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劳分配规律与《教科书》的理论前提的矛盾
在前文探讨公有制的部分中,得出的一个基本的看法是《教科书》的第一个理论前提假设是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主义的利益观和行为观,基本特征是否认公有制经济本身内部利益矛盾的存在,理论的出发点是经济和谐、利益一致、“同志式协作”。而把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仅仅当作错误行为或”旧社会残余“所造成的,否定在公有制特殊经济关系基础上产生各种特殊利益矛盾的客观必然性,以及这些矛盾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轻易地假定,在现实中劳动者处在自己“当家做主”的条件下,都能自觉地、最大努力地进行劳动。《教科书》的第二个假设是国家完全理性,从而赋予国家计划、管理、监督的种种权力。斯大林说到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关系的特征时,从来不允许工人有参与决定的可能性,或者实际管理生产和“国家”事务的可能性。他只是提到了“同志合作”和“生产者的社会主义互助”。对于按劳分配,他的解释是:“生产出来的产品是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按劳分配的。”这里有一个矛盾,即认为资产阶级不平等的原则是达到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手段。这早在斯大林青年时代的著作《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1906年)中就有判断:解放个人是解放集体、解放群众的条件,这是无政府主义的主要原则。相反,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原则是群众。群众没有解放以前,个人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口号是“一切为了群众”。
可以说在《教科书》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中,作为个人意义上的人是不存在的,集体、组织、国家成为理论的主体。但任何经济理论最终都无法绕开分配问题,《教科书》也一样。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为了消费,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如何分配,按照什么准则分配,就是必须回答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然也关系到每一个计划者、管理者、监督者的切身利益,个人终于在《教科书》中登场了。实际上在《教科书》分析劳动差别中,第二项就已经明确地承认了劳动的个体有“不诚实”即“偷懒”的主观嫌疑与现实了。个人利益的登场,给《教科书》的传统政治经济学体系带来了莫大的“烦恼”。
因为,这种理论既不能说明现实中存在的劳动努力程度低下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管理者具有劳动监督职能的现实性。无法对现实经济中的各种问题做出合理的、科学的说明,只能提供一系列的“教导”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训诫”。而实际上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降低劳动努力程度的内在动机。实证性地考察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目标函数。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甚至并非大多数劳动者都像某些“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那样以全民利益或国家利益为自己的行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以个人收入和个人闲暇的最大化为自己的行为目标。
在等级工资制度下,缺乏“物质激励”或惩罚的条件下,国家只能靠意识形态宣传、行政约束、道德评价等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是,道德水平本身多少是由经济关系决定与约束的,只要人们存在着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一个人偷懒之后仍然获得不变的收入,而没有受到经济上的惩罚,那么他就会继续进行此类的行为,而且他的行为具有一种示范效应,引诱别人发生类似的行为。这就出现了经济学上称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都会随之降低。这样,为维持一定的劳动效率,国家就必须发动更大规模的意识形态教育或全民运动,再或者实行更加严厉的行政监督苏联的劳工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而且倾向于公开强制性。根据1940年颁布的法令,旷工或迟到、以及擅离工作岗位,都被看作是犯罪行为,可以分别判处监禁、强制劳动或罚款;禁止职工改换工作地方,除非能够引用法令所注明的重大理由。1953年后,这些法令实际上已不再实行,并于1956年被废除。人们可以去其他企业工作,从这一点上说,劳动力市场是自由的。然而,谁要是放弃自己的工作而在一个月内不找到新的工作,他仍要受到惩罚。劳动者没有罢工或联合起来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利。但是,这样大规模的运动或强制性监督,又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利益和谐论”,有悖于历史发展的潮流。在面对每个有自我利益的个人时,国家就像“堂吉诃德”骑士在与巨大的“风车”做战,权力最大化的国家的权力也失去了部分效力;完全理性的国家在管理与监督劳动个体的“搭便车”行为与“道德风险”行为时,也不那么完全了。
一般意义上的人性是否是可以改造的?这个问题似乎很难以回答。人们所能够观察到的只是古今多少时代以来,个人利益如江河之水滔滔而下,国家所能够做的仅仅或是选择筑起高坝堵塞、或是清理河道疏导。“联即天下”者,最后终不免落得个堤毁坝塌,莫不被历史所湮灭;顺势而导、不与民争利者却常常是国富民强、万物竞上游。这也许就是历史给予人们的启示吧。
(二)按劳分配规律与劳动力所有权的矛盾
马克思分析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所有者必须在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劳动者。这是二重意义上的自由。当作自由人,他要能把本人的劳动力,当作本人的商品来处置,另一方面,又要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没有实现劳动力所必须的一切东西,对于这些东西,自由到一无所有的地步。”马克思曾设想,在彻底否定资本关系以后,商品货币关系也随之取消,因而劳动力不再成为商品。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对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言,远未达到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因此,劳动力仍然是作为商品存在的。《教科书》中把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割裂开来,说成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相互独立的部分。这样,“按劳分配”就成了生活资料的所有权问题。与之相应,《教科书》又以此来界说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即个人所有权仅仅局限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则都归国家或集体单位。这也是一个逻辑上相当清楚的权利体系:它由两个系列构成,一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系列,一是生活资料系列。二者各有规则,互不相扰。这与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有明显不同的。从“资产阶级法权”的本义说,所有权是两个,一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一为劳动力所有权,二者以资本雇佣劳动(资本购买劳动力使用权)为纽带相结合而进行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是其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所得到的价格,当然所有权仍属于劳动者。马克思在这里说按劳分配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并不是否认了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为基础,论证取消了生产资料的资本所有权后,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作用于社会生产时相互的关系,以及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所能得到的“按劳分配”生活资料的权利。传统政治经济学不承认劳动力还是商品,也就是不承认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本人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及收益权,“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成为支配人们的劳动力与其收益的法则。从这个角度说,“按劳分配”规律不过是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服务的配套规律而已,或者说“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要求实行“按劳分配”规律。
《教科书》忽略了,或者说否认了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所有权,甚至将“劳动成为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罪恶的要点。它们所论证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要消灭资本的私有权,还要消灭劳动力的所有权。国有企业的职工不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也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他们在名义上是企业的主人,但这个主人的意义在于义务上,而非权利上;职工的收入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标准是工龄,而非劳绩;就业期间,职工是低收入,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退休金和公费医疗等福利。大概也就是最后一项,是国有企业职工所能得到的主要利益。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工资是不包括住房、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及教育费用的(象征性付费),但这些都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国家对劳动者再生产费用的部分扣除,是欠债,它因此成为控制劳动者的工具之一,成为对劳动者的一种再分配工具。可以想象,在单一雇主的传统体制下,一旦被开除公职,劳动者将陷入的悲惨境地。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中,它往往被赖账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他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与相应的社会保障支付,成为今天的城市主要的低收入群体的主要部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征税,建立强制性社保制度,实行某种程度的再分配。纳税人从总体上看,也是自己吃自己,无非是因此产生了风险规避功能,对国家和个人都各有利而已。关于这一点,微观经济学中关于风险规避的分析已经证明了。
国家所有制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否认劳动力的所有权。尽管作为劳动力有“工作权”,社会主义国家也承诺保证劳动力的就业,但这种权力远不能改善一般生活水平,它只是一种永远得不到什么利益的,也不能改变国家事务的权力。社会主义完全缺乏个人的或集体的经济权力,经济自主权的问题,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消极接受的态度,等待国家供给、组织、分配和安排,一切社会服务,像教育、医疗、保险、休假等等,都要由国家提供。他们已逐渐习惯于个人的不活跃,习惯于被别人照顾,他们不去理解也不愿理解这种体制无效率的原因。为了修补“斯大林模式”的缺陷,为了解决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苏联进行过多次改革,提出种种“物资刺激”的办法,以刺激其劳动积极性。虽有短期的效果,但由于并不涉及劳动者的所有权,不明确劳动者的经济社会主体地位,这种“物资刺激”的短期行为效果并不好,并带来诸多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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