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
由于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绩效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度量,而且不同利益相关者会关注不同方面的绩效,因此,全面评价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效果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目标对比法给我们提供了评价的思路。在4.4.2中本书探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目标体系。具体目标的评价需要和具体案例相连,属于微观层面的评价。本书的效果评价从宏观角度出发,是对民营化政策效果的评价,评价结果将为政策的延续、改进或终止提供信息。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根本目标是满足城市居民基础设施产品的需要,因此,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的评价就是对这一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本书以单个基础设施产业为对象,设置以下指标来反映民营化的效果。
1.总量指标
提高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总量是满足城市居民的基础设施产品需求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评价民营化政策对基础设施产品总量的影响效果。基础设施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要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总量,必须维持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投资。吸引民营部门的有效投资,正是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目标之一。因此,可以从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增加的程度、产品和服务总量增加的程度等角度来衡量民营化改革所带来的效果。总量指标可以用投资规模、产品总量、行业规模等来衡量。总量指标会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电力行业可以用发电量来表示,供水行业可以用供水量来表示。
2.效率指标
基础设施产业效率的提高才是长远满足城市居民基础设施需求的根本。因此,必须衡量民营化政策对基础设施产业效率的影响效果。效率考查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而影响产业效率的因素包括技术进步、技术进步、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各个因素,为保证对产业效率的全面衡量,可以采用全要素生产率(TFP)作为基础设施产业效率的评价指标。全要素生产率是指“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是衡量单位总投入的总产量的生产率指标,即总产量与全部要素投入量之比。
3.价格指标
基础设施产业是与居民生活、社会生产密切相关的部门,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基础设施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需求弹性较低。如果基础设施民营化带来的结果是价格上升,给居民生活造成了压力,则必然有损社会福利,也是与民营化目标不相匹配的。因此,必须对民营化后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考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并不能简单地说价格上涨说明民营化改革失败,价格下降说明民营化改革成功。事实上,民营化改革必然会带来一定时间内产品价格的上涨。这是改变以往“低价格+政府补贴”模式,建立市场价格机制的必然。因此,民营化改革的目标是使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归于理性,并最终通过产业效率的提高带来价格的下降。价格指标可以用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来反映。
4.质量指标
产品(服务)质量指标是衡量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又一指标。显然,城市居民需要的是安全、稳定、连续的基础设施产品(服务),这也是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应达到的目标之一,因此必须衡量民营化改革是否带来了质量的提高。不同行业反映质量指标不同,如电力行业,服务质量包括电力供应的频率、电压、连续性和可靠性;而供水行业的质量指标则包括供水的压力、水质、连续性等方面。质量指标还要从定性的角度去衡量,如居民的质量满意度。
5.公平性指标
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效率的提高不能以损失公平性为代价。基础设施产业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特征,如果将其与普通商品等同,让消费者完全依靠自身的消费能力去消费,或完全任由私营部门“嫌贫爱富”的定价,都将使基础设施产品的普遍服务受到影响,而保护公民基本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享用权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因此,需要从对公平性的影响的角度评价民营化的效果。与前几个指标不同,对公平性指标的评价属于社会评价,在很多情况下,对普遍服务的影响无法进行定量分析,因此,需要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结合起来。公平性评价指标可以用下列内容来反映:经济欠发达地区产品或服务的普及水平、价格水平、质量水平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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