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版经纪人
出版经纪人是伴随着书刊走向市场而产生的。出版经纪人是介于出版机构与作者之间或是出版机构之间代理出版、设计选题、协助组稿、代理版权贸易等,而收取佣金的人。
目前,我国书刊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出版经纪活动领域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出版经纪人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了掌握书刊领域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有商业技能技巧,把握好国际国内的形势,从而具备超前的意识,正确地把握书刊市场的动向,才能进行经纪活动,达到较好的效果。
一、选题策划
选题策划是出版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出版经纪人一方面接受出版社的委托,帮助出版社论证、开拓新的图书选题,提供图书选题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自行设计选题,然后有偿转让给需要的出版部门。
选题是图书出版的第一个环节,是出版社为准备的图书所选定的题目。选题确定得好不好,关系到出版社的利益。好的选题应该思想内容正确,有一定的科学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较好。
出版经纪人要提供好的选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了解图书市场信息。图书市场信息是指反映图书市场状况的有关情报、消息、资料等,图书市场状况包括图书销售情况、读者需求变化等。了解这些信息,才能掌握哪一类图书、何种图书受读者的欢迎,才能确定符合读者需要的新选题。
二是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到读者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各层次的人进行交流,在交流中捕捉新的信息。还应广交朋友,参加各种座谈会、学术讨论会,多渠道收集信息,分析判断,提出符合实际而又很有价值的选题。
三是科学预测。图书需求不断变化,图书热点捉摸不定,图书周期较长,因此,对选题的确定必须进行科学预测,以立于不败之地。科学预测包括对出版形势、读者需求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判断出近期或远期图书市场的走势,根据形势提出适销对路的选题。
二、组稿
组稿是出版社编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出版经纪人的一项主要业务。
组稿是指根据已确定的选题,组织作者撰写的过程。出版经纪人可以接受出版社委托,与出版社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出版社组稿,组稿完成后收取出版社相应的组稿费。出版经纪人也可以自行组稿,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并负责联系出版。出版经纪人组稿的程序如下:
(一)准备工作
组稿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图书选题进行再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是否开始组稿工作。
(2)签订组稿委托合同。组稿委托合同是出版部门(包括出版社、期刊社、报社等)委托出版经纪人以出版部门的名义组稿而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出版经纪人就可以出版社的名义开展组稿工作。
组稿委托合同的内容有: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费用、佣金及支付方式、期限、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组稿委托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承担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支付的必要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托人所组的稿件;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承担责任;因委托人本身过错而使受托人遭受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规定办理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组稿权转给他人;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超过委托权限范围外的事项;按委托人的规定办理完委托事项后有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
(3)初步挑选作者队伍。组稿开始前,根据选题不同,挑选不同的作者,做到心中有数,以利按时按质完成组稿任务。
(二)确定作者,审定编写提纲
选择好作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出版经纪人可根据组稿前的准备工作和初步设想,确定作者。然后开始编写提纲的撰写、修改和审定。图书编写提纲可根据选题由出版社、出版经纪人或者作者提出,无论谁提出,在编写之前,双方应相互协商,反复修改。提纲确定后,作者即可开始撰稿。
(三)签订约稿合同
无论是经纪人自行组稿,还是接受出版社委托以出版社名义组稿,都必须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约稿合同应写明书稿的名称、性质、编写要求、字数、交稿日期、双方权利和义务、书稿技术要求等。
三、代理出版
代理出版业务就是出版经纪人接受作者的委托,代理作者就图书或其他作品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发表事宜,并于图书或其他作品出版或发表后收取一定佣金的一项业务。代理出版业务主要程序和注意事项是:
(一)接受作者委托
获得委托授权,是代理出版的前提条件。接受委托后,经纪人与作者先行签订代理出版委托合同,就代理出版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代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二)联系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
如代理出版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由哪家出版机构出版的作品,出版经纪人首先必须寻找一个出版机构。选择出版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出版机构的信誉,出版范围,支付稿酬的标准,与作者、经纪人的关系,发行渠道等。
确定出版机构后,出版经纪人就以作者名义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包括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出版者、经纪人的名称等。
(2)出版方式;在何地及以何种方式出版。
(3)对作品的要求。包括作品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什么样要求。
(4)交稿日期和出版日期。
(5)作品修改、审校的规定。
(6)作品的署名。
(7)稿酬及支付方式。
(8)对作品重印或再版的规定。
(9)关于作品版权及转让的规定。
(10)样书。
(11)争议的解决。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三)领取样书和稿酬
经纪人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后,应督促出版机构按时出版该作品,对于在出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协助作者、出版机构予以解决。作品出版后应按合同的规定领取稿酬与样书,并将稿酬与样书转给作者。由作者按委托协议支付经纪人佣金。
(四)代理出版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加强与出版机构和作者的联系。
(2)对于淫秽及色情作品不能代理出版。
(3)不能代理出版有政治性错误的作品。
(4)不能代理出版国家取缔的作品,包括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作品,宣扬封建迷信的作品,宣扬凶杀暴力的作品等。
(5)稿酬问题。稿酬是作者比较关心的问题。稿酬标准随经济条件变化而不断变化。出版经纪人代理出版业务时,应根据其所代理作品的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较高的稿酬。稿酬的确定应依据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等,由出版经纪人在获得作者授权情况下,与出版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四、代理国际版权贸易
国际版权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版商之间进行的版权买卖活动。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发展,特别是加入国际版权合约之后,国际版权贸易逐渐增多,出版经纪人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将我国图书介绍到国外,或将国外图书提供给我国出版机构,充当我国出版部门、国外出版商、作者之间进行版权交易的中介人。
(一)什么是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根据版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所有者包括作者,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出版合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转让的作者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依法律规定享有版权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出版、复制、播放、表演、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其作品的,应签订合同。
(二)代理版权贸易的方式
1.出版信息交流
版权贸易的前提是出版信息的沟通,出版经纪人可通过定期编印国内外出版信息让国内外的出版机构了解双方的出版动态,以便选择感兴趣的书刊进一步洽谈版权贸易事宜。出版经纪人还可通过代理刊登广告、寄发宣传资料、图书目录、推荐版权转让的书目等方式推动版权贸易的开展。
2.为国际出版合作牵线搭桥
国际出版合作是在两国或几个国家之间,通过一定的合作方式,从事书刊出版、经营等活动。国际出版合作也可视为国际版权贸易的一种形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合作的成果实行版权共享。国际版权合作的形式有:
(1)合作各方共同确定选题,共同组稿,共同印刷发行。所得利润共享。
(2)合作各方共同确定选题,由一方提供稿件和图片,由另一方出版、印刷、发行并付给对方一定的报酬或发行折扣。
(3)由中方提供稿件、照片等,由外方负责翻译、出版、销售。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
(4)由外方提供稿件、照片等,由中方翻译。出版、支付外方一定版权费。
(5)合作各方协商,共同创办新刊物,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
(6)出版国外作者的专著,由作者提供一定的资助或包销一定数量的图书。
3.签订版权贸易协议
出版经纪人通过各种方式,促使版权贸易各方走到一起洽谈版权贸易事宜,出版经纪人也可以代理版权贸易一方与对方签订版权贸易协议。版权贸易协议中应包括转让何种版权、转让的期限、版税率、版税支付方式等。
(三)开展版权贸易的注意事项
1.向国外转让版权的注意事项
(1)转让版权时,应先审核拟转让版权的书刊、录像等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不宜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是否有与国家现行方针不一致的内容。
(2)转让版权时应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3)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一般只转让某一部作品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
②一项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权使用,不宜一次授权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权一部作品的多种形式的使用权(如同时授与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等)。
③转让版权的期限、地区范围应明确。
④转让版权时一般应明确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数、估计定价和出版日期。
⑤要求使用者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变匿作者姓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⑥规定适当的版税率。
⑦明确版税支讨的时间和具体方法。
⑧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面转让所受权利。
⑨规定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L避免与版权无关的附加条件。
2.购买国外版权的注意事项
(1)尽量选择对我国科技、经济领域有实用价值的书刊。
(2)加强出版信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3)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版税要适当。
3.对外合作出版的注意事项
(1)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应注意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情况,维护我国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济上有所收益。
(3)出版机构应根据本身的条件与特点、出书方针和出书范围,确定对外合作项目。
(4)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作书刊的编辑方针、书稿内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须经我方同意。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合作出版介绍我国情况的摄影画册或其书刊中选用的照片,一般应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由对方派人拍摄或双方合拍的方式。
(5)合作出版供我国读者使用的外国编辑的书稿,应是我国急需的,必要时应根据我国的情况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或改编,在经济上尽量不用外汇支付对方应得收益。
(6)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未经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国外合作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书刊,出版社拟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书稿,应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
(7)出版社可直接对外洽谈合作出版业务,也可委托国家批准的对外合作出版专业公司或国外可靠的代理商进行。
(8)同我进行合作出版的单位,应对我友好并有可靠的信誉和资金,不要同情况不明的外商签订合同。
(9)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作项目都应签订有一定时限的合同。对于版权所有,一方转让或准许另一方使用的出版发行权和其他权利,支付报酬的数量、方式和时间,均应在合同中逐项加以规定,凡我方提供的书稿或图片,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转让版权,不得扩大使用权,不得扩大发行区域。
(10)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分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①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审批;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
②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和传记,须经新闻出版署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审批。
③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和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所有对外合作出版的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1)对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所必须的业务人员同国外往来,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以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
(12)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①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稿酬。
②使用国内已出版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报酬。
上述稿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属特别情况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
(13)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有关出版社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风格,注意互通情报,对外协调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内部协商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4)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声誉。
第二节 文物经纪人
自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我们充分地认识文物的具体包括范围,然后,再进一步去理解文物市场和文物买卖及文物经纪人。
一、文物市场、文物买卖和文物经纪人概述
(一)文物市场
文物市场是指以文物为商品,文物持有者与需求者之间进行交换的市场。进入文物市场的文物,一般是流散在社会上的非重要文物;国家收藏的文物,不得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
文物市场主要由以下具有的市场构成:
第一,文物复制品市场。
第二,文物音像制品与书刊经营市场。
第三,文物咨询服务市场。
第四,文物商业市场。
文物市场特点:
第一,经营政策性强。
第二,管理严格。
第三,经营上的外向型。
(二)文物买卖
文物买卖是指文物的购销。我国文物买卖实行“归口经营,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归口管理。
文物买卖,主要是由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到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院(馆)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的需要,或者出口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入。
文物买卖包括私人收藏文物的买卖和文物出境外销。全国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或倒卖谋利。
在文物买卖中,文物拍卖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拍卖行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经纪人。
(三)文物经纪人
文物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文物商品买卖交易的中介服务而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人。文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在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买卖的文物范围内,为文物双方买卖牵线搭桥,以促成交易。
近年来,文物收藏热有所兴起,加上其他方面的因素,文物买卖市场逐渐活跃起来。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中介机构来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目前,我国专门从事文物买卖中介活动的机构还没有。不过,实际上长期以来,一些文物商店也部分从事文物买卖中介活动,而且在我国存在着大批的地下文物市场经纪人。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经纪人的活动非常不规范,给文物市场带来了混乱。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有关规定,规范文物经纪市场。
文物经纪人具有人熟地熟、信息面广、知识面宽、文物鉴赏水平高的特点。他们为买卖双方沟通联系,寻找买主和卖主,活跃了文物市场。
二、文物经纪人的行为规则
1.诚信原则
因为文物的价格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物鉴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因此,就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就要求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必须诚实,不能采取欺骗的手法,以假充真,或任意抬高价格或与买卖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
2.合法从事中介活动
世界各国对文物控制都比较严格。规定了哪些文物禁止出境或不得买卖。文物经纪人在从事中介活动时,必须先了解所中介的文物是否是国家禁止进出境或禁止买卖的文物或只能是在某一范围内可以买卖的文物。只有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才能从事中介活动。
3.合理收费
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应合理收费,一般应按照售价的一定比率收取佣金。
三、文物买卖的中介合同
文物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为保证其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减少纠纷的出现,常与买卖双方签订中介合同。一般来说,文物买卖中介合同常与买卖合同联系在一起。文物买卖中介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和内容:
(1)名称。从事中介的文物的名称。
(2)文物级别。所中介的文物是哪一级文物,必要时附鉴定机关的鉴定书。
(3)文物的特征。
(4)价款。如文物经纪人代理出卖文物的,应注明该文物在何价款幅度内可出售,如是代理购买文物的,应注明在何价格内可以购买。
(5)佣金。规定经纪人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成交价款的一定的百分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条款。如对文物的鉴定出现失误其损失的承担方式,文物在运送过程中受损的责任等。
文物买卖中介合同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与一般货物买卖的中介合同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及基本条款上很相似。文物经纪人应了解合同的基本原理及订立方式,以利经纪活动正常开展。
四、文物出口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根据上述规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管理规定》,规定旅客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1979年7月国家文物局制定,由国务院批转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许批准者可以出口。”
根据《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1987年2月文化部发布)规定: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1989年,文化部发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凡申报出境的文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1974年,国务院批准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共同颁发《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珍贵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口。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但不宜“成批销售”。
第三节 旅游经纪人
旅游经纪人是指从事旅游活动,专门为旅游者提供方便而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的个人及单位。
一、旅游及其分类
旅游即是指游客外出旅游,主要的目的是观赏人文景观,凭吊历史古迹,参观革命和建设成就的旅行游览活动。它具有娱乐性、综合性、灵活性、效益性等等特点。目前旅游活动按下列分类:
按照旅行游览的地区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
按照交通方式划分,可分为徒步旅游、骑马旅游、自行车旅游、火车旅游、汽车旅游、轮船旅游、飞机旅游等。
按照旅行游览活动项目的动机划分,可分为休假旅游、保健旅游、会议旅游、商务旅游、宗教旅游等。
按照旅行游览的费用支付划分,可分为豪华级旅游、标准旅游和经济旅游等。
按照旅游活动经营方式划分,可分为团体旅游、家庭旅游和个人旅游等。
二、旅游中间人
旅游中间人是指处于旅游产品流通领域,从事将旅游产品由生产供给者转移给消费者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旅游中间人具体分旅游经销商和旅游居间人两类。
旅游经销商包括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其共同特点是一般拥有旅游产品所有权,承担旅游经营风险。
旅游居间人包括旅游经纪人和旅游代理人,其共同特点是一般不拥有旅游产品所有权,无经营风险,而且不从旅游产品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报酬。其主要区别是:旅游经纪人主要是代表旅游者,为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提供服务,与旅游企业没有较固定、连续的业务关系,只是松散地为旅游企业推销产品,介绍旅游业务。而旅游代理人则一般与旅游企业订有正式委托契约或合同,为旅游企业代销产品,有较固定、连续的业务关系。
在现代旅游市场上,许多旅游经纪人也往往与旅游企业建立正式的委托代理关系,代销旅游产品,代理旅游业务。这样,旅游经纪人就具有了旅游经纪人和旅游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其实,现代旅游市场上的经纪人一般同时又是旅游代理人。
三、旅游代理人的分类
我国旅游代理人主要有旅行社和旅游服务公司两种类型。按其经营业务不同,具体分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
具体业务主要有:
(1)招待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
(2)在国际市场上推销旅游路线。
(3)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或合同,开展业务合作。
(4)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组织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探亲旅游。
(二)第二类
具体业务主要有:
(1)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开展旅游宣传,与第一类旅游社或其海外部门签订联合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协议。
(3)与我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接待上述单位组织的旅游团(者)。
(三)第三类
具体业务主要有:
(1)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2)与国内旅游有关的各种服务项目。
四、旅游经纪人必备的条件
一是具备民法所规定享有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上享有独立地位。
二是具备国家旅游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经纪人必备条件。
三是参加国家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旅游接待考试并合格。
四是具有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各项有关服务的组织能力。
五是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有一定的独立财产作为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是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和证书。
五、旅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游览服务
(1)组织不同形式的旅游。如海岛五日游,都市一日游,海外七日游,新婚蜜月游等等,以不同价格、不同等级的旅游形式,向不同兴趣爱好、不同需要的旅游提供服务。
(2)为旅游者选择和设计旅游路线,拟订旅游计划。
(3)在各旅游点设立机构,为旅游者提供接待、照料等服务。
(4)为旅游者或旅游团组提供导游、陪同、翻译等人员。
(5)为旅游者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娱乐活动。
(二)客运服务
(1)为旅游者代买或预订车、船、飞机客票和各类联运客票。
(2)租用或自备车、船为旅游者提供运输服务。
(3)为旅游者长途旅游代办车船、飞机包租业务。
(4)办理特种客运业务,如登山旅游中代雇山轿、挑夫,沙漠旅行中代雇骆驼等。
(5)为旅游者代办行李运送,如长途托运、本埠接送等。
(三)食宿服务
(1)接受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委托,代为预订旅馆房间。
(2)接受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委托,代为预订风味筵席等。
(四)货运和贸易服务
(1)接受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委托,代为办理所购旅游商品的运输手续,并提供打包、报关、投保运输险、办理纳税等服务。
(2)承办商业货物运输,兼办货仓服务。
(3)接受商业机构委托,代办若干商品销售、运输等业务。
(五)其他业务
(1)为旅游者办理国际旅游的出入境、过境、居留手续和旅行的必需证件,提供指导或代办服务。
(2)提供各种旅游咨询服务。包括答复旅游车船飞机客票价格和运价、车船飞机到开时刻、各地餐宿设施和价格、气候、习俗、币制、物产、旅行手续等各种有关问题。
(3)为旅游者发邮电。一方面接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业务;另一方面代旅游者在邮电部门拍发邮电。
(4)受银行委托发售旅行支票,或自行发售旅行支票。
(5)承包会议出席者的集体旅游服务。
(6)经有关部门批准代办外币兑换业务。
(7)代办旅行保险等。
六、旅游经纪人的佣金
旅游经纪人在旅游经纪业务结束后,有权请求支付劳动的报酬,由旅游企业支付。同时还有权请求支付业务开支的经纪成本费用,通常包括咨询费、材料费、保管费、伙食费等。
旅游企业支付经纪人佣金的水平因时间和旅游产品而异。一般是旅游淡季的佣金水平较高,旺季的水平较低。旅游产品销售佣金一般为销售额的9%左右。其中:火车的服务佣金一般为票款总额的5%,出租汽车的销售佣金一般在10%以上,轮船为7%~11%,飞机预订为9%,包价旅游为10%以上。有时,旅游企业和服务机构另付2.5%的奖励佣金。
第四节 艺术经纪人
艺术经纪人是指主要是从事组织文艺演出、时装表演、音乐会、影视摄制等活动的经纪人。在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之后,许多艺术经纪人才开始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种各样的艺术舞台上。
随着部分演员的走穴,充当走穴演员与演出活动需求者之间中介人的“穴头”开始出现,并在我国文化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穴头”可以说是我国文化经纪人的雏形。随着文化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又出现了文艺演出经纪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接着又出现了模特经纪公司,专门从事模特的发掘、培养和演出中介活动。例如像蓝月明星经纪公司是我国首家艺术界经纪人公司,其目的是为词曲创作者、演唱者当助手,为歌坛推出新人新作作幕后策划,为音像出版、演出单位提供合适的艺术人才,为海内外音像界的连接铺路搭桥,为歌曲爱好者提供一流的函授、指导和培训机会。
新丝路模特经纪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模特儿代理机构,1993年1月成立之时,就获得了一大批国内名模与公司签订的聘书与经纪合同。
下面介绍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申办及规范实务
艺术演出经纪人是指经申请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国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如群众团体、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也可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作为对国营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补充而发挥积极作用。
一、成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
根据文化部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要适应的必备设施。
(2)演出经纪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其主要业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及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的经历。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5)有规定数额以上,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
根据文化部的有关规定,文化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专职从业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其中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2)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其中专职财会人员须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个人身份、履历和就业证明,其中拟聘用人员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证明。
二、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首先要向文化部或省市的文化厅(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
(4)八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
(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说明;
(6)单位注册资金额须在20万元以上,并附有验资证明;
(7)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文化部或省市的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申报,对合格者发给《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领到许可证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此后,再到《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经过确认后,方可开展演出经纪业务。
另外,在京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和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承办表演艺术团体、个人出国(境)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开展商业性文艺演出,并成立承办这类活动的经纪机构时,须备齐有关证明文件到文化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批准部门在其《演出经营许可证》上加以证明。各省市、自治区暂不能设立承办此类演出的经纪机构。
三、对演出经纪机构的基本要求
(1)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繁荣民族艺术,扶持艺术新人,积极组织振奋民族精神,反映时代主旋律的优秀剧(节)目演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2)严禁组织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内容的演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演出市场管理规定,服从政府文化、工商、财政、税收、物价、银行部门的监督管理。
(3)开展演出经营活动,须携带《演出经营许可证》和演出合同副本,认真填写演出时间、地点、参加演出单位、主要演员、核算款项等条款以备查验。
四、演出经纪人与明星经纪人的区别
明星经纪人是明星(歌、影、视、笑星等)应聘的委托人,负责处理明星对外谈判出场担任的角色、节目、时间、地点、交通、食宿、报酬、交纳税费等条件及签订合同等事宜。有的经纪人甚至可以为明星当参谋,左右明星。
演出经纪人则主要是按各种组台(团)演出为目的,周旋于演出者同接纳演出的(剧院、演出厅、体育馆)场所或演出者与主办演出的非演出经纪单位之间,在考虑满足双方利益的同时,也注意自己或本经纪机构的经济利益。
明星经纪人和演出经纪人的区别仅仅是侧重不同,但均属演出经纪人范畴,故明星经纪人亦可称演出经纪人。
五、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
1991年,文化部为了加强对文艺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定了文化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要求“凡从事文化经纪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均须办理《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持所需材料、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当地文化部门申请演出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演出经纪活动。如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要在核准地域以外的地域进行演出活动,须报审核机关批准,并到演出地办理审批手续,申办《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经核准注册登记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在半年内不开展文艺演出活动,被视为自动歇业,由审批机关收回《演出经营许可证》。
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开展演出经营活动,须携带《演出经营许可证》和演出合同副本,并在合同上认真填写演出时间、地点、参演单位、主要演员、核算款项等条款,以备查验。《演出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卖。《演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向审核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换证,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
我国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负责进行审批,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在京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需按规定备齐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报文化部审批,核发《演出经营许可证》。各省市的文化厅(局)负责审批本省市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各省市的文化厅(局)审批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或缀以“中心”等字样。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只限在其所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内组织营业演出。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经所在省市的文化厅(局)签署意见,报文化部审批后,由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文化演出经纪机构,须报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省市的文化厅(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3)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违反了有关《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政府文化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制止非法演出、冻结演出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扣缴、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含专用),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缴、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后15日内,可向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者,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复议或法院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六、对营业性组台演出的规定
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系指临时邀约演职员进行售票或有广告,赞助等收入的计划演出,以及支付演出报酬的其他计划外演出。国家对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的具体规定是:
(1)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必须按照文化部有关规定与被邀约的演职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在演出前20日将演出台同副本、演出计划表、节目单,报批准成立该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核机关须在10日内予以批复。
(2)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的邀约参演演员,须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如果参加娱乐场所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制品,还须到文化部门办理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或业余演员应邀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或拍摄影视制品,也须由签发其演出资格证明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3)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收入,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当日全部送交开户银行,不得从演出收入中坐支现金。如需现金时,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的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4)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或工商统一税,严禁私分演出收入和偷税漏税。另外,营业性组台(团)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演职员支付报酬,须由开户银行支付给演员单位,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按规定扣除应扣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付给演职员。个体演员报酬,由主办单位通过开户银行支付给签发其演出资格证明的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在30天内扣除管理费并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付给个体演职员。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5)凡营业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除按规定支付演职员报酬外,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支付著作权人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体育经纪人
一、我国体育界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已走向世界,涌现出一大批世界冠军、亚洲冠军,被称为有名的体坛明星,受到了国内外人士的推祟。如在1982年举行的第九届亚洲运动会上,我国获得金牌总数第一,从此,步入亚洲体育强国之列。甚至有些项目获得三连冠、五连冠、特级大师等荣誉,为我国体育界注入生机!1992年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第二十五届夏季运动会上我国夺取15块金牌,列金牌总数第四。1993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东亚运动会上,我国夺取金牌总数第一并遥遥领先于韩国和日本。与过去相比,充分说明成绩上了一个台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大量优秀运动员外流,已严重波及到中国体育队伍的稳定,特别是这些人才外流加入国外的体育组织,又对国内的优势项目形成威胁。此外,我国许多体育项目在国际体坛上还处于低水平阶段。中国足球的现状令人担忧,还有一些传统优势项目也正在失去其优势,再加上我国体育管理体制还不适应世界体育大发展的趋势。这都是令人值得深思的。
从我国现有的体育设施看,除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有一些世界一流水平的运动场馆外,其他地方的体育设施大多陈旧破败,长年失修,有的场馆长期无人使用,杂草丛生,有的场馆已挪作他用,使得原来就不多的体育场馆更加少了。这个问题如不引起重视,也将是制约我国体育发展的一个因素。
再有就是体育经费问题。由于我国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制约和财政困难等原因,我国体育经费严重拮据。如果从人平均体育经费来看,还不及发达国家十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这也是制约我国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然,我国体育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人才问题。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几乎所有体育强项都有明星外流。见下面所列:
乒乓球方面:郭跃华、曹燕华、谢赛克等在法国;耿丽娟、李振恃等在美国和加拿大;江嘉良在马来西亚;陈新华在英国;何智丽在日本;焦志敏在韩国等等。
羽毛球方面:韩健、杨阳、陈昌杰、郑昱鲤、张爱玲在马来西亚;汤仙虎和梁秋霞在印度尼西亚;熊国宝、钱萍在泰国;韩爱平在日本。
体操方面:李月文、童非、李小平、马燕红、陈永妍、文佳等在美国和加拿大。
跳水方面:李孔政、李宏平、童辉、陈肖霞、李芝花等在美国和加拿大。
教练方面:乒乓球总教练许绍发在法国;游泳队教练穆祥豪,女子体操队教练杨明明在美国;举重队总教练黄强辉在印尼;足球队主教练苏永舜,跳水队教练梁伯熙在加拿大;女篮教练张大维在澳大利亚等等。
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人外流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体制问题恐怕与此有缘。我们知道,国外著名的体育明星几乎都有自己的经纪人,为他们的对外活动全权负责,与这些明星的律师、保镖、私人医生等形成维护明星的群体,而经纪人往往又是这个群体的“首脑”。世界级足球明星马拉多拉在意大利转会上的纷争,以及他与国际足联的不协调之处,都是他的经纪人从中斡旋得到解决,现在他正驰骋在西班牙的绿菌场上。西方体育明星是各国经纪人的“猎物”,“转会”即挖墙脚,谁给的钱多,谁就能够获得明星的效力。这种争夺明星的“战争”选起,“杀”得难分难解,指挥员是某大公司的老板,赤膊上阵的“战士”是经纪人,足球俱乐部之间尤为炽烈。在体育完全商品化的国度,只要有人肯出大价钱,经纪人就能取得成功。中国体育明星外流,是否也有国外经纪人的中介因素起作用呢?
在我国还未见到民办的体育经纪机构和专门从事体育中介的经纪人,一切对内对外的体育活动和竞赛,都由体育管理机构和文化馆、体育馆行使中间人的职能,执行票房收益的“大锅饭”分配办法。而他们在西方体育经纪人的严重挑战面前,无能力、无权力保护我国体育明星的相对稳定。因此,从培养体育尖子到保护体育明星的经济效益,除国家拿出政策以外,学习国外体育经纪公司和体育经纪人的经验,成立集体或私人办的体育经纪公司,培养大批的体育经纪人,也可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向何处去,总的方向是在体育圈内引进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取消不公平的干预,把培养和选拔体育尖子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激励优秀运动员脱颖而出,对运动员的考核要建立在运动员的竞技状态,临场心理素质,比赛成绩等综合指标上,而不是只看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的成绩,同时,还要倾听“伯乐”进言,不能靠某个人说了算。
作为体育中介机构,体育经纪人,如何配合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维护体育明星的权益,满足“球迷”、“拳迷”、“棋迷”的娱乐消费需求呢?那就是引进国外先进的体育激励机制,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明星制”,保护明星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为此,还要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让体育经纪人这一新生事物伴随着我国体育的发展而发展。
二、体育经纪人
近几年,在许多重大的国内体育赛事中,有不少是由一些中介机构承办和组织的,尽管从这些机构的名称上没有冠以经纪公司之类的字眼,但从实质来看,这些公司是充当了体育经纪人角色的。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体育必须与经济相结合,才能焕发出它的旺盛生命力,只有让体育真正走向市场,建立明星机制,才能产生众多的体育明星。而要造就众多的明星,就要有保护体育明星正当权益,维护体育明星的名誉,并为体育明星全权处理有碍体育明星训练和比赛的事情的经纪人。在体育迈向社会主义经济大潮之时,体育经纪人的出现将是必然的产物。
从长远来看,我国体育制度的改革最终会朝着“明星制”和“俱乐部”制发展。应大胆把市场竞争意识灌进体育界内,让体育科研、明星培训、体育竞赛走向市场,以体养体,国家只补贴体育院校教育、国内、国际大赛经费,其余经费要通过市场来筹措。
目前,各地体育馆、棋牌俱乐部、体育竞赛机构,实际在起中间商的作用,它们组织的竞赛,不论是门票收入盈利分成,场地租赁盈利分成,还是单位团体赞助盈利分成,都是作为一种佣金酬劳了中介机构和经办人。这是我国体育商品化进程中出现的中介机构雏形,稍加完善和规范,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他们将对活跃各地体育活动起到积极的经纪服务作用。
从客观上说,国有、集体、私人体育经纪公司的成立,都有各自得天独厚的条件。一大批退下来的体育官员、教练和运动员,能够成为最合格的体育经纪人,由他们组成经纪公司,就有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体育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对活跃我国体育事业、培养体育明星、丰富人民的体育文化活动将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明星需要雇用经纪人作为他对外关系的全权代表,体育经纪公司就应派出相应的经纪人,为明星的比赛牵线搭桥,为明星的“转”会奔波忙碌,为明星的巨额收入缴纳税款,为明星进入广告开辟通道等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敢于吃螃蟹的中国星华实业集团总公司还把经纪触角伸向世界体育舞台。1993年4月该公司投资750万美金,主动承担了第一个把世界职业拳击介绍到中国来的使命,请来了10名美国职业拳手及其陪练,来宾100余人吃喝拉撒,他们全包下了,而收到的效益却是中国星华实业集团总公司在海内外名声大振,中美国两国无数新闻媒介在两年时间里,免费反复报道此事。这样一来,国际上谋同合作者蜂拥而至,星华也以中国最有实力的体育公司在竞争激烈的美国站稳脚跟。目前,星华成了被世界三大拳击组织认可的中国目前唯一能直接组织、举办国际职业拳击比赛的公司。同时,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位职业拳击经纪人宣布产生。中国星华实业集团总公司总裁李伟被授予世界拳击组织经纪人的证书。李伟除被授予了世界拳击组织经纪人证书外,还被授予美国国家协会会员证书和美国拳击协会即国际拳击联合会的经纪人证书。
31岁的李伟从此以后有资格在世界范围内组织上述拳击组织所属的拳手进行比赛。国际拳击组织之所以授予他这些证书,是因为李伟和他的公司促成了首次职业拳击比赛在大陆举行。
一位经济专家感叹地说:一场普通的拳击赛下来,中国体育界赚了。星华公司是最大的赢家。
商品经济的发展回归了经纪人的本来面目,商品经济要向纵深发展就离不开经纪人。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临界线”,原有正常计划渠道出现某些堵塞和断流,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发育成熟,所以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建立,有赖于经纪人的推波助澜。
作为体育经纪人来说,有一个广大的服务市场,运动员的成长和锻炼,离不开教练的指导和同伴的竞争,也离不开广大体育爱好者的支持和爱护。对于一个优秀运动员来说更要多参加一些国内外的重大比赛,以获取在该项目上最新动态和培养丰富的比赛经验。因此,一方面运动员们要获取锻炼的机会,另一方面广大的体育爱好者有欲睹运动员们风采的愿望,把这两者融合到一起,就必须要有从事中介服务人,即从事中介活动的体育经纪人来做这个工作。过去,这些工作大多是由政府部门,体育机构来做,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这些工作还不可能全由它们包下来。事实上,面对人数如此众多,涉及面如此广泛的体育市场,应该有体育经纪人出现。与世界上欣欣向荣的国际体育经纪人相比,我国的体育经纪人的出现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这当然与我国现行体育管理体制有关,所以,对现行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造就一个涌现体育明星的大环境,是体育经纪人得以大量出现的一个前提条件。
尽管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出现还在起步阶段,但体育界在呼唤改革,改革要求体育经纪人的诞生。可以预料中国体育界在不远的将来,有些项目如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网球、乒乓球等这些偏于个人项目,以及足球这些吸引人的集体项目上,会出现些有文化、懂体育、懂经营的、有眼光的体育经纪人。我们期望的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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