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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制经济理论中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

时间:2023-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斯大林只是提出了“基本经济规律”,并没有予以充分论证。基本经济规律之所以是客观经济规律,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提出,完全是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计划当局的资源调配及产品分配提供理论依据。因此,只要计划经济存在,“基本经济规律”必然保持它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斯大林只是提出了“基本经济规律”,并没有予以充分论证。论证成为此后苏联经济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需要论证的是这一“规律”的客观性。如果说,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内在规律性的逻辑实证分析与经验事实验证,使论证“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但不是斯大林提出的“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客观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企业层次还是整个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看,都是可能的。但是,要以类似的方式证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客观性,似乎相当困难。一些苏联经济学家认为:“可以把生产目的解释为人提出的目的,是人的意愿,——这是一种主观认识;然而,在这里指的是客观存在的生产目的和社会的客观起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也就是说,生产目的可以是一种主观认识,但是规定生产目的及其实现手段的“基本经济规律”却是客观经济规律苏联经济学家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的观点不一致:马克思始终没有用“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这个概念,在《资本论》中倒是多次论及“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它从来不是哪个资本家提出来的,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资本的内在动力和竞争的外在压力之下,由资本的人格化代表自觉地实现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客观存在。马克思的观点和资本主义的现实与苏联经济学家们对生产目的主客观性质界定,恰恰相反。

问题是:产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物质基础,或者说决定它能自我实现的内在必然性是什么呢?一些苏联经济学家企图通过区分生产目的与基本经济规律,论证基本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认为:一个社会形态的生产目的和基本经济规律是不可分割的,但又不是一回事。目的是主观的,规律则是客观的。目的是由主体提出、制定和定形的。这个主体可以是个别人、集体、阶级、政党、国家、全社会。而经济规律不仅不是由个别人、集体、阶级或政党,甚至也不能是由国家、乃至全社会来制定、定形和创造如前所述,这个观点与马克思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基本经济规律之所以是客观经济规律,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一个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和基本经济规律是不可分割的。历史上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必然决定着相应基本经济规律的出现。”“所有制形式表现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也决定着历史上特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产生。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的目的和实现生产目的的手段,这两者与任何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有直接的关系。”

在这里,可以再次发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在理论逻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革命,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系列规律及其体系的形成并产生作用。

但是,一个明显事实是: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也不存在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运行的内在动力和客观必然性。无论是国有企业的领导还是职工,都找不出他必须遵循“基本经济法则”的内在动力。如果他不遵循“基本经济法则”,“基本经济法则”本身也奈何不得他;他按照“基本经济法则”行为,除了获得道德上的满足感之外,别无任何其他激励。在现实中,如果有哪个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行事,他一定会使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企业破产是迟早的事。由于“基本经济法则”并没有提供一个补偿的内在机制,社会经济的微观主体缺乏按照“基本经济法则”行为的内在动力。例如在席卷全国的斯达汉诺夫工业化运动中,工业化的进程及其成就都不是仅仅建立在革命的热情之上的,运动中有两个不可忽视的东西:一是生产记录的突破是和生产组织的完善与新技术的利用分不开的;二是工人的热情和首创精神是以必要的物质刺激为基础的。在矿党委给斯达汉诺夫的奖励记录中,除了把斯达汉诺夫放入光荣榜外,其他涉及的都是物质奖励:奖金、房子、电话、家具,甚至俱乐部里为他和妻子留的专座。

排除了物质刺激,“基本经济法则”的实现就只能寄希望于社会层次上的强制。事实也正是如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属于中央计划当局。计划当局根据社会需要决定企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凡是按照计划当局指令生产的,给予必要的物质资源,反之,则惩罚。因此,实现“基本经济法则”,只能依靠社会层次上的强制。必然的逻辑推论是:“基本经济法则”天然地拒绝商品生产与交换,更不用说市场经济了;计划经济是保障“基本经济法则”得以实现的体制前提。这一现实经济逻辑在理论上的反映,就是公有制决定了“基本经济规律”的存在,“基本经济规律”决定了必须在社会范围实行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是按照整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个别成员的需要生产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直接社会产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唯一可能的物化形式,是具有符合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社会使用价值的社会主义直接社会产品。”

至此,可以回答,为什么在斯大林身后,“基本经济法则”仍然风光依旧。它是公有制-基本经济规律-计划经济-直接社会生产-直接社会使用价值这样一个计划经济理论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基本经济规律”的提出,完全是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计划当局的资源调配及产品分配提供理论依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大林认定“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不过是“基本经济法则”之下的一个法则:“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的作用,只是在它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为依据时,才能充分发挥起来。”

但是,并不因此证明“基本经济法则”的客观经济规律性质,只是说明计划经济需要这样一个“基本经济法则”存在。因此,只要计划经济存在,“基本经济规律”必然保持它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结论是:与《教科书》中其他一些“经济规律”一样,“基本经济法则”是斯大林主观臆造的“规律”。斯大林臆造这些“规律”的目的是:为国家统制经济制造理论依据有关分析。“基本经济规律”与其说是客观规律,不如说是斯大林的社会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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