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轻者招致大量的骚扰电话。譬如,孩子刚出生,就有人打电话推荐奶粉、尿不湿、百日照、胎毛笔等;儿童未到上学的年龄,就会有人打电话推荐各种学龄前的教育;购的新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装潢;刚买了一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各类保险;亲人故世,尸骨未寒,就有人打电话提供殡葬一条龙服务等。重者导致不少居民被一些上门推销者能正确报出住户姓名而疏于防范,购买各种所谓的保健品或保健器而上当受骗,甚至被境内外不法分子联手骗取巨额钱财,有些诈骗案虽已告破,罪犯也已锒铛入狱,但钱财至今仍无法追回,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和规定,但在变化多端的侵害行为面前,这些规定往往显得过于粗疏和笼统,不具备执行力。由于法规零乱,制定和颁布的主体不一,所以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更不要说建立起专门的《公民信息保护法》。与此相比,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集思广益,建立统一法规
建议在已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取长补短的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保护法》。即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全面、切实的法律保护,又能让执法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彻底告别以往一些模棱两可、隔靴搔痒尴尬执法的局面。
二、制定细则,加强监管力度
建议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如任何部门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公民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同时加强监管力度,注重个人信息采集的事前干预、事中控制和事后保密的措施。
三、防患未然,设立准入制度
建议建立公民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准入制度,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其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对信息采集制定标准,使信息内容,使用范围和保密程度等事项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四、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
建议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的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公开举报中心电话及电子邮箱,对举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经核查属实,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所为,均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要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无论是刑法规范还是相关的法律,均要发展、完善和统一,应尽快制定、出台《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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