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制是《教科书》理论体系的核心前提假设,在此前提基础上,一系列的理论才得以建立:国家所有制-基本经济规律-计划经济-产品经济-按劳分配等,相关理论自成体系、相当完备。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一种生产关系区别于另一种生产关系、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区别于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标志。所有的经典作家,都无一例外地重视所有制的作用。但是,所有制的这种“基础”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只被用来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的矛盾和问题,而从不被用来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既然承认所有制关系是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又怎么能一遇到问题都与所有制无关,并且总是试图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来解决各种问题?这表现出了《教科书》理论的非马克思主义特征。
(一)所有者缺位——效率损失
《教科书》中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使得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存在阶级和阶级矛盾。从而,每一个人都被放到从属于公有制的位置上,任何的不同意见都被当作是反制度而被消灭了,“与以前所有的社会制度相比,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就在于,在这里,社会是作为一个单一的和完整的体制发展的,统一了(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为了取得这种统一,对社会所有方面的集中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而这导致了任何的控制权力和制衡权力的保护机制的缺乏,这意味着管理人员是由上级权力机构任命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总是对他们的上级负责,从来不对被他们管理的那些人负责。“在每一个生产单位……国家指定一个惟一的行政官员担任领导,他具有发号施令的必要的权力,并对该单位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执行这个领导的指示。”
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公有制都不是社会所有制,而仅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即国家(通过政府及其官员)或集体以人民委托者的名义直接占有、控制生产资料。这种公有制内部存在一系列多层次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便国有制企业也是如此。即由国家作为广大人民的委托者统一管理属于全民的生产资料(一级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国家只是一种抽象共同体形式,不可能直接管理属于全民的资产,而只能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全民资产的管理权(二级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对全民资产的管理又是通过国有企业进行投资(三级委托-代理关系),以实现盈利最大化。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决定了:一方面,由于它的财产属于全体社会公众,它既没有具体的所有者,也没有具体的委托主体,政府也只是“所有者代表”,它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因而必然陷于低效率之中;另一方面,这种多层次、极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代理人极易脱离所有者的控制,从而导致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谋机制”。而且在这一极为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转换过程中,缺乏对被委托者有效的监督、约束,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蜕变为官僚所有制,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财富实际上成为部分官僚(经理)可以任意支配的财富。本应成为人民自由平等基础的公有制就转变为控制人民、压制人民自由的工具。
国有制企业由中央通过层层机构统一管理,各个企业的生产任务、原材料定额都严格由上级机关决定;价格、投资、分配等均由中央控制。所以,传统的国有制企业的独立自主权是极其有限的,而所导致的“父爱主义”-软预算约束-短缺经济的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挥之不去的“痼疾”。与国有制相伴而生的一些问题,不是通过引进一些市场因素就可以消除的。所以,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落入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科尔内在谈匈牙利改革失败的原因时说:“所有制和产权问题在激进改革者的著作中就没有清晰详尽的阐述。这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非国有制的前景如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蓝图中私有制的未来怎样?它们的比重可以不断扩大吗?在社会主义国家,拥有7个雇工的小企业是可以接受的上限吗?第二,国家所有制的传统形式能够同以上建议的改革措施,包括强化利润动机、自由进入市场,硬化预算约束、灵活的工资决定、有效的资本市场没有矛盾吗?”
(二)国家所有制——自由丧失
马克思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个人的独创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而这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私有制的消灭与个人的自由发展互为条件的。“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它们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产活动。”没有达到消灭私有制条件的苏联,强行实现国家所有制的结果是自由的丧失。
1.国家——唯一的雇主
恩格斯指出:并非“任何一种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只有当“国有”成为真正的“公有”,即劳动者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并参与分配,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从和政治依附的基础”。而在斯大林看来,只需要把全部生产的权力集中到国家手中,严格地实行中央计划和加速工业化,就是社会主义了。人消失了,手段上升为目的。虽说消除了资本主义的剥削,但隐藏了另一种形式的剥削。因为工人仍然保持着领工资的状况,不参与经济决策;更重要的是,因为生产资料并没有真正社会化,而是由官僚阶层支配,他们所享有的物质特权毫无疑问是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上的。苏联那种“公有制”虽然没有了资本主义式的“剥削”和“失业”,但劳动者仍然存在随时被政府剥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危险。国家“作为一个垄断性雇主”,完全具有“使离经叛道者就范的力量”。正如自由主义的坚决捍卫者哈耶克所说的,“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体系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不单是对有产者,这重要性对无产者也丝毫不少。正是因为生产资料掌握在众多的独立人手中,才没有人能够彻底地控制我们,而我们作为个人才有可能决定自己的行为。一旦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到一只手上,无论这只手是名义上的全‘社会’,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谁掌握了这只手,谁就有了统治我们的全部权力。”
而相比较国家作为“弱者”的普通老百姓们,对国家这惟一的雇主回报的就是“偷懒、消极怠工、浪费……”,或者用经济学术语来说,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大量的“搭便车行为”和“道德风险”。自由的丧失必然导致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消失,也就是效率的损失。
2.集体主义假设的虚妄
可以说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斯大林的看法与马克思是不同的。在《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中,他说:“无政府主义以个人为基础,认为解放个人是解放群众、解放集体的主要条件。在无政府主义看来,个人没有解放以前,群众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因此它的口号是‘一切为了个人’。而马克思主义则以群众为基础,认为解放群众是个人的主要条件。这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群众没有解放以前,个人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因此它的口号是‘一切为了群众’。”这种把“一切为了个人”与“一切为了群众”对立起来的观点同《共产党宣言》中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大相径庭。这种价值观上的差别是本质上的:忽视了个人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个人选择的权利,虚拟了最高统治者——国家——来选择社会目标、价值标准;忽视了个人交往中利益冲突问题。所以,《教科书》的集体主义人性假设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成为问题。如何解决以集体利益的名义来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由于忽视了人的本性及其矛盾的实质,难以用对人的理解来解决组织和劳动激励问题,也就关上了任何认识权力的本性的大门。把人的本性理想化不仅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道德风气,反而会败坏这种风气,因为它使人们产生了轻视自然抑制机制的态度。应该警惕地注意到,不仅在斯大林年代,而且在苏联整个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都是“高度”评价人的本性的年代。斯大林模式中的很多东西都是建立在相信知识、科学的无限可能性和人的无限可能性的基础上的,这种后来被称为“建构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持有的信念是认为人能够以自觉彻底排除自发、以必然彻底排除偶然,可以把社会所有的经济关系纳入计划,可以对社会劳动积极性的一切表现实行国家监督。某些知识分子与革命家的超越现实的理想,以为可以完全摆脱过去而进行无限的创造自由,是过高地估计了理性的力量和社会的可塑性,是何等的僭妄。一位旁观者夏里亚宾以敏锐而尖刻的口吻讽刺道:“……布尔什维主义运动最深的基础就是正如列宁某些战友所认为的那样,力图按照最公正的原则来对生活进行实际的改造……糟糕的是我们俄国的建设者总是不肯放下架子根据人的合理计划去考虑建设普通人的房屋,他们总是希望建设‘摩天宝塔’——巴比伦塔!……他们不满足于迈着常人稳健的步子上下班,他们认为人应该一日千里地奔向未来……他们说‘我们要抛弃旧世界’,因此现在就要把旧世界彻底除掉,不留一丝一毫。而主要的是,我们的这批俄国聪明人令人吃惊地知道这一切。他们知道如何把驼背的皮鞋匠变成望楼上的阿波罗,知道如何教会兔子划火柴,知道兔子怎样才能幸福……”
(三)小结
关于所有制问题,实质上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关于国家的问题,有关于国家的角色、定位、作用的问题。国家是作为凌驾于社会与人民之上一个全知全能的统治者,还是作为一个服务于社会、个人的“守夜者”?国家是经济、社会的乃至于实际生产的积极参与者,还是仅仅作为相关社会制度的制定者、保障者及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国家为什么要控制经济资源,控制多少,以何为度?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标,目标是什么,手段又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恐怕需要另一篇论文来回答了。而且这些问题相关的论述从古至今,汗牛充栋。理论上不妨多元化、百家争鸣,给社会实践提供各种可能的参照系,但真实的社会实践却关乎成千上万的普通个体的生存状态,乃至于生命尊严,不是随便可以被那些政治领袖拿来做实验的。孟德斯鸠曾经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基于此种理念,1787年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制定了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从而正式开辟了人类历史的宪政时代。宪法详细规定了人民应当享受的权利,严格约束了统治者可以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如下法律理念: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和保护、对统治者与政府的权力范围的限制、纵向与横向的权力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法律高于统治者意志等等;统治者在有限的任期内必须接受公众、舆论、司法的严密监督,重要决策必须得到议会批准,所有行为都要接受议会调查,所有财政预算必须经过议会严格审核批准才能生效。宪法与以往任何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它是约束统治者和政府的专横权力的法律,人类终于把权力关进了笼子!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规律,实质上是想证明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国有制经济也确实是这个体制的命根子。马克思等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病,也得出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对人的解放、自由全面发展之必要性,因为生产资料(或者说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在资源还是有限从而决定人的发展空间时,它的不平等占有限制了人与人的平等、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但是,在普通民众无法自主地选择国家领导的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或最后必然成为异己的对立,这个时候,国有制就成为对民众自由全面发展可能的最大、最彻底的剥夺。
当然不能一开始就认定布尔什维克心中清楚国有制是对这个社会全体民众的最大剥夺,倒过来的逻辑也并非不允许,但是问题正在于取得政权之后,利用政权的力量实现了国有化之后,发现并不因此出现原先设想的社会占有或者人民群众对生产资料的真实所有,相反,却出现了新的官僚阶层及其对全社会资产的实际占有时,居政权领导地位者如何行为呢?他们也是受益者,而且是最大受益者,可能有极少数人从良心、理想出发,反对这种占有,但是,可能更多的人则从现实出发,把占有继续进行下去,利用占有获得本集团从而自身最大的利益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中将影响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国家兴衰的主要因素聚焦到分利集团上。分利集团之所以会阻碍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于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具有排他性,它们阻碍了技术进步、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它们降低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酬,而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进行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它们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而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他认为,希望采取集体行动以增加其收入的分利集团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因而分利集团的活动不是增加社会总收入而是减少社会总收入,与其说它们是“分蛋糕”不如说它们是有破坏性后果的“抢瓷器”。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限制分利集团。如此推论,20世纪70年代后,苏联经济增长的长期停滞与庞大的分利集团——官僚阶层密切相关。于是,就利用这种占有,强化这种占有,粉饰这种占有,把原有的社会理想进行阉割以说明这种占有的合理性,直至最后被老百姓抛弃。生产的社会性、根本利益一致性、国家的完全理性,不都是因此而编造出来的“理论”么?第五章基本经济规律
“目的-手段”是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方式,这种定义方式本身,就很难认为这个“规律”是客观的。它更像是一种目标、一种要求。当然这只是文字上的一种判断,还需要进一步从规律本身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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