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康熙年间的恢复和发展,宁波海洋渔业趋于活跃,政府已难以通过对渔民生产的限制来控制渔民活动。政府除了加强对渔业的管理,同时也鼓励渔民组织对渔民的管理。与明清鼎革之际不同的是,随着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渔船出海捕鱼已逐渐突破血缘的限制,同一区域不同渔帮往往会在渔汛期相互合作,而且地域接近的各个渔帮也逐渐联合起来,以协调渔业生产活动。就政府方面而言,与其逐一管理每个渔帮,还不如通过对渔帮联合组织的影响来管理渔帮。在这种情况下,渔业行帮的高级形态——渔业公所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就现有文献来看,宁波乃至中国最早的渔业公所诞生于清雍正二年(1724),当时正处于清政府放开渔业生产的限制之际。[1]当时宁波镇海、定海各帮在鄞县双街成立了南公所。同年,镇海北乡帮也在鄞县双街成立了北公所。由于其建立年代的久远,两个公所逐渐成为其后成立张网公所的总机关。渔业公所是渔帮在激烈的渔业竞争中加强联合的结果。宁波沿海渔业公所中,有七个是渔帮的联合体,其中四个是外地渔帮在宁波组建的公所,而且大部分成立的年代都是在清朝晚期。说明这一时期的渔业竞争比清初要激烈得多,要想在这个行业取得生存与发展,联合起来是必然的选择,这对外地在甬渔帮来说也是如此(见表5-5)。
表5-5 清代宁波渔业公所一览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直至清朝灭亡,宁波成立的有年代记载的渔业公所共有43家(见表5-6),其中光绪十八年(1892)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五年间成立的渔业公所就有21家,几乎占整个清代渔业公所数量的一半。
表5-6 清代宁波海洋渔业公所成立年代分类
注:带*号的为苏、闽两省在宁波创建的渔业公所。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从雍正元年(1723)到民国元年(1912),宁波渔业公所在清代设立的时间横跨了190年。如果我们以十年为一个时段,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宁波海洋渔业公所在清代有三个发展时期,分别是1723—1752年、1793—1882年、1893—1912年。其中第三个发展期,渔业公所成立的数量明显超过前两个时期,尤其是从1893年开始直至民国时期的4个10年,平均每年都有新的渔业公所设立(见图5-2)。
图5-2 宁波海洋渔业公所成立年代时间分布(1723—1932)
从区域分布来看,清代宁波地区的渔业公所主要分布在定海,其次是鄞县、镇海和象山(见表5-7)。设在定海岱山的渔业公所多达十一家。这十一家中有专门捕鱼的协和、庆安等公所,也有负责加工的新老渔商公所和定岱渔商公所。如果说沈家门是渔业销售中心,那么岱山就是渔产品最主要的陆上加工点,因为晚清宁波三个渔业加工厂家公所全部都在岱山。渔业捕捞、生产、销售的区域分布可见一斑。围绕着这两个区域中心的是朐山、珠山、尽山、高亭、象山等渔业销售集散地。
不过,仅凭此我们不能得出定海本地渔业实力和影响力。如果我们将表5-6、表5-7和表5-8仔细比对的话,可以发现最早成立的八个公所,有镇海渔帮创建的有四家,奉化三家,象山一家,而定海只能算半家(南公所为镇海、定海渔帮共同创建)。虽然光绪年间定海渔帮创建的渔业公所有十八家之多,但是在渔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六家公所中,定海只占了两家,而且全部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仍由镇海渔帮组建的爵溪公所把持。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以为,渔业公所影响力的大小,不仅仅与其数量有关,更主要是与区域经济发展相联系。相比定海而言,清代宁波镇海、奉化等县的经济更为发达,这为渔业公所的扩张提供了很好的经济平台。当定海渔业公所在晚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镇海、奉化等县渔业公所则朝向利润更高的加工和流通行业转移。
表5-7 浙江宁波渔业公所所在地区域分布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表5-8 浙江宁波渔业公所归属地区域分布
注:南公所为镇海、定海渔帮共同创建。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清代宁波渔业公所的名称仍有以地域来命名的,如宁海渔业公所、临海渔业公所、定岱渔商公所,不过这一区域已经突破了渔帮名称的区域。而更多的公所名称已经突破了狭隘的地缘限制,开始向更加符合商业文化和行业特征方向转变。在清代创建的渔业公所,其名称大部分都带有礼、义、仁、信、安、和、泰、丰等商业吉祥用语。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些渔业公所是按照行业分工来命名的,如新、老渔商公所就属于厂家,而钓公所是专门从事钓船捕捞的(见表5-9)。
表5-9 宁波渔业公所名称分类
说明:行业划分与地域、文化划分略有重复。
资料来源: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关于渔业公所的职能,我们从奉化渔汛公所的成立过程可大致窥探一二。1907年5月18日《申报》报道说:
奉邑沿海居民向以捕鱼为业,每届渔汛,各渔船均驶至定海所属之衢山、岱山、东沙角等处一带洋面网捕。近以海面多盗,该渔民等因自备资斧,置办号衣,雇勇巡护,并在该处分设渔汛公所,延董坐理,以免滋事。日前已公同会议举鄞县举人应朝光、宁海生员邬冠春、奉化廪生沈一桂充当董事,业由各渔民联禀奉化县,请给印谕矣。[2]
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渔业公所是由地方渔民为防备海盗自发成立的,其董事皆为地方有名望的乡绅,这非常有利于政府对公所的管理。而对渔民而言,渔业公所的董事由士绅担任可以有效地提升其声望,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如宣统元年(1909)4月,定海岱山渔民要求公所董事出面,请求政府将渔盐课由提标中营改为绅办。报道说:
定海岱山等处各渔船所需腌盐课两,向归提标中营营兵经收给引,嗣由各渔户邀请绅董出首,具禀运司改归绅办。近来运司又复札令标营仍照向章办理,各渔户因此集议,拟嗣后改归渔业公司经办,以免多所周折,未识运司能允准否。[3]
渔业公所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代表渔民与政府交涉;二是协调公所内部的纠纷,进而维护公所的秩序。
清代浙江沿海经常有海盗出没,为了保证渔业生产安全,除了政府加强对海盗的围剿外,渔业组织自身也雇佣武装力量来保护出海捕鱼的渔船。就宁波地区而言,每年渔汛期,渔业公所就会自行“自雇船保护,名曰护洋船”[4]。同时,渔业公所还要积极协助政府处理本公所内部违反国家法令、治安及其他危害海洋安全情事。正如时人所言:“内地外海设立公所,设有渔船被盗以及斗殴各事,只须就近报明公所即为缉捕。”[5]在配合政府维护渔业秩序、解决渔业纠纷方面,渔业公所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从1909年五、六月间《申报》的三则报道中可见一斑:
定属岱山南平渔业公所董事沈君禀称,屠仁美等二人夤夜割网送案,请即究办。经史司马研讯,屠仁美等供称本山渔户前月新设登和公所,延聘镇邑刘绅崇照为董事,身等均系该所丁役,梭巡后岙地面,南平公所系巡前岙。昨夜该所巡丁数名过船,诬为割网窃贼等语。司马得供后,知系同行嫉妒,即将屠仁美等交差取保,限令邀同刘绅来定讯断。[6]
甬郡某渔船于上月杪汛毕回湖,载有盐渍多斤,突被关员查获,照章完税五两以充公川。该渔船心有不甘,遂赴岱山等处扬言关员勒索渔税,亟宜设法抵制。当经渔民会议与洋关为难,并约定于初三月一齐开驶至关前停泊,约计四百余号。果有洋员入舱搜查,该渔民等遂鸣锣掷石,洋员见势不佳,转身上岸饬丁飞报导辕,由桑观察率领卫队驰往弹压不散,并要求道宪勒石永免,势颇嘈杂。观察当即传同该处乡,约董事谕令静候办法,毋得暴动,所有税罚一概免去,各渔船遂解缆而去,其事始寝。[7]
图5-3 《公禁》碑
在维护内部秩序方面,渔业公所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救济在渔业生产中伤残的渔民及其家属。如甬江渔业柱首于式荣等拟设渔业公所,就要求“凡渔人所售之鱼抽钱汇存所中,作为渔船遭风失足等情抚恤之费,具词禀请宁绍台道立案”。道宪批示云:“据禀拟设渔业合顺公所,抽钱汇存,以作渔船遭风失足等抚恤之费,事为善举起见,似尚可行。惟称售鱼每口抽钱二十八文,有无一定斤数,该处渔船约有若干,是否众情允洽,必须确查定议,以杜流弊。”[8]
2009年4月,宁波市镇海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队在对蟹浦镇古渔港进行调查时,发现了渔业维丰北公所、维丰南公所遗迹,以及《公禁》碑、《勒石永遵》碑[9],从而为研究清代宁波渔业公所历史提供了珍贵的实证资料。[10]
维丰南公所和维丰北公所都是由镇海渔帮在光绪十八年(1892)建立的。据史料记载,维丰南公所位于镇海沙河头,拥有溜网船80余只。[11]文物普查队在现在的镇海区蟹浦镇岚山村海沙路碶闸桥发现了其遗址,渔业公所及公所议事和渔民出海祭神的张老相公庙已被湮没无存了。不过在这里,有一块立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三月的《勒石永遵》碑(见图5-3)。该碑保存十分完整,高2.7米,宽1米,厚0.15米,合计807个字。碑首副题“署理宁波府镇海县正堂加三级记录十二次毕”,末款为光绪二十二年三月的告示。告示全文如下:
勒石永遵
署理宁波府镇海县正堂加三级记录十二次毕
出示晓谕事:缘前绪乡维丰南公所董事举人刘孝恩、总柱五品衔生员陈巨纲等禀称,前绪沿海地方,渔船出洋采捕,雇用舵工水手在船帮驾,有失足落水及盗伤病故等情,在所不免,本应各安天命。无如人心不古,遇有前项情事,尸亲人等,往往听人唆惑,藉端吵扰图诈。前经议立章程,称前县示谕有案。[12]唯当时所议条章,尚有未详,今参酌分项开列,帖送叩请,给示晓谕,并谕庄保遵照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并谕绪乡各庄保护照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渔户人等知悉。尔等当思受雇出洋,遇有不测,本宜各安天命,不得藉端滋扰。今该董柱等议定妥章,死则有棺殓之费,而生则有养赡之资,洵属仁至义尽。自示之后,各宜恪遵定章,听候公所给领。如仍敢听唆诈扰,一经该公所董柱等指名禀告县,定即钤提到案,从严究办,决不宽贷。其各禀遵毋违,特示:
计开
一、渔船出洋,共糜安澜,诚为幸事。万一舵水人等,有失足落水毙命者,如尸身已获,由船主带同尸亲向公所领衣棺盛殓钱贰拾千文,并领埋葬棺魂钱贰拾千文。倘尸身无获者,虽毋庸棺殓,而其情可悯,应共给钱三拾千文以示区别。
一、遇盗戮命,情形颇惨,除给衣棺盛殓埋葬招魂等钱肆拾千文外,另行给钱拾千文以示体恤。
一、在船病故与别项死事有别,除给衣棺盛殓钱外,本无庸再给钱文。然或无资埋葬,情亦可悯,应酌给钱拾陆千文。
一、船人两失,论章不给分文,盖以船主船已乌有,安有余力再给恤钱。惟念同是殒命,因船失而无钱可领,实属向隅。今每名由公所酌给钱拾贰千文,庶几一视同仁,无遗憾焉!
一、舵水人等遭风遇险,以及失足落水,遇盗殒命,业经议定章程,给发棺殓埋葬等钱,然此等特为死者计也。而其父母妻子艰苦无依,言之更觉悚然。今于照章给发之外,每月再给钱伍百文,以资养赡,其领月钱执照,由公所给发,详明登册,每年分陆月贰拾、拾贰月贰拾两期,凭执照向公所领取,扣足伍年为满,满后不给。如死者并无父母妻子,不给月钱,由公所加给钱拾千文。有父母妻子而不愿领月钱者,亦由公所加给钱拾伍千文。
一、议给前项钱文,除月钱系公所筹款散给,其余棺殓埋葬等钱均由船主先交公所,然后公所照章给发尸属收领,倘船主意存观望不先交钱,则公所置之不问。
光绪贰拾贰年三月
告示
根据整个碑文的内容来看,我们对清代渔业公所的运作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首先,渔业公所的负责人为董事,其次为总柱。董事和总柱都是由拥有较高文化层次的士绅担任,这样就便于和官府进行沟通,因为其与官府的联系比渔帮更为紧密。其次,就告示的出台过程来看,公所先拟定章程,经县府认可后颁布施行。作为渔民生产的组织者,渔业公所对生产中的一些意外事件,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并提出解决办法,以免影响正常的渔业生产。另外,渔业公所与其他行业公所一样,都承担了地方“公益事业管理职能”[13]。不过从碑文的最后一条我们可以看到,渔业公所的规章并没有硬性的约束力,如果船主有意违反规定,公所并未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案,碑文的规定只是一个行业性的指导意见。此时的渔业公所,还仅仅是维系政府和渔民的一个中间组织,对渔业生产管理和渔业秩序维护更多的是靠公所董事个人的威信,而不是行会规定。一旦董事的威望下降,其执行力便会大打折扣。如1909年6月14日《申报》报道说:
定属岱山地方渔民王某,近因鱼胶被窃,鸣捕追查不允,即纠众将捕技殴伤,厅主赴岱弹压,缉获到案。该帮渔民数百人蜂拥至公堂大肆咆哮,司马手持长刀厉声嘶喝,如敢聚众滋闹,格杀勿论。该渔民惧,始有稍稍散去。事后由公所董事张瑞甫向官乞释,而王某等业经厅主严惩,已属不及。于是该帮渔民以谓张董毫无势力,又聚众将公所捣毁一空,张亦致受殴辱云。[14]
同时,地方官吏为了自己的私利,也会做出损害公所形象的事情来。如1879年12月9日《申报》报道:
宁关道书吏黄甲,近在沙井头杨姓娼家包娼开赌,又私立护渔公所,惯放渔户之债。其弟黄乙倚仗兄势,平日欺诈渔户,无所不至。兹闻有某甲等被黄甲诱至娼家聚赌,旋因勒索赌欠,彼此争闹。经地保绅民等出为排解,不致酿成人命。当即禀诸府宪,邻人王兆山亦赴府具禀。宗太守立即详明道宪,请将书吏黄甲发县外,仰鄞县即提黄甲黄乙,传集王兆山等并该图地保,严究如何聚赌索欠,私立公所索诈渔户情由,再行详办云。[15]
光绪三十年(1904)六月,政府就发现浙江台州协标候补守备张鸿飞“捏造府示,私设公所巡船,诈扰商民、渔户”[16]。因此,强化对渔业及渔民的管理,仅仅依靠渔业公所的力量是不够的。
注释
[1]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2]《渔业公所举定董事》,《申报》1907年5月18日。
[3]《渔盐又须改章》,《申报》1909年4月19日。
[4]《捕鱼防盗》,《申报》1878年5月7日。
[5]《东湖月波居士来书》,《申报》1884年2月5日。
[6]《诬控巡丁之理由》,《申报》1909年5月2日。
[7]《渔民因税滋闹详情》,《申报》1909年5月9日。
[8]《月湖打鱼歌》,《申报》1897年4月20日。
[9]原文为《勒石永禁》,笔者实地考察后,发现应为“勒石永遵”,本书引用中已改正。
[10]信息中心:《蟹浦镇古渔港发现古遗迹揭开渔业公所之谜》,2009年4月21日,http://www.zh.gov.cn/zwgk/zhyw/jrzh/200904/t20090421_27991.htm。
[11]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71页。
[12]这里要说明的是,当时宁波地方有关渔业的法令和判案结果,在相关人等请求下,都会刻在石碑上,以免“诈扰”。而从碑文内容看,这种诈扰情形应非常普遍。因为有关渔业意外伤亡的补偿,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经常产生纠纷。1885年1月18日《申报》就报道了宁波一个渔民意外死亡的事件:“宁波渔户陈甲雨笠烟蓑,生涯不恶,日前伙伴某乙临流举网,网余偶不小心落水身死。陈照章给以丧葬之资,奈伙之家属并不感恩,只图诈扰。陈因邀集众渔户集资会议,嗣后凡遇此等事酌给妻子月钱若干,其无子者寡妻赀助终身,据情赴府领求给示泐石。宗太守阅禀之下,嘉其仁至义尽,准其所请,泐石遵守,禁止诈扰,并行县立案云。”《渔户推仁》,《申报》1885年1月18日。
[13]周执前:《清代前中期的行会、行会法与城市管理》,《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78页。
[14]《渔民聚众之强横》,《申报》1909年6月14日。
[15]《革办书吏》,《申报》1879年12月9日。
[16]《清实录•德宗实录》卷532,光绪三十年甲辰六月丁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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