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均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过程逐渐形成与完善的,其制度非常成熟,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多在并不显眼的位置上被恰如其分地进行了安排,值得借鉴。
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般来说,在有条件的转移支付通常为专项转移支付中,上级政府往往无法精确把握支付数额,常常导致提供超过下级政府真实需要的数额,从而降低了下级政府的财政努力程度。但事实上,这部分转移支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却是最为简单明了,通常可以直接通过对该项转移支付条件的具体设定而形成对下级政府的激励或约束。
例如,最简单的手段就是要求下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这样,为获得转移支付补助,下级政府就必须筹措到配套的部分,从而形成一种激励。当然,这种激励的有效程度与上级政府对相关信息把握的正确程度是相关的,同时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程度相关。如果上级政府能够相对准确地确定该项支出的真实需要并对下级政府配套的比例做出比较适度的规定,那么,对下级政府的激励与约束就会比较成功;反之,将会出现下级政府的行为扭曲。
日本的国库支出金(一种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就广泛采用了与地方分担比例的方式,它通过对41大类国库负担对象中多达百余种的具体项目分别制定具体的分担比率来确定向下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补助金,补助率一般在50%~70%之间;美国联邦对州及地方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分类拨款,虽然也存在联邦拨付100%资金的项目,但大多数项目还是要求下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联邦补助率大致在50%左右。
从各发达国家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践看,采用公式化分配方式的也并不少见,但由于专项转移支付具有明确的支出方向,一般来说公式考虑的主要因素被限定在特定的方面,因此公式化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案中,通常不直接考虑财政努力因素。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无条件的转移支付特别是无条件的公式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是颇为复杂的,各国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大致说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在公式中加入财政努力因素;二是设计自动体现对财政努力进行激励的公式。
1.直接在分配依据中加入财政努力因素
法国是采取这种做法的一个典型,其中央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为93.1%(2001年),包括经常经费综合转移支付、事权下划转移支付、地方分权综合转移支付、公共事业综合转移支付等多达七大类的转移支付。分配这些资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人口因素、人均财力因素、财政努力因素和客观指标因素,其中某地的财政努力指该地居民税、建筑地产税、非建筑地产税三种税收的合计额占财力(扣除职业税以后)的比重。此数值越大,意味着该地的税收努力越大,得到的转移支付数额就越多。
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最重要的一项——综合转移支付(GDF,2001年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62.9%)在省级政府间的分配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财政努力因素的具体影响。经常经费综合转移支付由四个部分组成,前两部分所占比重为94%左右(2000年),第一部分为40.7%,第二部分为53.4%。其中第一部分按各省级政府前一年度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增长率均相同;第二部分资金的40%部分按人均财力差异进行分配,另外60%则根据财政努力因素按比例分配。
2.设计自动体现对财政努力进行激励的公式
这种做法的典型国家有日本、韩国、德国(州以下)、英国等。这些国家在采用公式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均在公式设计中考虑到下级政府的财政努力因素。主要做法有:
标准收支法。旨在填补下级政府收支缺口的转移支付公式的设计,一般以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的测算数值为基础,而不是以某地的实际收支为依据,这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努力是一种激励与约束。因为,如果某地方政府的支出超过标准支出,超出部分必须以自有收入作为来源,客观上形成对随意支出的一种约束;同时,由于公式中对超出标准收入的收入部分并不计入,意味着某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努力来直接增加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对地方政府形成激励。
系数设计。在上述标准收支测算的基础上,有些国家在公式中还加入了针对标准收入进行调整以使下级政府保有机动财力的系数设计(如日本、韩国)。这样,地方政府的收入与其财政努力直接相关,努力程度越高,自有收入就越多,反之,就越少;也有一些国家加入了针对财源不足额进行调整的系数,通过留有一些财力缺口形成对下级政府的激励与约束(如德国州以下体制)。
通过具体因素的计入方法左右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在计算标准财政需要时,具体项目因素的增加或减少会间接对下级政府收支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下级政府的财政努力意愿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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