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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宁波海洋渔业区域的管理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针对渔民和渔船所指定的种种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渔船出海前就强化对渔业生产的监控,但是海洋渔业生产的特性决定渔业制度管理的重心不在大陆而是在海洋。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宁波沿海渔民一般依渔汛确定其出海作业的地点,捕鱼区域的变化随着渔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除了不许渔民越境捕鱼外,宁波一些岛屿附近海域是禁止渔船作业的。

政府针对渔民和渔船所指定的种种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渔船出海前就强化对渔业生产的监控,但是海洋渔业生产的特性决定渔业制度管理的重心不在大陆而是在海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陆地上强化对渔船制造的管理其终极目标还是为有效地进行下海后的渔船管理作准备”[1]。政府对于出海渔船的管理主要是针对渔业生产时间、地点和捕鱼资质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对捕鱼时间的限定,其次是对渔民作业区域的限定,最后是在海上对船照制度的审查。如果说陆上渔船制度的管理是由地方官和沿海员弁执行,那么对渔船海上管理则主要是依靠沿海水师进行监督。

渔禁,即是对沿海渔船出海捕鱼时间的限定。本书在此讨论的是国家出台的正式制度,而在民间自发遵守的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渔船出海捕鱼,以保护渔业资源的习俗,不是我们要讨论的对象。就国家正式颁布的制度而言,宁波沿海的渔禁既有长时段的制度,也有临时性的规定。

(一)长时段渔禁

明清时期长时段的渔禁制度分别出现在明代初期和清代初期。

明初渔禁政策始于洪武十七年(1384)正月壬戌,朱元璋下令“禁民入海捕鱼”[2]。宣德十年(1435)七月己丑,朝廷在浙江“严私下海捕鱼禁”。其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堤备,宜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3]。此后,朝廷处分了一批违反渔禁政策的宁波地方官员。[4]弘治十一年(1498)政府取消了有关近海捕鱼的禁令,“小民撑使单桅小船于海边近处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巡捕官旗军兵不许扰害”[5]。嘉靖四年(1525)八月甲辰,嘉靖皇帝下旨,针对沿海捕鱼的双桅大船,地方官员“毋得概毁”[6],这实际上就等于政府默认了渔船可以去深海捕鱼。如果将这个时间作为渔禁政策结束的标志,那么明代渔禁的时间则长达141年。

与明代渔禁时间相比,清初的渔禁时间则要短很多。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壬申,浙闽总督屯泰疏言:“沿海省分,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经兵部审议后,获准在沿海实施。[7]这一时间可被视为浙江渔禁实施的开始,其结束的时间则是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当年四月辛亥,工部侍郎金世鉴上疏朝廷,要求浙江沿海按照山东定则,“听百姓以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给发印票,船头烙号。其出入,令防守海口官员,验明印票,点明人数。至收税之处,交与该道。计货之贵贱,定税之重轻,按季造册报部。至海口官兵,请于温台二府战船内,各拨二十只。平定台湾,所获哨船,拨八十只,令其分泊,防守巡逻”。九卿议准后执行。[8]前后算下来,约30年。不过在这30年中,宁波沿海的渔禁仍时有变化。

(二)短时段渔禁

政府短时段的渔禁,主要是针对海防中的一些突发事件,对渔船出海捕鱼时间的限定,一般指的是渔船从母港出海捕鱼再到母港这个时间段。其规定在明清两代均有出现。

明代由于长时段渔禁政策的存在,短时段渔禁政策主要出现在明代后期。崇祯二年(1629)四月十八日,浙江巡抚张延登上奏朝廷,要求浙江沿海捕鱼船只白天出洋,天黑之前必须回港。[9]

清代开海后,对沿海渔民的捕鱼时间并未出台规定。就浙江近海渔船而言,一般早出晚归。而要到远洋捕鱼的船只则要根据渔业捕捞情况,在海上航行好几天,因此其时间是不一定的。不过我们从相关渔业制度的解读中,还是能发现一些隐含的对渔民出海捕鱼时间的限制内容。康熙四十七年(1708),兵部规定出洋船只所带食米不得过五十石。[10]康熙五十六年(1717),兵部规定出洋船只每人一日准带食米一升,并带余米一升。[11]如果这些政策在宁波沿海得到认真执行的话,那么运用简单的换算方法我们就能知道一艘渔船的海上捕鱼时间。在携带粮食总数一定的情况下,渔船搭载人员越少,则船只在海上停留的时间也就越长。

就清代而言,浙江省出台成文的短期渔禁制度始于乾隆末年。乾隆五十四、五年(1789、1790),由于海盗渐起,朝廷规定沿海“渔船止许朝出暮归,不容多带薪米”[12]。嘉庆五年(1800)五月,浙江巡抚阮元要求浙江沿海渔船“晨出者暮必返,不返者有稽,远赴者鸣于长,船之偶者分正脚,私驾者毁其船”[13]。晚清东南海防形势严峻,在历次中外海战期间,浙江省都有对沿海渔船禁止出洋捕鱼的暂时性禁令。[14]

总体而言,不论是长时段还是短时期的海禁,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海防秩序的安定。当然,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在渔船出海这段时间里,仍然需要制度性的规范去约束。

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宁波沿海渔民一般依渔汛确定其出海作业的地点,捕鱼区域的变化随着渔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宁波渔民的捕鱼区域除了受客观的渔业资源限制外,还有人为的主观因素。就目前所发现的资料所载,对宁波渔民捕鱼区域的限定法令最晚在明代中期已经出现。[15]而清代相关法令出台的时间可以确定为康熙四十二年(1703),吏部和兵部先后规定沿海捕鱼船只“取鱼不得越出本省境界”[16]。考虑到渔业资源的流动性,政府这一人为限制在执行过程中,难度是非常大的。尤其在渔汛时期,各省渔民汇集,区域禁令更是无从着手。为此,雍正元年(1723),兵部规定:“出海商渔船,自船头起至鹿耳梁头止,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分油饰”,以便巡洋水师检查。[17]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六日浙江定海总兵张溥在《奏报渔期福建江南船数目折》中对春季黄鱼汛期前来定海洋面捕鱼的闽船和江南船作了粗略统计:“定海洋讯,自今正值渔期,有闽省渔船来浙捕鱼,又有江南沙船来浙收鱼,共计约有一千二百余只,自四月初旬起至六月方回。”[18]同年同月初四日福建总督高其倬也说:“查三四月间,福建泉漳一带及福兴等处渔船并潮州一带船只趁南风向浙江、山东一带北上之际,船只最多。”[19]而雍正五年(1727)刑部取消对渔船大小的限定,此后新造渔船远距离渔业作业能力大大提高,这一政策就等于默认渔船可以越境捕鱼。

除了不许渔民越境捕鱼外,宁波一些岛屿附近海域是禁止渔船作业的。如乾隆九年(1744)二月戊寅,浙江巡抚常安在查勘宁波府定海沿海地方后上奏,“涉外洋之山,最易藏奸。虽膏腴沃衍之区,必须严行饬禁,毋许开垦、采捕、煎烧等类,以滋事端”,结果被朝廷批准执行。[20]在这些岛屿中,江浙交界的小羊山及附近海域由于其地理的特殊性在某些时段也是禁止捕鱼作业的。嘉庆六年(1801)七月甲辰,两江总督费淳覆奏《御史黄照条奏防御海盗》一折,就提到“苏松洋面,例不许浙江人住山采捕。惟小羊山前后岙口六处,春汛捕鱼约三四百人,秋汛采蛰七八百人,皆有印照。而采捕人船,浙江居其七八,重洋往返,难保无济匪情事。前经咨会浙江,暂行禁止,俟洋面肃清,再复旧制。至上海闽广鸟船,责成会馆董事编查”。上报朝廷后获准执行。[21]

当政府被迫承认渔船在海上可以自由捕鱼之后,其海上渔业作业秩序的维护便成为政府渔业管理的重心。除了通过在陆上和进出口岸实行一系列管理法令以最大限度消除隐患外,政府还通过渔船相互监督及水师监督,以保证渔船作业秩序与海上渔业生产安全。

(一)渔船相互监督

早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八月壬寅,南直隶给事中王国桢上疏“御倭方略”,要求朝廷将“捕鱼、樵采无碍海防者,编立字号,验放出入”。获得朝廷许可。[22]万历二年(1574)正月乙酉,巡抚浙江都御使方弘静在“条陈海防六事”中就向朝廷申请将浙江沿海渔民按船只编立甲首,该方案经兵部审议通过后在浙江实施。[23]崇祯二年(1629)四月十八日,浙江巡抚张延登上奏朝廷,要求将浙江“近海县分有司,按船编号”,获得朝廷准许。[24]顺治十一年(1654),浙江巡抚秦世祯上疏:“沿海渔舟,往往通寇,请按保甲法,以二十五舟为一队,无事听采捕,有事助守御”,获得朝廷批准。[25]不过这一时期的“连互结”还只是单一规定,没有和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撑。

清康熙年间开海之后,浙江大量渔船出海作业,对海上作业的管理也逐渐细化。康熙四十六年(1707),兵部规定:“欲出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生事者,罪坐船主。”[26]乾隆二十五年(1760),兵部奏准:“各省渔船赴县领照。……取十船连环互结存案,于春冬两汛出口之前,移知各汛口员弁,查验放行。如年貌籍贯不符,即行严拏究讯。傥一船为匪,余船连坐,余船能将为匪船户首捕到官者免罪。如船主及原保结之澳甲不早首报者。一并严处。其有将船给予伯叔弟兄子侄亲友代驾出海者,取代驾出海之人族邻甘结,船主赴地方官呈明立案。”[27]道光五年(1825),户部在《巡防章程》再次申明了渔船出海保甲的制度。[28]

渔船出海作业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决定了大多数船只出于安全考虑是愿意结群出海捕鱼的,这种情况尤其出现在跨区域捕鱼的时候。结合渔业经济发展自身特点,随着渔船作业复杂程度的提高,很多渔船作业,尤其是大小对船和拖网渔船作业需要两艘及以上渔船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再加上渔业生产分工的细化,在渔业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专门冷藏加工海鲜的冰鲜船,这一客观事实也决定了渔业作业的群体性。在这种群体作业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渔民自发的渔业组织渔帮和渔业公所。宁波海洋渔业组织的发达不仅是其海洋渔业经济迅速发展的表现,也是地方政府默许和支持的结果。

(二)水师监督

渔船本身的作业特点及政府对出海渔船实施的“连互结”制度,使渔业生产呈现出集体化的特点,尤其是在每年的渔汛期。在渔船作业过程中,为抢夺渔业资源,渔船之间的械斗时有发生,“故海中常防劫夺。海渔船必自募久惯出海之人,以格斗则勇敢,以器械则锋利,以风涛则伙习,其时通当春天之时,其处则又倭犯苏松必经之处”[29]。在海禁松弛之时,有些渔船常与海盗相勾结,威胁沿海地区。曾担任南京中军都督府佥事的浙江鄞县人万表[30](1498—1556)认为:“向来海上渔船出近洋打鱼樵柴,无敢过海通番,近因海禁渐弛,勾引番船,纷然往来海上,各认所主,承揽货物装载,或五十艘,或百余艘,成群合党,分泊各港。又各用三板草撇脚船,不可胜计,在于沿海,兼行劫掠,乱斯生矣。”[31]为了保证渔船出海作业的安全,同时也为防止其“交通内外”,政府常派水师在汛期监督渔船的海上活动。明朝嘉靖年间,江浙交界处的大羊山、淡水洋,“乃倭奴入寇必经之道,黄鱼出时,乃春汛倭至不先不后之期”。因此,“每年四月出洋时,各郡渔船大小以万计,人力则整肃,器械则犀利。唐公顺之捧敕视师,纳军门。每府鱼船若干,辅以兵船若干,相须而行,协力而战”[32]

清初开海之后,来自外界的海防压力消失,水师对渔业的海上管理,主要集中在维持正常的海上渔业秩序,防止海上渔船劫案的发生。从文献记载来看,康熙年间宁波海上渔船的劫案只是零星发生,但到乾隆年间,尤其是乾隆末期,宁波海上渔业劫案日渐频繁。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和性质与康熙初年台湾郑氏集团的骚扰截然不同。乾隆五十九年(1794)正月戊午,浙江巡抚觉罗吉庆在对当时频繁的发生的海盗抢劫事件仔细分析后,向朝廷指出:“浙省海洋,界连福建,每当南风顺利,闽省渔船多赴浙江采捕。鱼汛旺盛,则获利益,偶然乏食,辄肆抢劫。本地渔船,亦有被诱入伙者。然时聚时散,并无定所,与康熙年间洋盗依据海岛情形迥异。”[33]

为了保证渔业秩序的稳定,沿海水师将防范的重点由对外到对内。雍正元年(1723),兵部规定:“沿海汛口及巡哨官弁,凡遇商渔船,验系照依各本省油饰刊刻字号者,即系民船,当即放行;如无油饰刊刻字号,即系匪船,拘留究讯。”[34]乾隆十九年(1754),吏部核准:“各省商渔船在洋,除实系抢夺并未劫盗者,仍照抢夺办理外,如有盗劫之案,混以抢夺具报,希图规避处分者,将捏报之文武各官,照讳盗为窃例革职。”[35]乾隆三十五年(1770),兵部奏准:“洋面失事,巡哨各官,有恐吓贿嘱,不行通报者,将武职专兼统辖各官,照讳盗例,议处。或商渔船只,实被强劫,捏报抢夺者,照讳盗为窃例议处。属员讳匿已经告发,武职上司不查明揭报题参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36]而营弁在巡视洋面后要定期向朝廷汇报,“巡历所属内外洋面各山岛岙,谆切严谕,分巡专协洋汛”[37]

注释

[1]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2]《明实录•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春正月壬戌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2460页。

[3]《明实录•英宗实录》卷7,宣德十年秋七月己丑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41页。

[4]《明实录•孝宗实录》卷206,弘治十六年十二月戊戌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3824页。

[5]〔明〕刘惟谦等:《大明律》卷15《兵律三•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25页。

[6]《明实录•世宗实录》卷54,嘉靖四年八月甲辰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332—1333页。

[7]《清实录•世祖实录》卷92,顺治十二年乙未六月壬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24页。〔清〕蒋良骐:《东华录》卷7,《续修四库全书》第36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

[8]《清实录•圣祖实录》卷115,康熙二十三年甲子夏四月辛亥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2页。另〔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考二•市舶互市》,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154—5155页。

[9]〔清〕计六奇撰、魏得良点校:《明季北略》卷5,崇祯二年己巳,“张延登请申海禁”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3—104页。

[10]〔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4页。

[11]〔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4页。

[12]邵之棠:《皇朝经世文统编》卷27《内政部一•治术》,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七十二辑,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88页。

[13]〔清〕李恒:《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39补录《宰辅三十九•阮元》,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47页。

[14]如道光二十年(1840)中英鸦片战争期间,浙江省沿海港口封闭。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一月丁丑,浙江巡抚刘韵珂上奏朝廷:“海口封闭日久,商民失业,请照旧开港,并酌定稽查章程。”后道光皇帝下令:“所有乍浦及温台等处商渔船只,均着准其照旧出入。”见《清实录•宣宗实录》卷362,道光二十一年辛丑十一月丁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3—534页。

[15]《明实录•英宗实录》卷293,天顺二年秋七月甲寅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6268页。

[16]〔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3页。

[17]〔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5页。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浙江定海总兵张溥奏报渔期福建江南船数目折》(雍正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页。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册,《福建总督高其倬奏报委令副将统领兵船巡查洋盗情形折》(雍正四年四月初四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83页。

[20]《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1,乾隆九年甲子二月戊寅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19页。

[21]《清实录•仁宗实录》卷85,嘉庆六年辛酉秋七月甲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5—126页。

[22]《明实录•世宗实录》卷401,嘉靖三十二年八月壬寅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7031—7034页。

[23]《明实录•神宗实录》卷21,万历二年正月乙酉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558—560页。〔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2册《浙江下》,《续修四库全书》第5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24]〔清〕计六奇撰、魏得良点校:《明季北略》卷5,崇祯二年己巳,“张延登请申海禁”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3—104页。

[25]赵尔巽等:《清史稿》卷240《秦世祯》,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9544页。

[26]〔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3—754页。

[27]〔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3—764页。

[28]〔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11《户部•海运•巡防护送》,《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29]〔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6册《苏松》,《续修四库全书》第59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页。

[30]另一说万表为安徽定远人。关于万表的籍贯,可参见龚延明、祖慧:《鄞县进士录》,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67—568页。

[31]〔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2册《浙江下》,《续修四库全书》第5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32]〔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6册《苏松》,《续修四库全书》第59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9页。

[33]《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45,乾隆五十九年甲寅正月戊午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3页。
另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43《觉罗吉庆》载:“调浙江,闽海渔船赴浙洋剽掠,吉庆于岛岙编保甲,禁米出洋,严缉代卖盗赃。”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1128页。查《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34,乾隆五十八年八月辛未条载:“吉庆自简任山东巡抚以来,办理地方事件,尚能妥协,着调补浙江巡抚。”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3页。觉罗吉庆于乾隆五十八年八月辛未被任命为浙江巡抚,因此《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45与《清史稿》卷343《觉罗吉庆》所描述是同一制度。

[34]〔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5页。

[35]〔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130页。

[36]〔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1《兵部•绿营处分例•巡洋捕盗》,《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7页。

[3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浙江黄岩镇总兵弓斯发奏折,乾隆五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档号:04-01-03-0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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