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统驭原则
中央财政测算转移支付时是按照县级数据来操作,而拨付和实际控制却只在中央和省之间。说明中央财政心有余而力不足,不愿承担过多的道义上的责任,但正因为中央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省以下才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所以,长远而言,中央必须为省以下体制定一个基调,而不是简单地允许省级财政借鉴中央对省的模式,因为决定因素不同,故而机制应该不同,“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国际经验亦是如此,基本模式要由中央制定,只有如此才能使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体具有权威性,才能确立一个制度标准。
二、因地制宜原则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放权让利,其目的在于通过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有一定的自由度对中央政策进行修正,这就是所谓的因地制宜。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因地制宜始终是中央统驭的补充,而不能成为制度建设的主基调。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财政政策和地域性、特色性不冲突、不矛盾。调节得好,可以提高政策效率。调节得不好,就会出现中央和地方扯皮、政策低效率的矛盾。
三、弹性执行原则
政策的执行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设定特别程序,以应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当省对下转移支付出现扯皮等低效率现象并严重影响转移支付政策效应时,中央财政可以执行特别程序,绕过中间层级政府,直接针对地方政府。比如澳大利亚,如果州政府不作为,联邦可以绕过州政府,直接向地方政府拨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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