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人举报浙江省一些超市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明码标价,要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引起了超市经营者不满,由此产生了一些纠纷和矛盾。为此,我们深入超市、卖场进行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以下简称“第十四条规定”)这实质上既要求经营者对自选方式售货商品按通常要求明码标价,又要求经营者对每件自选商品与其对应的标价信息进行固化,以避免消费者任意挪动自选商品造成与其对应的标价信息错位,确保货真价实。这一规定是在超市刚起步、单店面积小、销售频次不高的情况下制定的,在当时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超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型超级卖场每日销售的商品流量巨大、品种很多、规格繁杂,经营者很难做到对出售的每件商品都按规定胶贴价格标签。据调查,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有的商品不能胶贴价格标签。如冷冻冷藏食品,包装袋(盒)表面有冰粒或水珠,胶贴价格标签很容易脱落;有的商品经常要调整价格,撕下原价格标签会损坏商品包装。二是有些商品消费者不愿意、不欢迎胶贴价格标签。如作为礼品的商品,如果顾客不愿胶贴价格标签,撕下价格标签又会影响礼品美观,甚至损坏包装。三是对所有商品胶贴价格标签会消耗大量人力。目前我国大型超市每天商品销售量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件,如果对每件商品特别是体积较小的商品(如口香糖)都胶贴价格标签,需要消耗大量人力,将大大增加企业的劳务支出,不但企业难以承受,也违背节约、高效原则。因此,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践中长期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并已成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督促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一大难题。
二、主要看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施行近5年后的2005年10月1日,随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施行,已经为解决上述矛盾带来了机遇,之前存在的问题甚至得到基本解决。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它固定于每件商品上,反映每件商品的生产国(地区)、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商品生产信息。当超市将商品上架供消费者自选时,其商品的价格信息随之由超市电脑销售系统信息一一对应确定,只是没有明示。在超市设置“价格查询机”可供消费者查询后,每件商品唯一的价格信息可通过商品条码(即“条形码”)扫描查询。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品条形码及其查询系统已经起到了第十四条规定的对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每件商品胶贴价格标签以固化商品信息的作用,其信息量甚至比第十四条规定所要求的更全、更多,固化得更加牢靠。
因此,对于具有条形码的商品,只要经营者在商品陈列柜(架)处分品种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明码标价,即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查询机”方便自主查询商品价格,在结账时能向消费者提供具有每件商品价格、数量和金额等信息的消费单据,实现一一对应告知的目的,就应该认为经营者已经执行了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只不过形式稍有不同。
当然,对于没有条形码的商品,如鲜活水产品、新鲜的水果蔬菜等散装农副产品,经营者必须按第十四条规定,在消费者选定的商品包装上(通常在过磅时)胶贴价格标签,以确保第十四条规定的贯彻落实。事实上,浙江省各地的超市经营者也是这样做的。
后 记
2009年初,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针对超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职业举报”,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如何处理这些价格举报案件看法不一,有的地方认为应该按价格欺诈进行严肃查处,如对某家大型超市全国各地共处罚了19次,每次罚款50万元,累计950万元。有的同志认为,大部分超市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是由于工作失误,无论是超市领导还是员工,通常没有主观故意,主张从轻处罚或不处罚。如何处理针对我省超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举报案件,成为当时工作的难点。为此,我与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同志对多地超市广泛调研,通过反复推敲,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工作思路,要求全省各地按此思路执行,并撰写本文。文中提出的用条形码替代胶贴价格标签的思路,是破解超市明码标价难题的关键之举。文章发表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见附件),也促使国家发改委修改了有关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1]
(原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1期,有删改)
附件:
中国青年报:豫超市上书要求取消商品价签
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
近日,河南郑州数家大型超市因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上粘贴价格标签,遭遇河南省物价部门的处罚。对此,多家大型超市联合上书国家发改委,称此举将导致成本上涨并引发物价上涨,请求发改委取消对所有商品粘贴价格标签的规定。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
记者调查发现,小小的价格标签,贴与不贴看似简单甚至微不足道,但是其背后却是商家和全体消费者巨大利益的博弈。
超市价签欺诈引发职业打假人深度关注
今年春节期间,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家乐福、沃尔玛大型超市被曝利用价格标签欺诈消费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随后,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湖北、湖南、重庆、广西、云南等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涉案的19家超市门店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
家乐福、沃尔玛等零售业巨头的价格欺诈行为,立即引起了郑州市职业打假人赵正军的注意。
……
条形码能替代价签吗
随着争论的深入,关于超市明码标价的问题,逐渐集中到一点:目前超市普遍使用的条形码,能否起到完全替代价格标签的作用?
首先,众多大型超市都认为,商品上的条形码作为同类单品的唯一识别码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就已经起到了价格标签的作用。“消费者如果找不到价格,可以到收银台扫一下,也可以利用价格查询机查询”。
对此,有关执法部门也有着与超市一样的观点。
在浙江省物价部门官方网站上,该局副局长冯海军在一篇文章中认为,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它固定于每件商品上,反映每件商品的生产国(地区)、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商品生产信息。当超市将商品上架供消费者自选时,其商品的价格信息随之由超市电脑销售系统中的信息一一对应确定,只是没有明示。
在超市设置“价格查询机”可供消费者查询后,每件商品唯一的价格信息可通过商品条码(即“条形码”)扫描查询。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品条形码及其查询系统已经起到了第十四条规定的对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每件商品胶贴价格标签以固化商品信息的作用,其信息量比第十四条规定所要求的更全、更多,固化得更加牢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具有条形码的商品,只要经营者在商品陈列柜(架)处分品种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明码标价,即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查询机’方便自主查询商品价格,在结账时能向消费者提供具有每件商品价格、数量和金额等信息的消费单据,实现一一对应告知之目的,就应该认为经营者已经执行了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只不过形式稍有不同。”冯海军在文章中说。
……
【注释】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检〔201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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