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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渔民组织的初级形态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近代宁波海洋渔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海洋渔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其在海上需要团体协作,再加上政府在海洋渔业领域推行渔船保甲制度,这使渔民之间的生产关系更加紧密。在渔业环境和渔业竞争的双重作用下,明末起,宁波出现了渔民组织的最初形态——渔帮。此后,宁波渔民出海结队捕鱼通过国家保甲制度的规范而获得政府的认可。

第五章 近代宁波海洋渔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海洋渔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其在海上需要团体协作,再加上政府在海洋渔业领域推行渔船保甲制度,这使渔民之间的生产关系更加紧密。在渔业环境和渔业竞争的双重作用下,明末起,宁波出现了渔民组织的最初形态——渔帮。当单个渔帮在渔业生产中的作用下降及渔帮突破地域限定后,产生了更为高级的渔业自治组织——渔业公所。

同内地其他行业一样,宁波海上运输业、海盐业和海洋渔业都有自己的组织团体——帮会。船有船帮,盐有盐帮,渔有渔帮。宁波渔帮产生的具体时间已无法考证,不过从清初宁波存在大量渔帮的事实来看,再结合宁波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宁波渔帮的产生应该大致在明嘉靖朝后期(1552—1566)至崇祯朝(1628—1644)之间。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尤其嘉靖年间不安全的海上形势,渔船一般是很少单独出海捕鱼的,尤其是在远离大陆的海域,面对汪洋大海的种种险境(比如狂风暴雨和海盗),单个渔船发生灾难时,其结果往往是船毁人亡。而且,宁波沿海的渔船船制较小,一艘渔船其载员往往不超过20人,总吨位在15~30吨之间。[1]这就预示其无法装载多种渔业生产设备。“当渔汛充足的时候,就需要专门的船只来进行海上加工,渔业内部的分工就此出现,而这一分工则需要大量船只之间的合作。”[2]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渔业行帮组织的出现就相当自然了。

渔帮最早的形态是按照血缘关系结成的。藤川美代子通过对中国福建九龙江口渔村的调查,指出所谓的“渔船帮”是指共享同一个根据港的几个同姓集团形成的,其成员有时会组织船队一起出海捕鱼。[3]而当渔船结对出海捕鱼时,其共同的行业管理组织——渔帮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在总结嘉靖年间海防教训与经验后,万历二年(1574)正月,巡抚浙江都御使方弘静在“条陈海防六事”中向朝廷提议将浙江沿海渔民按船只编立甲首,以加强政府对海洋渔业的管理。

边海之人,南自温台宁绍,北至乍浦苏州。每于黄鱼汛生发时,相卒赴宁波洋山海中打取黄鱼。旋就近地发卖,其时正值风汛,防御十分当严,合将渔船尽数查出,编立甲首,即于捕鱼之时,资之防寇。[4]

该方案经兵部审议通过后在浙江沿海实施。此后,宁波渔民出海结队捕鱼通过国家保甲制度的规范而获得政府的认可。

在渔帮组织内部,每一队船中有类似于陆地保甲制度的甲长(另有称牌长)。《万历志》载:“沿海居民以渔为生,甲长管束”,“每年三月黄鱼生发之时,许其结□出洋捕鱼,五月回港”。[5]而在单独一艘船中,渔业分工也开始产生。明末王士性在谈到浙江海洋渔业生产时就指出:“惟渔师、柁师与长年同坐食,余则颐使之,犯则棰之,至死不以烦有司,谓之五十日草头天子也。”[6]从中可知,当时渔民之间已有上下等级之分,渔帮出现后,等级制度更加分明。渔帮的头目称为“总柱”,清代宁波渔帮的总柱,往往是豪富绅衿,有的还捐得虚衔官职,如维丰南公所下属渔帮的总柱陈巨纲就是拥有五品衔的生员。[7]总柱下面还有各散柱。[8]如果算上政府在沿海实行的渔船保甲制度,那么渔帮最少拥有三级组织(见图5-1)。

图5-1 浙江渔帮内部结构

在渔帮内部,总柱和散柱不用参与渔业生产,而且还有薪水和夫马开销,其费用由帮中渔民按期缴纳。如有盈余,“即由该帮存储”[9]。随着渔帮规模的扩大,除了在海上捕鱼的渔民外,渔帮内部还有专门从事渔产品加工和渔产品销售的人员,这点在近代宁波沈家门渔帮中最为明显。[10]宁波沿海渔帮基本以地域来命名,其成员为该区域的渔民,从中也可以看出其具有“帮”的特性。从地域区划可以看出,宁波沿海渔帮带有一定的区域性,其早期渔帮的行业特征并不明显(见表5-1)。

表5-1 清代宁波沿海各府县渔帮

注:*温岭即台州府太平县。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第37—39页。

在渔业生产中,渔帮虽是按照地域来区分,但是其活动界限往往超过地域的限定,如台州各帮渔船不仅到宁波镇海、舟山等地捕鱼,有时还远赴崇明等地。[11]同时,江苏与福建各帮渔船也会在渔汛期来宁波沿海捕鱼(见表5-2)。

表5-2 清代宁波沿海苏、闽渔帮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随着渔业分工的细化,渔帮除了按区域划分外,由于所用捕鱼方法的不同,各渔帮在渔业生产中逐渐有了行业的分工。这种分工可能是不同渔帮之间的,也有可能是在同一帮会内部的,其区别主要是看渔帮所拥有的渔船种类(见表5-3、表5-4)。

表5-3 清代浙江宁波府属各县拥有两种及以上渔船渔帮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表5-4 清代浙江宁波按渔船划分本地渔帮类别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在宁波沿海渔帮渔业作业慢慢专业化和多元化的过程中,定海渔帮在水产品的保鲜和加工方面走在了前面。在七个多元化生产的渔帮中,定海占了五个,除高亭帮外,其余六个帮都拥有冰鲜船和咸鲜船。这意味着,其他渔帮捕鱼的海上加工要受制于多元化的渔帮。尤其岱山帮和沈家门帮拥有自己的陆上加工场地和渔栈,这使其在渔业产业中拥有领袖的地位。[12]也正因如此,苏、闽外省渔船所捕海鲜基本上都是在沈家门出售。[13]所以,沈家门港的渔业中心地位与沈家门渔帮的生产特点是紧密相连的。与沈家门渔帮侧重水产品加工业不同,有些船帮侧重于水产品的捕捞,实力雄厚。如鄞县东钱湖帮拥有548艘墨鱼船,而鄞县姜山饮飞庙帮的数量更高达1200艘。宁波沿海,仅墨鱼船就有4000艘,每年四月出海捕鱼,规模壮观。

墨鱼船帮庞大的数量,使浙江海洋渔业制度中的渔团编订章程需要专门辟出一条来规范。1896年,由丰南公所董事刘孝思拟订的《浙江渔团章程》第8条规定:

墨鱼船帮:每船酌收照费洋五角。其洋提缴宁局一千元,以备制旗照并津贴局用之需;余归该帮司员柱首薪水伕马支销。倘仍有盈余,即由该帮存储,以备建造公所之用。每届渔汛已毕,将同帮船数并支销各款分项开列,榜示通衢,以绝浮冒。[14]

而各船帮在捕捞、加工方面的侧重,反映了渔帮之间出现专业化分工的趋势有所加强。

与其他地区一样,浙江沿海渔民建立渔帮的目的是“抵御海匪,互帮互救,共同寻找渔场和了解鱼情,共同承担并缴纳税金”[15]。渔帮在产生之后,对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和渔船出海作业的安全曾起到积极作用,而渔帮的集体化作业使渔业在后期的行业分工中愈发明显。在出海捕鱼前,渔帮柱首负责将本帮渔船自行书烙编号,开册报官,过口查验。1880年4月22日《申报》刊登宁波鄞县颁布的《绥靖海盗告示》,明确了渔帮柱首在其中的职责:

鄞县正堂石抄奉浙江补用道特授宁波府正堂加三级纪录三次宗为出示晓谕事,奉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浙江部院节制水陆各镇谭札开,照得宁台温州各属内外洋面时有行船被劫之案,叠经札饬严缉,报获者甚属寥寥。若不设法严杜盗□,何以靖海面而安商旅。夫盗匪不生于海中,必藉船只驾驶出洋方能伺劫。前据温处道以领照出洋船只往往影射为匪,请饬各属勒令封蓬烙号,俾资查察等情。即经通饬遵办,恐未实力奉行。查沿海各邑渔船多于商船,其中良莠不齐,较商船更难稽察。定例沿海一应采捕及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方准出口,立法本极周详。现在盗风不靖,自应申明定例,认真编查一次,以清盗源。除委员前赴各属会同查办外,合再札饬札到该府,立即转饬管辖洋面各属遵照,会同委员查照定例,出示晓谕,将境内所有一应商船大小船只,刻日拘集查验,询明船户籍贯姓名,造册登记,编定字号,一律于蓬上船旁大书某号、某船及籍贯、姓名字样,以备稽考而资辨认。毋任匿漏抗延以及新造船只一体报官编写,方准出洋采捕营运,使匪无从影混,缉捕易于得手。仍责成巡洋舟师及守口兵弁并认真查察,如无编写字号者即以匪船论。本部院为绥靖海洋起见,该府务须严饬各属实力遵办,勒限半月内查编竣事,造册申报。本部院当于查阅海口之便,亲访抽查验视,毋任草率违延及纵书役需索滋事等因。奉此并奉抚宪札委三品衔升用道即捕府郭会同各地方官认真查办,除已札饬传集税行、鲜咸货行,责成催督商渔各船,务各一律于蓬上大书某县某船姓名,不准将字画缩小,编定字号并于船旁烙号书名,俾易辨认。其外来船只未及书烙者亦照温州办法,将该船籍贯姓名就近明白书写方准出洋外,合亟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商渔各船暨税行、鲜咸货行并汛口兵役书吏人等一概遵照。凡未经书蓬烙号之船户,务各遵照赶紧书烙,其税行人等务各加紧催督。现奉抚宪通札沿海水师严密稽查,此后洋面遇有不书蓬不烙号之船户,即照匪船论。若各船户抗玩不遵,出洋后被舟师轮船因无书烙作匪船拿获,则身家性命不保,后悔莫及。故此举专为保全良□商渔起见,绝非平日之挂验取费可比。本府已严饬各口书吏兵役不准藉此需索分文,如有藉此需索,准赴本府衙门指控。至于各乡小船户之向不领照者,此次若不书蓬烙号更恐出洋后误认匪船被获。此等小渔船闻向不与税行等经手,应责成何人催督照办,本府已饬县商之抚宪委员妥筹办法。如各该小渔船情愿自邀乡间绅董柱首自行书烙编号,开册报官,过口查验放行,本府自必为之严禁需索分文,亦尽可自邀绅董赴府县具禀也,其各遵照毋违,特示。[16]

除了负责管理帮内事务之外,柱首还负责出面调解本帮渔民与其他渔帮渔民之间的矛盾。对于重大案件的发生,渔帮柱首需要主动自首,协助官府的调查。光绪十一年(1885)1月13日的《申报》就报道了一件奉化和象山渔帮渔民之间的纠纷,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渔帮柱首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宁郡奉、象等渔户暴悍殊常,动辄恃强械斗,虽当道严申禁令,而若辈愍不畏死,终觉野性难驯。奉帮渔人石涨贵曾欠象帮渔人林阿华之钱,屡向索讨,未经归赵。日前林邀同中人沈鱼来、沈小伙往索,一言不合,石即纠集同帮胡美悌、杨阿乃各逞威武,互相斗殴。林鸡肋不足挡尊拳,以至受伤甚重,控诸定海厅,尚未集训,即由象帮董事蒋某与奉帮董事沈某带同各渔户到府自首。宗太守检查此案,谓本应由定海厅按名提究,姑念各具改过切结,尚知悔过自新,遂将石笞责五百板,胡杨各笞三百板。其奉帮之沈鱼来、沈小伙作中索欠,虽无不合,然听众互殴,致林受伤甚重,其在场逞凶亦可不言而喻,因[应]亦各笞五百,以示薄惩。林伤已告痊,从宽免究,随行文定海厅销案云。[17]

作为渔业基础的组织形态,渔帮在后来渔业公所和渔团建设中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没有各地渔帮的配合,政府仅靠官兵的力量想有效管理在汪洋大海上漂泊的渔船几乎是不可能的。随着浙江海洋渔业的销售中心由沈家门转移到上海,渔产品的销售市场逐渐被上海渔帮所控制。同时,随着渔业捕捞、加工、销售的发展和渔帮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地渔帮纷纷以地缘为纽带,成立更加严密的渔业组织——渔业公所。

注释

[1]张震东、杨金森:《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2页。〔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2]白斌:《清代浙江海洋渔业行帮组织研究》,《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81页。

[3][日]藤川美代子:《闽南地区水上居民的生活和祖先观念》,第二届海洋文化与社会发展研讨会论文集,上海海洋大学,2011年12月,第179页。

[4]《明实录•神宗实录》卷21,万历二年正月乙酉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558—560页。

[5]《乾隆温州府志》卷15《物产》,俞光:《温州古代经济史料汇编》,温州文献丛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245页。

[6]〔明〕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5—76页。

[7]勒石永遵碑,2009年在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岚山村海沙路碶闸桥发现。

[8]〔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第39页。

[9]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5页。

[10]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11]喻长霖等:《台州府志》卷61《风俗志下》,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901页。

[12]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13]〔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第39页。

[14]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5页。

[15]吴敏:《民国时期江苏沿海地区海洋渔业研究》,2008年南京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1页。

[16]《绥靖海盗告示》,《申报》1880年4月22日。

[17]《渔人闹案》,《申报》188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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