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时间:2023-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经过了四个地带,即河边地带、山谷地带、丘陵地带,现正处于沼泽地带。平原地带的中国市场经济是一个法治的市场、自由的市场,因而也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跋涉,中国经济从此将进入一个长期稳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状态。中国的市场经济缺乏契约精神。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依据和凭证,是约束双方行为的依据和凭证。

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经过了四个地带,即河边地带、山谷地带、丘陵地带,现正处于沼泽地带。沼泽地带情况最为复杂,一旦走过这个极易使经济和社会陷入僵持或停滞的地带,前方就是一望无际的平原地带。平原地带的中国市场经济是一个法治的市场、自由的市场,因而也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跋涉,中国经济从此将进入一个长期稳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状态。跟随起根本性决定作用的经济变化而变化,中国的政治将走向成熟的民主政治,中国社会将走向自由、民主的社会,那时,中华民族将迎来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理想发展的新时代。

一个社会是关系社会还是契约社会是区划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分水岭。一切非市场经济都是权力干预经济,权力配置资源,生产者之间崇尚血缘、尊卑、主从、人情等关系,是一个关系的社会;而市场经济一定是市场配置资源,一切以市场的原则和规则为行为准则,生产者之间崇尚自由、平等、契约关系,是一个契约社会。

计划经济不需要契约。中国市场经济的前身是计划经济,其间有价格双轨制的计划经济,双轨制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变种,其本质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不需要契约,因为计划经济的特点是,中央政府制订计划,各地政府和各个企业分解实施中央计划,按计划采购,按计划生产,按计划销售,按规定制定价格。企业之间、生产者之间的买卖行为听从于政府的计划,不需要签订合同,违约行为、违约成本概由政府负责,企业只是一个生产者,不承担生产之外的经济责任。企业及生产者只是中央政府的一个生产工具,一个生产工具的效应、效率,不是由工具本身所决定的,与工具本身的好坏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它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亏损的责任、效率低下的责任,甚至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因而,在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及生产者不存在所谓的经济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它也就不需要法治(与经济有关的法律)。

市场经济需要契约。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都是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行为,其采购、运输、储存、生产、销售等一切行为,皆由自己负责,皆要与其他组织或个体发生买卖行为。为了保证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正常有序,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它必须说服买卖另一方,从另一方获得最大的价格优势、产品性能优势等。小农社会口头承诺即可,因为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在一个小圈子里,道德的力量、世俗的约束力在起作用。市场经济不行,组织和个人都在不停地流动变化中,生产经营中固定的圈子不复存在,经常要和陌生者打交道,道德的力量、世俗的约束已不起作用,因而必须要有契约,要签订合同。白纸黑字,把双方谈定的价格、产品、性能、规格、型号、到货时间等等全部规定好,表述清楚,不得违反。所以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契约。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能进行正常的交易,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必然混乱。

中国的市场经济缺乏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从人性上来说,是一种自律,是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和要求,不管这种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是获得还是损失,都要自觉地履行,即制定契约的时候,就要想到必须履行契约。从文化上来说,契约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观念,契约具有强烈的财产和利益保护的功能,而财产只有当其成为私有的时候,个人才有强烈的归属意识和保护意识。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观念随着20世纪50年代中期公私合营、“大跃进”等一系列政治经济运动,而被消灭殆尽,并作为资本主义的标志之一打上了耻辱的印记。没有对私有财产强烈的保护冲动,就不会产生强烈的契约观念。在经济和社会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者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了以文件、讲话、行政命令等方式领导管理经济工作,这一至关重要层面的人群的契约精神比普遍人群更为淡薄。

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依据和凭证,是约束双方行为的依据和凭证。当一方不遵守契约的时候,必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也破坏了游戏规则,而违约的一方必须受到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等处罚,如果不会受到处罚,获得利益的一方随时都可能违约。买卖无君子,买卖是逐利行为,买卖要讲道德,但本质是逐利的。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一方必然要受到处罚。只有受到处罚,契约才有价值,否则,契约就只是一张废纸。而契约本身就约定了双方或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果没有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契约就没有意义。同时,当契约不能遵守,违约方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契约也没有意义。而契约的遵守,仅靠道德力量和世俗压力是不够的,唯一可依赖的是法治的力量。因为道德和世俗虽然有力量,但没有强制性。一切没有强制性的力量,在利益面前都是软弱的、微小的。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保证契约的履行。

与契约相比,中国人的法治观念意识更淡,法治履行状况较差。在社会最强势的领导层面,以文件代法、以讲话代法、以行政命令代法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改合同、撕毁合同、不按合同办事的现象随处可见,各地都曾经流传一种现象:一番热情和承诺引进外地企业前来投资,一旦项目落地生根,许多承诺即成一张废纸,谓之“关门打狗”。在法律执行层面,地方法院随意解释法律、歪曲法律、不执行法律、不受理和保护本地生产经营者、保护关系生产经营者、保护强势生产经营者的现象十分普遍。当法律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人们就不会相信法律,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争议、纠纷。法律诉讼过程中,法律成本过高,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一般的生产经营者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生产经营者选择宁愿受经济损失,也不愿意打官司。对生产经营者来说,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他们从现实中深刻地感受到领导大于法律,权力高于法律,法律有时有用、有时无用,不信法律不行,过于依赖法律也不行。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依靠人治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封建专制统治长达两千多年,人治有着悠久传统和深厚的文化沉淀,实行市场经济不过短短二三十年时间,要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公平公正、民心稳定、政治清明、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

市场经济必须建设法治政府。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法治政府,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障碍和阻力,必然会在沼泽地带停滞僵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用了八分之一的篇幅部署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总体系中属于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总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法治政府建设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而国家治理法治化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宪法法律的重要职责,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主体。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直接关系党和国家的公信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标准,有六个层面,即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一是职能科学要求政府职能的设定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事项,政府不要越俎代庖,要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凡是能由公民个人决定和社会自律处理的事项,政府应尽量不予干预,以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激发社会的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内部的关系,包括上下级政府的纵向关系和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关系。在纵向关系上要科学配置上下级政府的职能,使之既保证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有效领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治理作用;在横向关系上,要协调好各部门的相互关系,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以减少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发挥政府的整体效用。二是权责法定要求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职权法定意味着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政府不能越过法定边界行事,越过了就不仅其行为无效,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职责法定意味着确定政府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事项,政府不做或不用心做好就是不作为,不作为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执法严明要求政府严格执法。对违反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和事应严肃查处,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必须监督检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对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对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是公开公正包括公开和公正两项要求。公开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程序的要求,公开的宗旨首先在于保证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合法权益。公正主要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实体的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偏私,不得歧视,不得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五是廉洁高效包括廉洁和高效两项要求。六是守法诚信包括守法和诚信两项要求。诚信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应遵循法律的目的、宗旨,善意对待相对人,对相对人讲信用。诚信还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其已作出的行为或承诺,不得反复无常。如果因为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变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必须改变其行为或承诺,则应当给因此受到损失的相对人予以公正的补偿。

《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措施,也是六个层面,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律责任明确;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能够行使的职权范围,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和寻租空间;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合理、清晰界定政府间事权。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类决策主体的责任。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提升行政执政水平的制度动力,要减少层次、提高效率、重心下移,推进综合执政,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四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完善执政程序,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五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任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是最好的消毒剂,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市场经济需要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并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公平竞争、市场建设等各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规范,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重点是:第一,健全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各种形式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要以公平为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要以平等为原则,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集体、私人产权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保护。要突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收益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要进一步强化私有财产权保护,修改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法律法规,确保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第二,健全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经济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需要知识,知识需要法律保护。加快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行政法规等。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科技立法,修订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件等,完善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保障。第三,健全完善市场法律制度。要按照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过错责任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编纂统一、完备的民法典,修改完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要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金融、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等,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重视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修改完善《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等。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健全市场主体市场化退出机制。第四,健全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公平竞争、自由竞争。要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市场监管,反对垄断。加快制定发展规划法,健全以国家战略和规划为导向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尽快提高财税立法级次,要落实立法法关于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修订后的《预算法》。加快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立法,修改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以自由为基础,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没有人的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是最活跃的经济细胞,个人的行动自由、思想自由、技术自由、财产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原点,从这个原点出发,才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个自由交易的经济,所有的生产经营者都在市场上平等地、自由地交易。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是一切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细胞,离开这个基本细胞,一切生产经营者都不复存在。个人有选择自己职业和劳动的自由,只有能够自由选择职业和劳动的个人,才能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并进行交易,这样的生产和交易才能反映真实的生产水平和产品价格,否则就是扭曲的产品和价格。在计划经济下,个人的职业选择和劳动选择都由计划来决定,个人没有自由,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和价格都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个人的水平和意愿。在监狱里,狱犯的生产行为是受到强制的,且毫无个人所得,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和价格更不能反映个人的水平和意愿。

只有作为自由者的个人,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及价格才是真实地反映了生产者的水平和意愿,其产品(性能、质量)及价格才是真实的。作为生产者中的普遍形式——企业,必须是自由的。企业按照自身的能力、水平、状况等自主生产、自由生产,其产品和价格反映了这个企业的真实水平和意愿,因而产品(性能、质量)和价格是真实的。只有当所有市场中的生产者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职业和劳动时,按照自身的能力、实际自主、自由生产时,并且所有的交易行为是平等自由的时候,产品(性能、质量)和价格才能真实地表现出来。

价格是消费者需求的信号,生产者根据这个信号来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只有当这个信号是真实的时候,生产者的调整行为才可能是正确的,即调整行为产生了最大的效率、利益。作为劳动个体的个人的价格也在交易中真实地反映出来。

当个人和企业的生产行为和交易行为不自由(在法律规范内的自由)、受到限制的时候,产品(性能、质量)和价格就不能真实地表现出来。生产者不能从市场获得可靠的产品,其生产效应、效率将受到影响;生产者不能从市场获得真实的价格,其产品的价格也会受到影响,而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当这种不真实普遍存在于生产者之中,市场必然出现混乱,比如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价格双轨制,出现了畸高的物价、严重的通货膨胀和权力寻租现象。这种不真实存在于局部或重要的系统,也会对经济运行造成不平衡、不稳定、不公正。比如国家对铁路运输、电力、油气、城市水电等价格实行严格管制,定价权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掌握,造成这些垄断企业只负盈不负亏,把亏损或其中的一部分亏损(总体盈利)的包袱甩给国家,盈利则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集团的高消费和职工的高福利。

由于国有垄断企业的价格只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不对市场负责,价格和产品销售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水平。尽管国家对企业有盈利等经济指标的考核要求,但这种考核要求并不能变成每个员工的内在动力。因而企业和生产者都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关心、追求盈利能力,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水平和能力。任何一个劳动生产者除了对收入的诉求之外,还有个人价值、个人能力的诉求。

一个身体自由、能够自由选择职业和劳动的生产者,能够创造出技术,同时拥有自主决定使用技术的权利,这就是技术自由。生产者的技术自由能够创造最好的产品、最大的效益,当生产者被迫或被动选择技术的时候,生产出来的产品只有共性、缺少个性,而共性的产品显然没有个性的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产品是在展现个性和性能的时候,才具有竞争力。市场竞争的魅力就在于,市场能够不断创造这样的产品。市场的这种创造力来源于生产者的技术自由,只有技术自由,才能实现技术创新。

技术自由的背后是思想自由,如果说人身自由是第一个层次,那么技术自由就是第二个层次,思想自由则是最高的第三个层次。思想自由能够指导人作出最好的人身自由选择,人根据自己的思想作出的选择是最可靠的选择,是最理性的选择,也是对自己最负责任的选择。他人的指导、建议乃至思想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选择的依据和条件。市场经济中的一切行为后果都要靠自己承担,当听取他人的建议而发生错误结果的时候,他人并不能为你承担损失。

思想自由能够激发最强的技术创新活力。当思想没有禁区,人的思维是最活跃的;当思想设立了禁区,人的思维只能限定在禁区内思考、寻找出路。活跃的思维在热情地奔跑,它敏锐地感知、发现,但突然之间一道高压线拦住了去路,兴奋的思维之火便瞬间退缩了、熄灭了。思想自由,身心便会放松。思想自由,会自动地引导思维创新,思维创新会产生技术创新。众多或所有的生产者都拥有思想自由,那么他们之间的思想交流便能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在思想火花迸发的氛围中,技术创新便会源源不断地诞生。

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云集的时代都是思想自由、思想无禁区的时代。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代、唐朝中期之前的盛世、大宋王朝,国外历史上的文化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国时代。在这种思想自由,新旧交替思想无禁区,或对思想文化管控相对宽松的时代,官方的、民间的、主流的、个性的,各种思想之花竞相生长绽放,生长在思想自由活跃的土壤里,天下人沐浴着阳光雨露,优秀人才必然蜂拥而出。

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不存在不受约束的绝对自由。人们之所以会追求某种自由,就是因为人们感觉到某种不舒适的约束,但是如果你感觉不到这种约束,那么你也就不会产生渴求自由的意识和行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自由,一种是相对的自由。人总是现实的、具体的,作为现实的、具体的人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即有约束的自由,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因为,每一个个体的自由都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在不妨碍和尊重他人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我的自由。妨碍和不尊重他人的自由,自我的自由必然不能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这种相互约束,保证了个体实现自由。这种相互约束形成了道德和法律,道德和法律是保证个体自由的保证。同时,道德和法律是有界限的,二者不能无边界地侵入个人领域,必须给个人以其应该享有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个人自由的空间。

自由必须与法治结合,才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才能保证社会的自由;法治必须与自由结合,才能保证法治是平等、公平、正义之法,才能谓之良法,才能保证人人遵守和整个社会遵守。让法治之盾为我们护佑,让自由、民主之花绽放,让市场经济之舰载着古老的中华民族辟浪远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