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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海洋危机与政府应对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 晚清政府对宁波海洋渔业的管理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政府对海洋控制能力的减弱,明清时期的海盗问题变得再次严重起来,影响到正常的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晚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危机主要包括日益严重的海盗与外国渔船的侵渔问题。

第六章 晚清政府对宁波海洋渔业的管理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政府对海洋控制能力的减弱,明清时期的海盗问题变得再次严重起来,影响到正常的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与此同时,日本、俄国等中国邻国开始深入中国沿海掠夺渔业资源,抢夺中国海洋渔业销售市场。面对这些新的因素,在清廷日益衰弱的晚清时期,政府开始逐渐引进西方的先进管理方式,并结合已有的传统管理模式,力图寻找到更加有效的方式以应对内忧外患的海洋渔业危机。

晚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危机主要包括日益严重的海盗与外国渔船的侵渔问题。对于前者,政府除了加强对海洋军事力量的投入之外,在国家防卫力量还比较薄弱的时期,允许地方组织武装船只保护海洋渔业的生产安全。而面对西方列强的侵渔问题,在有识之士的建议下,政府开始支持商业性渔业公司的组建,同时积极参加世界级的博览会,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与交流,以推动海洋渔业领域的近代转型与发展。

清代浙江沿海海盗经过清康熙末年的一段沉寂之后,自乾隆末期起再次大规模爆发,并借助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政府对海洋控制力的减弱而呈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晚清时期威胁国家政权与地方海洋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与前代相比,近代宁波的海盗活动更加猖獗。对此各类人群均有见闻,如据著名传教士丁韪良自述:咸丰五年(1855),他从宁波回到普陀岛时,看见有十五艘海盗的平底船从眼前经过,并向停泊在港口里的一些清军兵船开枪,以示藐视。后者装模作样地起锚前去追赶,但很快就回到了停泊处。[1]对此,同治间担任宁波知府的段光清也有记载,“洋面多盗,省中行文饬水师护商船出洋。水师畏之,提军叶绍春亦赴镇海催之,仍不出口”[2]。对于宁波沿海的海盗问题,记录于1891年的《宁波海关十年报告(1882—1891年)》就有详细的记载与分析:

沿浙江海岸线,海盗每隔一段时间就很猖獗。在这一时期的最后两三年,这种不幸事件又发生了。1890年12月一群海盗把石浦附近的一艘军舰错当成商船进行袭击,在他们撤退前,有6个海盗被捕获,他们的头被砍下后带到宁波挂在城门外。在台州府海盗有他们的据点。他们在海上大肆掠夺,在陆上也一样,袭击渔村,入室抢劫,还残酷地虐待村民。这些事件引起省内高层官员的重视,但直至1891年,仍没有采取一致的决定,而且没有小炮艇用来把海盗赶入水湾并抓获。[3]

近代宁波海盗问题的恶化与鸦片战争中国沿海水师受到重创有直接关系。宁波是浙东门户、军事要地,自清初起清廷就加强宁波一地的海防建设,设有卫所哨汛。雍正年间设有昌国卫、爵溪所、石浦前后所、大嵩所、郭巨所、穿山后所、舟山所、中左所。象山、定海还设有游哨、南哨、北哨。另外,穿山、郭巨、大嵩、瞻岐、盐场、足头、应家棚等地设汛数十个。卫、所、汛都有炮台、烽堠桩、寨和战船,设目兵巡岸,并编传烽歌以相互警备。余姚在康熙二年(1663)设有赵家路、道塘、胜山等10个炮台。镇海郭巨所辖三塔山台,有盛岙、高山、观山、眉山、虾□□5个烽堠。穿山后所辖神堂台,有西山、碶头、所后、锅盖、白峰、嵩子山、岭山、撩虾埠、黄崎9个烽堠。象山的游哨,有哨官1员,大小战船34只,兵士730名,东游钱仓、爵溪,西游昌国、石浦,往来巡逻。当然,这些力量主要是对付沿海的抗清势力,兼及海盗。鸦片战争期间,宁波沿海防卫力量遭到毁灭性打击,其沿海水师损失殆尽。其后,宁波沿海虽又调集驻军,但与驻军配套的巡防舰船并没有配备,这就意味着,国家与地方政府对于在海上活动的海盗几乎束手无策。其后,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太平军进占宁波及其后的中法战争,清廷加大了对宁波沿海炮台的投入,从附近省份调集海岸防卫官兵。但是对于海洋社会秩序稳定至关重要的水师到光绪初年才得以恢复。同治八年(1869)浙江创建红单水师,不久即遭裁撤。到光绪初年,宁波沿海海盗活动已严重影响往来商渔船只的正常运营,朝廷遂下定决心重组红单护商水师,其兵额为每船兵士32名或48名。光绪十九年(1893)由浙江提督直辖,分中、南、北三路,由管带统领。北路管带驻镇海。光绪二十一年(1895),水师巡防队购置永定、永福、永安、永清小兵轮4艘。光绪二十七年(1901)水师由镇海总兵吴杰兼统,并将治海各标营营船改编为三营,分别在宁波、温州、台州驻防。同时,设中、南、北三路分统为辅,其中北路分统驻镇海。宣统二年(1910),水师改编为浙江海外水师巡防队,其兵额减至每船18名。[4]

图6-1 1864年(同治三年)奉象山渔民捕鱼交费凭证

图片来源:奉化市档案馆提供。

对外战争导致国家海上防卫力量的极度虚弱,而海军力量的重新建设又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因此在渔汛期,对出海作业的渔船提供保护的重任不得不由国家转向民间。作为宁波海洋渔业生产组织者的公所承担起这一重任,它们纷纷在这一时期募集资金,雇佣护洋船,以保护渔船海上作业。关于民间组织护渔的事件,2007年奉化市档案馆从莼湖镇桐照村一个渔民家里征集的一批清代档案资料中,发现了同治三年(1864)奉化、象山渔商自筹经费,雇佣船只防护南洋的缴费凭证。[5]可见,在沿海水师无法保证海洋渔业安全的情况下,海洋渔业公所组织填补了政府管理的空白点。反之,当国家海洋力量增强能够保证渔业区域安全时,公所自发护渔行为也会自动终止。19世纪70年代,宁波沿海渔业公所纷纷裁撤护洋船就缘于中国海上军事力量的恢复与发展。如1878年5月《申报》就刊登了对于宁波民间拟增添护洋船被地方政府拒绝的两则报道:

向年宁波之渔船出洋,必另自雇船保护,名曰护洋船。在后因红单船在洋捕盗颇资得力,海面肃清,故护洋船皆置之不用。上年红单船已裁撤,现在各渔户将次放洋,采捕黄鱼,深恐猝遭盗劫,意欲在镇海口设立护洋局,置备枪船梭巡,已挽绅士具禀道辕,尚未知能批准否也。[6]

现在采捕黄鱼乌鲗放渔船纷纷出洋,前经绅士禀请设立护洋局藉资保护,具禀道辕未蒙批示。又上年晋捐将次告竣,而豫捐明文又到,不能不竭力筹办。鄞绅陈鱼门太守现在卧病月余,谢客不会公事,即诸多掣肘。前日瑞观察具筵一席,送往陈宅,必欲请见。太守感其意殷力疾入座,观察告以护洋局之设似近垄断,不若任听渔民自雇自护,费虽稍大,较为有益。至豫捐一层,总须仰仗大力佐理。太守谓心欲效劳,其奈病躯不支何,倘得稍瘥,无不竭力也。闻上年晋捐银宁地共二万七千两,颇仗太守之力,今观察踵门与之商议,护洋事小,豫捐事大也。[7]

而国家也在这一时期重新承担了对海洋渔业作业的保护职责。光绪十八年(1892)六月初八日,宁绍台道吴福茨就因近日各渔民相继出洋捕鱼,恐被海盗抢劫,特意乘坐超武兵轮,“巡缉洋面,缉盗卫民”[8]。对于光绪后期宁波地方政府与海盗的较量,《宁波海关十年报告(1892—1901年)》也做了记述,报告说:

尽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沿海的海盗仍很猖獗,特别是在台州附近。大多数事件发生在来往于这里和上海及长江港口的三桅帆船上,且所受袭击的情况几乎相同。海盗手持武器,上船搬走大量货物,离船时抓走二三名水手作为人质,其他水手驾船开往目的地。遭海盗袭击的事件一次次地报告给本地政府。最近在三门抓住14人,被押至镇海处死。[9]

可见其打击效果并不如意。这一时期宁波海盗集团的组织者和资助者也有沿海富户。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浙江提督在给朝廷所上奏的奏章中就指出:“闽洋盗匪近来伎俩,愈出愈奇,竟有滨海殷实之户,合伙出资整理船只,私制枪炮药铅,招集滨海穷民,结为伙党,令其出洋行劫,得赃均分。此风沿海多有,近来即浙省台州府属海滨亦然,而泉州府属各厅县之马巷厅,同安、惠安两县之滨海乡村为尤甚。”[10]其次,很多海盗就是平时靠打渔为生的沿海渔民。这些渔民在出海捕鱼的时候,如果遇到其他地域比它弱小的船只可能就会变成海盗。当时的浙海关报告就指出,在浙江沿海“墨鱼的捕捞业状况和沿海的不安全有很大关系,许多称之为海盗的人,平常是渔民”[11]。时任宁波浙海关税务司的佘德(Schjoth,Fredrik 1846—1935)就认为宁波沿海“捕鱼条件的恶化是造成沿岸不安全的因素,这些所谓的海盗只不过是些渔民,因接连几个捕鱼期都一无所获,因此无法继续生存”[12]。所以他们才会铤而走险,加入海盗的队伍中去。

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海军再次受到重创。为进一步加强对沿海渔民的管理,在清政府的督促下,时任浙江巡抚的廖寿丰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下令宁、台、温三府所辖厅县于同年三月一律开办渔团,其章程中就允许各帮渔船自雇船组织护渔。[13]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各帮所在公所出面与渔团、地方政府协调,共同完成渔汛期护渔任务。在渔汛期间,府县札委地方有名望者出面配合渔团局收取保护费,以雇佣护洋船护渔。[14]同时渔民也会自备资斧,置办号衣,雇勇巡护。渔业公所董事(通常由地方名望重者担任)则出面协调,以免滋事,并与地方政府沟通,共同维护渔业作业秩序。如1907年5月18日《申报》报道:

奉邑沿海居民向以捕鱼为业,每届渔汛,各渔船均驶至定海所属之衢山、岱山、东沙角等处一带洋面网捕。近以海面多盗,该渔民等因自备资斧,置办号衣,雇勇巡护,并在该处分设渔汛公所,延董坐理,以免滋事。日前已公同会议,举鄞县举人应朝光、宁海生员邬冠春、奉化廪生沈一桂充当董事,业由各渔民联禀奉化县,请给印谕矣。[15]

从当时宁波渔团局的支出看,除了正常办公之外,相当部分经费用在雇佣营船护渔上了。其护渔力量包括海军兵轮一艘、渔团局自有船只一艘及另雇佣小轮船一艘[16](具体支出见表6-1)。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具有官方背景的渔团局在渔汛期已雇佣现役海军兵轮执行海洋护渔任务。

表6-1 宁波渔团局收支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第39—40页。

进入20世纪以来,中国海疆危机进一步加深,法国、英国、日本、俄国分别入侵中国沿海,掠夺海洋渔业资源。由于海关的低税率,大量国外海产品纷纷涌入中国,占领了相当一部分市场。同时,中国频繁的战乱与生产方式的落后导致传统渔业的衰落,而大量渔民由于生活贫困加入到海盗行列,使海洋渔业生产环境进一步恶化。

20世纪初期中国的海洋渔业危机,始于德国、日本侵犯中国主权、掠夺山东海洋渔业资源。光绪三十年(1904)三月,江苏在籍翰林院修撰张謇上书朝廷,希望筹办新式渔业公司,“由各督抚就各省绅商集股试办”[17],以新法抵制外人拖船捕鱼,“保卫海权渔界”。同时,在国外水产品还没大举入侵之时,先做全局布置,保障渔民收益。[18]其建议很快被朝廷批准。光绪三十一年(1905)四月,张謇在商部支持下在上海筹办江浙渔业公司总局,另设江苏、浙江分局各五处,订购德国轮船,用西方新式方法捕鱼。[19]作为政府支持下的渔业公司,从其组建之初,江浙渔业公司的轮船就担负舟山群岛海域巡海护渔的重任。从《江浙渔业公司简明章程》中,我们就发现其第1—6条皆是涉及海洋渔业安全的条款:

1.现购胶州青岛德公司万格罗捕鱼轮船一艘,改名为“福海”,以后增船,皆以“海”字排次;

2.此船现系官款垫购,作为渔业公司保护官轮,由官发给快炮一尊、后膛枪十枝、快刀十把,管驾大副定时督同水手操练,藉以保卫江浙洋面各渔船;

3.渔船在洋面捕鱼之时,各渔船相距在目力能到之地,设或遇盗,日间悬红白旗于桅顶;夜间悬红白灯于桅顶为号,本轮一见,即速往救;

4.渔轮保护渔船安全,定章不许丝毫受谢,倘缉获盗船,时将船盗解交就近该管地方官惩办,一面报明本公司;

5.渔轮三年救护被盗渔船几次随时报明公司存记,汇请南洋大臣奖励管带及水手,原有官阶者酌予保升,平民给予功牌;

6.向来抛钉大捕张网船捕鱼之处均在海岛附近,渔轮避礁,绝不相犯;溜网船所在,渔轮亦让开地位,决不侵占,其余各船,向来网地销路,一切照常,并无侵扰。[20]

从上可见,为有效护渔,“福海”轮船装载了重武器,并制定了日常训练与奖励制度,以及海难求救信号。至此,在参考西方经验基础上,中国一整套完备的海上救援制度开始建立起来。同时,章程充分考虑到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作业海域的划分,以尽量减少发展新式海洋渔业的阻力。光绪三十二年(1906)出台的《江浙海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详细章程》中,除了肯定渔业公司的护渔职能外,还细化了其经济活动的规定。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按照该章程的规定,江浙渔业公司总局可以根据“洋面安静与否,随时另调兵轮游弋,协助保卫”[21]。换句话说,就是渔业公司具有要求海军配合护渔的权利。由于海军重建工作的缓慢与清政府不久被推翻的原因,我们无法得知其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不过进入民国后,海军介入汛期护渔已成为海军部职能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在张謇的建议下,清政府对于海洋渔业主权的认知得到加强。渔界海权的确立发端于海防。明代嘉靖年间,政府在商渔船只泊碇出入之地及传统的珠池设汛立墩,“因之有各自独立的海道与内外洋面的概念”[22]。在晚清海防及海洋渔业危机加深的形势下,政府确定渔业作业区域以作为护渔依据的做法,不仅事关海洋渔业自身发展,也与国家领海主权紧密相连。因此,当时学者对此也做了详细的考察与记载,成书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江浙闽沿海图说》对于中国江苏、浙江、福建沿海岛屿、海域及渔业区域做了详细说明。[23]其后《中国渔业历史》一书在此基础上对全国海洋渔业区域进行了细致划分。[24]光绪三十一年(1905)意大利政府邀请清政府参加1906年举办的农业赛会,张謇即以“渔业与国家领海主权关系至密,建议政府按英国总兵伯特利所成海图官局第三次原本中国方向书核定经纬线”[25]。就官方而言,中国海洋渔业区域的划分则要到民国时期。

晚清政府采用公司这种民间经济组织形式,一方面引进先进海洋渔业生产技术,提升远洋捕捞能力;另一方面以此为载体,试图替代传统渔业公所及渔团在渔汛期组织护渔的角色。相比半官方的渔团组织,渔业公司的经济职能得到大大加强。在政府支持下,其拥有先进的护渔船只,并且可以得到国家海上力量的支持。就制度建设而言,已经具有了现代护渔体系的雏形。即以官方支持下的民间经济组织为海洋护渔的组织与实施者,而国家海上力量则充当后备力量。在护渔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渔业公司可以以民间行为雇佣军舰从事海上护渔。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海洋渔业护渔力量,同时也降低了在外国侵渔情况下产生军事冲突的可能性。

注释

[1][美]丁韪良:《花甲记忆——一位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沈弘、恽文捷、郝田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2]〔清〕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清代史料笔记,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0页。

[3]陈梅龙、景消波译编:《近代浙江对外贸易及社会变迁——宁波、温州、杭州海关贸易报告译编》,宁波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4]乐承耀:《宁波通史(清代卷)》,宁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5页。

[5]1864年(同治三年)渔民捕鱼交费凭证,奉化市档案馆藏。

[6]《捕鱼防盗》,《申报》1878年5月7日。

[7]《势绅可靠》,《申报》1878年5月25日。

[8]《关道巡洋》,《申报》1892年6月5日。

[9]陈梅龙、景消波译编:《近代浙江对外贸易及社会变迁——宁波、温州、杭州海关贸易报告译编》,宁波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页。

[11]杭州海关译编:《近代浙江通商口岸经济社会概况——浙海关、瓯海关、杭州关贸易报告集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12]陈梅龙、景消波译编:《近代浙江对外贸易及社会变迁——宁波、温州、杭州海关贸易报告译编》,宁波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13]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4—36页。

[14]〔清〕黄沅:《黄沅日记》,桑兵:《清代稿钞本》第一辑(第21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15]《渔业公所举定董事》,《申报》1907年5月18日。

[16]〔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第39—40页。

[17]《清实录•德宗实录》卷528,光绪三十年甲辰三月壬午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页。

[18]《商部头等顾问官张殿撰謇咨呈两江总督魏议创南洋鱼业公司文》,《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9期,第147—150页。

[19]《清实录•德宗实录》卷544,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夏四月丙午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5页。

[20]《江浙渔业公司简明章程》,《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2期,第189页。

[21]《江浙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详细章程》,《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第6期,第127页。

[22]余汉桂:《清代渔政与钦廉沿海的海洋渔业》,《古今农业》1992年第1期,第68页。

[23]〔清〕朱正元:《江浙闽沿海图说》,上海聚珍版印,光绪己亥年(1899)版。

[24]〔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

[25]余汉桂:《清代渔政与钦廉沿海的海洋渔业》,《古今农业》1992年第1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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