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工厂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守卫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厂区人员
1.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厂;
2.助理工程(管理)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人员经厂处长核准者,得随时出入厂(胸章标明符号);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核签,第一联存其服务部门,第二、三联出厂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分(本)厂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守卫室。公毕出厂由分(本)厂守卫检出原存出入门证第二联签注出厂时间后交公出人员持回;公毕返厂公出人员将第二联交由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注明入厂时间,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转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纪录,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的主管处理;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厂时,应于守卫室填具“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三联由该员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凭该证经守卫于第一联签注出厂时间,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主管处理,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室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
5.从业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第四条 非本厂区人员
如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从业人员出入门证第二联经守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洽办人员陪同入厂者得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略)登记“日期”、“服务部门”、“接洽对象”、“临时入厂证号码”、“进厂时间”后发给“临时入厂证”佩挂入厂;公毕经守卫收回“临时入厂证”并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五条 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略)一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守卫主管科长核准换发“包商入厂凭证”(略),“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由守卫室存查。
1.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误后换发“包商入厂证”(略)佩挂入厂。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补人员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内申请书”由守卫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包商入厂证”佩挂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包商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第六条 洽公人员
接洽业务之厂商或顾客如有出入必要时,凭主办部门科长核签“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略)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条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厂(但由经办人陪同入厂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二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缴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守卫室存查,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第七条 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别(各公司自行规定)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略)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单”(参观联)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
3.本厂区厂处长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时间以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来函核准者,及本厂区人员亲友经值日厂处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八条 厂商车辆
1.入厂:
(1)交货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并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事由”“入厂范围”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略)一式三联(流程如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如提运货品车辆,持有主办部门厂处长核发的“料品交运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等或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成品交运单”(或材料调拨单)亦可作为入厂凭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而免办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
2.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洽办人签章,经守卫查验签注时间后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于“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于进厂时由守卫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厂门放行;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六联式“材料领用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或七联式“材料调拨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厂门时,守卫应加以抽查交签注时间后放行。各公司对出厂须经守卫会点物品应予明文规定,由守卫会点装运后随车至厂门放行。
第九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厂时,得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依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外来物品
第一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守卫室
第二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有关部门→守卫室→有关部门
1.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含厂商之样品及进厂装运成品的自备空容器等)入厂应由厂商填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一式二联(略)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抽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厂商自存作为出厂的凭证;
2.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厂商凭“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如属厂商带余料出厂应由主办部门另填开“料品交运单”注明出厂原因并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第一联交运)第一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守卫检出原存查的第二联查对,并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二联留存守卫室。
第十一条 公司物品
本厂与分厂或分厂间物品出入:调拨成品的出入厂应凭“成品交运单”;属料库材料调拨或移转出入厂应凭七联式“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入厂门者,应凭六联式“材料领用单”;半成品(由各公司自定)、机配件、固定资产及使用部门已领材料移转出厂应凭“移转交运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主办部门主管核准,并经守卫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出入厂时间”后放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外来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
1.入厂;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2.出厂:限每日下午6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时,主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守卫主管部门转知守卫室。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入厂(宿舍区除外),唯经管理部门厂长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标的。
第十四条 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守卫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表”(略)一式二份呈主管批准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回守卫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后存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总经理 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四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动力设备部负主要责任,生产部门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生产部门负主要责任,动力设备部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电房、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五)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对生产、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间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设备、压力容器、用电等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整改。
(七)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员工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培训以及及时纠正违章操作。
(八)对于叉车工、电工、制冷、电梯操作工、行车工等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九)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EHS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及时更换并协助EHS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六)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八)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需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九)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一)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的处理与医疗费用报销
第九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一)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①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②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③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①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②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③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3.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他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监督执行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三个月后正式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业主/住户的安全,规范保安人员的各项工作,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保安人员的着装、门岗、巡逻和值班等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保安人员仪容仪表标准
第三条 保安人员在门岗值勤、小区巡逻、日常训练等时间,必须按规定穿着公司统一的保安服装。
第四条 制服要保持整齐、清洁;穿衬衫时下摆要塞在裤腰内,袖口和裤管不得卷起,帽徽、肩章要保持端正,胸卡别在左胸上口袋的中间,不准赤脚、穿凉鞋或拖鞋立岗、巡逻。
第五条 保安人员穿大衣时不准披在肩上,穿春秋套装时要内穿白衬衫,系好领带;严禁制服与便服混穿,或将制服穿离保安区域。
第六条 保安人员的内外衣口袋内不准放过多东西,腰间皮带上不准挂钥匙及其他挂件。
第七条 大盖帽要戴端正,对讲机佩在腰间皮带右后侧,耳机塞在右耳,话筒别在衬衫左领上。
第八条 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保安人员巡逻走路时,上身要挺直,步伐稳重,双臂自然摆动;骑车巡逻时,眼睛注视前方,兼顾左右,且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随意穿行。
第十条 听别人说话时,不得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第十一条 不论是巡逻行走还是门卫站岗,都要精神饱满,姿势端正;不得搭肩挽臂,嬉戏打闹;不得吸烟,不准有倦怠表现。
第十二条 不在公众场合抽烟、闲聊、阅读书报、大声喧嚷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章 保安门岗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门岗要站在指定的岗位上,不得随意脱岗。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站岗姿势要端正,身体挺直,保持跨立姿势;要面带微笑,向进出人员行注目礼,遇领导要敬礼。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不准随意放小摊贩、推销员等进入辖区。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要对进出辖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出入登记;并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污染物品的车辆进入辖区内。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不得允许4吨及4吨以上大型汽车进入辖区(特种车辆和搬家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要在指定的时间和位置休息,并做好休息处的清洁工作。
第十九条 发现电梯等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时,保安人员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夜间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班班长每天依据相关标准对本班门岗工作进行检查,填写《保安工作班检表》。
第四章 保安巡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巡逻工作时间
1.小区巡逻
(1)小区巡逻每20分钟1次,每小时打卡一次;保安人员每周将辖区内所有楼宇的楼道、天面巡查一遍;
(2)小区巡逻不确定固定路线,保安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路线,但是不能留“死角”、“偏角”。
2.大厦巡逻
(1)大厦巡逻保安人员每90分钟巡逻打卡一次;
(2)大厦巡逻的路线为从大厦上面开始,自上而下,直到地下室,最后到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班班长和安全主管人员负责巡逻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巡逻人员在岗巡逻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
第二十四条 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
第二十五条 夜间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
第二十六条 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对巡逻期间发现的问题,要根据相关预案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巡逻人员下班时交还所用的巡逻器械。
第五章 保安人员值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对值班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第三十条 值班人员要礼貌的受理各种电话,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转告相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用值班室电话打私人电话,或将值班室电话外借。
第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值班室内清洁,严禁在值班室接待朋友、吃东西、吸烟等。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需要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目的
1.明确突发事件的定义,并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及向心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及所有驻外机构的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突发事件主要是围绕着人的事件,包括员工人身突发重大的病、伤、亡或是重大的刑事法律事件,家庭恶性纠纷等。它具有突发性、特殊性及重大性。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突发重大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或知情人同时向相关管理部及荣誉部报告。由荣誉部会同相关管理部协同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求助时,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与支持,不得延误和推诿;
2.在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管理部可以采取边向荣誉部报告及边自行处理的方法,对事件直接进行处理;
3.荣誉部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公司一切必要的资源,全权处置后,再进行总结。如有偏差,待处理下次类似事件时,再吸取教训;
4.突发重大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统一由公司荣誉部和人事部对外交涉;
5.突发重大事件的事发报告,过程请示及事后结果报告统一由荣誉部归口向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可以由管理部拟定,报荣誉部转送;亦可以由荣誉部拟定直接送公司领导。
第五条 总结经验教训及文档管理
1.突发事件的起因调查分析,必要时可将分析报告通报给相关人员吸取教训。
2.处理过程政策的把握,对公司组织意图的理解方面,哪些做得比较好,哪些做得欠缺,哪些做错了,都要逐一分析建立文档,供其他管理者参考借鉴。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以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
2.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本公司的消防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消防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消防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消防责任人和各分公司、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招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他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消防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消防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消防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消防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主旨:为维护本公司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颁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一条 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相关单位需要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本公司公共卫生事宜,除总务及清洁员外,全体人员须确实遵行。
第三条 新进人员须注重并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知识。
第四条 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清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有碍观瞻的垃圾、污垢或碎屑应予以清除。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烟蒂、垃圾等。
第六条 各工作场所内的走道及阶梯,应按固定时间清扫消毒保持干净卫生,并采取适当方法,保持环境美观。
第七条 空调、饮水、电器、企业形象标志等系统,必须定时保养、维护、整齐、清洁、安全、卫生。
第八条 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第九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
第十条 凡可能寄生传染病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消毒。
第十一条 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的清除工作,应遵守下列使用规定:
1.采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2.若有害物的散发,其处理方式按其性质分别为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装置。
第十二条 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明亮,勿使有所掩蔽。
第十三条 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必要时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食堂及厨房的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垃圾、污物、废物等清除,必须合乎卫生要求,放置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置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厨房内,且置于明显处,防止污染以便利取用。
第十七条 各工作场所使用的器具,用品应依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八条 地面须保持干净,避免有铁钉、尖锐物或易滑及污染物品。
第十九条 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如需要应在指定场所。
第二十条 职员患有下列疾病时,应即停止上班,在外治疗:
1.精神病患者;
2.法定传染病及其他被认为有显著传染危险疾病者;
3.由其他卫生机关规定应予停止工作,在外治疗。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依本公司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及预防注射,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二条 凡营业单位必须依照卫生署与环境保署,所规定的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与废水、废气排放标准所规定内容实施,得随时由行政部公告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关于卫生的必要事项或临时措施,得随时由行政部明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他异常现象。
二、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三、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四、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户层门。
五、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六、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七、电梯层门三角钥匙开锁后,须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靠复位,防止开锁后层门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
八、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当电梯到达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厢。若是井道或轿厢内失火时,应设法使轿厢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电梯管理人员切断电梯电源后采用绝缘灭火器灭火。火灾发生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九、发生地震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应设法使电梯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乘客,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地震停止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十、当电梯井道内进水时,电梯管理人员一般应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后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如水已经将轿厢淋湿,无论何层应立即停用电梯,且切断电梯电源。然后组织人员堵水源,水源堵住后进行除湿处理,如热风吹干。水灾过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填表说明:
1.本单请填一式三份,主办单位存一份,一份存守卫室,一份由携物人或厂商随物品携出。
2.送修物品俟修复后送回后,厂商原持之出厂证必须交还守卫室以资核对。
填表说明:
1.本单由工程单位工作安全部门填写,一式两份,呈单位主管核阅后,一份送工作安全委员会,一份存该单位之工作安全部门审查。
2.建议改善事项经单位主管批核后,应由该单位之工作安全部门通知各有关施工部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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