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设施产品属性的再认识
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是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消费之用,而非为单个人单独消费之用;而且,从历史沿袭来看,大多数基础设施产品的提供都是由政府供应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础设施产品就一定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是从物品本身的属性方面来界定的,而不是根据由哪个部门提供来界定(斯蒂格勒茨,2000),与具体的供给方式无关。
根据公共品理论,基础设施产业提供的产品既有公共物品,又有准公共物品,还有私人物品。具有纯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设施产品,如敞开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免费开放的公园、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这些服务人人可以免费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大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都属于准公共物品,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收费的道路和桥梁等。这类物品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如收费的道路,在不拥挤的情况下,多通行一辆车并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不过,可以通过收费机制使那些不交费的消费者不能通行此路。另外,某些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造成私人(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偏离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基础设施产品的属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在不断增强。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资源稀缺性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竞争性逐渐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有偿使用范围的扩大,增强了其消费上的排他性。表6.3总结了一些城市基础设施的产品性质。
2.基础设施产业自然垄断性的再认识
基础设施产业被广泛地认为属于自然垄断产业,除了由于其投资大、进入壁垒高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基础设施产业的网络性。传统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邮电通讯等设施,其产品和服务必须依赖特定的专用管道网络进行传输,具有显著的网络经营特征,基础网络传载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经营也兼具网络自身的特性,即自然垄断性。比如城市的天然气行业,如果在一个城市内同时存在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各自投资修建的天然气输送管道,显然是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不能实现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但仅从网络性来考察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性是片面的,我们需要来进一步认识基础设施产业的自然垄断性。
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演变,规模经济的判断标准逐渐让位于成本弱增标准,而后者的判定范围显然大于前者得判定范围,即即使存在着规模不经济,当一家企业能比两家企业更有效地提供产品或服务,自然垄断就是存在的。
其次,从整体来看基础设施产业属于自然垄断产业,并不等于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通过对基础设施产业的垂直分解,可以更进一步来探讨其自然垄断性。所谓垂直分解,就是把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沿运营流程纵向分解为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如电力系统,按技术角度来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在四个业务中,输电和配电环节因其网络性而具自然垄断性质,但技术的进步降低了发电环节的规模经济优势,使发电环节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另一方面,从供电安全和可靠性的角度出发,也需要多家企业同时经营,电价竞争上网,提高发电企业的效率。通过垂直分解,把具有垄断性质的管网和尽管依附于管网但具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分解开来,这些非垄断性的环节就是可以展开竞争的领域。表6.4表示了不同基础设施部门中的分拆和竞争的可能性。
最后,基础设施产业的自然垄断边界是动态的。事实上,技术的进步使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自然垄断性的范围不断缩小。如程控交换机技术的出现使得通信服务能够和通信网络分离开,具备了进行竞争的条件,从而私人资本开始大量进入此领域并展开充分的竞争。另一方面,市场范围的变化也在改变自然垄断的边界。比如城市公用事业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当地区市场较小时,由一家企业经营是较为合适的,但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范围的扩大使得原来的市场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应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另外,享受公共产品的居民常常被看作为一个整体,但实际上,他们从公共产品中获益的途径有多种。需求和偏好往往因时而异并不断变化。差异性以及由时间引起的多变性使公共产品和私营产品之间存在固定界线的假设模糊了[84,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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