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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与产权经纪人

时间:2023-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第一节产权  一、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产权是经济主体对资源所能行使的权力。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产权界定是指产权主体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以及经营、使用权等相关产权的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应属国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确认,即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

  第一节  产权

  一、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产权是经济主体对资源所能行使的权力。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及由此派生的财产的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权等权利的集合,实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以及其各项权能在经济运行中的不同分解和组合而形成的权利体系。

  在现代商品的经济条件下,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产权与企业的经营运动相联系,它在动态中反映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

  (2)产权与市场交易紧密相联系,财产在交易过程中形成债权就是产权的存在方式之一。

  (3)产权与近代的资本主义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有直接关系,由于有了两极分离,才使传统的财产所有权获得了新的内涵。

  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传统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是统一的,所有者就是占有者、经营者。而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不再是各项权能合一的排他性的权利,它可以将其部分权能交由别人去行使,此时的所有权主要强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和最终处置权以及享受财产使用的收益权,而产权则可以指所有权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有时也指整体上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是财产所有权在企业运动中的延伸,它是所有权权能更为具体的实现方式。产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就在于,产权不如经营权那样现实具体,经营权也可以被视为对产权的具体运用。

  总之,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产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既是与所有权有关的各种财产权利的总和,又是制约人们在市场机制中如何使用这些权利的规则。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产权界定是指产权主体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以及经营、使用权等相关产权的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经济行为。也就是说,产权界定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权的界定,而且还包括界定由所有权派生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力、责任和义务,或者说应当包括界定财产所有权在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分解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分配和处置权的界限,分清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力、利益、责任和义务。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产权界定通常是产权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对产权归属和产权范围的明确划分确定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应属国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确认,即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根据我国法律,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为了对国有财产的产权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维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国有资产法》明确指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按照分级兼管的原则,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以实践来看,主要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

  财产所有权是具有法权形式的所有制关系,是社会经济结构立足的基础。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是界定产权的前提和归宿,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肢解和分割、侵占国家财产。从管理角度看,则应该按部门、地区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

  2.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在产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确定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各种经济成份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一般来说,资金的投入意味着资产的形成,其投资主体就成为资产的所有者。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国有企业资产的取得改变了过去基本上单一的国家投资的状况,资金来源出现多元化,其中大部分是其他国有企业法人的资金,部分是集体企业法人的资金,也有一部分非公有制法人和自然人的资金。对这些资金形成的资产及资产收益再投入所形成的积累,只有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才能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归属,既要合理地确定国有资产存量,又要保护其他经济成份的正当权益,处理好各方的财产关系。

  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产权界定的实质是物质利益的界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由所有权派生的各种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每一个经济组织要经营与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量来运营。产权界定影响到每一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产权界定不仅是资产所有权归属的界定,而且是对所有权和法人产权各自权益的界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产权界定就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界定,因而要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

  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之上的。建国以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巨额国有资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满足我国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产权界定本身就是对财产归属的确定,因此它必须以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出发点和归宿。

  5.保持政策连续性、协调性原则

  在产权界定工作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协调性至关重要。一方面这是政策稳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法规制度严肃性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以前已出台且合理的政策和法规与目前正在制定、拟出台的政策和法规要保持连续性与协调性,以保证政策与法规规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另外,由于我国资产产权的形成和发展极其复杂,现有资料又非常有限,且工作量又大,因而具体操作时应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铺开,不可冒进。

  第二节  产权交易与产权交易市场

  一、产权交易

  (一)产权交易的概念

  所谓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作为商品,按照市场法则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上实行有偿让渡的行为,它是法定主体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各项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的行为。它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企业的一部分,也包括企业的全部;既包括私有企业产权,也包括公有企业产权,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企业产权交易共有三个要素:企业权益的转让;具有价格形态;以市场为媒介的经济行为。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产权也是商品,并被纳入市场进行交易,如企业出售、拍卖、兼并和股权转让筹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完整的市场体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资产经营效益的提高以及保障所有者的利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产权交易的必要条件

  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向高层次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发展产权交易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买卖是经济活动中国家、企业法人和个体等多个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到方方面面,触及到的新问题也很多。因此,必须制定必要的法规与政策,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产权交易的经济活动纳入法律保护和制约之下,以保证企业产权交易活动规范化、合理化。同时,还必须尽快制定财政、税收、计划、劳动人事制度、工商管理等方面配套改革的措施和政策。

  (2)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合法场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产权交易均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这样才能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形成双方一致的意愿,才能发挥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的作用,才能使交易双方相互选择,使产权按优化组合的目的实现转移,才能加强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确立产权经纪人制度,才能保障企业产权交易的合理化、规范化。

  (3)产权交易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事物。我国过去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政策或法规,往往只涉及到单个物的物权转换,对以企业为主体的产权的转移还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因此,必须加强产权交易的理论研究,科学地总结历史,依靠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和创新来推动有关产权交易的观念更新、产权交易的立法以及实施,以指导产权交易的实践活动。

  (三)企业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产权交易是涉及资产所有者、企业法人、全体职工权益和资源配置使用效率的经济行为,是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都分。因此,产权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来进行,以保证产权交易的成功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必须严格规范产权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此,产权交易应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并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竞价成交,并在公开、统一、开放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杜绝私下交易和人情交易,以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2)实行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关系,即地位平等,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别,真正平起平坐;当事人都享有平等表示意志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同时,交易双方当事人还应是互利、有偿的关系,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由双方自愿确定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常,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而履行义务的一方从对方得到等价的报偿。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彼此互为对价的。

  (3)经济效益原则。产权交易是一种战略性的经济行为,必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作为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为此,产权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向优化的方向合理地组合,形成具有优势的产业体系,形成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组织规模的企业集团,以此带动相关产业和一大批企业的发展。同时,产权交易还必须有利于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即企业产权交易完成后,当事人的结合能在各方面互相协调配合,使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得到提高,能够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或能够朝着规模经济效益要求的方向发展。

  (4)市场竞争定价原则。产权交易价格的水平是保证产权交易合理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价格水平是一种有效的定价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协议谈判等方式来形成价格。这种方式所得到的价格基本上是一种市场认可的价格。为此,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必须认真科学评估企业资产,采用公开竞价来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5)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之一是法制经济。由于产权交易涉及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涉及到国有经济地位与发展,涉及到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涉及到国家经济权益,因此,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方针。

  (6)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企业产权交易必然带来生产经营方向、企业组织形式、劳动就业安排等方面的变动。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妥善安排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四)产权交易的形式

  产权交易形式是指两个以上的产权法定主体在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法人财产权等产权体系内进行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有偿让渡的方式。这里的产权法定主体是指法律上承认的产权主体,包括出资者所有权主体、资产使用者主体、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等法律主体、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每一种形式都有其特点及在经济活动中的功效。具体来说,有以下一些基本形式:

  1.承包

  这是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中一种比较广泛的形式。它是一些企业通过契约承担另一些企业资产的使用、处置,收益按照协定比例分成,一部分作为承包者的收益,一部分作为使用被承包者资产的报酬。承包的特点是被承包企业的产权只发生部分转移,所有权关系不变,承包者只是在承包期内享有一部分企业经营权,资产处置和资产收益的一部分权利仍然属于所有者,即被承包企业。也就是说,承包者将其经营成果的一部分作为被承包者让渡其财产使用权的报酬,这实际上是被承包者财产使用权的有偿让渡,这种让渡并不涉及企业财产所有权,即被承包者仍然拥有其财产的所有权,在承包期间除已协商的内容外,被承包者不再介入其承包者的经营活动。由于承包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承包者并未形成自己的法人财产,因此它是一种并不成熟的产权交易形式。

  2.租赁

  租赁是出租方将本企业资产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定期付给出租方租金,以取得一定期间内对出租方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产权交易。产权只是在租赁期间内不完全地转移到租赁者手中,转移的产权通常是财产的使用权。出租方仍拥有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出租方的企业法人地位仍然保留。租赁有一定时期限定,租赁期间资产归承租方使用,并按商定租金偿付,租赁期满后,资产仍归属出租方。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小型企业就采取了租赁经营的产权交易形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参股

  参股是一家企业将本企业部分资产作为股金向另一家企业入股的一种经济行为。参股也是产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参股者将其资产一部分投资入股另一企业,并获得了相应股权,即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而这部分资产使用权仍属于另一家企业,由其统一使用。参股者的股权享有未来的股息与红利,可以说是对其转让资产使用权的一种报酬。由于参股所需资金较少,参股并不改变或取消本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参股方式在横向型产权转向或横向联合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参股虽然只是让渡资产的使用、处置等权利,但由于这种让渡可使其所让渡资产与接受者的资产一体化,因而有助于资产集中、生产规模扩大、营运效率提高。

  4.控股

  控股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大部分股权,从而控制该企业或使之成为本企业的子公司或分部的产权交易形式。这种交易形式的特点是:其一,控股是一种收购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是被收购者向收购者出让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其价格由股票市场价格而定。控股并不一定要收购所有股权,而只需达到控制该企业所需股权便可。一般来说,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只要拥有50%以上的股权就可以控股;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拥有不足50%的股权也可以控股,故控股是被收购者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其二,控股方拥有一定的股权后,被控股企业实际上已成为控股方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法人地位虽然仍可保留,但已成为控股方的二级法人。其三,控股方收购部分股权达到控制对方企业之后,从某种意义来说,实际上就是用对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购买,换回全部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控股方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经营方针、目的、方式来营运所收购的资产以及支配使用来收购的资产,尽管这些资产仍属于对方企业的所有者。其四,控股行为有利于资产的集中统一使用,以及改变资产存量结构,优化资产配置。

  5.合并

  合并是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协商和契约将各自财产合为一处,原企业法人地位消失,成立新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并各方的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各方的所有者,这种所有权在合并后并不消失,只是以合并后企业的所有权形式转换出现。同时,由于合并各方在合并后其法人地位都被取消,故其原法人所有权就被取消,结果形成新的法人及享有新的法人所有权,也就是说,合并各方在无偿转让了法人所有权后,也就意味着连带把原各自企业资产的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一并转让给合并后的新企业。

  6.拍卖

  产权拍卖是指企业所有者在公开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把企业的资产占用、使用、处置等权利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的交易形式。其物质承担是房产、设备、商标等。拍卖是将本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权体系全部一起转让,转让后原企业消失,其法人地位被取消。拍卖的成交价格是由众多参与者相互竞价而形成的。被拍卖企业的市场属性和价值在市场拍卖中可以充分体现,这是一种对卖方有利的产权交易形式。

  7.兼并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有偿购买其他一个或几个企业的产权,被兼并企业丧失其资产所有权和组织形式的一种交易形式。兼并就是被兼并企业将其产权有偿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者通常作为存续企业仍然保留原有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而被兼并者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资格,其原先的企业形式已不复存。在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企业兼并,只改变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所有权仍属于同一个最终所有者国家。除了以上几种基本交易形式外,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存在某些附带条件(如承担债务等)或无偿划转的行政划拨式产权转让活动,此时,参与转让活动的企业一般均属国有且属同一行政系统。

  二、产权交易市场

  (一)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产权交易市场是各类产权主体之间交换产权的载体,是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行集中买卖活动的场所,它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法定地址、相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职能,包括企业兼并、技术转让、产权出售、财产租赁等方面的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恢复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产权交易已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向市场化、规范化方向转变。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条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这一目标模式,市场机制对于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使用,要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我国的市场体系已从单一的商品市场发展成包括资金市场、有价证券市场等在内的诸生产要素市场,成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资料、资金、技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集合体的企业也被列入商品范畴,并采用市场方式进行交换和买卖。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企业产权既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产权交易市场也很难建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产权交易商场必须有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操作性业务机构,这种机构要设有法人代表、办公场所、服务宗旨、交易办法和其他程序等。

  (3)必须拥有一大批熟悉法规、政策、市场,精通财政、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等知识的专门人员。

  (4)必须建立为产权交易服务的信息体系,并为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5)必须建立有利于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各项具体政策和制度。包括企业产权交易政策及审批制度;交易程序与市场规则;价值评估和价格确定;成交协议、合同和公证;职工安置,以及税务、信贷等相关政策等。这些政策和制度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并使之顺利营运的必要的外部条件。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特征

  产权交易市场是一种特定的市场形式,它不仅具有市场的一般特征,而且具有一般商品要素市场不同的特征。

  1.产权交易市场覆盖面广,交易内容复杂多样

  一般商品的交易可以在某一市场内集中完成,而产权交易活动既在场内进行,又在场外进行,如对企业资产的考察和评价,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析,对产权交易价格和交易风险的分析,都是在场外进行的。产权交易的内容和交易过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可以以承包、租赁、参股、接股、合并、拍卖、兼并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易,可以采用现金支付、分期付款、资产抵押、承担债务等多种产权交易偿付方式。另外,产权交易活动还包括卖方的促销活动,买方的调查分析,经纪人的中介活动,产权交易价格的确定等活动,这比一般商品交易要复杂得多。

  2.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

  产权交易的实体是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由于行业不同,各种企业的技术、产品差别比较大,产权交易活动又涉及到大量的金融、财政税收、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各种产业和资产的性能,具有丰富的专门经济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3.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很强的制度规范性

  产权交易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它关系到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国有资产和企业、政府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在财政、金融、投资、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就业等方面进行配套性改革和协调合作活动,必须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

  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生产诸要素等价交换所必要的场所,通过它可以使交易双方相互选择,使产权按优化组合的目的实现转移。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兼并市场

  它是为企业兼并提供服务的专业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兼并、被兼并企业提供信息,达成成交价格,签定兼并协议,办理兼并手续。

  2.产权出售和资产拍卖市场

  它主要是为企业整体产权和部分资产变卖提供各种服务。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进行拍卖的市场也属于这一类。

  3.闲置资产调剂市场

  它的主要任务是为闲置资产的占有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达成交易,得到处置。

  4.技术转让市场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交易活动,把科学技术和专利转让出去,使之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在交易活动中,它发挥了技术商品化的中介人和交易所的作用。

  5.租赁市场

  租赁市场的建立有利于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固定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它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纯地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信息,帮助洽谈,达成租赁协议,并付诸实行;二是成立租赁经营公司,出租资产,由承租方使用。

  6.有价证券市场

  它是股票和各种债券持有者和需求者进行卖出买进活动的合法场所。

  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有价证券市场,但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交易市场专指非上市企业之间转让产权的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目前这类产权市场(机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这。类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进入产权市场登记、信息咨询、制作文件、撮合成交、清算交割等服务。

  (四)进人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企业相互转让产权提供信息和选择的机会,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

  (3)必须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包括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

  (4)要符合提高企业微观经济效益或宏观经济效益的原则。

  国有企业除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转让需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的闲置资产进入市场交易不需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交易申请。对已经核定报废和淘汰的资产,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节  产权经纪人

  产权经纪人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而收取佣金的商人。产权经纪人必须具备受托人的一定资格,持有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收取佣金,依法纳税。它包括交易所经纪人,受企业聘用或委托的经纪人等。

  一、产权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

  (1)产权经纪人具有丰富的有关产权交易的理论知识,精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了解市场动态,洞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明了交易程序与形式,掌握交易的第一手资料,长于交易的财务处理与资产评估,熟悉谈判技巧,擅长技术策划等。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企业出谋划策,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2)产权经纪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分析、判断、综合、总结与诊断的能力。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等诸多方面知识与技能,使交易活动能够有序、有效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果。

  (3)产权交易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市场行为,具有较强的技巧性和操作性。而当前许多企业对产权交易的知识了解甚少,需要产权经纪人作为中介,为其提供各种服务,已是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经纪人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产权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交易活动中,产权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委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委托企业的义务往往就是产权经纪人的权利。因此,经纪人的主要权利有:

  (1)产权经纪人有权依据委托权进行中介。在委托的情况下,经纪人同时要求委托企业明确授权权限。

  (2)产权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企业如实提供完成委托工作需要了解的情况。

  (3)产权经纪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得合理的佣金。

  产权经纪人的主要义务有:

  (1)在交易活动中,不论其委托形式有何不同,产权经纪人都应认真负责地履行实现和维护委托企业利益的职责。

  (2)在完成委托的情况下,产权经纪人与委托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企业对经纪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因此,经纪人接受委托后,应该亲自完成委托工作,而不能将受托的工作随便转交给他人。

  (3)产权经纪人在委托中介活动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他可以在委托权限内,独立地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地进行中介,这种独立性为经纪人完成委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也完全是为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但绝不允许经纪人利用这种独立性与第三方勾结、串通,损害委托企业的利益,否则,经纪人将与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4)在交易活动中,委托企业通过产权经纪人进行产权交易,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利用这种关系达到非法的目的。因此,经纪人不得替企业进行非法活动,也不得利用被委托企业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

  三、产权经纪人的职责

  产权经纪人是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交易当事人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行将进入交易市场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选择交易对象、策划交易技巧、协助交易谈判、接受委托代理服务等。其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为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并对企业提交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审查允许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有关批准文件,企业兼并、被兼并、出售等需按国家规定必须出具的有关部门的批件;

  (3)审查购买方企业的资信情况;

  (4)审查出售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5)组织或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核实企业资产占有额;

  (6)通过资产评估,协助交易双方确定交易底价;

  (7)协助企业制作各类法律文本;

  (8)统一办理企业之间的价款结算;

  (9)代办企业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10)监督产权交易合同的履行,出具产权交易证明文件。

  四、企业产权交易的程序

  产权交易程序是指从最初的产权转让准备到最终成交并实施产权交接的基本过程和步骤。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活动尚不够规范,经纪人制度还不够健全,产权交易的程序和方法也不统一。现仅以企业兼并为例,说明企业产权交易的程序。严格的说,产权交易首先应从产权交易预测开始,即产权主体要根据自身的能力条件和市场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和如何参加产权交易,拟定产权交易预测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交易双方的情况调查;产权交易目的和交易成果的预测;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产权交易内容和方式的分析等。由于预测是为决策作准备,因此预测方案必须有两个以上,以供决策时从中选择。

  具体来说,企业兼并的程序为:

  1.审议

  兼并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兼并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登记

  被兼并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挂牌。交易所备有《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供客户参考。买方在登记挂牌时,除应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登记挂牌时,应填写《卖方登记表》,同时,还应提供转让方及被转让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和转让企业董事会的决议(限于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有特殊委托要求的客户,如客户要求作广告、公告,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则客户要与交易所订立专门的委托出售或购买企业的协议。

  3.洽谈

  经过交易所牵线搭桥或自己找到买、卖对象的客户,可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

  4.资产评估

  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产权交易的初步意向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转让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法定或公允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

  5.签约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兼并双方的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书,或兼并合同。在交易所一般备有两种产权交易标准合同,即用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和用于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供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贷的负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核准

  兼并双方报请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登记。被兼并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兼并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产权交接

  兼并双方的资产移交,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合同)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被兼并企业未了的债权、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8.发布兼并公告

  把兼并的事实公诸于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五、企业兼并的交易价格

  对于资大于债的被兼并企业,其基础价格就是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对于资不抵债或资产等于负债的企业则为零,或者说兼并者是以承付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为代价而获取企业资产价值的。

  (一)影响兼并交易价格的因素

  兼并交易价格的基础是企业资产的价值或企业作为整体的收益能力。然而,交易价格除决定于企业资产价值外,还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有:

  1.兼并双方在市场和兼并中所处的地位

  兼并的实质是优胜劣汰的经济行为。通常是那些市场地位牢固、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优势企业兼并那些市场地位差、经济力量薄弱、经营状况处于劣势的企业。因此,兼并企业在市场和交易过程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而被兼并企业则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一种地位的差异,必然影响到交易中收购价格的确定。这是因为,其一,从兼并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必然要求以较低的收购价格(有时甚至低于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价值)成交,若对方不同意,则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强大的实力,通过各种手段如进行产品价格竞争、打击其协作者等,使被兼并企业经营愈加困难,最终被迫接受较低的收购价格。其二,被兼并方也不是完全没有协商交易价格的余地,特别是兼并企业之所以愿意收购其产权,必然是被兼并企业存在一些如土地、某项特殊技术等可被利用的因素,这一点也正是被兼并企业可以用来抬高交易价格的砝码。但总的来说,当被兼并企业处于经营状况较差时,在收购价格决定中通常处于劣势。

  2.兼并双方对该资产预期收益的评估

  资产具有带来未来收益的潜能。然而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中,在不同的经营者手中,潜能的发挥是不同的。因此,交易双方对被转让资产的收益潜能的预测是不同的。实际上其潜能可能大大高于或低于这个预测值。它只能给出一个介于交易双方之间的评价,因而才有可能为双方所认可。

  兼并双方对收益潜能的预测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被兼并企业资产视为一个单独整体;二是将兼并后被兼并的资产与兼并企业自有资产视为一个整体。兼并企业在考虑被兼并资产的收益潜能时,往往从后一种方式出发,以把握该资产收购后是否能够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在考虑收购价格时,则愿意从第一种方式角度出发,因为一般而言,因资产的规模收益存在,故第一种方式预测的收益潜能,要低于后一种那些被兼并资产的收益潜能。相反,被兼并企业因为难以确定兼并企业收购其资产后如何处置,故只能从第一种方式出发预测其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但在谈判定价时则要从第二种方式角度出发,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虽然此时它也难知从第二种方式出发的收益能力究竟有多大。由此可见,对预期收益能力的评估,就成为收益价格最终确定的重要因素。

  3.兼并双方同一投资的机会成本比较

  兼并企业用一笔投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就放弃了该笔资产用于其他领域的机会,而被兼并企业因放弃现有资产经营而获得转让费,则得到了从事其他领域投资的机会。这样,交易双方都产生了机会成本问题。因此,只有当各自未来的收益大于各自的机会成本,交易双方才有可能走到谈判桌上来。如,兼并企业必将比较同一笔费用用于兼并还是用于新建的成本与收益,其中收购价格高低将影响兼并成本的高低。因此,过高的收购价格很难为兼并企业所接受。实际上,除了要付产权转让费外,兼并企业还要准备一笔资金,用于处置收购得来的资产,以便更好地发挥其效用;还要处理被兼并企业附带的一些其他条件,如被兼并企业人员安排等。显然,交易双方对同一投资的机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将影响各自可接受的价格波动范围。

  4.产权市场供求状况

  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即产权转让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在产权市场上的表现和竞争。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表现为当被兼并企业资产有众多买家争购时,其收购价格就会上涨;而当被兼并企业资产在产权市场供给过剩时,其价格就会下跌。而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与经济发展宏观背景有很大的联系。因此,对交易双方来说,把握交易的市场时机会给各自带来意外的收获。

  5.未来经营环境的变化

  交易双方尽管在资产评估中已考虑了未来经营环境的变化,但未来环境的变化仍然是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不言而喻,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投资风险的构成要素,未来经营环境不确定性愈大,被兼并资产的收购价格愈要下跌;反之,未来经营环境稳定并会改善,则被兼并资产的收购价格就会上涨。

  6.附加条件的苛刻程度

  在交易过程中,产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对所购产权付费而已,交易双方往往还要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如兼并企业会要求被兼并企业的专有技术只能一次性转让给它,有关人员安排只能重新考核聘用等。而被兼并企业则可能要求自己的所有人员应予以妥善安排,股东权益应另有所考虑,等等。这些附加条件实际上增加了兼并企业的收购成本或减少了被兼并企业的收益,或者相反。而这些最终都会反映到被兼并资产的收购价格上来。也就是说,附加条件越苛刻,转让价格越下跌,附加条件较平稳或没有,转让价格就会上升。

  (二)企业兼并交易价格的几种形态

  根据兼并程序中的不同步骤,可确定不同阶段的交易价格,即基本价格、浮动价格和收购价格。

  1.基本价格

  基本价格即交易底价。交易底价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是企业资产效用的价格。基本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般而言,被兼并企业之所以被兼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或微利或亏损而提出愿被兼并,这类被兼并企业可称为非连续性经营被兼并企业;二是企业经营状况尚好,收益亦丰,但经济实力不强,这类被兼并企业可称为连续性经营被兼并企业。

  第一种被兼并企业的基价=(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清算价格-负债

  第二种被兼并企业的基价=(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重置价格(或收益现值)-负债

  2.浮动价格

  浮动价格即谈判价格。经过资产评信确定出企业的基本价格后,由于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位置上,他们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预测不同,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围绕基本价格进行谈判。交易双方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发展潜力等,以及兼并企业的需求程度、市场竞争程度等确定浮动价格及浮动范围。浮动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两种:

  (1)类比定价法

  这种方法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在兼并市场上的平均价格,作为对被兼并企业资产定价的参照系数。由于有些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难以估计,利用类比定价法,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企业资产的价值和供需情况,保证收益的合理性。

  (2)投标定价法

  这种方法是被兼并企业通过竞争成交的一种方法。招标方如果是被兼并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吸引多方投标,然后根据投标的内容和价格进行比较而形成交易价格。这种招标也可以是兼并企业发布招标公告,提出兼并项目,由兼并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方竞争投标,密封递价,兼并企业择优选取,到期公布中标者名单。中标的企业与兼并企业签约成交。

  招标定价,由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或由被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其情况有所区别。当市场上有若干愿被兼并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则意味着有若干愿意被兼并的企业秘密投标,密封递价,他们为了能够中标,各自会把价格定低,当然也不会低到无任何收益。此时,兼并企业则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当市场上存在若干兼并企业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或拍卖方,则意味着有若干兼并企业作为投标方,他们为了能够中标,各自会把价格定高。

  (3)收购价格

  收购价格即成交价格。从基本价格开始,交易双方经过浮动价格的谈判,达成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价格,这种价格即为收购价格。在确认收购价格后,双方基本上完成了主要谈判目标,并迅速形成文字,拟定兼并协议书,完成双方签字、公证,移交过户手续。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从基中价格开始,考虑到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的信誉状况以及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等,交易双方进行谈判,在基本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如果多余职工安置要靠兼并企业安排,交易价格可能在基本价格基础上,下浮一定幅度),双方即视这种可以成交的价格为交易的收购价格。

  用投标方式形成的收购价格,要经过考评,由招标方开标宣布中标者。收购价格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上应是以交易双方都确认的价格为收购价格,只要双方同意接受某一价格,就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就是合理的价格。被兼并企业是国有企业时,其收购价格要经过产权所有者代表确认,一般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情况下,确定最终的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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