术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委托方与经纪人如果不履行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是:(1)为经纪人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佣金或者经费,赔偿经纪人由此所受的损失。
经纪人如果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是: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为委托方寻找合适的交易伙伴或对象的技巧
经纪人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为卖方寻找合适的技术购买单位;为买方寻找合适的技术成果。如果接受招标委托,则要拟定招标公司,在公众投标者中选出唯一的中标者。这一过程,经纪人可以分三步走:
(1)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料中查找交易对象和交易伙伴。
(2)利用信息服务机构,并要交纳一定的服务费。
(3)对预选的对象进行审核、鉴定,最后才能拍板决定哪项技术、哪个企业是被选中的。
四、对某些技术成果进行再开发和再加工技巧
在一些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供需双方都有成交的意向,但在具体业务环节上还有较大的距离,如某一技术成果主体上适合需方的要求,但在结构和配套上,不适用于需方的现有条件,这时经纪人可根据需要,对卖方提出改进或再开发的要求,以促成交易的实现。一般包括:把单项技术集结、配套使之系统化;把综合的技术成果分为若干独立的部分,向卖方推销;必要时,经纪人在这个环节上,还要进行风险投资,以促进技术的成熟。
五、协调双方关系技巧
经纪人在时机成熟时,应介绍交易双方见面谈判。谈判中,经纪人要积极地疏通障碍、协调分歧、提供方便。比如,做些解释、指导工作,为双方提供谈判场所,联系接洽时间等,努力促成交易。
六、帮助交易双方拟定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的技巧
经纪人要帮助交易双方写出条款清晰、明确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使双方的交易能最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七、监督交易的双方履行合同的技巧
经纪人在交易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还要与双方保持一定的联系。因为技术交易是一个双方长期合作的关系。比如,在专利技术的许可证贸易中,一般转让期为3~5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发生分歧,经纪人应从中调解。经纪人还要参与纠纷的促裁,诉诸法律时,经纪人要出庭作证。
一般说来,经纪人从事一项经纪业务,必须运用这些技巧,通过相应的程序,整个经纪活动才算完成。但具体到每一笔交易中,由于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不同,所运用的经纪技巧不会完全一致,这就要求技术经纪人在实际运作中见行机事、灵活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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