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银行资本约束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是银行业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资本代表了银行中无须承诺偿还的资产。因此,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银行资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未来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的“缓冲器”。在银行的资产价值下降或者债务上升的时候,它可以起到缓冲作用。如果银行的这个“缓冲器”不能完全吸收风险冲击,其结果是银行将面临破产。银行从内部为抵御风险而主动配备的资本属于经济资本范畴,反映了股东价值最大化对银行管理的要求。而由外部监管当局所要求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属于监管资本范畴,体现为股东的资本费用。
第一,从商业银行自身管理的视角来看,银行抵御风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对预期损失,可以通过拨备(即计提损失)将其纳入银行的经营成本;对非预期风险,则用经济资本来弥补。Maisel(1981)指出:“当银行的资本能够吸收意外的损失时,资本是充足的。”经济资本是一个理论术语,它不是银行的会计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根据其内部风险管理需要,运用内部模型和方法计算出来的,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银行非预期风险损失等额的资本数额。
第二,为保护存款人利益、消除银行倒闭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及实现其他政策目标,各国银行监管部门都会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监管。而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监管资本是按银行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银行资本。《巴塞尔协议Ⅱ》将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两类〔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前者包括:(1)股本,含实收普通股股本和不可赎回、不可累积收益的优先股股本;(2)公开储备,即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普通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部分等。后者包括:(1)非公开储备,指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账户上,并为监管当局所认可的储备;(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3)普通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4)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如带固定股息的长期优先股等;(5)次级长期债务,如5年期以上的金融债券等。
第三,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是监管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而不是简单地用会计资本或经济资本除以总资产。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意义在于降低单个银行倒闭的概率,提高风险容忍度和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性。资本充足率监管是以资本为手段对银行风向管理能力和水平的监控。从银行的角度看,应对资本监管必须以全面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为最终目标。
巴塞尔委员会在事实上已成为银行资本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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