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追求单一的经济增长转向让更多民众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一执政国策的转变,必然会遭遇到利益集团的强力挑战。因此,“穷人经济学”原理之于中国的实践,更多的或更现实的表现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一个个体产权存在的社会,任何时候都会被划分为富人与穷人两大集团——控制社会多数(少数)财富的少数人(多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如何处理两大集团之间的财富,是社会分配的关键,也是社会秩序治理的关键。因为一个社会的有序,最终体现为物质财富的合理分配。因而政府自身的建设、公民社会的形成、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的“三管齐下”,在于理智地将财富的差别,尤其是造成这种差别的规则(分配方式)确定在穷人不至于与富人决裂的限度之内,这样有序的社会以至和谐的社会才会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显然,“穷人经济学”之于中国从移植到根植的成功实践,要受制于利益博弈背后的弱势群体的诸权利改善的程度。其警示是:要为这些弱势群体疏通恰当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或为他们建立非制度化的为自己争取权益的较好方式。这样,从制度层面增加利己行为的成本,提高利他行为的收益,并提供一种公共选择机制,借以传达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监督政策制定执行的公正性就十分必要。“穷人经济学”蕴含的社会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自然,居住权是弱势群体的诸权利中的“重要一员”;因而“穷人经济学”的居住权的实质,就是关于住房的制度安排,能否取得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政府的责任在于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平、起码或基本的居住条件,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的或基本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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