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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合伙制公司应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联合经营和控制的企业。就现阶段的中国来说,有亲戚之间的合伙、家族内的合伙、朋友之间的合伙、同事之间的合伙等四种形式,占据着中国合伙经营企业的统治形式,这是与中国现今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联合经营和控制的企业。合伙企业常常采用书面协议,即合伙经营合同的形式确立收益分享或亏损责任。

所以对于经商的朋友来说,合伙不单纯是指法律上所指的合伙企业,而是指一种经营的契约。一般说来,这种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企业或组织结成的。他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而不论他们所开办的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什么样的。

在目前的中国,合伙的形式呈现为多种多样的形态:有亲戚之间的合伙,有家族内的合伙,有朋友之间的合伙、有同事之间的合伙;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伙,也有个人与企业或其组织之间的合伙;有本地的合伙,也有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的合伙。这些形式之间体现着由家族内向家族外不断发展的特点,体现亲情关系在经济活动中逐步减弱的趋势。就现阶段的中国来说,有亲戚之间的合伙、家族内的合伙、朋友之间的合伙、同事之间的合伙等四种形式,占据着中国合伙经营企业的统治形式,这是与中国现今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

合伙是一种契约,契约也就是合同的别称,它的作用是规定订立契约或合同的人相互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比如,彼此之间出资的比例、利润的分配方法、不同的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债务份额、各自在企业中的地位等。这样,根据契约人的结成关系,合伙人也可以分成好几种形式:普通合伙人、名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不参加管理的合伙人等。所以合伙就是几个人或几个组织和企业联合起来做生意,不管他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也不管他们把自己的企业登记为什么样的法律名称。

合伙不具备法人地位,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企业本身不是民事主体,出资人是民事主体;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上述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相比有其优越性:首先,合伙企业扩大了集资来源和信用能力;其次是经营风险分散化;最后是合伙人各显其才,提高了合伙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了企业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与无限责任公司在外在表现和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相似的或相近之处。第一,在合伙企业中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不足的部分要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在合伙企业的清算中,清算人在未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以前,不得将企业财产分配给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要保证债权人利益;第三,在对内关系上看,资本或资产的转让及加入、合伙人除名等企业重大事项均要经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均有代表企业的权利、均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均有决策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难以果断决策,这是合伙企业中的一个弊端。

合伙企业设立较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复杂一些: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及分伙、退伙、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

优点:

(1)创办容易。

开办费用很低,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建立合伙制企业较之于建立公司要简单、迅速。

(2)直接的回报。

由于合伙人能直接分享利润,因而他们有更大的动力。

(3)有可能加快发展。

合伙制企业在融资方面比独资企业通常要容易得多,因此企业规模扩张也会较快。

(4)灵活性。

由于其决策上以集权为主,合伙人齐心协力,执行决策比公司制企业要容易,但比独资企业要困难。

缺点:

(1)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稳定性。

如果任何一个合伙人决定退出或者死亡,实际上就意味着合伙企业的解体。企业要继续经营下去就必须得到退出者的所有权并创立一个新的合伙制。

(3)获取大笔资金有困难。

寻找到长期资本的支持是非常困难的,在有些情况下,以合伙资产作为附属担保品会比独资企业更易得到一些贷款。

(4)企业受到代理人的行为和判断的制约。

所有合伙人要对合伙制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任何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承担责任。

(5)死板的伙伴关系。

除非在开始合伙之前达成协议,否则要购买某一合伙人的全部产权将是个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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