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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概念的界定

时间:2023-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础设施”一词最早是工程术语,指建筑物的基础部分,即基础承重部分的构造和设施。总结以上观点,本书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经济性基础设施,是为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生产提供服务的永久性基础工程、设备和设施。

“基础设施”一词最早是工程术语,指建筑物的基础部分,即基础承重部分的构造和设施。194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森斯坦.罗丹(Paul Rosensteir.Rodan)在对东欧国家的开创性研究中,应用“基础设施”一词描述那些为社会生产提供一般条件和服务的部门和行业,从而使得基础设施从单纯的工程术语演变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术语。

世界银行在其发表的《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中提出了“经济基础设施”的概念。该报告把经济基础设施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建筑、设备、设施和他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经济基础设施包括三个方面:①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自来水、卫生设施和排污、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②公共工程:公路(道路)、大坝和灌溉及排水渠道工程;③其他交通部门:城市和城市间的铁路、城市交通、港口和水路以及机场等。该报告将经济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定义为“社会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文教、医疗保健等方面[41]

在我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的解释中,“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设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理论研究的进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内涵体系进一步完善。从经济性基础设施的概念出发,可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六大系统”的完整体系,即城市能源动力系统、水资源和供排水系统、道路交通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生态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这“六大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内容见表3-1。

与基础设施一词含义相类似的还有“公用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叫法。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2005)认为:狭义的公用事业指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为居民或企业提供生活或生产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如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等,在欧美习惯称之为“公用事业”,在日本称之为“公益事业”。广义的公用事业不仅包括上述狭义公用事业,还包括铁路,公路,航空,邮政以及教育、卫生,医疗等。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公用事业与基础设施是两个等同并可以互换使用的概念[42]。“市政基础设施”这一概念是在我国长期施行的行业行政管理条块分工体制下形成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区别。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反映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它是指由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建设部)分工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由城市政府组织实施管理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城市道路、排水(包括污水处理)、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城市市容、公共场所保洁、垃圾和粪便清运处理、公共厕所等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城市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在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中,“市政公用事业”是指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所包含的内容基本相似,都体现了其“基础性”和“公用性”。

总结以上观点,本书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经济性基础设施,是为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生产提供服务的永久性基础工程、设备和设施。主要包括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道路、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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