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结束,积贫积弱的中国未出一兵一卒,但凭着在欧洲劳作的15万华工,近百年备受屈辱的中国居然有了战胜国的地位。在庆祝协约国胜利的讲演会上,时任北大校长蔡元培发表了著名的《劳工神圣》演说。如今“中国制造”扬名全球,我们理应再为这些劳作者喊一声“劳工神圣”。
劳工之所以神圣,是因为连神圣的造物主也认为:“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懒汉的愿望使他自身毁灭,因为他的双手拒绝劳动。”“丰衣足食是上帝对勤奋者的恩赐,贫困饥饿则是对懒汉与罪孽的惩罚。”宣扬“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达尔文也附和了造物主的这种说法:“把劳动作为人生的目的,这是上帝的圣训。”国外大家对劳工神圣性的认识,从思想家、政治家如卢梭的“在人的生活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训练”、马克思的“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到科学家如爱迪生的“世间没有一种具有真正价值的东西,可以不经过艰苦辛勤劳动而能够得到的”,再到文学家如高尔基的“我们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都是由劳动、由人的聪明的手创造出来的。只有人的劳动才是神圣的”,他们的看法有着惊人的相似。
中国古代文化与现代文化对劳动更是不乏褒扬:从张衡“人生在勤,不索何获”、班固的“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到妇孺皆知的李绅的“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从李大钊的“我觉得人生求乐的方法,最好莫过于尊重劳动”到陶行知的“在劳力上劳心,是一切发明之母”。不仅如此,从劳动成为一种“政治标识”——党旗上的镰刀斧头是工农的象征、五星红旗代表工农商学兵,到劳动的价值为民间广为传诵——如“一年之计在于春,一生之计在于勤”等,劳动者被赋予了崇高的地位,劳动观被确立为社会的主流价值。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中国社会经历了重大的历史变迁,“劳动”的内涵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之初,“五一”国际劳动节即成为国家法定假日——这本身就充分证明了劳动的神圣和劳动者的崇高地位。“劳动光荣”,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作为共和国奠基的重要基石,劳动意味着从经济、政治到文化、伦理的一整套秩序,表达着对一种以劳动为价值基础的经济秩序的诉求,表述着“爱劳动”的社会伦理主张。劳动作为当时社会的中心概念,包含了对劳动者特别是工人阶级的社会领导地位的确认——产业工人一直是社会最尊敬的职业之一,“咱们工人有力量”就是铿锵有力的回答。不仅如此,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年中,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劳动者都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职工群众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参与者(现在许多著名企业家就是当时以企业普通职工的身份,通过参加承包经营而成长起来的),工人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依然得到了体现,但已经有了下降的迹象。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逐渐深入,随着下岗职工的大量增加,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越来越明显的变化——经济基础和经济地位的改变带来的必然是社会地位的变化,企业职工的“主人公地位”越来越成为一种“口号”和政治话语;而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的加快转换,大量涌进城市的农民(然后成了所谓的“农民工”)又对这些企业职工造成挤压,使其地位更加不堪。这些年来,在和谐社会建设的执政理念下,“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地位”,被屡屡提及、呼吁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但相比资本力量的更加强势,这些努力所取得的有限成效往往被无情地消抵了。因为迄今也没有能够改变资强劳弱的根本格局。以近年来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为例。从2003年到2008年的这5年,《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等多项法律的纷纷制定,似在掀起一股劳动立法的浪潮,寄望通过法律来规制劳资矛盾,至少将劳资矛盾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而不至于失控。但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本身就充斥着矛盾的博弈。这博弈的背后自然也少不了公权、私权的影子。这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出台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新《劳动合同法》在制定时就遭遇了极大的反对——中国的法制史上还没有哪一部法律,遭遇过如此激烈的反对。这表明,不管是立法过程中的博弈还是事后的评价,劳工阶层都缺乏真正的代言人和正当利益表达的渠道。最终,新《劳动合同法》在几经妥协后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但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让该法在执行层面上止步不前——这部承载着保护劳工权益使命的法律,与中国的很多法律一样,在很大程度上被打了折扣。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只是个别交涉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不是工会和资方进行集体交涉的机制。在这样的机制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变,从而劳资利益失衡的现状也就无法得到根本改变。
以上分析看来,中国的“劳工神圣”问题,目前存在着明显的“三种反差”:一是法律规定与现实表现的反差。工人和农民这些一线的劳动者应该有很高的地位,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我国国家性质——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是证明,但现实的表现离这个规定还有较大的差距。二是过去与现在的反差。三是社会认识与实际情况的反差。现在已经到了必须修正这种反差的时候了。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权简而言之,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劳动上升为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劳动作为一种权利是基于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和人文背景的条件:生产力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日益强化和普遍化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自由主义精神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
劳动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虽然诞生历史较短但发展较快,已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因而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劳动权具有法定性,即劳动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二是劳动权具有综合性,即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三是劳动权具有双重性,即劳动权既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包括工作权(即就业权,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狭义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社会保障权,它们是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在这个权利系统中,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
在劳动者当中,农民、农民工都是处于底层的。不过,由于农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相对自由地劳动,其劳动权往往被掩盖了或被忽略了;由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就更加凸显出来,这就是说,作为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其劳动权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对这一群体的劳动权问题进行单独的审视。
农民工的劳动权尽管一度有所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社会问题的更加严重(形成于不健康或不彻底的社会变革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排斥和歧视),这一群体的劳动权问题也越发严重——农民工劳动权的实现正变得更加艰难。这里我们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个角度来审视一下农民工的劳动权及其实现问题。第一,基于应有权利的审视。在西方国家,农民就是一个职业概念,是指从事农业劳动的人们。但在中国,农民是一种身份特征,是依据现行户籍制度安排而拥有农村户口的那一部分人,是中国社会分层的重要依据(现行户籍制度将人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拥有农村户口的是农民)。在这些农民中,进城打工的农民就称之为“农民工”,一个游走于乡村—城市、既“农”又“工”的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劳动权作为农民工应有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是由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社会保障权等构成的权利系统。基于应有权利的审视,目前农民工劳动权的突出问题,表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农民工劳动权的观念和认识没有到位,这必然使得尊重农民工劳动权的行动不到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的尊重和保障问题,还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对待;在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其他团体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往往以维护大局为由而牺牲农民工的利益。二是隐藏于这种观念、认识和做法背后的二元社会结构本身有问题。当然,劳动权保障出现问题,农民工自身也有一定的原因,如经济力量薄弱、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第二,基于法定权利的审视。首先,农民工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范畴,因而他们理应受到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其次,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做出专门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带来难度。第三,基于实有权利的审视。虽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权利上给予了一定的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的现实情况却令人担忧。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几乎成为最弱势的群体;因而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也是“最弱的”,其主要表现是:工作权受到限制、报酬权受到侵害、休息权虚无、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社会保障权缺失等。
可见,现代劳动观语境下的“劳赋人权”问题,仍然是一个现实又紧迫的问题;“劳工神圣”,这不仅要重提——它绝不仅仅是一个响亮的口号,更关键的问题是要将这一口号化作切实的行动。
在过往二三十年间,资本在全球流动,在由此带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同时,机器排挤劳动、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其程度也在不断强化。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达工业化国家就开始将逐渐衰退的制造业“外包”到新兴工业化地区和国家,特别是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亚洲、拉美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与此同时,建立出口加工区、提供税收优惠和廉价劳动力、弱化政府对“劳动体制”(4)的干预,成为这些新兴经济体吸引外资流入的主要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买家主导型商品链”(5),出现了所谓的“专制性工厂体制”(6),也出现了“向下竞争”(race to bottom)。于是,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已经用过的榨取剩余价值的种种手段,又重新被资本(家)所利用——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加大劳动强度来提高产能,通过无报酬加班、克扣工资和福利、弹性用工制度来降低劳动力成本等。
“体面劳动”(7)的概念,在1999年被第八十七届国际劳工大会提出后,近年来之所以成为国际工会界的热门话题,就在于它是对上述资本全球化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的回应与抗争。今天重提“体面劳动”、“有尊严的劳动”,这是历史发展到今天的一种必然逻辑。“唯资本意志是从”的局面必须被打破。近年来,全球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品牌背后的生产问题,消费者已经成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一股重要力量。要求并实现体面劳动,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这个关键的阶段,又是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时期,而劳资矛盾已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社会矛盾。为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的社会,这就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形成发展的合力,需要无数的、具体的细节来支撑——社会最微观而具体的“细胞”劳动者能否实现体面劳动,则是从微观层面上映照着社会的和谐度。
正基于此,让劳动者能够体面劳动,被提到了国家执政理念的新高度。2008年,在中国举办的“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上,胡锦涛在大会致辞中提出:“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2010年4月27日,胡锦涛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致辞时,再次对体面劳动进行了阐述:“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国家执政理念已经很明确,下一步关键是落实,而落实了体面劳动,也就是在践行重提“劳工神圣”问题。那么,如何落实呢?首先还是要在观念和认识上落实。为此,第一,要明确体面劳动是一个综合的概念。这就是说,要实现体面劳动,不仅要设法提高劳动者的报酬,还应该努力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还应该改进企业的管理方式——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到位的服务使劳动者能够从劳动中得到尊严与快乐。第二,要明确体面劳动缺失的“症状”,以便在治理时能够对症下药。体面劳动缺失,其主要表现是“两缺”和“三低”,即缺少充分的生产性工作岗位、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与休息,低收入、低(甚至是无)社会保障、低地位。“两缺”和“三低”所反映出的问题是系统性的:缺少充分的生产性工作岗位,涉及的是经济的总体发展状况——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总钥匙”,经济发展不到位,则必然缺少充分的生产性工作岗位;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与休息,反映的是恶劣的工作条件,而“恶劣的工作条件”这一命题关乎的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关乎的是诸多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问题,这个命题是如此敏感而现实,已经深深嵌入到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结构——青年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悲怆之举将这一命题推到了无可回避的境地;劳动者低(无)社会保障问题,又牵涉到了中国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问题——垄断利益集团对社会财富不合理的占有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和解决的时候。第三,“体面劳动”这四个字,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它不仅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更牵涉到我们这个时代的种种难题。也正因为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必然也是全方位的,并依赖于面向未来的坚定改革。因而实现体面劳动目标的背后,是一个国家、社会的整体的和系统的进步,这个进步的本身就是对“重提‘劳工神圣’要以体面劳动去落实”的具体落实。
观念和认识问题解决(落实)以后,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则是行动的落实,而行动落实的核心是权利落实。
如今,公务员如此被热捧:2011年“国考”中竞争比例最高的前六个职位,考录比例达到3000:1以上,其中最抢手的职位的考录比例竟达到4961:1,这一比例已突破2010年的4224:1的最高纪录。这种“奇观”不能不说是中国的又一大特色。这是由于在现行条件下,公务员在收入保障、社会地位、权利维护等方面享受特殊待遇、享有特殊条件,他们所从事的工作被认为是目前最体面的工作。道理似乎很简单,有了最体面工作的人,他们自然能够享受最体面的劳动荣耀了。其实,体面劳动是一个动态性的、相对性的、自我感觉性的概念,这是说,有体面工作的人,未必都能感受到体面的劳动荣光;反之,看起来没有体面工作的人,却可能享受到体面的劳动快乐。这里的关键是看劳动者的权利能不能得到落实——如果法律赋予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充分落实,不管从事哪项工作,都可以认为是体面的劳动。
实际上,以为做公务员就是做最体面的工作(职业),以为公务员的劳动是最体面的劳动,这是一种“社会病”。在公务员队伍中,体面外表下的不体面行为、不体面劳动也随处可见:贪污腐败、跑官要官、阿谀奉承、拍吃拿卡要等行为,何谈体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劳动态度,又何谈体面?而那些在企业、农村基层工作的劳动者,虽然没有应有的地位、较高的收入,不能对他人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他们靠自己的双手和辛勤的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又何谈不体面?这些第一线的劳动者,他们之所以认为或事实上没有享受到体面劳动的快乐和光荣,主要是因为他们应当享受的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或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他们的体面劳动的“含金量”在权利的严重缺位中被打折了。因而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必须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行动;而保证这项行动取得效果的着力点,则是使广大劳动者的应有的、法定的和实有的劳动权利得到确认和落实。只有这样,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在企业、农村第一线工作的劳动者,才会真正感到劳动是光荣的、神圣的,整个社会也才能重建“劳工神圣”的观念并付诸实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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